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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规章制度评价模板 银行规章制度评价报告范文 (7篇)

时间:2020-10-30 07: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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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规章制度评价模板 银行规章制度评价报告范文 (7篇)

银行规章制度评价是指对银行的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和适用性进行评估和判断。这个评估可能包括对规章制度的合规性、合理性、执行情况、效果等方面的考察和分析,以确定规章制度是否能够有效地推动银行的工作,保护客户的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下是有关于银行规章制度评价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银行规章制度评价1

第一章总则

1.为了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规范公司银行存款的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银行存款开户的有关规定

1.公司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开设银行账户,非独立核算单位原则上不准开设银行账号,异地设立的分公司经公司财务部批准,可在当地设立银行结算账户。

2.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各银行账户,下属分、子公司经批准独立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管理。

3.银行账户只能用于规定业务范围内的银行结算,不得出租、出借,不得用于个人结算。

4.公司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5.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必须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等有关文件,送交盖有企业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6.申请开立一般存款、临时存款、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等证件,送交盖有企业印章的卡片,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7.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办理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的工资和资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8.一般存款账户是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存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9.临时存款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10.专用存款账是企业因特定用途需要开设的账户。

第三章银行结算方式

1.银行汇票结算方式。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2.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3.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4.支票。

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不可以转账,转账支票不能支取现金。

5.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6.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7.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兑付款的结算方式。

8.信用证。

信用证是在异地商品交易中,由购货方先将货款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向外地销货方开户银行签发的一种保证支付款项的书面证明。一般用于国际贸易,以保证购货方不会拖欠销货方的货款。

第四章银行存款的管理

1.公司在两个银行账户之间转存资金时,须经财务部负责人同意。

2.出纳人员必须在办理完毕收付款单据的当日将其及时转交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3.出纳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逐日、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当日余额。

4.应每月至少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次,以检查银行存款收付及结存情况。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超一个月的未达账项,必须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并检查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附则

1.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规章制度评价2

为加强XX银行外聘大堂经理助理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我行服务质量,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我行大堂经理助理综合管理制度。我行外聘大堂经理助理必须遵守该管理制度及分行各项规定。

一、大堂经理助理入职

我分行在大堂经理助理岗位需要增加人员时,委托深圳市银雁金融配套服务有限公司为我分行招聘大堂经理助理。

(一)入职考试

1、外包公司对应聘资料进行初步筛选,合格应聘者进入面试;

2、面试由分行人事部、个金部与会计部组织。

(二)入职体检

所有面试合格者在入职前必须按分行要求,由外包公司组织到指定机构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外包公司承担,面试合格者应将身体状况如实告知分行。

(三)个人证件

1、身份证;

2、学历证明、学位证书;

3、职称证书、专业资格证书;

4、婚姻状况证明、独生子女证明;

5、近期体检报告;

6、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五张;

7、紧急情况联络人信息表、紧急情况联络人资料(紧急情况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以上资料由面试合格者提供,外包公司查询原件并留取复印件两分,一份复印件交分行做为大堂经理助理入职人事资料存档保存。

(四)人事档案

人事档案的管理体现了分行对每一个大堂经理助理的重视,大堂经理助理个人资料变更,需及时告知分行人士管理人员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每位大堂经理助理有责任提供真实资料,分行将视具体情况对大堂经理助理提供资料进行核实,有提供不真实或虚假材料等不诚信行为的大堂经理助理,分行将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或开除处分。大堂经理助理个人资料及档案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

(五)签订入职文书

大堂经理助理入职前结合本工作岗位要求,应与外包公司签订各类入职协议书,包括但不限于《培训确认书》、《服务承诺书》、《保密协议》、《劳动合同》等。

(六)试用与正式录用

1、试用期限

分行大堂经理助理岗位试用期结合岗位要求、大堂经理助理工作能力、入职培训成绩及综合素质等因素设定,试用期为三个月,从入职之日起计算。

2、入职前物品领用

大堂经理助理签订入职文书后,可向分行行政保卫部领取《交通银行员工手册》、《工作日志》、出入证、办公用品、工作服装等。

3、入职培训

培训内容为:

1)交通银行简介。

2)交通银行规章制度。

3)银行业基础业务知识及操作流程。

4)大堂经理助理职业道德、服务形象、语言服务规范等银行服务礼仪。

5)培训考试及评定。

4、试用期内辞职提前一周提交书面离职申请书,按规定分行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后方可离职。

