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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心得体会及收获 依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心得体会(4篇)

时间:2019-04-08 08: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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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心得体会及收获 依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心得体会(4篇)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主题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月3日)

根据《度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内普法办〔〕1号)《自治区直属机关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安排》(通知〔〕9号)和《关于印发全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培训三年规划(-)的通知》(内依法行政办发〔〕10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七五”普法规划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实施方案》,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局食品药品监管队伍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推动领导干部学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强依法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稳步推进食品药品监管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努力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的良好法治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要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深入学习宣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宣传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党内法规建设的生动实践,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二)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

坚持把培养宪法法律意识作为主题,突出抓好宪法学习宣传,大力宣传宪法基本精神、基本内容和基本原则,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加强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和法治理念教育,充分发挥法律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在全系统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三)切实加大党内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

突出宣传党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尊崇党章,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决维护党章权威。大力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重要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宣传与国家法律法规宣传的衔接和协调,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做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四)深入学习与工作联系密切的法律法规

认真组织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法》《行政强制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使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执法水平。继续做好《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相关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充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平台、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等形式,增强学习效果。针对食品药品领域中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开展以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用好法律武器,切实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

(五)继续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结合实际,继续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实现“法律六进”从“进”到“驻”的转变,进一步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际效果。要扩大法治宣传的覆盖面,在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以及加强工作指导上下工夫,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和不同人群的实际,充分利用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站、广播电视、互联网、微博微信、法律图书等便捷有效的方式和途径,进一步推动普法向社会各领域、各行业、各方面的全覆盖。

三、切实抓好重点对象学法用法

(一)切实抓好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培训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组织部、宣传部、司法厅、人社厅等四部门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实施办法》和《关于印发全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培训三年规划(-)的通知》(内依法行政办发〔〕10号),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以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实施方案》为重要抓手,大力推动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制度,把宪法、行政法律法规、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局领导班子全年至少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领导干部全年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全局领导干部全年至少参加一次法律知识考试和完成网络在线学法考试任务,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和考试结果纳入年度实绩考核中,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将依托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高级研修院等培训机构,分批次开展专题培训。今年,将组织两期专题培训班,到底对所有领导干部完成轮训。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教育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通用法律知识和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和公务员熟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大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健全和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把法律知识培训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的必修内容,参加学习培训的学时纳入年度考核指标。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合理使用行政裁量权,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执法,努力提升各级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同时,创新学法方式,通过立法调研、执法监督检查、案例讨论、案卷评查、观摩庭审等形式,把学习法律与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增强学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今年将组织一次执法监督检查和一次案卷评查工作,适时组织全局执法人员观摩一到两次行政诉讼和其他诉讼庭审。

(三)加强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教育

进一步增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和餐饮服务单位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强化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注册执业药师、生产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和执业水平。采取多种形式,结合监管工作需要,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治教育和培训,努力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今年,将组织全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并在内蒙古电视台直播。

四、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制定度普法责任清单(附表1)。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努力形成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的普法格局。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

建立行政执法以案释法制度,在执法实践中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加强“谁执法谁普法”经验交流,开展“以案释法”优秀案例网上公开工作,探索建立“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数据库。

五、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保障

(一)组织保障。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好落实。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于12月30前把各自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到法制处。

(二)经费保障。要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纳入行政工作预算,切实予以保障,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保证法治宣传工作顺利开展。

(三)平台保障。要将法治宣传教育内容纳入中心组学习、机关党委和党支部集体学习内容;要通过组织法治讲座、法治论坛、法治研讨等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网上学法用法平台、微媒体、报刊、书籍等途径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法治素养。

附件:度普法责任清单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度普法责任清单

主题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景宁县医疗保障局于1月18日挂牌成立,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医保局具体业务指导下,有序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各项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和工作思路汇报如下:

(一)全面有序开展巡察整改工作。4月9日至5月9日,县委第二巡察组对医疗保障局党组进行巡察,7月17日向医保局党组反馈巡察意见。成立了由局党组书记任组长,分管同志为副组长,各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三方面10个大项25个反馈问题的整改措施、期限和责任人员,局班子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主动认领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和责任清单,限时销号。巡察整改过程中共教育谈话7人,新制定制度1项。

(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部署要求,全县企业执行阶段性单位缴费减半征收政策, 2-6月减半征收企业825家单位,共计减免1306万元;向县人民医院拨付疫情治疗预付资金合计600万元,专项用于定点医疗机构抗疫支出;并为疫情防控人员提供最高保额10万元的健康保障,累计办理9980人次;及时落实相关政策文件,明确对因疫情接受治疗的参保人员实行综合保障,解决参保群众的后顾之忧。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疫情防控亮码、测温管理工作,通过现场巡查和视频监控方式对定点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抽查暗访定点药店27家。

