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700字范文 > 河南: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河南: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9-10 23:32:50

相关推荐

河南: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豫招普[]12号

各省辖市招办,各重点扩权县(市)招办:

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高考报名组织工作

各级招办和中学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政策、规定,认真制订报名工作细则和信息采集工作方案,明确岗位职责,完善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报名组织工作。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各项招生政策、规定和特点,宣传有关报名工作的具体要求。各报名点要公布咨询电话,安排专人接受考生和家长咨询,及时解答报名中的各种问题。报名截止时间全省统一确定为4月15日,各省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作出具体安排,逾期不再补报。

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13号)及我省的转发通知,加强教育、公安部门的配合协作,共同做好考生户口、身份、学籍、资格等审查认定工作。

实行报名工作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报名工作各岗位工作人员和责任,严格工作程序。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严格审查、把关,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坚决不允许报考,对在报考资格上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报考资格、照顾条件的考生,取消其当年的考试和录取资格。各中学不得组织、纵容高二学生报考,不得到外地外校拉生源。

二、严格执行在户口所在地报名的规定

考生应在户口所在地报名是教育部的一贯规定,各地要认真执行,任何地方都不得违规接收非本县(市、区)考生报考。

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凭身份证、户口簿、会考证在户口所在的县(市、区)报名。对在本省内异地就读、确需在就读地报考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经就读地的县(市、区)招办核准其会考考籍,由负责学籍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出具中学学籍证明,可凭身份证、户口簿、会考证在就读地报名。各地接受的异地报考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必须与对应的当地会考考籍库名单一致。不在会考考籍库、无高中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只能在户口所在县(市、区)报名,这类考生类别为应届,毕业类别为其它。

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凭身份证、户口簿、学生证在户口所在县(市、区)报名,也可在以上证件齐全的前提下,凭负责学籍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在学校所在县(市、区)报名。

往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同等学力报考者,凭身份证、户口簿和学历证明(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在户口所在的县(市、区)报名,不得异地报考。同等学力证明须由省辖市招办审核。往届高中毕业生和同等学力报考者的信息采集报考登记表中可以没有会考证号和会考成绩。

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报考“对口”升学,由学校在当地县(市、区)招办集体办理报名手续。

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借读的我省考生,一律回户口所在县(市、区)报名。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要求在我省借考的,须持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招生办公室和我省招办同意借考的证明,县(市、区)招办可以接受其报名,就地安排参加考试。考试后将答卷密封,以机要件及时寄往借考考生所在地的省级招生办公室。

在河南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须持河南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暂住证不能报考),在定居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报名。

考生报名时,要完整、如实地填写有关情况,交验相关证件,缴纳报名考试费、信息采集费,填写《报名登记表》,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由他人代为报名。考生要仔细阅读《考生守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均应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拒签者,不接受其报考。因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三、严格审查报名资格

在报名工作中,报名点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资格审查,重点防范同一考生多处报考、高二学生、高校在校生报考等问题。

1、利用普通高招信息库与今年报名信息库对照,查处高校在校生报考。对上年录取库中显示为已录取的考生,如高校已将其列入录取未报到考生名单并报送省招办,可以接受考生报名;如未在名单中,考生应提供原录取院校出具的未报到证明,方可报名。否则,均视为高校在校生,不能接收其报名。如上年已参加过高考的,今年不得再以应届生资格报考。经查确属高校在校生报考的,要通知其所在高校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2、利用高中毕业会考库、中招录取库等与今年报名信息库对照,查处高二学生和其他违规报考。经查属高二学生报考的,取消其报考资格,且明年不得以应届生资格报考,并在考生诚信档案中予以记载,录取时向高校提供。顶替他人高中学籍报考的,取消其报考资格。

3、利用计算机对考生身份证信息、图像信息进行筛选比对,对同一考生重复报考、异地报考的,取消其报考资格。

四、严格审查各类照顾对象

凡属于政策性加分照顾的考生,报名时要提供照顾对象相对应的证书和文件的原件,要认真履行审核人员签字、考生确认手续,并实行公示制度。

1、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获得者,依据省教育厅印发的文件;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获得者,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发明创造或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都应有相应机构颁发的文件和证书,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公示。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应有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表彰的相应文件和证书。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和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册和秩序册。

4、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应有《立功受奖证书》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退出现役证》。

5、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考生,应有省侨办统一出具的证明。

台湾籍青年考生应有省对台办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烈士子女应有《革命烈士证明书》和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退出现役证》和户口所在地退伍安置部门颁发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

少数民族考生应持本人身份证和父母身份证、户口簿。

6、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由村委会出具证明。

退役兵应出具《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退出现役证》和县级民政部门证明。

残疾军人应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县级民政部门证明。

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应出具《革命军人应公牺牲证明书》和县级民政部门证明。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应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县级民政部门证明。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由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出证明和县级民政部门证明。