5、终止试用试用期间发生如下事项,分行可提前终止试用:

1)大堂经理助理提供虚假个人资料,情节验证的。

2)大堂经理助理无法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3)试用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4)大堂经理助理提前转正的。

5)其他适用情况。

6、转正大堂经理助理试用期满,本人提交转正申请,经上级领导审批通过后转为正式外聘服务大堂经理助理。

7、试用期大堂经理助理必须遵守分行各项规章制度,分行考核制度对试用大堂经理助理同样适用。

二、职业行为准则

(一)基本原则

1、遵纪守法,廉洁诚信,敬业爱岗。

2、维护交通银行形象和声誉,在任何场合都不得做出有损交通银行的行为及发表有损交通银行的言论。

3、自觉维护交通银行的形象和声誉,在任何场合都不得做出有损交通银行的行为及发表有损交通银行的言论,不散布不利于团结的偏激言论。

4、大堂经理助理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交通银行利益和对社会负责为标准。

5、违反职业道德规定,给交通银行造成经济损失者,交通银行将依法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6、同事间互相尊重,互助互爱,从全局出发,树立良好合作意识,加强团结,真诚合作。

7、切实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和调度,如有异议,必须做到“先服从后申诉”。

8、求真务实,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对待交通银行组织的各类培训与考核,通过各种渠道自觉钻研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9、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公平待人,公私分明。

10、自我反省,自我检查,调整工作中不足,学习先进经验,发现问题不推诿,勇于承担责任。

(二)个人经营活动及兼职

1、大堂经理助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与XX银行利益无关的经营活动。

2、大堂经理助理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XX银行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以XX银行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2)以XX银行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3)以XX银行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4)代表XX银行出席公众活动。

5)其他个人经营活动。

3、XX银行不干涉大堂经理助理非工作时间的兼职行为,但禁止从事下列情形的兼职:

1)在XX银行内从事外部兼职工作,或者利用XX银行的工作时间和资源从事所兼职的工作。

2)在XX银行的业务关联单位或者存在商业竞争的公司内兼职。

3)所兼任的工作造成XX银行商业机密外泄。

4)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XX银行利益和声誉的。

5)其他兼职。

(三)保密义务

1、大堂经理助理办理入职时应与外包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并自觉遵守其中各项条款。

2、大堂经理助理有义务保守XX银行的商业秘密,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资料。

3、未经XX银行授权或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未经公开的公司经营情况和业务数据。

4、对非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机密,做到不打听、不猜测、不传播。

三、考勤、休假

(一)考勤

1、工作及休息时间

1)XX银行实行五天工作制,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20——18︰00,

周六日:8︰50——17︰00。午休时间按照岗位不同进行调配,普通营业网点在保证网点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午休时间为一个小时,沃德网点无午休时间。

2)XX银行联合外包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任何形式的加班均需事先得到大堂经理助理上级领导的批准,大堂经理助理应服从XX银行因营业或工作需要安排的加班。

3)XX银行依据大堂经理岗位工作特点,每周工作日采用轮班制,原则上以调班为主,大堂经理助理加班累计工时以补休作为补偿方式,无法安排补休的加班工时,XX银行联合外包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2、考勤制度

1)大堂经理助理应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

2)每日考勤由大堂经理助理参照XX银行打卡制度,每日按规定打卡。

3)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登录考勤信息的,应向主管上级领导报告并得到上。

级领导审批,后向XX银行考勤负责人备案,否则按缺勤处理。

4)迟到:不能按规定到达岗位者视为迟到;早退:下班时间终了前离岗者。

视为早退;迟到、早退按照《XX银行考勤考核标准》实施考核。

5)以下情况视为旷工:

①迟到、早退半小时以上一小时以内者以旷工半天计。

②迟到、早退一小时以上者以旷工一天计。

③未经请假或假期期满后未经续假擅自不到岗者。

④无故不上班者。

旷工按照《XX银行考勤考核标准》实施考核。

6)委托他人代为打卡或者出具假证明及伪造出勤记录,按照《交通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实施考核。

(二)休假

1、休假手续。

1)大堂经理助理本人于休假前一天填写请假单,交上级主管领导审批,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岗休假。

