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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申请书装订 法院申请再审申请书格式(5篇)

时间:2018-11-23 01: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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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申请书装订 法院申请再审申请书格式(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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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高院再审申请书装订一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程勇跃

夫妻共同债务中“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

20__-07-28|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20__)沪0117民初19607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__)沪01民终1666号|

对于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应由债权人举证系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首先该债务应系夫妻一方名义所负,且结合债务金额大小、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交易习惯等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其次,生产经营活动应具有经营共同性,包括经营合意与共同参与两部分,但共同参与的形式则可以体现出不同的状态。最后,款项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当中,且经营所得收益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并非构成要件。

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生产经营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经营共同性

原告上海西格码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格码公司)诉称:被告靖江市飞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腾公司)逾期未归还货款,被告朱贵丰作为担保人为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飞腾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朱贵丰作为唯一股东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洪梅与朱贵丰共同经营飞腾机械公司,涉案债务产生于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洪梅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飞腾公司、朱贵丰、洪梅一、二审均未到庭进行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__年3月10日,西格码公司与飞腾机械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飞腾机械公司向西格码公司购买数控机床4台,总金额为980,000元,于4月30日前交付,货到一个月内付款。后西格码公司按约送货,飞腾机械公司于20__年4月28日签收。但飞腾机械公司仅支付货款196,000元,后于20__年12月8日出具《还款协议书》,确认欠款784,000元,并承诺自20__年1月30日前付款110,000元,之后每月付款110,000元,余款至20__年7月30日前付清,期间计收万分之四日资金占用费。若逾期还款,则应依据逾期金额按每日千分之一向西格码公司计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朱贵丰在担保人处签字。

另查明,飞腾机械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朱贵丰系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朱贵丰与洪梅系夫妻关系。洪梅为飞腾机械公司的监事。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__年7月28日做出(20__)沪0117民初19607号民事判决:一、飞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西格码公司货款人民币784,000元;二、飞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西格码公司资金占用费人民币7,526.40元;三、飞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西格码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__年7月30日为人民币46,001元,之后以人民币784,000元为基数,自20__年7月3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四、朱贵丰对飞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西格码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西格码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月28日做出(20__)沪01民终1666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改判洪梅对飞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其他项判决予以维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件二审的争议在于洪梅是否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朱贵丰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未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故依法应对飞腾机械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洪梅作为飞腾机械公司的监事,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可以认定飞腾机械公司是朱贵丰、洪梅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公司,再结合洪梅亦未举证证明其与朱贵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与飞腾机械公司的财产不存在混同,故西格码公司主张洪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如何认定,是《民法典》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中一个极为重要的主题,对于社会生活及商事交易均有着深刻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年初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了新的规范。其中第三条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条款虽然将共同生产经营列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种情形,但对于构成要件、具体认定标准尚缺乏明确规定,本文将结合案例就此予以分析。

一、共同生产经营认定的举证责任分担

我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载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条款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了规定,通过目的和用途原则对夫妻共同债务予以限定[1],亦即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然而,相较于其他类型的普通债务而言,夫妻共同债务的显著特点在于其私密性,即夫妻双方作为一个完整的家庭单位,其内部对于夫妻合意的形成、款项的用途及目的均难以为外部所知,此时要从目的与用途角度证实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对债权人而言客观上存在一定难度,因此由哪一方来具体承担举证责任则直接影响到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推定反驳式认定方式下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其弊端

《民法典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三款[2]规定情形的除外。此后,在20__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了夫妻一方虚构债务和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两项作为除外情形。该条款实际上是采取了推定规则[3],以夫妻关系存续的时间为节点,将该期间内所发生的债务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则可以通过证明该债务属于几种除外情形之一来予以否定反驳,由此可见该条款实际上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夫妻一方。

此种举证责任分配,亦或是推定反驳式规则,的出台有其相应价值取向和社会背景,在避免夫妻一方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上发挥了重要作用[4]。然而此种规定却存在两方面缺陷:一方面,此种推定规则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过于绝对,违反了夫妻共同债务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这一实质性特征[5],虽然其规定了反驳情形,但该反驳情形仍然过于狭窄,限缩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且实际上依然没有改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此项规定也导致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未参与债务形成的配偶一方其本身即对债务不知情,要求其在此情形下证明债权人同债务人之间对债务性质的约定,或是证明债权人在与其配偶订立借贷合同时知晓双方已经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实为异常困难[6]。举证责任上对于配偶中善意不知情一方利益保护的忽视极易催生道德风险,导致现实中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不知情配偶方的利益[7],现实中因此产生诸多争议。