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由省公安厅出具证明。

各省辖市和县(市、区)招办应确定专人在报名期间负责照顾对象的审查工作,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各类照顾对象的荣誉证书经审查无误后复印存档,审查人和考生在复印件上签字。少数民族考生由审查人和考生在父母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后,随其他各类照顾对象的证明和荣誉证书原件报省招办。

五、加强对考生的遵守纪律和诚信教育

今年教育部要求对参加高考的所有考生在考试过程和在招生其他环节的违规行为,均载入考生个人诚信档案,录取时由省招办提供给有关高校。在报名时,要让每个考生了解违规处理规定和报名资格弄虚作假的危害性,让广大考生知道参加考试违纪舞弊和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以及上年被录取后不去报到的行为,都要载入考生个人诚信档案,录取时向高校提供。报名时每个考生要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

六、认真做好采集考生报名信息工作

按照省招办下达的统一信息标准,认真做好考生(包括保送生、单独招生等所有今年参加高校招生录取或备案的考生)基本信息的采集工作,切实做到采集信息准确、规范,不错、不漏,上报及时。5月9日各省辖市招办须将报名信息光盘和《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情况统计表》(附件一)、《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点考场统计表》(附件二、三)报送省招办。考生要按照报名工作规定和要求认真填写报考登记表中有关内容,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有关信息要进行签字确认。

七、做好考生各类照顾条件的公示工作

对各类照顾对象以及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招生、小语种招生、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等特殊类招生,要分别公示,未经公示者不得享受照顾录取。

县(市、区)招办和中学都要张榜公示,省市两级招办在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所在中学等基本信息、照顾类别、证件名称、编号、发证单位、审核人,单独招生分项单独公示。县(市、区)和报考点的张榜公示时间从全省报名截止日期第二天起,不少于一周,报名点和县(市、区)招办公示内容都必须有本级和上级举报电话。公示期满后,公示结果由报考点、县(市、区)招办负责人签字确认报省辖市招办。省招办在“河南省招生考试信息网”公示专栏公示,公示时间从全省报名信息汇总后到录取结束。各级公示期间公布的举报电话要指定专人接听和记录,发现的问题,必须严肃查处。对弄虚作假骗取报名和照顾资格者,一律取消考试资格和照顾资格,并根据情节对考生和有关责任人做出进一步处理(省教育厅举报电话:0371-65900737;省招办举报电话:0371-63941272)。

公示合格的各类照顾对象的证明和荣誉证书复印件装入考生档案。审查后的照顾对象分类填《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照顾对象名册》(附件四)并输入微机,照顾对象名册及与名册相对应的数据库于4月25日-28日报省招办。

八、报名考试收费

各地在报名时,应按照豫价费字[2000]145号、豫财预外字[2000]21号、豫教财字[2000]59号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报名考务费,按豫财办综[]9号文件收取电子信息采集费。

体检收费由卫生部门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

九、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高考会考库中学生姓名与户口簿上身份证姓名不一致的,报名时县(市、区)招办、中学必须严格审查,确定专人负责,经查确系同一考生,原则上以户口簿上的名字为准。属于同音字、相近字、缺字、生僻字和与户口簿上曾用名一致的,可以接受。姓名差别比较大的,要从严审查。

2.报名时16岁以下考生没有身份证的,必须到当地派出所办理身份证明。身份证明上必须有学生的照片、身份证号和当地派出所盖章,考试时必须持身份证。

3.各地要加强对残疾生体检工作的指导,要求如实填写既往病史,不准隐瞒真相或弄虚作假,否则后果自负。对体检结论不合格的考生先挑出来,经进一步核实确认无误后再输机。

4.由于国家今年高考体检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今年仍不再召开体检工作会议。省招办将重新印发体检手册,如果明年仍没有变化,省招办不再印发,各地要注意保存。

请各地根据报名情况安排体检工作,近期将派巡视检查组到各地检查体检工作,各市体检工作应于5月15日前结束。4月15日前将各县(市、区)体检时间安排报省招办普招处。

附件:一、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情况统计表(略)

二、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点考场统计表1(略)

三、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点考场统计表2(略)

四、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照顾对象名册(略)

五、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承诺书(略)

六、考生守则

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六

考生守则

一、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身份证参加考试。

三、开考前25分钟(第一科前移10分钟)预备铃响后开始入场,10分钟内入场完毕。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能进场。

外语科考试开考前30分钟入场,开考前15分钟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四、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蓝(黑)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带手机进入考点的,考点不负责手机的存放,一切后果自负。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五、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等证件放在桌子上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号、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无效。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七、当科考试结束前,考生不得提前交卷出场。

八、在答卷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九、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十一、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附件七: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