2)大堂经理助理上级主管领导将请假单报行政保卫办公室及人事部备案。

3)休假时间半天以内(含半天),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并报行政保卫办公室及人事部备案。

4)休假时间半天以上一天一下的,经大堂经理助理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行政保卫部及人事部签署审批意见并报行政保卫办公室及人事部备案。

5)休假时间一天以上的,经大堂经理助理上级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报XX银行部门分管行长签署审批意见并报行政保卫办公室及人事部备案

6)若发生突发情况,事先请假确有困难的,必须在休假当日工作时间前半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报请,并安排好替岗人员方可休假,休假结束后按照上述规定补填请假单。

7)未经批准而休假的,视同旷工处理。

8)除事假外,其他带薪休假(包括并不只限于病假、工伤)必须经行政保卫部及人事部负责人签署审批。对已有大堂经理助理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但不符合带薪休假制度规定的休假按事假处理。

2、假期种类

1)病假

①大堂经理助理休假需提交正规医院的病假证明、病历、检查报告等,病假期内计发当日病假工资。

②试用期大堂经理助理在试用期内请病假累计超过10日者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终止劳动关系。

2)工伤假

①大堂经理助理因公受伤,需提交正规医院的病假证明、病历、检查报告、社保机构的工伤认定书等,经人事部确认后可认定为工伤假。

②工伤假期内计发全额工资。

3)事假

①事假的批准以不妨碍正常工作为原则,结合大堂经理助理岗位工作情况及个人事务的紧急程度审批假期。

②请事假扣除事假期内全额工资。

③试用期大堂经理助理在试用期内请事假累计超过10日者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终止劳动关系。转正后大堂经理助理事假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一年累计不得超过30日,超过以上规定的视同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做自愿离职处理。

4)法定假日

①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②春节,放假3天(除夕、初一、初二)

③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节当天)

④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⑤端午节,放假1天(端午节当天)

⑥中秋节,放假1天(中秋节当天)

⑦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

5)其他带薪假

①年休假

XX银行正式大堂经理助理自试用之日起在我行连续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5天。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ⅰ大堂经理助理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未扣发工资的。

ⅱ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大堂经理助理,请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

ⅲ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大堂经理助理,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ⅳ累计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大堂经理助理,请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

②婚假,大堂经理助理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结婚手续,可休婚假3天。符合计划生育条件规定,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10天。婚假必须在结婚登记日起六个月内取假,并一次休完,不得分开取假。婚假期满后需向人事部提交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否则视同旷工处理。

③丧假,因直系亲属及已婚员工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办理丧事,给予丧假3天,因非直系亲属丧事请假者,按事假办理。

④产假,女员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15天,子女出生后3个月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增加产假35天。

⑤培训假期,经XX银行批准计为给类学习、培训和考试的假期为培训假期,培训假期按实际情况结合本岗位工作要求进行审批,无法提供学习考试证明材料的按事假处理。

四、薪资

(一)工资的支付

大堂经理助理的工资均按月计发,发放日期为每月十五日,逢公众假日顺延发放。离职大堂经理助理工资于离职后次月十五日发放。

(二)薪资构成;

薪资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其他费用三大部分;

(三)福利保障;

1、社保

XX银行联合外包公司按政府规定为大堂经理助理购买养老保险、工伤、医疗保险、失业、生育共五类社会保险项目,外包公司与大堂经理助理按照社保局规定的额度各自承担相应的投保金额,员工承担部分由工资中扣除。

2、团体意外综合险

为保障大堂经理助理在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减少因工伤所致的`风险损失,XX银行联合外包公司为每位大堂经理助理投保了团体意外综合险。

五、劳动关系管理

为确定XX银行与大堂经理助理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XX银行大堂经理助理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一)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参照外包公司与大堂经理助理签订《劳动合同》的签约期限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由外包公司综合管理人员组织大堂经理助理签订,经外包公司总经理签章后生效,一式三份,XX银行、外包公司及大堂经理助理各执一份。

(三)劳动合同的续签和终止

合同到期时,大堂经理助理与XX银行及外包公司都有重新选择的权利。结合三方需求,如续签的,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安排续签工作;不予续签的,合同到期前30日书面通知大堂经理助理本人,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四)岗位调动

