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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 柳州 柳州公务员入面分数线

时间:2019-11-27 09: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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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 柳州 柳州公务员入面分数线

#男子欲花10元私了无证驾驶被拒后砸伤辅警#6月8日,广西柳州,男子韦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被交警拦下开具了罚单。韦某掏出10元钱求私了,被民警断然拒绝,民警依法暂扣摩托车。在拖移时,韦某突然持头盔猛砸工作人员头部,致清障工作人员黄某头部鲜血直流,辅警杨某的头部出现肿胀。目前,韦某因妨害公务已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叶律说法】

韦某在无证驾驶机动车,被依法处罚时,竟然想用10块钱就“买通交警”,可真是太天真了。试问“就拿这个考验干部,哪个干部经不起这样的考验”?本来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违法行为,韦某一时冲动,竟然恶意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造成恶劣结果,最终演变成性质严重的刑事案件。

1、韦某是否构成袭警罪?

袭警罪是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严重危害行为。袭警罪的犯罪对象是人民警察。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本案中韦某暴力殴打的是清障工作人员和辅警,清障工作人员显然不属于人民警察。辅警,是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也就是说辅警不属于正式意义上的人民警察。由于并没有袭击人民警察,所以韦某不构成袭警罪。

2、韦某是否涉嫌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妨害公务罪的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韦某暴力殴打的是清障工作人员和辅警,清障工作人员和辅警显然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韦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3、韦某是否构成故意受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本案中被打的黄某和杨某的伤情尚未完全确定,需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司法鉴定,如果确属于轻伤以上情形,韦某就涉嫌故意伤害罪,要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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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男子违停被贴单, “反贴单”侮辱交警被拘留!#柳州男子违停被贴单, “反贴单”侮辱交警被拘留!

交警依法对违停车辆进行贴单处罚

违停驾驶人本应吸取教训

下不为例

然而这名驾驶人却因违停被处罚后心存不满

公然用纸条辱骂交警

当然,他也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代价

“谁在这儿贴了一张字条……”5月7日16时许,融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听到违法处理室外有人在议论,过去一看,发现在违法处理室门口旁贴着一张《违法停车告知单》和一张手写纸,上面写了一段辱警恐吓的文字,内容不堪入目,影响十分恶劣。

民警立即对该事件展开调查。经核查,5月7日15时34分,一辆车牌号为桂BL6***的小型客车在融安县长安镇融江北路337号双龙宾馆门前路段占用人行道违法停放。民警巡逻至此发现该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固定证据后,依法出具《违法停车告知单》。

民警随即调取监控,查看嫌疑人贴字条具体情况并提取证据,移交河东派出所处理。

派出所民警根据相关信息与该车驾驶人覃某(男,56岁,融安县人)取得联系,经民警询问得知,覃某因违法停车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心怀不满,为了泄愤他用笔在一张封包纸上写着“出具此违法停车告知单的人你家要死几个人我打个封包贺礼!”辱骂执法人员的语句,然后将写好的纸条和《违法停车告知单》一起拿到违法处理室门口旁粘贴。

覃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融安县公安局依法对覃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

柳州交警提醒

人民警察是国家法律的捍卫者和执行者,公然侮辱谩骂人民警察不仅是一种不文明行为,更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挑衅。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如对处罚不满,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上级机关申诉,不得以辱骂警察的行为发泄个人情绪,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人们在碰到危险和遇到不公等情况时,首先想到警察,所以维护警察权威,是增强社会安全感,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维护每个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为了我们自身安全利益,请从尊重警察开始,切勿挑衅警察执法权威!

|来源 :柳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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