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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分析小学 学生个案分析 小学

时间:2019-07-15 05: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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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分析小学 学生个案分析 小学

应该个案分析。前面已经有人说了,承担责任过于笼统,要具体分析,并不能因为承担责任就一定转换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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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跟一位博士法官无意中聊到“在民事诉讼中,法院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如果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那该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是否应转变为被告”的问题时,想不到他跟我的观点和角度存在那么大的差别,甚至是针锋相对。 我的观点是:既然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那么该第三人实际上已经承受了作为被告应承受的诉讼风险(被判决承担责任),所以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也应当赋予第三人作为被告应享有的权利(如管辖异议权),所以可以直接将该第三人的诉讼地位转变为被告。 但博士法官认为,作为第三人,已经享有参与庭审、举证质证、辩论和被判决承担责任后的上诉权等诉讼权利,没有必要再赋予其被告的法律地位,尤其是管辖异议的权利。他的主要理由如下:1、管辖异议已经沦为当事人拖延诉讼的技巧,没有必要再赋予第三人管辖异议的权利;2、法官会主动审查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而且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意见,只是法院无需对此出裁定、第三人不能上诉而已,并未损害其实质性权利;3、赋予第三人与被告同等法律地位,除了增加法院和法官的工作负担外,毫无异议,会被全国基层法院的法官所反对。 对此,我的反驳理由是:1、如果要第三人承担责任,但又不给第三人对等的诉讼权利,明显有违公平原则;2、实践中也有很多时候是原告在诉讼中要求增加被告的,法院也不会因为博士法官所说的上述理由剥夺其管辖异议等权利,那为什么这个权利就不能赋予给被要求承担责任的第三人?3、法官不能因为增加了工作负担和影响绩效考核,就理所当然得剥夺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反过来说,既然法官可以因为自己的工作负担而剥夺当事人的权利,那当事人又如何会相信法官会真心、主动地审查管辖问题呢?4、如果当事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平等保障,不论法官自己认为多认真对待案件,当事人对法院的公平性都会有质疑,那司法如何让社会公众满意? 最后,我们两人谁也没说服谁。大家觉得被要求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应不应该赋予其被告的诉讼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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