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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公务员考试 广西贵港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时间:2022-02-16 23: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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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公务员考试 广西贵港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拿刀砍城管,必须严惩!”近日,广西贵港,两名城管在劝阻一小商贩违规占道经营时,竟然遭到商贩持刀砍杀,其中一名城管背部伤情非常严重,衣服上全是鲜血。

目前,该商贩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真是太猖狂了,竟然公然抗法,持刀伤害执法人员,对此必须严惩不贷。

首先,商贩的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

刑法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具体到本案,两名城管不论是正式国家工作人员,还是临时工,都是在执行公务,而小商贩暴力抗法,持刀伤害城管,性质非常恶劣,应当严惩。

其次,妨害公务罪是行为犯,不需要多么严重的后果,但如果商贩造成城管人员伤情特别严重时,比如经过鉴定,伤情达到重伤,那么就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商贩的刑事责任。

这是因为商贩伤害城管在刑法上属于想象竞合犯,即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从一重罪处罚。

故意伤害罪,构成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妨害公务罪一样,而如果是重伤,量刑则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令人愤怒的是,当商贩追砍城管的时候,旁边围观群众不仅不足以阻止,甚至有人还在鼓掌,真是太令人寒心了。

最后,不得不说,该商贩真是太冲动了,这样的行为不仅害了别人,也毁了自己!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广西一小贩持刀追砍城管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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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犯错

小贩持刀砍杀城管,因占道经营被城管驱赶

5月20日广西贵港一小贩持刀追打城管,影响恶劣。 原因是城管在市场执法的时候,这个小贩因为占道经营而被城管赶走了,可能因为被赶走心里很生气,这个小贩居然拿起刀子来跟城管对着干。

小贩持刀追赶着城管,一顿乱砍,把一个城管砍伤在地上,浑身是血,现场非常恐怖。 事发之前城管曾经说过,只要他放下刀,就不会追究小贩的责任,但小贩还是听不进去。 在这一事件中,至少两名城管遭到砍伤。 事发后,市民报了警,与城管合作制服小贩。原本小贩只是占道经营并不会受到太大的处罚,但现在持刀伤人,则触犯了法律。根据《刑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而从公布的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小贩追砍城管时,竟还有别的小贩在拍手叫好,不论城管平时执法是否有问题,但人命关天的时刻,这种行为实在不应该。

小贩有他的压力,城管执法也是为了我们的城市着想。双方可以好好沟通,但是不可挑战法律的底线。

“不让我经营,我就砍你们,谁怕谁。”广西贵港,发生一起城管被摊贩追砍事件。在桂平市某大市场,某商贩占道经营,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让该商贩离开,但该商贩不听,于是双方便发生冲突。

从视频看,该商贩情绪激动,手持刀具追着城管执法人员砍,几名执法人员为了躲避,四散跑开。但不幸的是,两名城管人员被该摊贩追上砍伤,其中一人被砍倒在地,背部受伤严重,衣服被血水染红,场面令人震惊。

事发后,公安民警以及急救人员火速赶到现场,砍人的商贩被公安机关控制,被砍伤的城管人员被送医救治。

占道经营本身就违法,既阻碍交通,又影响市容。城管执法时,理应配合才对。但该商贩不仅不配合,反而还对城管暴力相向,其行为已不仅仅是违法行为,甚至已涉嫌犯罪。

那么该商贩具体涉嫌何种犯罪呢?这要依据被砍城管人员的具体伤情而定。

1、若被砍城管人员构成轻伤以下,那么该商贩涉嫌妨碍公务罪。

妨碍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其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客体必须是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使用暴力或威胁。

从量刑角度来说,犯妨碍公务罪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在故意伤害罪中,若行为人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轻伤,那么其量刑也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从以上可以看出,妨碍公务罪能够包含轻伤的结果,因此,若行为人使用暴力妨碍公务致人受到轻伤,仍应以妨碍公务罪定罪,这样不仅在量刑上不存在失衡,而且更加能体现该罪的行为特征。

2、若被砍城管人员构成重伤,那么该商贩涉嫌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以下有期徒刑。而妨碍公务罪,有且仅有一个量刑幅度,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若行为人使用暴力导致执法人员重伤,仍以妨碍公务罪定罪量刑的话,必然会出现量刑失衡,造成犯罪分子被轻判的后果,不符合刑法的原则和精神。

使用暴力致人重伤,同时触犯了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此时二者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明显的重罪即按照故意伤害罪认定。

因此,本案中,若商贩使用暴力造成城管人员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定罪,在3年以上以下对其量刑。

目前商贩已被抓获,案件正在办理之中。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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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头条# #广西一小贩持刀追砍城管被抓获#

“与城管发生冲突,追砍警察?必须严惩!”广西贵港,桂平发生一件让人意外的事。一段视频显示,一名穿着深绿色外套,带着帽子的男子,手里拿着一把刀,疯狂地追赶几名穿着蓝色工作服的人员。之后,一名工作人员跌倒,男子冲上去,持刀往跌倒的工作人员身上进行砍刺,两人扭打在一起。之后,视频显示该男子被多名工作人员控制,其中一名工作人员后背都被血浸透了。

5月20日晚,警方发布通报称,当天城监大队报警称,在执法过程中受到摊贩阻挠,有工作人员遭到殴打,请求出警。警方出警过程中,一名辅警突然遭到一名男子持刀伤害,在现场警方和群众的果断处置下,该男子被当场制服。除一名辅警外,现场没有其他人受伤。现在受伤的辅警已经在医院治疗,暂没有生命危险。嫌疑人梁某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处理中。(信息来源:北青网)

这段视频之前在网上热传,有传言说是是小贩追砍城管。现在根据通报,看来这个传言是不准确的。这是一段男子袭警的视频。

不过,从通报来看,这件事的起因,确实是城监部门执法过程中发生冲突引发。

近年来,疫情之下,经济受到影响,之前不少地方也放开了地摊经济。然而,与此同时,一些矛盾也再次被显现,比如占道经营、堵塞交通、卫生问题、噪音问题等,要求城市管理者必须进行相应的管理。

在这个事件里,就有拍摄者说,这条道已经被小贩们占了一半。占道经营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如果城市管理人员接到投诉,不去管理,就属于渎职。小贩为了挣钱,可以理解,但也不能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城管接到投诉,进行处理,也应当可以理解。而且不处理的话,一旦因此引发交通事故,该如何解决?