当大堂经理助理岗位发生内部调时,需现在外包公司办理相关调动手续,做好工作交接后再到新岗位就职。

(五)终止聘用

下列情况下XX银行联合外包公司有权终止聘用:

1、试用期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录用条件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2、蓄意不服从上级合理及合法指令的。

3、不接受合理岗位调动及工作安排的。

4、严重违反XX银行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对XX银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被视为严重违纪的。

5、未得到事先批准无故旷课,对XX银行造成严重影响的。

6、严重失职,过失性行为直接或间接影响工作成果,对XX银行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7、盗窃公私财物,无辜损坏公私财物,损毁重要文件资料的。

8、散播不利于XX银行的.谣言或挑拨XX银行、外包公司及大堂经理助理之间感情,情节严重的。

9、利用XX银行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XX银行名誉受损的。

10、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赂的。

11、有严重欺诈行为,伪造个人资料或其它信息资料进行欺诈活动的。

12、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而引致刑事责任的。

13、其他

(六)辞职

大堂经理助理辞职时应提前书面申请,离岗时交回出入证、工作服、工作牌等物品,在认真完成交接工作后方可离职。

1、大堂经理助理在试用期提出辞职的,需提前一周申请并在办理好离职手续及工作交接后方可离职。

2、正式录用大堂经理助理离职的,需提前一个月向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提交辞职书,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好离职手续并交接工作后方可离职。

银行规章制度评价3

一、消防安全组织制度

1、明确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2、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悬挂上墙并印发员工学习。

二、场所消防安全设置要求

(一)一般防火要求

1、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2、室内装饰装修采用不燃、难燃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3、不得违规在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

(二)安全疏散设施

1、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疏散通道、出口、窗口处不得设置影响人员疏散逃生的`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2、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符合要求。

3、场所周围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消防设施器材

1、灭火器配置数量充足,选型准确,放置位置明显,便于取用,并定期维护。

2、室内消火栓水压应符合要求;消火栓箱醒目、无遮挡;水带、水枪应齐全好用;消火栓箱门应设置紧急开启装置;消火栓启泵按钮应能够正常启动消防水泵。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设施完好有效,并定期维护。

三、火源管控措施

1、每日班前班后进行防火检查,营业期间定时进行巡查,建立防火巡查、检查记录。

2、禁止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3、电气线路应当穿管保护;对电气线路、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4、凡是有易燃、可燃物的地方,均应严禁明火,在场所明显处设置禁火、禁烟标志。

5、确需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场所应暂停营业,并落实现场监护人、清除施工区域内的可燃物、设置消防器材,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四、消防宣传、培训

1、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熟知:消防安全职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2、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每季度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并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员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教育,达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的要求。

五、消防安全标识

1、场所应在明显位置悬挂包含“一懂三会”、消防安全承诺书、消防安全告知书等内容的提示牌。

2、场所应根据自身特点,按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图列》(附后)设置消防器材、消防提示性、警示性等标识。

银行规章制度评价4

下面是我对这次教育活动的体会:

在上级行确定在我行开展规章制度教育宣讲活动后,我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支行搞好本次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有关制度规定,做好笔记。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我们农业银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加强制度宣讲教育活动是各级行贯彻执行我行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是我们每一位员工的重大责任。

近年来,我行虽然没有发生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但是一些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员工学习教育不够深入、制度执行不够有力、在各项业务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隐患。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在执行制度上不够严格,违反了操作规程,从而酿成了案件的发生,血的教训。因此,系统地进行学习教育显得犹为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此次规章制度宣讲教育活动,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做到严密防范,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项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查摆问题及整改措施:

通过这次基本制度学习教育,对照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查找本人在学习和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对于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方面执行不够细致。二是不善于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三是有些新的业务研究不够透彻。

针对本人存在的一些问题,采取如下措施并:一是加强有关业务的学习、特别是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定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的分析能力。二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在今后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要求,确保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银行规章制度评价5

近期我行集中开展了规章制度学习,通过对职业操守指引、员工合规手册和重要制度的学习,使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学习法律法规,遵守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下面根据学习情况,结合个人实际谈一点自己的体会。

