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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3名交管工作人员受贿被起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好处费!

时间:2021-09-23 22: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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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3名交管工作人员受贿被起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好处费!

近日,焦作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三名受贿人员起诉书!皆与交管业务有关!

“焦作某交通违法处理岗工作人员”

被告人张某甲,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91********,汉族,中专毕业,焦作市***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解放区**花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买卖公民身份证件罪,于11月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12月5日释放;11月17日被解放区监委决定留置,12月2日解除留置。因涉嫌受贿罪,于5月21日经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王褚派出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在焦作市***交通违法处理岗负责非现场交通违法处理的职务便利,在张某乙、侯某某、范某甲、范某乙、周某某、赵某某等六人带领他人处理违章时,未严格依照程序审核进行处罚,收受好处费共计198526.66元

1.11月至10月,收受张某乙135295元。

2.11月至6月,收受侯某某5150元。

3.11月至6月,收受范某甲19620元。

4.11月至6月,收受范某乙14705元。

5.11月至10月,收受周某某6.66元。

6.3月至6月,收受赵某某3720元。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共计198526.66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焦作市公安局山阳交警大队工作人员”

被告人刘某某,,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21971********,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焦作市**区***街**胡同*号,现住:焦作市**区******楼*单元*号;年底至2月在焦作市公安局山阳交警大队工作,负责办理查询机动车违章信息、处理机动车违章、刷新机动车违章状态业务;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10月2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原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11月2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原焦南分局取保候审,于1月1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受贿罪,于7月28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3月至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焦作市公安局山阳交警大队工作期间,利用自己负责办理查询机动车违章信息、处理机动车违章、刷新机动车违章状态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微信长期、多次收受王某某、崔某某、范某某等八人贿赂共计92086元人民币,多次为该八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谋取利益。

1.8月至10月,刘某某多次收受王某某贿赂共计20000元,多次在相关业务办理过程中为王某某谋取利益。

2.5月至10月,刘某某多次收受崔某某贿赂共计20000元,多次在相关业务办理过程中为崔某某谋取利益。

3.6月至10月,刘某某多次收受范某某贿赂共计20000元,多次在相关业务办理过程中为范某某谋取利益。

4.3月至10月,刘某某多次收受周某某贿赂共计18000元,多次在相关业务办理过程中为周某某谋取利益。

5.9月至12月,刘某某多次收受张某甲贿赂共计7000元,多次在相关业务办理过程中为张某甲谋取利益。

6.8月至10月,刘某某多次收受赵某某贿赂共计4000元,多次在相关业务办理过程中为赵某某谋取利益。

7.8月至1月,刘某某多次收受党某某贿赂共计2700元,多次在相关业务办理过程中为党某某谋取利益。

8. 9月至10月,刘某某多次收受张某乙贿赂共计386元,多次在相关业务办理过程中为张某乙谋取利益。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焦作市车管所原工作人员”

被告人冯某某,,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111990********,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焦作市**区***路*河***号,现住:焦作市**区*****二期*号楼*单元****号;作市车管所原工作人员,下半年至5月,在焦作市车管所预约岗工作;5月至12月,在焦作市车管所好友考场预约岗工作;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11月1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原焦南分局刑事拘留,于12月5日被释放;因涉嫌受贿罪,于8月10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至3月,被告人冯某某利用在焦作市车管所及好友考场预约岗工作负责打印准考证、预约考试的便利通过微信、支付宝及收取现金方式长期、多次收受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六人贿赂共计65660元,多次为该六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谋取利益。

1.8月至5月,冯某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受吴某某贿赂共计33400元,多次在打印驾校学员准考证、预约考试方面为吴某某谋取利益。

2.12月至5月,冯某某多次通过微信收受李某甲贿赂共计3700元,多次在打印驾校学员准考证、预约考试方面为李某甲谋取利益。

3.8月至8月,冯某某多次通过微信收受李某乙贿赂共计10860元,多次在打印驾校学员准考证方面为李某乙谋取利益。

4.8月至4月,冯某某多次通过微信收受赵某某贿赂共计9600元,多次在预约考试方面为赵某某谋取利益。

5.8月至3月,冯某某多次通过微信收受段某某贿赂共计7300元,多次在打印驾校学员准考证方面为段某某谋取利益。

6.至,冯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现金方式收受鲁某某贿赂共计800元,多次在打印驾校学员准考证方面为鲁某某谋取利益。

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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