(二)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的重新厘定

有鉴于上述所言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__年1月颁布新解释围绕“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这一夫妻共同债务构成的本质特征[8],将夫妻共同债务重新分为夫妻共同合意之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债,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之债三类。其中,第一类债务的形成系基于夫妻双方之间的共同意思表示,自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类其法理基础在于家事代理制度,在日常家事范围内与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之债亦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9]。而对于第三类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认定上,在进行原则性定性的同时又确立三种例外情形[10],对于包括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在内的情形则明确规定由债权人予以证明。该项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一方面符合了“谁主张谁举证”基本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另一方面也重新平衡了债权人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保护[11]。

具体到本案中,西格玛公司作为债权人欲主张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其应就该款项系用于朱某和洪某的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加以举证。二审庭审当中,西格玛公司提供了飞腾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通过工商信息表明在一人公司中朱某任股东、洪某任唯一监事的情形,从而证明朱某与洪某共同经营飞腾公司这一事实,完成了其相应举证责任。

二、共同生产经营的构成要件分析

(一)应为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

前已述及,新解释将夫妻共同债务分为夫妻共同合意之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债,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之债三类。因此从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来看,基于共同生产经营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其前提应当是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关于以一方名义所负较为容易理解,若债务上夫妻双方均具名、认可或者被证明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其本身基于夫妻双方合意即应认定共同债务,自然无需讨论是否为共同生产经营问题。这里需要讨论的问题在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要素应当如何理解。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该项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在于家事代理制度。然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与界限何在,新解释中并没有明确予以规定,就此问题浙江省高院出台的指导意见,其中观点可供参考。浙江省高院在20__年5月23日发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12],该通知中明确,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当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13]。与此同时,该通知也秉承了新解释所规定的举证规则,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则由提出该主张的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该指导意见既遵守了新解释所规定的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规则,又综合家庭生活和经济交往的具体特点而明确考量标准,颇具合理性,应可供借鉴采纳。

具体到本案中,涉案款项为西格玛公司出借给飞腾公司用于经营,朱某基于其一人公司股东人格混同而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款项金额达到78万余元,因此无论从款项的用途、金额、性质来看均不属于夫妻合意或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因此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考虑是否属于新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之债,此为本案中债权人西格玛公司向洪某主张债权的权利基础,也是案件二审的争议焦点及裁判关键。

(二)该生产经营活动应具有经营共同性

经营共同性是指生产经营活动系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志协力经营,此种合意参与和共同经营是认定共同生产经营及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基础[14]。此种经营共同性包括合意参与和共同经营两部分来予以考量,具体到审判实践中可以体现为共同决策、共同经营、共同投资等特征。但需要注意的是两要素之间在重要性上并非完全等同,应以合意参与为核心要素,共同经营要素则因受到具体分工的影响而可能存在不同形态,在参与程度上存在差异和不同状态,此亦符合我国家庭生产生活的实情。因此,在共同参与要素的认定上应当适当予以放宽。

本案当中朱某为飞腾公司的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而洪某则为公司登记在册的唯一监事,表明夫妻双方具有共同经营的合意。夫妻双方均为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债权人也有理由相信该公司的决策系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和实行,故此应当认定为具有经营共同性。

对此问题还有需要说明之处在于,有观点认为经营共同性需要债权人证明其经营性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即经营性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数量和收益程度作为债务人配偶承担共同债务的量化标准和依据[15],现实当中亦有判决将夫妻双方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获得共同财产性收益作为认定理由[16]。对此笔者难以认同。首先,依照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关于经营性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作为经营共同性的认定标准并无实际性意义;其次,经营收益的取得源于债务人对公司或企业的出资,与债权人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并没有直接关系,两者之间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自然不应将前者作为后者认定的要件;再者,夫妻家庭生活内容本身即具有秘密性,对于共同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如何用途和处理本身并不能为债权人所知,若将此交由债权人证明存在证明责任分配不当之嫌;最后,若依照该观点,则在债务形成后债务人经营未能够获得盈利,或者夫妻共同经营一直亏损时,则该债务即为配偶一方债务,若有盈利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才成立夫妻共同债务,则会发生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依赖于经营是否盈利的现象,实际上已经不符合共同经营的评判标准,亦会造成对债权人实质性的不公平。

