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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拟设“治未病科”

时间:2020-09-17 12: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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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拟设“治未病科”

今天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进行二审。草案二审稿提出,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每区须建三级中医医疗机构

今后,每个区都有望拥有区属三级中医医疗机构了。草案二审稿提出,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承担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功能的三级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中医医疗机构将有“治未病科”

中医讲究“治未病”,今后,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拟建“治未病科”和“康复科”。草案二审稿提出,本市鼓励发展中医治未病和中医特色康复服务,推进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治未病科和康复科建设。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鼓励中医医师在提供诊疗服务同时提供中医健康管理建议。加强发展中医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新型医疗服务和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模式,推动“互联网+”中医医疗。

草案二审稿提出,医疗机构提供或者委托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的,应当加强对代煎、配送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对代煎中药的质量负责。

中医诊所不得超范围开展诊疗

草案二审稿明确,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不得开展中医诊疗和相关宣传活动。比如,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可以提供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健康咨询指导、健康干预调理等非诊疗类健康服务。但是,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不得从事诊疗活动,不得进行带有中医诊疗性质的宣传。

中医诊所不得超范围开展诊疗,不良执业行为将被“记录在案”。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所在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由所在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原标题:《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拟设“治未病科”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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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晚新视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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