(三)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截止12月31日,26县考核指标、市对县考核指标“户籍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为99.72 %,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正有序进行当中;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完成参保人员120839人(含财政全额减免人员),参保率为80.10%。

(四)持续增强医保扶贫力度。医疗救助2.23万人次、发放救助金1013.74万元;积极推进县民生实事“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补助政策”,对低保、低边及因病困难人员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部分予以一定补助,发放补助金106.54万元,受惠146人。

(五)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提升“雷锋式”医保经办服务水平。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能。建立“诚信办”和“容缺受理、容缺预审”制度,医保“最多跑一次”30个子项实现“零次跑”,所有事项实现“网上办”、“掌上办”,网办率 92.98%。开展市、县、乡、村“四位一体”医保服务(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在全县各乡镇(街道)设医保经办员21人,村级代办员244人;落实党员干部进社区服务、低收入农户“一户一策一干部”结对帮扶工作;将城居医保参保等事项延伸到天津等17个域外网格,慢性病备案等延伸至基层医疗机构办理;7台自助服务一体机分布在医院、银行等6个点位;中心设掌上办专区、领导专窗、畲语专窗,开展医保业务知识竞赛,营造全局“比学赶超”氛围。

(六)提升基金监管水平,创成“示范型”清廉机关。

确定建设“清廉医保”大赶考标杆,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医保个账基金使用的通知》等文件,明确医保刷卡“五不准”、“十禁止”、“十严禁”;开展系统内审、源头管理、参保异常清理三大行动,严厉打击扶贫领域和侵害群众利益中的欺诈骗保行为。8月景宁医保代表丽水市在全省清廉医保研讨班上进行经验交流发言、9月省纪委省监委网站点赞景宁医保工作,经县里验收,创成“示范型”清廉机关。

目前职工医保基金累计结余24263万元,可支付月数33个月;城居医保基金累计结余8598万元,可支付月数7个月,基金支付能力处于全市前列。度查处欺诈骗保4起,追回基金8.4万元。审核医疗费用明细409.89万条,扣回违规费用99.70万元;追回医疗机构自查违规费用353.16万元。对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诚信扣分6家、暂停医保服务1 家。开展非正常疾病案件核查992件,阳性件达121件,拒付医保基金50余万元。

(七)深入推进医保三大改革。3家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实行drgs点数法付费管理,完成度总额预算清算工作;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价格收费项106项,增加技术劳务型医疗服务项目36项;公立医院医用耗材实行“零差率”销售;组织实施第二批、第三批国家集中药品带量采购工作,88种药品平均降价幅度达53%;将定点民营医药机构纳入采购范围,政府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省药械采购平台的药品采购率达到100%。

(一)进一步推进全民医保工作。突出重点加大扩面工作力度。以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和强化镇(街道)责任为载体,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力度,实现应保尽保。确保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99%以上、“浙丽保”参保率70%以上。健全完善全民参保动态管理机制。实现全民参保登记数据与医保业务系统、人口户籍数据的实时对接与更新,避免和减少重复参保、重复补贴、重复领取待遇现象,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

(二)进一步抓好医疗救助工作。对接因病致贫人员认定工作,推进因病致贫医疗补助工作稳步开展;提前谋划推进城居医保征缴工作,确保低收入人群应保尽保。

(三)进一步抓好“三大改革”推进工作。抓好支付方式改革、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等三大改革工作,加强对各定点医药机构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对医共体重大改革工作开展实地调研、评估分析,及时解决改革推进当中的问题。

(四)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管工作。完善风险防控,按月开展基金运行分析,及时做好形势预判,建章立制,加强待遇支付管理,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按时支付,确保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资金按时支付。继续加强对县内定点医药机构的稽查工作,对欺诈骗保行为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内部开展不定期巡查,规范内部操作规程,确保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五)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建立多元化的学习培训机制,及时组织开展医保领域法规政策的系统化学习,深入了解医药、物价、采购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加快知识更新。抓好“法治医保”建设,教育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在医保政策制定和执行上突出法治思维,强化依法行政。推进“智慧医保”建设,组织开展数据分析和监测利用,完成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推进“清廉医保”建设,加强医保权力相互制约,形成“分段把关、分人负责、相互制衡”的医保制度体系,确保医保基金与医保队伍“双安全”。

主题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2条广东拍卖行有限公司是在广东省工商局注册的私营企业。法人代表:第3条公司下设:财务部、业务部、办公室。第4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5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6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带给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7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个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第8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贴合录用条件的员工。第9条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

务必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

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带给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务必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

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第10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11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第12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2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补充: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2条注册信息第3条公司部门第4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5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6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7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个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第8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贴合录用条件的员工。第9条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带给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务必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

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第10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