(三)款项应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当中

依照新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该债务应系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当中,并由债权人就此予以证明。此处涉及到两点需要明确:一方面,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债务的用途来进行认定,而非经营收入的用途;另一方面,经营收益的取得源于债务人对经营活动的出资,与债务之间并无直接关系[17]。对该两点予以强调目的在于说明,共同经营的认定只需考虑款项是否用于经营当中,而经营收益的用途则并非共同经营的构成要件。

具体到本案当中,本案中西格玛公司对飞腾公司的债权系基于双方之间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飞腾公司向西格玛公司购买数控机床是其正常经营活动,因此可以认定该债务系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当中。综合前两个要件的认定,遂可得出本案所涉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结论。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丁伟张波黄坤生

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陆文芳何玲成阳

如何写高院再审申请书装订二

答辩人:王某,男,19xx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巴林右旗大板镇,系巴林右旗某局职工。

答辩人因再审申请人常某等121名牧民诉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某嘎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赤峰中院(20xx)赤民一终字第344号判决,提出再审,答辩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现根据申请人再审请求、该案已有证据及相关事实,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某嘎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所谓无效的主张没有证据与法律的支持。

从承包程序上讲,答辩人的承包行为经过当时村民超过三分之二(共计180多户,已签字124户)同意,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民主议事规则,且得到苏木政府鉴证(法律意义上的批准),完全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土地承包法》48条,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该承包行为不存在法律要件上的瑕疵,申请人所谓主体不适格的说法,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属无视法律的具体规定的说法。

申请人对承包荒沙荒滩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现在又想以证据虚假为由推翻,但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答辩人承包土地当时因为由村民对治理荒滩作了概括的意思表示(124户同意治理荒沙荒滩的签名),且有苏木政府对承包荒滩的招商广告,并且承包事宜的办理都在同一时段,因此没有做到每份合同都要求村民签字,这也符合常理,且有政府签章进行鉴证的保障,答辩人认为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直接把全体村民的生产资料拱手送给外地人”的事实。村民同意答辩人等人治理的行为,就等于是放弃自行治理的意思表示,因此也就不能谈侵害其优先治理的承包权问题。

在承包程序上找不到更有利的支持的情况下,申请人又提出答辩人的承包合同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一提法,事实上又与他们前面的所谓承包行为不符合法律强制规定的村民议事规则相矛盾,又等于承认该承包合同是合法的(至少是符合法定形式的),但这一理由又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既然承包形式合法的,其目的是响应了政府治理荒沙荒滩、改良水土、改善环境的招商引资号召,有什么非法目的?村民平均所得1.5元(如申请人所计算)就是损害了他们的利益?答辩人在村里一分不投入的情况下造林成型与村里2:8分配,所有投资风险由答辩人承担。申请人现在的说法毫不顾及历史事实,没有客观评估答辩人治理土地给村里带来的整体利益。申请人所述于法于理都相悖,经不起推敲,完全是不顾及历史事实、违背大多数民意及法律规定的自说自话、自相矛盾的主张,因此不应被法律支持。

二、答辩人的承包合同合法,并对土地进行了大量的投入,林权证也对这一承包行为进行了确认,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答辩人拥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合法权益应受法律坚定的维护。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5条规定,即使违背民主议事程序越权发包,“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1年,或者虽未超过1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照这一规定,即便在违背民主议事规则的情况下,承包人已经对土地进行大量投入的情况下,也是不轻易使一个承包合同归于无效的,因为这违背承包法及相关国家政策中有关稳定承包关系的基本原则的,更何况答辩人的承包行为没有证据显示违背了这一民主议事规则。在申请人诉讼后,答辩人等四名承包人对承包林木申请了鉴定,答辩人承包地块成活率已达到91%,林地已经成型,对水土、环境的改善作用基本显现,目前多数林木已经成材。申请人合法取得的林权证也证明,政府对答辩人承包土地享有合法经营权进行了确认,应受法律坚定地保护。申请人“百折不挠”地缠诉,其意就是要侵占答辩人治理成型的成果,坐享其成!如果这一无理要求被法院支持,政府的诚信、村民整体的对外形象(我至今不认为申请人的意志就代表整体村民的意志)都将受到毁灭性的破坏,社会中损人利已的不良风气就会肆意横行,其负面的示范作用将影响深远!申请人曲解法律,以无效作为前提,说明赤峰中级法院对这一法条的引用属“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上这一规定体现最高院对于认定无效合同的审慎态度和稳妥精神,是对承包人权益的保护态度。离开了这一原则就是保护对他人物权的任意侵害行为,就是公然保护对他人财产的随意掠夺!

