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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式机不能无线上网 无线能用台式电脑连不上网

时间:2020-10-04 06: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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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式机不能无线上网 无线能用台式电脑连不上网

真无线电视?网络的问题很好解决,关键是电线呢?

现在流行无线,尤其是手机上,无线充电也是越来越流行,至于无线网络,那已经是必须的了。

但是你有没有听说过,电视也可以无线?

这里说的并非是信号无线,而是电源也是无线。

难不成也是无线充电?

还真的不是!

美国初创家电品牌Displace上发布了全球首款“真无线”电视产品Displace TV。这款电视采用支持真空吸附于墙面、玻璃,而在电源方面,则是采用了内置四块独立可拆卸电池的方式来供电!

充电的时候不能看电视?

因为是四块电池,都可以独立拆卸,所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充电即可,至于忘记了的话,那就只能先别看电视了!

话说,现在还有人经常开家里的电视吗?

【台海说法: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哪家法院管?】

4月,通州湾示范区法院立案受理原告上海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被告深圳某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南通并非被告所在地,也非侵权结果发生地。首先,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南通市。其次,原告诉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发生在南通某大酒店房间内的“XX电视”,但该地仅为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设备所在地,无任何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在南通。且本案被告住所地并非难以确定或在境外。故本案应裁定移送被告所在地深圳市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裁判

生效裁定认为,对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该规定是规范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该规定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针对的是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下,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并未限于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或者权益。与之不同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是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案件的管辖作出的特别规定。在确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为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下,才可以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基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性质和特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一旦发生,随之导致“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其侵权结果涉及的地域范围具有随机性、广泛性,不是一个固定的地点,不宜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本案中,上海某公司虽在南通发现被诉侵权行为,但本案并不存在前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不能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也即南通视为侵权行为地,故南通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遂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深圳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通州湾示范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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