一、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通过这次规章制度学习教育,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熟悉规章制度就不可能按章操作,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当前金融系统发生的许多案件除故意犯罪因素外,大多数都是因个别员工规章制度意识不强,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不但给国家造成了损失,而且也毁了自己的人生和前程。因此,掌握学好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通过学习进一步掌握了学习方法,并力求在理解和用运上下功夫。各种重要制度的学习不是一蹴而蹴,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理解和运用,要养成长期学习的习惯,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去学习,并自觉做一名遵纪守法,遵章守纪的合格员工。学习重要制度,我认为没有捷径可走,要在短期内熟悉确有难度,而且做为上班的员工,也没有那么大的精力,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重点地去学,下功夫去理解和记忆,以便在工作中够熟练地用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和内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会计、出纳基本制度》、《人民币结算帐户管理办法》、《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等我们就要重点去把握、去理解。在学习方法上,要做到学习与实践运用相结合,使每一名员工不断提高金融从业人员按照规章制度规约束自己的自觉性。只有这样才能加深理解,并能在工作中自觉做到不违章、不违纪。

三、通过学习要强化制约、进一步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当前,金融业电子化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同时个别犯罪分子利用我行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进行金融科技犯罪。因此,通过近一个时期的学习,联系自己所从事的岗位,我认为当前关键要加强对基层一线操作人员的选用和教育,切实把那些政治思想上靠得住的员工放到重要岗位上;要强化制约,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管理,严格遵守授权操作管理办法,尽职授权,严格审查每笔业务的发生,业务运作不能交叉,柜员离岗必须人走章收、正式签退操作柜员号,从源头上杜绝作案机会;同时要加强事后监督,监督金融会计凭证的真实性,账户、账表数据的有效准确性。

四、规章制度的全面推行与严格实施,有助于我们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制度建设,通过这次规章制度的认真学习,我充分认识到我们作为一个团体的纪律性和组织性,更加深刻地明确了严明的纪律对于一个团体的重要性。制度不仅是指导我们工作的指示灯,更是规范各个部门使其顺利工作的保障。

因此,我将在工作上努力按照规章制度中的各项要求,规范自身行为,认真完成工作,改进不完善之处,发扬自身优点,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银行规章制度评价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分行考勤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树立精简、勤政、务实的银行形象,根据总行员工考勤制度规定,结合分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行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和脱岗。

第三条分行营业部、各部室员工考勤管理在分行行长领导下,由分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各支行员工考勤管理由各支行行长负责。

第四条分行员工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员工考勤结果与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及奖励挂钩。

第二章考勤内容

第五条分行考勤内容,包括在勤、加班、请假、迟到、早退、旷工。

第六条在勤。分行员工准时到达、准时离开工作岗位,即为在勤。

员工在下列情况下视同在勤:

(一)由领导派其到外地出差、开会或经领导批准在城区范围内办公事,不能按时在分行上下班。

(二)经批准脱产、半脱产学习培训或从事其它公务活动的。第七条迟到。员工未按时上班按迟到记录。

员工迟到半小时以内者,按迟到1次处理;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者,按迟到2次处理;超过1小时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八条早退。员工提前下班按早退记录。员工提前半小时内下班按早退1次记录;提前下班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早退2次处理;提前1小时以上下班,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九条脱岗。分行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请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为脱岗。脱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加班。因特殊情况,员工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称为加班。

第十一条请假。员工因处理私事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后,未在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称为请假。

第十二条旷工。员工未经批准在正常工作时间不在勤,称为旷工。

第三章假期管理

第十三条分行公休假包括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工伤假。员工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

(一)节假日: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包括元旦(1天)、五一(3天)、国庆(3天)、春节(3天)等法定休假日,参照政府规定执行。

(二)事假。员工因处理个人的’私事,不能出勤者,经批准请假,称为事假。

下列情况经行、部室负责人批准,可不计为事假:

1、女员工有一周岁以下婴儿,占用工作时间哺乳,每天累计不超过1小时。

2、为子女开家长会有学校通知,每学期累计不超过4小时。

3、带10岁以下子女打预防针、体检,有儿童保健部门通知,每半年累计不超过2小时。

(三)病假。指员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休息,经医院证明和领导批准的请假,称为病假。病假应有医疗机构病休诊断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四)婚假。指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后结婚的员工,按规定享受的休假。假期一般为3天,晚婚者为10天(男25岁,女23岁)。对方工作单位在外地,员工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的,可给予往返路程假,超过假期规定的按事假处理。子女结婚可请假一天。