三、申请人提出对村民签名名单质疑,在之前的几次审理中并没有提出鉴定请求,按证据规则,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申请人对村民的签名所提出的质疑,只是以证人出庭作证的形式进行了抗辩,其一两个人的主张不足以支持申请的主张,因为村民的意思表示以多数人为准,极个别人代表不了多数村民的意思表示,且申请人没有对证据真实性提出鉴定,证人之间的证言互相矛盾,相互抵消其证明力,申请人无法自圆其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所谓赤峰中级法院(20xx)344号民事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等说法因不符合法律的常识,不足在法院判决中给予论证,答辩人在此稍事一谈,以息其呱噪。

其关于被告主体不适格问题。申请人并没有就被告为什么不适格作出说明,是不适格发包还是不适格作被告?作为申请人自己都没有搞明白,法院怎么给你作出回答?申请人提出答辩人伪造证据,但其提供给法庭的抗辩理由不足以推翻答辩人这一证据的真实性;申请人提出答辩人实际多占用了集体的土地,真如其所述,申请人应以侵权之诉诉答辩人,要求归还,而不应在本案中解决,让法院在确认无效之诉中确认剩余土地归属问题(答辩人承包的地块四置清楚,没有争议),显然超出请求范围,法院没有回答也是正确的,申请人要求做出回答才是“非分”的!申请人要求答辩人应按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文件精神无条件退回承包地的主张也是无理的。既然是政府文件,不应是本案无效之诉审理范围,法院不予作答也是应该的!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持,赤峰中院(20xx)赤民一终字344号判决对证据的采信合理合法,认定事实的证据切实充分、答辩人的承包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恳请高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0xx年七月七日

如何写高院再审申请书装订三

答辩人(被申请人):王**,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路***弄***号***室。

被申请人王**针对申请人王**、王**、王**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甘民一民终字第242号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案(案号:20xx民申字第1871号),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首先,天一艺术馆内存放的画作、文物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无论其馆藏画作、文物数量多寡,皆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关。其次,天一艺术馆内馆藏画作与文物的数量已经查实。一审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即对天一艺术馆进行了查封、清点,共统计在册画作117幅及石鲁的《书法对联》一幅。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此皆予以认可

,不存在所谓的“重大遗漏”。事实上,天一艺术馆在被继承人生前为了文化交流而捐赠过部分画作和文物,申请人却一再抓住以前宣传册上的画作和文物数量来认作现存馆藏画作文物数量,实在不合逻辑。

再审申请人声称现陈列于天一艺术馆的117幅画作中,其中14幅被王亚民用复制品替代。被申请人再次声明:天一艺术馆不是遗产范畴,馆内是放原作还是复制品,完全是其内部管理以及保护画作的需要,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王**所持有之《孙悟空》画是被继承人所赠小幅《孙悟空》,亦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生前曾多次向儿孙赠画,三位再审申请人也拥有多幅被继承人所赠的画作,被申请人王**作为被继承人之子,拥有一幅父亲所赠的画作实属正常,且被继承人向被申请人赠画时出具了赠与证明,足以证明小幅《孙悟空》画作为被继承人所赠。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是20xx年连同数十张名人画作在被继承人家中被盗的精品《孙悟空》画作,该精品《孙悟空》画作不同于被申请人所持有的小幅《孙悟空》画作,是两幅不同的画。家中画作被盗后,被继承人怀疑是申请人王少平偷画,因此对于失窃的精品《孙悟空》画作应当由王少平来说明情况。

再审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王**盗取了天一艺术馆180幅画作,该说法是对被申请人王**的xxx。再审申请人在20xx年3月在天一艺术馆取画一事,是被申请人张帆主持艺术馆工作时安排给被申请人王亚民的工作。对此,再审申请人已在二审答辩状中作了澄清,此处不再赘述。盗窃行为是受我国刑法所规制,由国家公权力机惩治的违法犯罪行为,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却一再xxxx被申请人王亚民。王亚民对此严正抗议,并保留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天一艺术馆作为20xx年依法登记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独立的财产主体,存放于天一艺术馆内的全部画作和文物是天一艺术馆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王天一为了收藏展览自己的美术作品及所收藏的文物,进行文化和学术交流,在艺术馆设立之初,就向成县文化局报备过相关画作,作为艺术馆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因此,天一艺术馆内的画作的所有权已转至天一艺术馆,不再由被继承人王天一所有,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二审判决对于天一艺术馆内的画作与文物归属的认定完全正确。

