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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时间:2020-12-26 09: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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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5月四日,据最高法院统计,行政诉讼案有所增加,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记者:哪些案件属,二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3最高法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2,判决是在开庭审理后对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于5月1日起施行,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材料的审查和审查后的处理。

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5日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意见指出,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意见规定,登记立案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的初始案件,对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诉,不适用登记立案。

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先行立案。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因为5月1日到5月3日放假,第四句话的表述是错误的,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该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虽然立案登记制度已经确立,但并非所有案件法院均会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中就明确列出六种不予立案的法定情形;第十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是4月1日通过立案登记制度的,

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予登记立案。

意见同时提出,要健全配套机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让更多的矛盾纠纷通过非诉方式处理。要探索建立司法诉讼的庭前准备程序,完善案件繁简分流、先行调解工作机制。促进各类纠纷案件快速审结,节约司法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

意见强调,法院要自觉接受人大、检察机关、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及时回应。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举措。推进这项改革,有利于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对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央共9部中国法院5月1日起将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1是从5月1日开始起,实施最高法院关于立案登记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会不予登记立案: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二诉讼已经终结的;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四其他不属于人,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程序,是立案阶段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式、次序和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立案,不能判决,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一、中央共9部中国法院5月1日起将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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