(五)丧假。指员工直系亲属死亡后,按规定给予员工处理丧事的假期。直系亲属死亡,可请丧假3天,前往外地办理丧事时,可给予往返路程假,超过假期规定时间按事假处理。

(六)产假。符合国家《婚姻法》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员工产假为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女员工可享受产假120天(含法定产假90天)。

男员工因配偶计划内生育的,可休看护假。看护假一般为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看护假7天。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经医院证明,给予42天的产假。

银行规章制度评价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明确邮政企业与邮政储蓄银行之间的责任划分,有效防范各类金融资金案件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邮政企业,邮政储蓄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确保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是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共同责任。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部门和邮政储蓄银行审计稽查部门人员是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经营邮政金融业务的邮政企业,邮政储蓄银行及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资金安全运转条件,确保邮政金融资金安全。

第五条省(区、市)、市、县邮政企业应与同级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在邮政金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成立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邮政企业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邮政储蓄银行行长任副组长,安全保卫、审计稽查、服务质量监督、人力资源等部门相关人员任成员。

设立邮政储蓄银行直属分行城市的领导小组由市邮政局局长任组长,直属分行行长任副组长。

各级领导小组对本地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邮政企业与邮政储蓄银行应共同执行的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地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及时报告邮政金融资金案件信息。

第六条领导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定期联席会议:省(区、市)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市、县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至少一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应重点研究、分析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关隐患整改责任与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不定期联席会议:

1、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

2、安全检查或稽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3、收到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

4、案件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责任,需要分清责任进行案件责任查究时。

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会议的主要议题、研究制定的资金安全措施、研究确定的工作部署、对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的责任查究决定,对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上级有关部门应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纪要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并应定期或不定期调审。

第七条互通安全管理情况

一、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领导、安全保卫、审计稽查部门应及时互相通报安全检查和业务稽查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二、邮政企业或邮政储蓄银行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对方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一)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时;

(二)有明显的安全防范漏洞,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随时可能出现较为严重的后果时;

(三)出现资金差错,需要立即查清或对相关账目采取控制措施时;

(四)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或作案嫌疑,需要对当事人或资金账目进行控制时;

(五)发生有必要通报对方的其他情况时。

第八条遇有公检法等机关依法查询邮政储蓄账户资料时,应由邮政储蓄银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协助查询。上述机关查询视频资料时,属于邮政储蓄银行管理的由银行负责协助查询;属于邮政企业管理的由企业负责协助查询。

第二章储蓄网点安全管理

第九条邮政储蓄一类网点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检查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和使用情况。

(二)检查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对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复查整改情况。

(四)协助邮政储蓄银行制定防抢劫预案。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

(二)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以及合规经营教育。

(三)制定防抢劫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按照稽核检查规定,对业务进行稽核检查。

(五)核定网点过夜现金限额。

(六)网点过夜现金的安全保管。

(七)按照邮政企业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通知邮政企业。

第十条邮政储蓄二类和代理网点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

(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和使用情况检查。

(三)制定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合规经营教育、培训。

(五)落实资金安全内控制度。

(六)制定防抢劫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网点过夜现金的安全保管。

(八)按照邮政储蓄银行的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通知邮政储蓄银行。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对邮政金融业务、账务进行稽核检查。

(二)协助邮政企业制定现金、空白凭证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协助邮政企业制定内控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协助邮政企业制定合规经营要求。

(五)核定网点过夜现金限额。

(六)对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一条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一)在营业前解除防盗报警器,开启电视监控设备;营业人员要检查自己使用的工作设备(微机、保险柜等)是否完好,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二)现金业务区门必须随时锁定,非营业人员不得进入,正确使用营业柜台防尾随联动门,防止外人尾随入内。

(三)收取的大额现金不准堆放在桌面上或柜台抽屉内,应及时锁入保险柜。

(四)营业人员离开柜台或午休时,应当将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证券入柜落锁,微机进行系统签退。

(五)营业网点午休,无人值守时,要开启防盗报警器。

(六)营业人员办理业务时应当严格核查存取款凭证,注意识别伪钞、伪证,防止发生诈骗,冒领等案件。

(七)工作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营业人员严禁接受外部人员赠送的食品、饮料、药物、香烟等。