天一艺术馆1.55亩的土地使用权使与房产是天一艺术馆应具有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是1995年由成县文化局征收城关镇中心行政村的土地并划拨给天一艺术馆使用的,用地类别为“文化用地”,土地所有权归成县政府,使用权归天一艺术馆,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天一艺术馆现有房屋40间作为艺术馆的展区及办公场所是艺术馆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属于艺术馆应具有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艺术馆存续期间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分割天一艺术馆画作、文物、房屋、土地使用权将使天一艺术馆无法存续,且违背被继承人生前夙愿。正如二审判决所认定的,天一艺术馆是被继承人王天一为造福家乡文化产业而创办的弘扬艺术传播文化的公益性单位,其主要业务活动是收藏展览王天一画作与其收藏的文物,若分割天一艺术馆内所的画作、文物,天一艺术馆将无作品可供展览;若分割天一艺术馆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天一艺术馆将无场地开展业务。被继承人王天一生倾其一生筹建了天一艺术馆,以其通过举办作品展览和学术交流活动为家乡的文化事业发展贡献力量,被继承人王天一前曾多次表示“天一艺术馆我生为艺术馆,死后为纪念馆”,在被继承人王天一写给成县县委书记、县长的工作汇报里,被继承人也表达了希望天一艺术馆由政府运营管理,让其作品永留成县的愿望。因此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分割天一艺术馆内全部画作、文物、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请求违背了被继承人的生前夙愿。

至于再审申请人在二审中请求法院对天一艺术馆的画作、文物、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纸面分割”,明确归属,保留艺术馆完整性的说法,被申请人认为此种说法荒唐至极。我国法律没有所谓的“纸面分割”的规定,一旦法院对天一艺术馆画作、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再审申请人对于分到其名下的财产即拥有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再审申请人若要取回变卖画作,出租、出售房产土地将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届时法律将无法保护天一艺术馆的完整性,天一艺术馆将难逃被分割解散的命运。因此,再审申请人提出的所谓“纸面分割”,保留艺术馆完整性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再审申请人为了分割天一艺术馆,官司打到了最高院,其目的已昭然若揭,完全是觊觎天一艺术馆的经济价值,其保留天一艺术馆完整性的说法完全不可靠。

再审申请人王百灵系被继承人的孙女,王百灵在祖母、父亲与叔叔均健在且未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无权继承祖父的遗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被继承人退休后有充足的退休金保障生活,无需王百灵为被继承人提供主要的经济来源,王百灵也没有给予被继承人劳务等方面的主要扶助。因此,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王百灵没有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是完全正确的。王百灵本来就是被继承人的亲孙女且王百灵双亲健在,被继承人带大王百灵是协助王大平夫妇抚养王百灵,王百灵与被继承人之间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事实上都是正常的祖孙关系不可能是所谓的“养孙子女”的关系。被申请人完全认同二审法院对于王百灵不具有继承权的认定。

最后,被申请人王**提请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注意,对于弘扬王天一先生的艺术遗产,一边是被申请人耄耋老母与次子王亚民殚精竭虑,多方奔波、多方求助,出版纪念文集,保护艺术馆;另一边是申请人劳师动众,煞费苦心,不顾老母亲高龄病危,一再发起诉讼,进而强行霸占老人在兰州的住房和二审判决中属于被申请人的房产。还多次对王**进行人身攻击,阻挠被继承人文化研讨会顺利召开,扰乱艺术馆的相关保护计划。申请人不顾人伦,唯利是图的丑恶嘴脸为世人所不齿。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王亚民认为,于情于理于法,二审判决皆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法院应当在审查材料后,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

20xx年7月22日

如何写高院再审申请书装订四

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相关处室的大力支持下,按照“五个一流”的建设标准,通过全院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扎实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圆满完成20__年各项工作目标,现将20__年工作总结及20__年工作安排情况汇报如下:

一、共性目标

(一)重视政治学习,切实提高执行力。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和市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切实执行好局党委相关会议和民政工作会议精神,狠抓落实,保证政令畅通。

