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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自作自受 恒越基金董事长黄鹏向中海基金索要百万年终奖败诉

时间:2023-01-16 05: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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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自作自受 恒越基金董事长黄鹏向中海基金索要百万年终奖败诉

和讯基金消息 要求别人的时候特别严格,同样的事轮到自己头上了就各种开脱,这不行那不行,小编在工作生活中经常遇到这样的人,这样的行为也为小编所不齿。下面的两起劳动纠纷就很好的诠释了“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句成语,好在最终的结果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先后公布了两份民事判决书,《黄鹏诉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刘晋晋诉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两份判决书都很长,但归根结底就是中海基金前任总经理黄鹏、前任交易部总经理刘晋晋向中海基金追讨百万元递延奖金,最后均以失败告终。

《刘晋晋诉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刘晋晋7月2日入职中海基金成为其中的一员,担任交易部总经理兼资产管理二部总经理,效力5年之后于8月11日离职。2月12日,刘晋晋发现东海基金并没有发放其在职期间的历年提成和绩效,于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中海基金支付其度项目提成差额74.27万元、度年终奖差额21.22万元、专项激励奖金25.94万元。仲裁委员会判决中海基金支付度的提成差额以及的年终奖差额,其余请求不予支持。但中海基金、刘晋晋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根据《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判定:一、中海基金无需支付刘晋晋度项目提成差额742,745.60元;中海基金无需支付刘晋晋度年终奖差额212,232.49元;三、驳回刘晋晋的请求。

二审中,中海基金表示,刘晋晋系个人原因辞职。刘晋晋亦表示,其系因在中海公司的固定年薪与其他基金公司愿意给其的固定年薪相差悬殊而主动离职。结局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意思的是,法院依据的《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是由时任总经理黄鹏于8月11日同意并签发的。这表明,黄鹏当时是认同办法中规定的中层管理岗位以上人员、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的实际绩效奖金分两年发放:当年发放实际绩效奖金总额的70%,次年发放实际绩效奖金总额的30%。

但是,但是,但是,同样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就接受不了了。黄鹏现任恒越基金董事长,10月至8月曾担任为中海基金总经理,但在离任后的10月,因不满于中海基金延迟办理退工手续、未发放完全工资和年终奖等薪酬问题,10月25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中海基金支付:1、延迟办理退工手续的经济补偿2000元;2、年终奖差额126.44万元;3、专项激励奖金69万元;4、8月1日至8月22日的工资8.46万元。

上述仲裁委员会于2月2日作出裁决,裁令中海基金支付黄鹏延迟办理退工手续的经济补偿2000元、8月1日至8月22日的工资84597.70元、年终奖差额约126万元,而对中海基金的请求以及黄鹏的其余请求未予支持。双方对该裁决均不服,诉至法院。

关于中海基金、黄鹏争议的年终奖差额以及专项激励奖金,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年终奖、专项激励奖金均属双方所约定的固定薪酬之外的额外奖励,应否发放应根据中海基金针对该两笔奖励所制定的相应规章制度以及双方之间的特殊约定综合判断。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中海基金-度“绩效考核办法”中明确规定,中层管理岗位以上人员的实际绩效奖金分两年发放,当年发放实际绩效奖金总额的70%,次年发放实际绩效奖金总额的30%;如员工主动离职的,则递延的绩效奖金部分可不予发放。

基于此,虽然中海基金依据上述办法曾在4月发放了黄鹏度绩效奖金(年终奖)的70%,但鉴于黄鹏于8月主动辞职,与中海基金解除了劳动合同,故中海基金依据上述办法于初不再支付黄鹏剩余30%的绩效奖金的做法并不违反有关规定。

同理,黄鹏虽然被纳入中海基金专项激励计划的核心员工名单,并被确定其可享有的该年度核心员工奖金数额为69万元。但中海基金所制定的-度“激励实施办法”中,也明确了度专项激励计划奖励于发放度绩效奖金时一并发放,且发放条件中也明确了该专项奖金正式发放前,对于系统内工作调动以外的任何情形的离职员工原则上均不再发放。

据此,法院认为,中海基金不予发放黄鹏专项激励计划奖金69万元的做法并不违反其上述办法的规定。

最终,可以说黄鹏成为自己制定签发的公司薪酬奖金制度的“受害者”,只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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