(九)营业人员应当保持警惕,平时要注意观察营业厅内是否有可疑人员,可疑物品等情况。

(十)营业网点应坚持迎送运钞车制度,在运钞车到达之前派人观察营业网点周围是否有可疑人员、车辆或物品,预防抢劫运钞车案件发生。

(十一)应在营业室内视频监控下的指定柜台内办理现金和款袋交接手续,并登记备查。

第三章金库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金库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金库(包括:守库室、点钞室、库内)安全防范设施安装,维护和管理。

(二)制定金库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金库门锁具改造和维护。

(四)守库室门钥匙的管理与使用。

(五)守库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审查。

(六)紧急情况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七)金库的守护和进出查验管理,进出金库人员的登记,进库人员携带物品的检查。

(八)根据邮政储蓄银行审批的有权进入金库人员的通知(内容包括:姓名、职务、签名样本、照片等),核发进入金库许可证。接到邮政储蓄银行库内工作人员岗位变更通知后,及时收回原许可证。

(九)对点钞室、库内安防设施进行检查。

(十)检验银行”钱箱出库通知单”,对”钱箱出库通知单”手续不完整、不正确和无效的,不得放行。

(十一)对点钞作业进行安全守护。

(十二)维修点钞室或金库内部时,须经邮政储蓄银行同意。维修人员凭本局安全保卫部门审查后发给的临时出入证(件)进入库区,同时必须有本局或邮政储蓄银行保卫人员在现场监督,并做好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库内现金区(点钞室和现金存放室)的内部管理,承担相应内部控制责任。

(二)审批库内工作人员,向邮政企业请领进出金库许可证。库内工作人员岗位变更时,应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三)银行人员持钱箱出库时,须向守库人员交验”钱箱出库通知单”,在守库员核对、登记,出纳员签名后方准出库。

(四)银行检查人员需进入金库检查时,须事先经邮政企业安保部门或分管安全的领导批准后,凭稽查证入库检查。

(五)银行库内工作人员带进金库的钱箱等物品必须经守库员确定属金库日常用品方可进入,无关物品不得带进库房。

(六)负责机械密码锁的管理和密码的更新。

(七)负责指纹锁管理(有权进入金库人员指纹的登记,删除和开启时间的设置,读取使用记录等)。

(八)负责应急库门机械密码锁密码的管理。

(九)负责金库、点钞室入侵报警器的设防、撤防,发现电视监控和报警设施故障时,及时告知邮政企业。

(十)按照日常开启金库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正常开启时间,并通知邮政企业保卫部门。非正常时间开启金库,应由市县邮政储蓄银行领导授权。

(十一)核准库存备用金限额。

第四章运钞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运钞的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配备符合规定的运钞车,每台车应配备2名专职押运员。

(二)运钞全过程的安全保卫。

(三)按照运钞时间及线路安排行程,确保各营业网点按时正常营业。

(四)取送款员由邮政企业员工担任的,运钞中现金款袋或款箱归邮政企业取送款员负责管理,包括:运钞车上的.运钞舱、舱门锁具钥匙,运钞舱内盛装现金的各种容器及全部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

(五)建立防抢、防盗应急预案,押运人员的审核和管理。

(六)押运枪弹管理,防弹服配备。

(七)监督邮政储蓄银行取送款员穿着防弹衣。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取送款员由邮储银行员工担任的,运钞中现金款袋或箱包归银行取送款员负责管理,包括:运钞车上的运钞舱、舱门锁具钥匙,运钞舱内盛装现金的各种容器及全部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

取送款员由金融护卫中心人员担任的,运钞中现金款袋或箱包由金融护卫中心取送款员负责管理。

(二)向邮政企业提出押运时间及线路安排,对押运时间及线路安排作出调整时,应至少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邮政企业。

(三)对邮政企业的运钞车(包括:车型、牌照等),押运人员(包括:单位、姓名、照片等)进行备案,并在实施中进行核对。

(四)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邮政企业办理押运款箱、款袋或物品交接。

第十四条雇用金融护卫中心押运工作的,应由邮政企业与金融护卫中心签订运钞合同。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对运钞车及押运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同上。

第五章自助机具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一类网点金融自助机具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对ATM、POS等自助机具的防盗、防抢设施达标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ATM、POS等自助机具的防盗、防抢防范制度、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复查整改情况。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设施的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

