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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公务员公示 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公示名单

时间:2022-03-03 06: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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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公务员公示 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公示名单

庭还没有开原告败诉的裁定书,就先出来了,这事儿你听说过吗?这事儿,还真的实实在在的发生了。2月15号,浙江男子梁涛在网上发布了一个视频,说自己的官司,穿越了。为什么这么说?杨涛说,原本定在16号开庭的一起起诉公安局的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对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临时通知取消。然而,当他登录到浙江法院网时,却意外的看到了开庭,时间是2月16号上午九时的庭审记录。此外,还有一份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做出的行政裁定书,法院裁定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时间是2月15号。他想不明白,刚刚通知他取消庭审时间,另行通知,结果同一天,行政裁定书已经出来了。而这个被取消的原定于2月16号的庭审,却在2月15号出现了完整的庭审记录。他想破了头,也想不清楚,这是为什么?2月17号,记者联系到新昌县法院办公室的一名领导人员,他表示对梁涛在网上发布的信息,他们已经了解到了,领导对这件事情非常重视,并且已经组成了转办小组,正在对这个事情进行调查,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结果,等有了结果之后,才会进行告知我们,很好奇这个穿越的结果是怎么来的,想知道真相的朋友们跟我一起等官方的通报。#普法行动#

父债子还,天公地义?非也!浙江台州的陈先生去世时,还欠着银行58000元。银行向他的妻子和女儿追讨,却被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银行愤而提起诉讼。谁知,法院判决无需偿还。

浙江台州的陈先生,有一张额度6万元的信用卡, 一直都是随用随还没有逾期过。在他去世前,他刷卡消费了58000元,由于突发疾病意外死亡,账单也就还没还上。

信用卡账单逾期后,银行一直联系不上陈先生,后来才知道了陈先生死亡的消息,就想办法联系到他的妻子和女儿,让她们帮陈先生还款。

可银行派出的业务员情商却不高,母女二人还沉浸在失去亲人的悲痛中,业务员上来就冷冰冰地说如果再不还款,就去法院起诉母女二人。

陈先生的女儿一听这话也恼了,她回银行业务员说:“你先拿出证据来证明我们是亲属关系再谈!”说罢就挂断了电话。

银行业务员也是傻了眼,平时都是银行要求客户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想不到有一天会反过来,放下电话就赶紧找领导汇报了。

银行领导为了收回欠款,就登门拜访了陈先生的妻子和女儿,先是态度诚恳地为业务员措辞不当道歉,然后希望她们能归还陈先生的信用卡欠款。

母女二人一看银行态度诚恳,态度也缓和了下来,她们说对于陈先生的信用卡消费一无所知,而且他的遗产全部被用来偿还欠款了,现在家里确实是没钱还款。

银行认为,母女二人分明就是找借口不想还钱,于是就到法院起诉了她们,要求她们尽快归还陈先生的信用卡欠款。

按理说,父债子还,或者夫债妻还好像都说得过去,但法律上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法律有规定,夫妻的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问题是陈先生这笔信用卡欠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在民法典1064条可以找到答案,由夫妻双方一起签名的,或者夫妻一方在事后签名认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是以个人名义借的,只要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欠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陈先生是在妻子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透支了信用卡58000元,并且银行无法证明,这58000元是被陈先生用来支付家庭日常消费的。因此,法院认定58000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至于,陈先生的女儿,按照民法典1161条规定,继承人按所得的遗产实际价值作为上限,来缴纳税款和偿还债务,超出部分有权不还;如果放弃继承权,也可以不用偿还。

由于陈先生的妻子拿出有力证据,证明了陈先生的遗产已全部用来归还欠款。最后,法院判决陈先生的妻子和女儿不用偿还信用卡欠款58000元。银行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也被二审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求。

这消息一出,很快就引发了热议。网友们纷纷大呼法院这次干得漂亮,陈先生的妻子和女儿的行为,就是魔法打败魔法,痛快!

为什么网友们会有这样的反应呢?大家都纷纷说起了去银行办事的那些经历来。

有网友说起他父亲过世后,想去银行取出父亲生前的存款,却被银行告知需要补充爷爷奶奶的去世证明。

有一位92岁高龄的老人,为了取出老伴生前存在银行的30万存款,跑了3年无果后,最后还是通过诉讼才能取出钱。

曾有银行的员工挪用储户的资金炒股亏了,银行却以员工个人行为拒不赔付。

还有离柜概不负责的霸王条款,就是说如果客户取钱时,银行员工给少了客户没发现,离开柜台客户投诉无门;但如果银行员工给多了,如果客户胆敢取走离开柜台,银行就会追究到底。

还有很多很多这样的例子,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总之,网友们觉得法院这次的判决,就是狠狠地打了霸道惯银行的脸,颇有点大快人心的感觉。对于这事,你又是怎么看的呢?

