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700字范文 > 农村养老风俗与法律的碰撞 ——一对老年夫妇与三子一女的赡养纠纷

农村养老风俗与法律的碰撞 ——一对老年夫妇与三子一女的赡养纠纷

时间:2022-10-11 06:05:37

相关推荐

农村养老风俗与法律的碰撞 ——一对老年夫妇与三子一女的赡养纠纷

日前,黔江区司法局邻鄂司法所工作人员与邻鄂镇调委会调解员成功调解一起三子一女推诿扯皮的赡养纠纷,确保2位年过古稀的老人老有所养。

家住邻鄂镇某村的李大爷(1947年生)、刘大妈(1950年生)老两口,有三子一女,大儿子李大、女儿李某碧(化名)、抱养的二儿子李二(李大爷已过世的隔房堂兄之子,5岁起由李大爷、刘大妈抚养长大)、小儿子李三,本该是一个多子女的幸福家庭,近三年来,却因老两口的赡养问题,引发了一大家人的矛盾纠纷。

1997年,小儿子李三成家之后,老两口与大儿子李大、二儿子李二、小儿子李三签署了分家协议,就赡养、家产、遗产等问题做了如下规定:1、大儿子李大从李大爷65岁起负责赡养李大爷,小儿子李三从刘大妈62岁起负责赡养刘大妈。2、李大爷夫妇名下的土地、山林一分为二,大儿子、小儿子一人一半;老房子6间,大儿子、小儿子一人一半(各3间);老两口过世后其他遗产由大儿子、小儿子均分。3、二儿子李二继承其亲生父亲留下的土地、山林,不负责照顾老人,从李大爷65岁、刘大妈62岁起每月支付老两口赡养费100元。

开始,李大爷随大儿子生活,刘大妈随小儿子生活。初,李大爷不小心腿摔伤,花费4.3万元在医院治疗,其中自费约1.5万元。腿伤之后,三子一女均为分担老两口医药费扯皮,李大爷伤心之余回老房子与刘大妈居住,由刘大妈照顾腿伤的李大爷。之后近三年时间,老两口因赡养等问题与三子一女发生纠纷,和睦融融的一大家人从此矛盾不断。

10月20日,邻鄂镇调委会调解员与村干部一起,到李大爷家中就这起纠纷进行调解。

经过调解员与三子一女沟通,了解到他们的真实想法:大儿子认为李大爷腿伤应当大家共同负担;小儿子认为之前分家协议写明了父亲李大爷由大儿子负责赡养,自己只负责赡养母亲,因此不愿支付医药费;二儿子则认为自己未继承老两口家产、且每月也按时支付了100元赡养费,不应再负担医药费;女儿则表示,自己已经外嫁到邻村,家庭条件并不是很好,且父亲在住院时,自己也去照顾了老人,不应再负担医药费。

调解员与老人沟通,了解到老两口其实是想共同生活在一起,由几个子女共同赡养。

调解员向三子一女宣传《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督促三子一女履行赡养义务。调解员指出,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所以说,养子与出嫁后的女儿同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同时指出,赡养老人和分家析产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分家析产,是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但不论分家析产自己得了多少,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子女自愿放弃这项权利,是对自己继承权的合法处分,法律是允许的。但却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来对抗法定的赡养义务。这一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有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通过宣讲法律,大儿子、二儿子、小儿子及女儿均表示愿意赡养养老。

调解员考虑到二儿子已回其出生地所在的邻村居住,女儿也嫁到相邻的另一个村,需要大家就如何照顾老人达成一个新的协议。

经三子一女协商,最终就赡养老人达成了如下协议:

1、李大爷、刘大妈夫妇由大儿子李大、小儿子李三各赡养一年,依次轮流,自1月1日起,先在大儿子家居住;

2、每月10日前,大儿子李大、小儿子李三各支付老人生活费250元,二儿子李二支付老人生活费150元,女儿李某碧(化名)支付老人生活费100元,按月支付;

3、李大爷夫妇名下的土地、山林一分为二,大儿子、小儿子一人一半;老房子6间,大儿子、小儿子一人一半(各3间);老两口过世后其他遗产由大儿子、小儿子均分。

几方当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明确由村委监督协议内容的执行。

案例点评

在我国广大农村,尤其是在西部山区,受“养儿防老”的思想影响,无论是接受教育还是家庭财产的分配,均偏向于儿子,特别是农村家庭财产的分配存在“分儿不分女”的观点,在赡养老人上,儿子赡养父母、女儿不管似乎成了天经地义的规则。特别是在黔江区,还存在“一个子女送一个老人”等风俗,与法律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冲突。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些风俗与法律的碰撞。

一是继子女、养子女、女儿是否赡养的问题。农村家庭子女通常较多,兄弟姐妹间经常为父母赡养问题相互扯皮,推卸责任。多子女家庭中家庭关系比较复杂,由于子女文化、道德、经济收入之间的差异,他们之间互相推诿,老人的赡养费成了子女之间唇枪舌战的由头。有的子女认为父母偏爱另一个子女,私下帮他做事、给钱给物,自己“吃亏”,便以此为由拒付赡养费,不尽赡养义务。长此以往,原来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也觉得心里不平衡,不再支付赡养费。而按照《婚姻法》规定,继子女、养子女与出嫁后的女儿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二是否继承家产与是否赡养的矛盾。农村老人习惯在子女成家后分家,一些老人不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将家产全部分割给子女,自己今后的生活则完全靠子女供养。在分家过程中,由于受家庭经济状况及老人主观因素等影响,在财产分割上存在的一些争议成为日后赡养问题的原因之一。老人的“偏心”、自己吃了“亏”等成了不赡养的借口。殊不知,赡养老人和分家析产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三是将老父母分开赡养引发纠纷。有的子女不顾老人的意愿,为显示“公平”,将二老分开,一个儿子家住—个,负责生老死葬。一方面,“老来伴”却被自己的子女判了“离婚”,二老不仅生活上被子女当作累赘,精神上也孤独苦闷;另一方面,如果一方老人先去世,另一方老人还在世,赡养在世老人一方觉得自己吃了亏,就又要求由两方共同赡养,于是兄弟姐妹间又为赡养问题引起纠纷,最终老人遭殃。

作者:向华阳 胡治华

来源:武陵都市报

总编:汪 彬

主编:龚节佑

原标题:《农村养老风俗与法律的碰撞 ——一对老年夫妇与三子一女的赡养纠纷》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