(二)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防范制度的贯彻执行。

(三)ATM、POS等自助机具的日常检查、运维监控。

(四)ATM装、取钞过程的安全防范。

(五)按照邮政企业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通知邮政企业。

第十六条二类和代理网点金融自助机具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设施的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对达标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落实并检查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防范制度,及时整改隐患。

(三)ATM装、取钞过程的安全防范。

(四)按照邮政储蓄银行的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告知邮政储蓄银行。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入网资质审查、运维监控。

(二)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复查整改情况。

第六章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十七条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应按上述责任,按照规定的频次、内容、标准组织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各级邮政企业和各级邮政储蓄银行对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邮政储蓄银行审计稽查部门等(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十九条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发现的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3、对重大隐患应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隐患的性质、整改的依据、整改的期限等。

第二十条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出示检查证件。邮政企业安保人员对一类网点和点钞室,金库内进行检查时,应有同级邮政储蓄银行人员陪同。邮政储蓄银行在对二类和代办储蓄网点检查时,应有市、县邮政局安保或视察人员陪同。

第二十二条负有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被检查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要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期限,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部门、责任人、时间和措施,认真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检查部门;对于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的隐患,整改后要书面向检查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检查部门对各种隐患的整改情况必须进行复查,做到有一件立一件,改一件销一件,件件有记录。

第七章案件管理

第二十五条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包括:贪污挪用案件、资金诈骗案件、盗窃抢劫案件等),省(区、市)邮政公司和省(区、市)邮政储蓄银行,邮政储蓄直属分行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第二十六条二类和代理网点、金库、运钞管理发生案件,邮政企业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同级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通报;一类网点、各级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发生案件,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同级邮政企业通报。

第二十七条案件报告

(一)案发快报。自案发至上报集团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最大时限为24小时。案发快报内容包括:发案单位、发案时间、作案人基本情况、作案手段、发案原因、涉案金额等。

(二)案情报告。案发后3日内,应将发案单位、涉案岗位、涉案环节、作案人、涉案业务种类和涉案总金额、案发经过、案发后采取的主要措施、控制和追回的金额等情况上报集团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三)案情分析和整改措施报告。案发后25日内,应将发案原因和教训、整改措施及对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或技术条件的建议等上报集团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四)整改措施落实复查报告。案发后60日内,应将整改效果、对责任人查究情况及截至报告日涉案金额的实际追缴情况(如追缴方式、金额等)和实际损失金额等上报集团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第二十八条案件查处

一,案件调查

(一)一类网点发生贪污挪用储蓄资金案件,由邮政储蓄银行负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生盗窃、抢劫案件,由邮政企业与邮政储蓄银行共同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二)二类和代理网点发生盗窃、抢劫案件,由邮政企业负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生贪污、挪用储蓄资金案件,由邮政企业与邮政储蓄银行共同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二,案件督办

(一)发生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盗窃案件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抢劫案件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或至人员受伤的,由省(区、市)邮政公司和省(区、市)邮政储蓄分行督办。

(二)发生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盗窃案件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抢劫案件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或至人员死亡的,由集团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督办。

三,督办内容

(一)督促发案单位积极协助公安,检察机关查破案件。

(二)督促发案单位分析发案原因、总结案件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认定案件性质和案件责任,督促发案单位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查究。

(四)分析贪污、挪用、诈骗案件发案原因,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工作由邮政储蓄银行审计稽查部门负责;分析抢劫、盗窃案件发案原因,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工作由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

第八章案件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发生金融资金案件必须对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责任清楚的,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应依照《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分别追究责任。

二,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责任的,应由领导小组查清责任,研究确定应追究的责任。有争议的,报上级领导小组裁定。

三,与检查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检查时发现隐患或发现隐患未提出整改要求有关,而导致案件发生的,应分别由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追究检查人员的检查责任。

四,对检查人员发现隐患并提出整改要求,隐患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隐患,而导致案件发生的,应分别由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五,案件责任追究处理时限。

(一)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完成。

(二)对于一时难以破案的抢劫盗窃、携款潜逃、外部诈骗案件不需结案,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在责任查清后一个月内完成。

(三)案件责任追究原则上应在发案后60日内完成,需要跨年的,应在次年上半年完成。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适用于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单位。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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