【#口腔诊所被诉后篡改病历被罚10万#】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案件。,王某因牙齿排列不齐至某口腔诊所就诊,接受牙齿矫正。,王某以诊所存在诊疗过错给其牙齿造成严重损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口腔诊所赔偿损失3万余元。在庭前证据交换中,法院经比对发现,口腔诊所两次提交的病历资料存在多处差异,后来其承认自行对病历记载内容进行了修改、添加。法院审理后认为,口腔诊所在应诉后擅自修改病历,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行为,故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此外,口腔诊所篡改病历的行为致使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无法进行,且诊所未能证明其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故法院依法推定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综合患者自身过错,最终判决口腔诊所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 网页链接

律师在法庭上应自信。今天上午,我在#赣州# 市章贡区法院为唐某某醉驾案出庭辩护,法律适用争点:驾驶证暂扣期间开车≠无证驾驶,浙江省、湖南省法院的醉驾司法文件均有规定;被告人在抽血时有扭扭捏捏拖时间,为被动形态,不属抗拒执法行为。另外,血样的保管链条不完整,3mL变为3.5mL,导致来源不明,所得鉴定意见应排除。

“不坑穷人的品牌?”除了房子以外,购车算得上是家庭的第二大支出。但有时候,购车合同中隐藏的猫腻,会让消费者始料不及。浙江杭州的魏女士,就用110多万元买了个教训!

魏女士全款购入一辆新能源车,价值110多万元。可是这辆德国设计,斯洛伐克工厂组装的小汽车,到了杭州却有点水土不服,隔三岔五便出现故障。

魏女士记了一笔账,购车一年有余,该车因为大大小小的故障,已经累计维修70多天,折合每个月维修一周。

无奈之下,魏女士想要退车,理由是车辆在三包期,因质量问题累计维修超过35日,符合浙版“消保法”的退车要求。

面对一辆每个月都要来维修的汽车,4S店压力巨大,只能同意退车。但魏女士万万没想到,4S店声称退款只有八成,理由是车辆已经使用,必须扣掉23万元折旧费。

听到这个方案,魏女士大惑不解,难道杭州不属于浙江吗?

明明自己在杭州购车,双方需要遵守浙版“消保法”的规定,即退车必须退全款,销售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折旧费、补偿费等。怎么到了这家4S店,他敢打八折?

看到魏女士怒火中烧,4S店经理微微一笑,拿出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让魏女士仔细阅读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

只见在这份合同中,有这么一条奇怪的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

这个约定话里话外有两层意思。

第一,魏女士想通过法律手段退车,只能去上海仲裁。

第二,仲裁规则必须遵照上海标准,也就是全国通用三包政策,即退车需要扣除折旧费。

这里说明一下,浙版“消保法”在汽车三包方面,要比国家三包政策更有利于消费者,比如退车不仅不用支付折旧费,还能获得赔偿等。

但聪明的4S店,为了绕开浙版“消保法”的严苛规定,将诉讼换成仲裁,又将仲裁地点改到浙江之外。这样操作下来,直接让浙版“消保法”沦为一张废纸。

合同中的第1个大坑:【外地仲裁规避本地法律限制】

有的网友可能会问,那我直接去本地法院起诉不行吗?

是的,真不行。因为《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4S店这么懂法律,所以仲裁条款肯定不会无效。在仲裁协议有效的情况下,消费者只能去外地仲裁。对此,消费者没有太好的破解办法,除非不买车。

如果合同只有这点陷阱,那就太小看4S店了。作为合同拟定方,4S店当然要欺负下魏女士。

第2个大坑:【定金变为预付款】

正常情况下,如果魏女士违约,定金将赔给4S店。如果4S店违约,则魏女士可以获得定金双倍赔偿。而杭州4S店将定金改为预付款,这就免除了双方的定金罚则。

如果双方都免除责任,这也无可厚非。但4S店又增加一条,即《汽车销售合同》3.2条规定,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买方已付预付款应抵充违约金。