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11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12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第13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务必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补充:第14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以上的员工,能够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一样意续延的除外。第16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贴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的资料,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职责等。第17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贴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能够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能够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19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能够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潜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贴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补充:第20条单位与员工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职责,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21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不超过6个月)。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劳动合同,单位能够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个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3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贴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第24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第25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26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第27条员工每一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第28条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主题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心得体会及收获四

本案要旨

《民法典》确立了居间民法典律制度。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活动中,施工企业委托他人进行居间,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所付居间费用有具体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等特别法的规定,就应当依法确认居间合同的效力。

简要案情

20__年7月初,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局二公司)工作人员王-非经马*东、吕*锋介绍认识了义马市张*华、马*珉、李*华,双方开始协商义马2×155mw热电厂投标招标事宜。7月14日,王-非、马*东代表中建*局二公司与马*珉、李*华签订了居间协议。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是:若该工程中标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支付马*珉、李*华建设工程合同总额2%的劳务费用;首次支付20万元,余款按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违约方赔偿对方10万元损失。

8月14日,义马市招投标办公室、义马*热电厂共同向中建*局二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义马2×155mw热电厂主控楼、主厂房、升压站工程。8月31日,义马*电厂与中建*局二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审另查明,王-非任中建*局二公司义马*电厂项目部经理。马*珉、李*华依据居间合同收到劳务费204000元。

后因中建*局二公司没有支付约定的余款,马*珉、李*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余款74万余元及违约金10万元。

义马人民法院判决:一、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马*珉、李*华居间费372375元,违约金6万元,合计432375元。二、驳回马*珉、李*华对王-非、马*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15291元,由被告中建*局二公司承担。

宣判后,中建*局二公司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以下事实错误:一是中建*局二公司从未与马*珉、李*华签订过合同。二是居间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协议。三是原判决认定的中介费用计算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决,判决中建*局二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原审被告王-非代理人庭审中述称:签订协议是个人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居间协议违法,为无效协议。

判决理由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王-非、马*东与马*珉、李*华签订的协议,约定主要内容是促使义马*电厂与中建*局二公司中标和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居间合同特征,该协议为居间合同。

本案审理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王-非签订居间协议是否是职务行为,二是居间协议的效力,三是居间费用的计算依据。

关于王-非签订居间协议是否是职务行为。居间协议上虽未写明中建*局二公司名称,但居间协议约定的居间义务是义马*电厂工程项目投标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等。在王-非、马*东与马*珉、李*华签订居间协议后,中建*局二公司就又与马*东签订了关于义马*电厂工程项目投标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居间协议。义马*电厂工程项目中标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王-非已经成为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投标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不是王-非的个人事务而是中建*局二公司的事务,居间协议也是为了中建*局二公司的事务。由此可以看出,王-非该系列行为均是职务行为,王-非也认为自己该系列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王-非与马*珉、李*华签订协议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上诉人中建*局二公司认为王-非与马*珉、李*华签订协议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本案事实不符,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居间协议的效力。《民法典》确立了居间民法典律制度,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招标公告虽然为公开事项,但并非公开的事项就众所周知。因此,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投标人也可以将自己在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项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协助进行。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非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事项与其他合同的居间事项有所差别。投标人中建*局二公司提供投标所需的各种资料和投标书,让马*珉、李*华参与其投标事务并支付一定劳务费的约定,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因此该行为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均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供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及居间人之间有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应规定的行为。中建*局二公司作为投标人和承包人,没有证明自己已付居间费用用于行贿和回扣等,也不能证明未付居间劳务费是为了违反有关规定,也没有提供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据,因此上诉人中建*局二公司认为,该协议违反了《招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居间报酬。《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规定可知,居间报酬的请求权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条件,不以所促成的合同是否履行为条件,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因居间服务而成立的,居间人就可以行使居间报酬请求权。关于居间报酬标准,我国法律对此还没有相应规定,因此确定居间人的居间报酬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可太高。一审判决虽然依照公平原则对居间合同约定的报酬额予以适当调整,但根据本案居间报酬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标的的收益中所占的比例还比较高的实际情况,对居间费用还应当再适当酌减。中建*局二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计算居间报酬,合同未履行部分不应计算居间报酬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居间协议书约定,合同签订后首付20万元,余款按照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该比例既可以理解为仍然按照工程款2%的比例计算支付劳务费至付清时为止,又可以理解为首付20万元后所余劳务费与工程总造价之比按照转款比例支付。如何计算应付居间劳务费这一约定不明,马*珉、李*华也没有提供施工过程中转款数额和应当按照转款所付的居间劳务费,一审确定的工程款额是施工合同终止时的完工工程价款,因此原判决认定中建*局二公司未按照转款比例支付构成违约的证据与理由不足,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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