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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 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管理办法》的

时间:2023-08-07 03: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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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 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管理办法》的

各市 、县(市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对食品药品 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省局制定了《浙江省食品药品安 全严重失信者名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12 月 19 日

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 ,推进全省食品药品

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督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 责任 ,增强全社会监督合力 , 强化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 、 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含保健食 品 、食品添加剂 , 下同)、药品 、 医疗器械 、 化妆品相关领域(以 下简称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 ,以及药品 、医疗器械使用等活动 的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以下简 称 “严重失信者名单”),是指严重违反食品药品法律 、法规 、规 章 ,受到行政处罚 ,且处罚信息已公示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 者及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简称 “失信主体”)的相关信息 。

失信主体为法人的 ,纳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对象为法人及其 法定代表人 、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失信主体为其他组织的 , 纳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对象为其他组织及其负责人 , 以及负有直 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失信主体为自然人的 ,纳入严重失信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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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对象为本人 。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食品药品安 全严重失信者名单的管理工作 ,建立统一的数据库 , 统一 向社会 公开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 ,并做好与省政府信用建设管理部门的 信息数据对接 。

第五条 各市 、县(市 、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重失信者名单的管理工作 ,通过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示平台”(自建 平台公布的地区需将数据与省级平台对接)对外发布严重失信者 名单信息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办的案件相关严重失信者名 单信息由省级发布 。

第三章 纳入范围与公布内容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纳入严重失信者名单:

(一)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 ,情节严重 ,被吊销许可证或 者被撤销产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

(二)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证明或者采取其他欺骗 、贿 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 格的 。

(三)使用非食品原料 、 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 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食品的 ,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 料生产食品的;使用禁用或未经批准的原料 、辅料和其他可能危

害人体健康物质违法生产药品的 。

(四)生产经营病死 、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 、 畜 、兽 、水 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 的肉类 ,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

(五)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或者通 过伪造相关资料 、破坏现场等方式干扰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的 。

(六)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规定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 严重社会影响的 。 情形包括: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一次性发生急性 中毒确诊病例 10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或死亡 10 人以上的重 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Ⅲ级 、 Ⅳ级药品安全事故 。

第七条 严重失信者名单公布的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失信主体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公示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 织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号码(公布时隐去部分号码)、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姓名 、 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身份证号码(公布时隐去部分号码)、发 布时间 、发布期限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等(发布信息格式见附件一)。

失信主体为自然人(包括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的 ,公示信 息包括自然人姓名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公布时隐去部分号码)、 所属单位名称 、所属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发布时间 、发布期 限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等(发 布信息格式见附件二)。

第四章 公布程序与期限

第八条 对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纳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 ,各级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20 个工作日 内公布 。

第九条 严重失信者名单公布的期限为 3 年 ,期限起始从公 布之日起计算 。 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公布期限从其规定 。

被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中的失信主体在公布期限内又发生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列举情形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其公布期限起始 应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 定重新向社会公开 。

第十条 对于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 改变或者撤销相关 行政处罚决定的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复议 决定书》或者《行政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对公布 的严重失信者名单进行变更或者撤销 ,并予以公开说明 。

第十 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严重失信者名单信 息公布期限届满时 ,将其从严重失信者名单公示专栏中撤销 , 同 时转入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查询数据库 ,对其列入严重失信者名 单的记录作永久保存 。

第十二条 严重失信者名单的公布应当客观 、公正 、合法 , 不得披露属于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对外公布 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被列入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提出异议申请 的权利 。

被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对象认为公布的名单信息与事实 不符的 ,可以向该名单发布单位提出异议申请 。发布单位应当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的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 ,形成调查报告上报上 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在 5 个工作日之内核实并做出处理决定 ,名单信息与事实相符的 , 维持原信息不变;名单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通知发布单位更正或 撤销 , 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五章 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严重失信者 名单公布期限内对失信主体及直接责任人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对被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相关企业 、组织 、个体经 营户(被吊销许可证的除外)实施重点监管 。对其日常监督检查 频次增加为两倍;对其半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增加产品监督抽 检批次 ,有不合格记录的产品定期跟踪检查 。

(二)责令被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相关企业 、组织 、个体 经营户(被吊销许可证的除外)每半年报送食品药品安全自查报 告或者第三方评价报告 。

(三)依法限制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第十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总局与有关部门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合作忘录 , 以及省政府 关于失信者联合惩戒相关文件要求 ,将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通过 “信用浙江”网等渠道推送给其他相关部门 , 由各相关部门对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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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主体联合采取限制金融机构融资授信 、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限制担任相关职务等惩戒措施 。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浙江省食品安 全委员会办公室 、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年 12 月印 发的《浙江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浙食安办规〔〕1 号))同时废止 。

【来源: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_信用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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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 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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