(二)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一是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认真履行好“一把手”职责,充分发挥领导示范作用,抓好动员部署。成立了贵阳市社会福利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院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方案以及活动安排计划表。二是扎实开展学习教育。制定学习教育安排表,采取个人自学、小组学习、集中学习的方式对群众路线的理论、“四风”建设、党性教育,时政观点等的学习,其中集中理论学习5次、组织观看警示教育专题片6次、实地观摩学习2次、党员志愿者下基层活动3次。三是认真查摆问题。我院制定《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广泛征求意见的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将问题聚焦“四风”上来,采取公布电话、设立意见箱、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其中集中收集意见3次。四是深入剖析问题根源。院党支部及委员带头按照“八照六查四剖”的要求,主动把自己摆进去,结合工作和自身存在的问题,从灵魂深处进行深入剖析,深挖思想根源。五是开好组织生活会。制定完善《贵阳市社会福利院专题组织生活会工作方案》,主动与局实践办、局第三督导组对接、沟通,认真听取对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邀请局第三督导组相关领导参加指导专题组织生活会。据统计,会上5位支部委员共查找出“四风”问题55个,相互提出批评意见总计66条,切实达到了“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在民主评议工作会议,全部评定为“好”等次。六是认真总结,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制定了《贵阳市社会福利院领导班子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方案》、《贵阳市社会福利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化“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班子成员整改清单并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三)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认真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扎实抓好基层党组织工作:一是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制度、领导班子理论学习制度,加强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切实把基层党建“抓书记、书记抓”的要求落到实处;二是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健全党组织生活制度,同时完善支部工作职责、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定期召开支委会、党员大会;三是建设学习型党支部。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建立和完善学习教育制度,深入开展宗旨教育,增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的自觉性与坚定性,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四是严格党员管理,规范党员发展工作。契合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素质,始终让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都处在制度和组织的监督中;五是加强党务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做好党报和业务报刊的征订工作,收集党建资料,利用党员会议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及时报送党建信息。六是建设服务型基层党组织。积极开展“三进三服务”活动,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亮身份、树形象、做表率,主动认领志愿服务岗位,积极参与社区服务活动,形成“工作在单位、活动在社区、奉献双岗位”的良好局面。

(四)党风廉政与反腐败工作。一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党支部与院各部门、园区负责人签定《20__年度贵阳市社会福利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责任书》,院领导、中层干部各负其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二是建立党务公开栏,并设立专门的意见箱和意见薄,收集职工对组织建设的意见,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单位职工的监督和检查;三是抓好对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和廉洁服务教育,经常性开展党风、党纪、党性教育和案例教育,目前党内无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五)信访、维稳工作。一是认真排查单位矛盾纠纷、防止进京、到省、到市上访,全年无一例上访事件发生;二是按局安排完成“两会”“春节”以及国家、省、市重大政治活动时间节点期间排查化解及值班工作。

(六)工会工作。加强群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作用,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和志愿者服务活动,增强群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加强基层单位文化阵地建设。

(七)计生工作。认真落实计划生育条例,无违反计生政策规定。

(八)普法及禁毒工作。认真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大力开展禁毒工作宣传活动,积极投入创建无毒单位。

(九)加强信息和宣传报道工作。对管理人员进行计算机操作培训,11月份选派2名参加贵州师范大学计算机培训班;抓好信息和简报的采集工作,积极参与局信息中心的对外宣传工作,全年完成信息简报30篇,其中: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17篇,行政信息简报13篇。