所以说,小贩违规占道经营本来就是违法在先,遇到执法就应该积极配合,现在这名男子不但不配合,反而殴打工作人员,甚至在警方前往处置时,持刀砍伤警察,性质就更是恶劣了。

其殴打城管的行为可能涉嫌的只是妨害公务罪,但之后拿刀追砍执法的辅警,则更为严重。

去年我国《刑法》中新增了袭警罪,其中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这个事件里,男子虽然袭击的是辅警。但在当时,辅警的工作属于警察工作的一部分,也是当时警察执法的一部分。所以,男子的行为已经涉嫌袭警罪了。

而且,其当时拿着刀追砍警察,已经严重危及到民警的人身安全,可能属于需要加重处罚的情节,需要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区间进行量刑。

之前潇湘晨报记者说,有工作人员说“他是精神病。”不知道是否属实,但即便是精神病,也并不是说就一定不负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在实施行为时,只有在完全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情况下,才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只是不能完全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而已。

这名男子即便真有精神病,恐怕也不一定达到了完全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程度,否则之前如何进行的经营?如果没有达到这个程度,就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最终经过鉴定,达到了这个程度,虽然可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像这种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随时可能给老百姓带来严重的危险,应当属于有必要送去进行强制医疗的范围,也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你对这件事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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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广西一小贩持刀追砍城管被抓获# #贵港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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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小贩持刀追砍城管被抓获#

广西贵港:一商贩持刀追着城管乱砍,致两名城管队员受伤。

网上多家媒体发布的一段视频显示,5月20日上午,广西贵港市桂平西山镇大起市场。城管队员执法时与占道经营的商贩发生冲突,一名商贩持刀追着城管队员乱砍。

据目击者称:至少两名城管队员受伤,其中一人后背被砍出大口子,流了不少的血。

目前该商贩已被桂平市西山派出所抓获,案件正在办理当中。

@智和法商法商解读:

1、首先看到这则新闻,是感到震惊。从城管的伤势情况来看,显然城管受伤比较严重。如果仅仅涉及占道经营问题,不管是否存在执法不当的情况,商贩应跟城管来进行沟通,而不应以持刀追砍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以暴力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仅不会使问题得到解决,还有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

2、从法律的角度,该行为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该行为构成何种罪名,要看其具体的伤害程度。

如果城管执法人员的伤势鉴定为轻伤及以下,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在行为上主要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因为量刑方面,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都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更能体现该犯罪行为的特征。

如果城管执法人员的伤势鉴定为重伤,则有可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仍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有可能出现重罪轻判的情况,不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因此,如果受伤的城管执法人员构成重伤,则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处3年以上以下有期徒刑。

3、该案正在侦办过程中,具体结果如何,我们将拭目以待。

对于本案您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留言。

关注@智和法商,学法知法,防范法律风险。

#广西一小贩持刀追砍城管被抓获#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余昌文被开除党籍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自治区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余昌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余昌文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贪欲膨胀,利欲熏心,官商勾结,兄弟上阵,合谋敛财。与他人串供,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搞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余昌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由自治区纪委给予余昌文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余昌文简历

余昌文,男,瑶族,1956年9月生,广西平南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7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8月参加工作。

1976.08—1978.11 贵港市平南县大鹏乡思洪中学教师;

1978.11—1980.11 广西交通学校财会专业学习;

1980.11—1988.05 玉林市汽车总站会计;

1988.05—1996.09 自治区交通厅财务处科员、副处长、处长;

1996.09—1998.06 自治区交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1998.06—.07 广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

.07—.11 广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临时党委书记、董事长;

.11—.05 广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临时党委书记、董事长,广西国宏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05—.06 广西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06—.11 广西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11—.12 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12—.12 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副主席(兼);

.12—.01 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副主席(兼);

.01—.02 自治区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副主席(兼);

.02 退休。

(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余昌文被开除党籍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自治区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余昌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余昌文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贪欲膨胀,利欲熏心,官商勾结,兄弟上阵,合谋敛财。与他人串供,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搞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余昌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由自治区纪委给予余昌文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余昌文简历

余昌文,男,瑶族,1956年9月生,广西平南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7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8月参加工作。

1976.08—1978.11贵港市平南县大鹏乡思洪中学教师;

1978.11—1980.11广西交通学校财会专业学习;

1980.11—1988.05玉林市汽车总站会计;

1988.05—1996.09自治区交通厅财务处科员、副处长、处长;

1996.09—1998.06自治区交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1998.06—.07广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

.07—.11广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临时党委书记、董事长;

.11—.05广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临时党委书记、董事长,广西国宏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05—.06广西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06—.11广西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11—.12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12—.12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副主席(兼);

.12—.01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副主席(兼);

.01—.02自治区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副主席(兼);

.02退休。

(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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