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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书如何写 设施农业建设用地申请(五篇)

时间:2018-07-07 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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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书如何写 设施农业建设用地申请(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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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书如何写一

你公司《要求改善污水处理设施的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为保证处理效果在原有处理设施基础上增加一个破氰池和压滤机的申请。

二、在增加设施期间,原先污水处理设施要维持正常运行,保证废水达标排放。

三、加快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任务。

四、新设施增加完成后,须及时报告市环保局组织现场验收。

义乌市环境保护局

20xx年九月五日

有关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书如何写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道(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压器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四)水底电缆敷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用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接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接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竹子;

(五)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保留或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三)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第十九条、经县级以上地方物资、商业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批准的商业企业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查验证明、登记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任何单位出售电力设施器材,必须持有本单位证明;任何个人出售电力设施器材,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到规定的商业企业出售。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第二十条、电力主管部专用架空通信线路、通信电缆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第二十三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有关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后,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

(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

(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其中违反本条例条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限期内未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还可采取措施,强行伐、剪树木、竹子;凡造成损失的,电力主管部门还应责令其赔偿,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法侵占电力建设设施依法征用的土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非法收购或出售电力设施器材,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或实物,并视情况轻重,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地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申诉,对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仍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电力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书如何写三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乙方承接。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定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工程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标志标牌制作与安装,信号灯安装,道路热熔标线、震荡标线的施划等交通设施(包工包料)等。以上施工内容质量按国家相关标准施工,及甲方和交管部门确认的施工图纸为准,标牌采用铝板,反光膜采用3m.钻石级(i级),道路边线线宽15cm,斑马线宽40cm。

第二条工程量及工程造价

一、工程造价:本工程合同价为元(大写:元整),

如工程量发生变更,据实结算其依据:

1.湖北省建设厅鄂建文[20xx]214号《湖北省建筑、安装、市政、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湖北省建设厅鄂建文[20xx]216号《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2.人工费按鄂建文[20xx]80号《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3.施工当期《武汉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

4.工程量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图计算,包含所有图示路口工程量:

第三条工程期限

工程期限: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0天内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如果因甲方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工期顺延。

第四条竣工验收及维修

一、工程竣工后,乙方提交竣工资料,由甲方在一周时间内组织验收。

二、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为工程保修期。在此期间因质量问题由乙方无条件进行修复。

第五条工程款支付

工程施工完毕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70%,甲方指定的审计机构的结算审计报告确定的价格为准,支付审计结算总价的90%,余10%保质金一年后付清。

第六条双方主要责任和相互协作事项

一、甲方:

1、负责按合同办理计量手续;

2、负责施工范围内的一切社会安全和地方干扰协调工作。

二、乙方:

1、按合同要求和已确认的施工图要求,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

2、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程实施期间,乙方应按湖北省武汉市相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做好管理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如发生安全及其他工程事故,乙方承担一切后果。

3、结算原则:

施工方送审结算,审减额超出5%,审计费由施工方承担。

第七条附则

一、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合同全部条款完全执行后自行废止。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议定附则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武汉仲裁部门提交仲裁申请书。

四、本合同一式拾份,甲方执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书如何写四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街道办事处(乡镇)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房屋□其他房屋来源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最多不超过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

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

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共计_______年_______个月。

甲方应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房屋交割》(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

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_______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_______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人民币_______元整(¥:___________)。

支付方式:_______(□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_______付_______,各期租金支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押金: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______________由甲方承担,______________由乙方承担:

(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__日内进行维修。

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转租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_______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_______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______________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

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

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_______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___份,其中甲方执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份,_____________________执_______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

有关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书如何写五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沧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要求,为做好我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福利设施专项空间规划,配合编制沧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沧州市国土空间规划(-2035年),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聚焦民政主业,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着力保基本兜底线,着力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大力发展基本社会服务,按照市委市政府“一港双城三带四区”发展格局定位,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构建我市福利设施专项国土空间规划,实现福利设施建设的高标准、高速度、可持续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推进新时代“创新驱动经济强市、生态宜居美丽沧州”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遵循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解决人民群众生活需求最迫切和民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最薄弱的环节入手,把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规划水平的标准。

共同推进,统筹协同。坚持市县编制共同推进,协同联动,立足民政实情,以人民所思、所盼、所忧为主线,从全市民政发展大局中进行战略规划。

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坚持沧州“沿海率先发展创新示范区”功能定位和“一港双城三带四区”发展格局定位,抓住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统筹考虑民政事业发展痛点、难点和问题,提出开创性务实措施。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注重宏观、尊重规律,前瞻谋划,科学分析,根据各自发展阶段特征和需求,量力而行,有针对性地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确保规划能用、管用、好用。

(三)基本思路

一是明确思想指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引,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统筹谋划、研究、设置民政各项业务发展指标、规划任务和重大项目。

二是树立全局理念。“十四五”时期,将开启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征程,坚持把民政“十四五”规划和福利设施专项规划放在建设“创新驱动经济强市、生态宜居美丽沧州”全过程中谋划,体现全局发展,既要部署五年的目标任务和重点,也要加强对未来十五年甚至更长远发展的思考。

三是聚焦发展重点。全面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职责,确定要集中突破的领域和任务,集中力量对薄弱环节和滞后领域进行集中攻关,推动民政事业整体持续发展。