二、业务工作

全院设置床位300张,截止20__年11月底,我院共有休养人员251人,其中“三无”人员139人、爱心护理老人人62人;另有临时救助50人。全院按建设养老示范基地的要求,进一步抓好“标准化、专业化、制度化”建设,努力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一)日常管理及基本护理主要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落实好责任制度。院长与各部门、园区主任签定了《贵阳市社会福利院目标责任书》,确保责任到人、服务到位;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完成在老人康复楼屋顶制作安装钢架结构的“贵阳市社会福利院及民政标志”和“尊老为德、敬老为善、爱老为美、助老为乐”的永久标识,以提高院知名度,树立行业形象。三是坚持查房制度和例会制度。每周一由院长陈腾鸿或副院长杨钦同志带领业务科科长、医务室主任、各园区主任到每个老人房间巡视,了解老人情况,面对面听取老人意见和建议,再根据收集的建议和发现的问题召开例会,研究解决;四是加强“三无”人员的监护和管理,与社区派出所等单位部门联系,积极落实办理20__年以来由“110”和市内各个派出所或救助站送来共计44名无名氏(憨、痴、呆、傻)的身份证和办理上户口问题;五是加强食堂工作,在做足三餐的基础上,根据季节的变化丰富菜品多样性,做到色香味俱佳;六是拓展护理服务范围。在做好日常生活护理的的基础上,注重加强与服务对象沟通,关注服务对象的心理健康,重点做好情绪异常或有暴力倾向人员的心理疏导及抚慰工作,防止自伤、自杀或者伤害他人等事件案件的发生;七是加强护理知识教育和培训,上半年安排6名参加民政部举办的网上在线养老护理培训班学习,邀请省医专家到院开展养老护理培训讲座1次,8月份安排5名职工参加大连护理培训班学习1次,院业务科自办护理培训4次。八是要求工作人员挂牌持证上岗,着装统一整洁,规范服务标准,兑现服务承诺,倡导微笑服务,努力使工作人员做到热情周到、态度诚恳、无吵架和污言秽语现象发生。

(二)消防及安全管理工作。一是制定《贵阳市社会福利院安全风险防控应急预案》文件,重点梳理出食品卫生、智障人员、电器设备、线路问题、老人吸烟、驾驶安全、消防安全等九个风险点并制定了相应措施;二是完善颐寿园一至四楼安全应急灯和安全出口标志,对特教区和福寿园部分安全应急灯和安全出口标志插座、接头不好等问题进行整改;三是更换消防灭火栓箱子48个,更换即将到期的灭火器157支;四是对涉及安全隐患进行更换。如:将食堂炒锅改用安全系数更高电炒锅,并对消毒柜、蒸柜、灭火器、顶灯进行更换安装等等;五是重新规范全院洗衣间的热水器供电等线路,按照消防安全规定拆除影响安全撤离多余的柜子,保持通道畅通;六是加强特教人员管理工作,对特教区损坏并存在安全隐患的铁床及时搬离并安上新床,重新固定好过道间的监控探头;七是严格按照《食堂管理制度》、《食堂留样检测制度》,对厨房每餐的食品进行三天留样,以防老人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可取样检测;八是做好办公用车安全管理工作,严禁公车私用和车辆外借,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的自我学习,节假日办公用车除一辆临时紧急用车外,其余车辆一律予以封存;九是针对太阳能老化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报废。

(三)社会工作人才试点建设及志愿服务工作。一是我院通过向贵大社工专业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服务对象小组活动、音乐漫步和个案咨询室等服务项目,积极组织开展老人个案辅导工作,开展生命故事探索老人生命意义,在协助老人解决问题和提高他们生活信心和自助能力的同时,进一步帮助老人与职工、老人与老人间建立相互信任感。二是积极引导社会爱心组织和个人到院更好开展志愿服务,由专人负责接待并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工作,采取以社工引领义工的方式,进一步规范义工行为,让外来志愿服务团体和个人在充分了解老人的身心特点的基础上,更好地与老人聊天交流,努力实现精神慰藉与心理疏导。三是鼓励职工参加社会工作资格考试,派3名职工参加局举办的社会工作培训班。

(四)开展爱心护理工程试点工作。为辖区内的失能、半失能以及经济困难的高龄老人开展爱心护理服务工作,积极探索解决失能老人长期护理和照料难的问题,为需要护理的失能老人提供了生活照料、康复保健以及临终关怀等服务,让老人在充满人性、温馨的氛围中度过幸福的晚年。

(五)完善老人康复楼和特教区新楼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完成特教区改扩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二是按原设计完成特教区改扩建工程空调系统的安装和验收工作;三是完成老人康复楼、特教区内部设施设备采购工作,其家具设备已经全部安装完毕;四是完成特教区网线、电话线等安装。特教区预计年底可投入使用。

(六)院外环境整治工程建设。院委托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院内环境景观整治工程进行了公开招标,建设单位是贵州九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现在正在进入施工阶段。

(七)整合社会资源,为院发展谋实绩。我院主动协调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引导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界参与到养老福利事业中,切实为我院老人带来实惠。一是积极协调贵阳市体育局为我院新楼公共区域免费增设健身器材11件,共计30000元;二是积极协调贵州盐业集团捐赠爱心善款100000元,以及低钠盐1000公斤;三是积极向民政厅争取支持150床毛毯、150床棉被和10个大容量保温桶。此外,在我院的积极倡导下,各爱心企业及个人在捐赠物质方面作出很大贡献。

