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电〔〕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印章的管理,确保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维护学校的名誉和利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党政印章(含钢印),校党政领导公务用印鉴、签名章,学校各类合同专用章及其他专用章,校内各单位印章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除外)。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使用本单位印章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法律责任自负。如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分别负责监督全校党、政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五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全校印章的刻制,其它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刻制印章。校内各单位需要刻制印章的,须向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校长办公室统一负责刻制。
第六条 印章启用前,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并与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签订责任状,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行文后方可启用。
第七条 因单位撤销需废止印章的,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负责作废印章的回收与封存。因其他原因需废止印章的,由印章所在单位向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行文注销,并负责作废印章的回收与封存。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学校党政印章,校党政领导公务用印鉴、签名章,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合同专用章分别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保管和使用。单位党政印章由各单位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九条 要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学校印章必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方能使用,各单位印章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方能使用,同时要严格履行印章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未经分管校领导或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管或代用印章,不得携带印章离校,不得在空白介绍信、证件、表格等上使用印章。任何情况下,不得在空白纸张上加盖印章。
第十一条 学校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控制。凡能使用本单位印章的,不使用学校印章。
第十二条 所有使用学校印章的公文、公函、协议书、合同书以及各种报表、公文材料等,盖印后须交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存档二份。
第十三条 不按规定用印,指使或强令印章管理人员违规盖印,伪造或变造印章,假冒领导签字骗盖公章,因管理不善造成印章遗失或被盗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印章丢失或被盗,要立即向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章 学校印章的使用授权
第十五条 学校授权以下单位使用学校印章办理相关业务。
(一)对外开具介绍信、证明等,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审核用印。
(二)办理学生证、毕业生登记表,由学生工作处审核用印(含钢印)。
(三)办理教职工工作证、退休证,由人事处审核用印(含钢印)。
(四)办理学生毕业证、学位证、肄业证明和退学证明,由教务处审核用印(含钢印、校长公务用印鉴、签名章)。
(五)对外签订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设备采购合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使用“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合同专用章”,超过20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用印。
第十六条 学校授权以下单位管理、使用学校相关业务专用章办理相关业务。
(一)对外办理普通本科学生成绩证明(中、英文版本),由教务处审批、使用“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学生成绩专用章”。
(二)办理研究生成绩证明和研究生招生就业相关业务,由研究生部审批、使用“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成绩专用章”、“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招生就业专用章”。
(三)对外签订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横向及国防科研合同,由科技处审批、使用“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科研合同专用章”、“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国防科研合同专用章”,超过20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用印。
(四)办理金额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银行往来业务,由财务处审批、使用“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财务专用章”,超过50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用印。办理发票收据业务,由财务处审批、使用“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发票专用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有抵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中共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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