四是科学创新发展。深化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牢牢抓住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区治理、殡葬服务等政府关注、群众关切的痛点难点,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社会参与活力,形成统筹推进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整体合力。

此次规划编制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福利设施专项规划(—2035)两个规划共分前期摸底研究、提出思路框架、起草发布文本三个阶段。

(一)前期摸底研究阶段(9月30日前)

1.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情况摸底研究

工作任务:一是认真调查摸底。全面精准掌握目前已有服务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设施配备、服务提供、风险隐患和短板等情况,彻底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形成设施分布图;二是提出建设需求。按照“统筹谋划、补齐短板,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统筹考虑实际需求与科学发展,精准提出“十四五”期间乃至2035年的建设种类、数量、布局等总体需求,争取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以保障未来用地需求;三是提出运营方案。在摸清底数和未来需求的基础上,对机构正常运营的基础性需求做出判断,提前筹划“建、管、用”有效衔接的资金解决一体化方案。

工作要求:各县(市、区)要全面掌握本地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底数,明确设施建设重点,明晰短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思路,谋划编制设施建设规划。市局各业务科室要统筹各县(市、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总体需求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精心整理服务设施摸底情况和建设需求情况,于9月30日前送规划财务科,为编制沧州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福利设施专项建设规划提供数据资料支撑。

责任科室: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社会事务科、养老服务科、儿童福利科,各县(市、区)民政局。

2.民政政策举措落实情况摸底研究

工作任务:一是开展政策举措落实情况调查摸底。围绕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社会组织、社会救助、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社会事务、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慈善社工、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和福利彩票发行等工作,系统梳理各业务领域政策,形成政策目录,彻底摸清政策举措实施效果、资金补贴发放标准、服务保障对象人数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结构、服务质量等情况,形成摸底清单;二是组织重大课题研究。全面总结“十三五”以来的发展经验,根据业务工作摸底总体情况,组织开展本业务领域课题研究;三是提出工作构想。深入把握国内外大环境和发展大势,精准了解我市实际情况,全面分析本业务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不足,结合课题研究,深入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提出“十四五”期间的工作构想。

工作要求: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自我创新发展,体现自身特色,有针对性地研究发展思路,提出意见建议并报送市局对口科室。相关业务科室要着重提出各项业务发展的主要方向和主要举措,形成一批高质量的理论研究成果,于9月30日前送规划财务科。

责任科室:机关党委(人事科)、社会组织管理科、社会救助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区划地名科、社会事务科、养老服务科、儿童福利科、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各县(市、区)民政局。

(二)提出思路框架阶段(10月1日—11月10日前)

1.提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基本思路的重点内容

工作任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引领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全面建设经济强市、宜居沧州,擘画全市发展蓝图影响深远、意义重大。民政“十四五”各项重点业务纳入“十四五”规划纲要,有助于从党委政府层面解决阻碍民政事业发展的矛盾问题,推动民政各项业务高质量发展。要在前期摸底和课题研究的基础上,深入思考、集体研究、共同谋划,提出拟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的基本思路和发展目标、重要内容,使部门规划内容体现到政府战略意图中。

工作要求: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体现本地特色,研究提出纳入县级规划纲要基本思路的重点内容。市局相关业务科室要认真研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发展思路,加强对各县的指导,并将纳入市“十四五”规划纲要基本思路的主要内容于11月10日前送规划财务科梳理汇总。

责任科室:社会组织管理科、社会救助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区划地名科、社会事务科、养老服务科、儿童福利科、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各县(市、区)民政局。

2.提出民政“十四五”规划和福利设施专项规划基本思路和框架

工作任务: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和福利设施专项规划指引未来五年民政事业发展和福利设施建设的重点和方向,是事关民政事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在摸清底数和未来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深化课题研究成果,把课题研究成果中的每一个重要事项引向深入,逐项提出重大事项的规划目标、发展指标、工作任务、保障措施。同时,算好劳动力、资金、土地、财政等重要资源要素的平衡账,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和福利设施专项规划的基本思路、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要内容。

工作要求: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局各科室于11月10日前将细化深化的“十四五”规划、福利设施专项规划的基本思路和框架送规划财务科,市局规划财务科于11月底前将汇总材料送省民政厅规划财务处。

责任科室:机关党委(人事科)、社会组织管理科、社会救助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区划地名科、社会事务科、养老服务科、儿童福利科、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各县(市、区)民政局。

(三)起草发布文本阶段(“十四五规划”起草时间初-4月底、2035年福利设施专项规划起草时间12月初-4月底)

工作任务: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共同起草沧州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福利设施专项规划,形成文本草案,征求相关部门、民政系统、社会公众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修改完善,报局党组会研究审议,正式报送市政府印发实施。

责任科室:机关党委(人事科)、社会组织管理科、社会救助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区划地名科、社会事务科、养老服务科、儿童福利科、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各县(市、区)民政局。

(一)加强领导。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编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挂帅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单位要把规划编制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为规划编制工作提供保证,统筹推进规划编制工作。

(二)上下联动。市局各业务科室在做好市级各项规划的基础上,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局属各单位的指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既要思考本地区“十四五”和福利设施专项规划研究编制,又要配合市局相关科室开展调查摸底、前期研究等工作,从体现可操作性、实效性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以促进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福利设施专项规划编制的顺利进行。

(三)落实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敢于担当,精心筹划,积极主动作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明晰责任,及时安排落实各项工作,严格按照工作分工和时间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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