(八)配合局做好帮扶工作。组织党员志愿者深入局帮扶联系点杠寨村、温泉村做好帮扶工作,结合我院工作职能,为帮扶点困难老人切实的解决困难、带去实惠,积极为老人们开展义诊,为老人们送去洗衣机、药品、油等物资共计18000余元。

三、20__年工作安排

(一)认真组织全院职工学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执行好局党委的指示要求,真抓实干,努力推动全院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延续发扬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精神,把“为民、清廉、务实”的作风切实的带到为老服务工作中,让实践活动受惠于民,将党的温暖真真切切送到老人身边,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效。

(三)按照市民政局的要求,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在壮大养老服务队伍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队伍素质,拓展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托底作用。

(四)积极探索与完善院标准化、制度化建设。以标准化、制度化建设作为规范服务的切入点,以标准化、制度化来为科学、规范的管理服务,并以此保障全院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和各部门良性运行。

(五)继续深化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打造社工养老服务品牌。在充分利用贵州大学社会工作的理论指导的基础上,结合院内工作实际,把社会工作方法作为探讨贵阳市社会福利院养老发展的新路径。

(六)加大院内职工养老护理知识和技能培训力度,加强职工职业道德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和养老服务水平,积极打造一支“职业化、专业化、制度化”的养老服务队伍。

(七)整合资源、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积极探索解决失能老人长期护理和照料难的问题,持续深入的开展好爱心护理工程试点工作。

(八)完成老人康复楼的内部配套设施采购工作,使该楼早日投入使用。

(九)按主管局要求,配合做好金阳老年福利公寓的管理工作。

(十)争取尽快完成院内环境整治工程施工工作,为老人创造一个环境优美的宜居场所。

(十一)积极完成主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如何写高院再审申请书装订五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很高兴能来美丽富饶、蓬勃发展的工作。今天,*人大任命我为法院代院长,这为我实现自己的价值、展现自己的能力提供了很好的平台。我要衷心感谢党组织对我多年来的教育和培养,衷心感谢市委和市中院领导对我的关心和厚爱,衷心感谢法院同志们特别是*院长对我多年来的扶持,衷心感谢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大家对我的信任与支持。

法院在历届领导班子和一代代法院人的不懈努力下,不断发展进步。特别是近年来,在以为班长的院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团结奋斗,全面推进审判规范化、队伍职业化、办公现代化建设,审判执行工作和法院自身建设都取得了突出成绩,为今后的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能到这么好基础的地方工作我深感荣幸!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担此重任,我深感责任重大,我一定努力工作,争取不辱使命。

第一,立足大局,坚持能动司法。在工作中,我将坚持在委的有力领导下,在*人大和市中院的有效监督指导下,在政府、政协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宗

旨,做好法院的各项工作。高院*院长说:能动司法就是主动服务。我和法院全体同志都要深刻领会其含义,一定要坚持旗委、政府工作大局就是法院工作大局,紧紧围绕全经济社会发展,依法主动履行好法院的职责,为全面推动我经济社会发展进步作出应有贡献。

第二,精诚团结,坚持勤政廉政。我们法院团结奋进的精神风貌让我倍感珍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团结带领院党组一班人和全体干警,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院庭两级要在全院内讲团结,坚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坚持谋事不谋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努力形成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支持,“说了算、定了干”的氛围,努力营造团结干事、和谐共事、公平处事的环境。我本人要多谋善断,多干少说,坚守信念、坚守党性、坚守精神家园、坚守底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做到慎独、慎初、慎微。

第三,抓好管理,坚持以人为本。首先,我要切实担负起班长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带头遵守好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从严治院,坚持用制度管人、管案、管事,努力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其次,坚持从优待警,积极争取多方支持,加大基层基础建设投入,努力改善办公办案环境特别是要向基层法庭倾斜,努力提高干警政治待遇,在干警生活上给予更多的关心,尽心尽力地为干警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第四,修身尚学,坚持以德为本。就是要老老实实做人,

把培育自己的品质德行作为立身之本,做一个务学的人、务实的人,要多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互相学习,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处理案件要从实际出发。借一句话,“常怀感恩之心,常思律己之念”,与大家共勉。

总之,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以高度的责任心、事业心和进取心,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希望领导和同志们能对我个人的许多缺点和不足随时给予批评提醒,我一定认真加以改进。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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