这就变成魏女士违约,预付款将赔偿给4S店,而4S店违约,不用赔偿预付款。

第3个大坑:【延期交车不用赔偿】

《汽车销售合同》2.1条规定,因车辆制造商调整生产配额或计划、保时捷中国调整进口计划、车辆运输延迟等卖方无法预料、无法控制的原因,可能导致卖方无法按预计交付时间交付车辆,卖方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这条免除了4S店很多责任,具体用法千变万化。比如车价上涨时,4S店有可能把车卖给别人,然后找个理由拖着不交车。或者车价下跌时,拖一拖让消费者升级配置等。

第4个大坑:【双重标准的违约责任】

《汽车销售合同》9.2条规定,卖方支付的违约金,从逾期延迟交车之日起至实际交车日止,按已付车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车辆到店后,如果因4S店失误导致延期交车,其违约成本只有消费者已付车款的日万分之五。以定金10万元计算,4S店每天支付的违约金约为50元。

但《汽车销售合同》9.2条规定,买方迟延支付任何部分的价款超过7日,则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转售或以其他方式另行处分车辆,且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按车辆价格的2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比起4S店每日50元的违约金,如果魏女士延迟付款7日以上,就要承担车价总款20%的违约金。

第5个大坑:【永远付不完的车款】

《汽车销售合同》3.4条规定,如车辆交付已完成且买方已付清价款的,则卖方应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卖方开具发票并不表示卖方确认买方已经付清价款。

明明4S店认为付清车款才能开票,但开票后又不承认消费者付清车款。这种前后矛盾的说法,增加了魏女士的维权难度。

最后,在当地消保委的调解下,4S店勉强同意退全款。但如果4S店真要走法律程序,魏女士恐怕赢不了。因此,购车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防止日后维权困难。

你在买车时,有过类似经历吗?

#头条创作挑战赛#

[下雨]1986年,53岁的“上海女首富”吴胜明,因走私被判死缓。入狱后,丈夫带着小保姆和所有积蓄离开,唯一的女儿喝农药去世。

吴胜明出生在浙江的一个城市,吴胜明的爸爸和妈妈多年经商,吴胜明的家庭条件非常的好,吴胜明由于出生在富商之家,所以吴胜明虽然是个女孩子,但是吴胜明从小就有经商头脑,从小非常的聪明。

吴胜明上学时学习成绩非常的好,吴胜明初中时每次考试成绩都是班级里的前几名,作为优等生的吴胜明每次开家长会都少不了班主任的夸奖。每次开家长会吴胜明得爸爸和妈妈都会争抢着去给吴胜明开家长会,吴胜明的学习成绩一直都让吴胜明的爸爸和妈妈感到骄傲。

吴胜明后来上了高中,情窦初开的年纪让吴胜明在学校开始早恋,时间久了以后,吴胜明每天都会耽误学习,慢慢的吴胜明的学习开始下滑。后来吴胜明的老师对此有所察觉,吴胜明的老师知道了吴胜明早恋耽误学习后。

立马就把吴胜明的爸爸和妈妈叫到了学校,吴胜明的爸爸和妈妈知道吴胜明早恋后马上就对吴胜明进行了批评教育。后来在老师和吴胜明的爸爸和妈妈的教导下,吴胜明慢慢的又把心思重新的放到了学习上。

后来经过吴胜明的不断努力,每天努力刻苦的学习,吴胜明的学习成绩直线上升。很快吴胜明就面临着高考的压力,吴胜明每天努力复习功课到很晚,最终在吴胜明的努力下成功的考上了大学。考上大学的吴胜明学习了经济专业。几年后,吴胜明学业有成,大学毕业了。

吴胜明大学毕业后,吴胜明回到了家帮着爸爸妈妈照看家里的生意。短短的时间里吴胜明凭借着自己过人的经商头脑帮了爸爸妈妈生意上很多忙。一年后的一次意外让吴胜明家里的生意出现了危机,吴胜明的爸爸有一个朋友能帮他们的生意度过难关。

后来在利益的驱使下,吴胜明的爸爸决定将吴胜明嫁给自己朋友的儿子,吴胜明自然是不愿意。后来在吴胜明爸爸和妈妈的逼迫下,吴胜明承受不住压力,吴胜明无奈的选择了逃婚离开了家乡。

离开家后的吴胜明独自一人跑到了上海,有着经商头脑的吴胜明并没有选择打工,而是拿出身上仅有的钱找了一个好位置开了一家小超市。经过了几个月的时间,吴胜明就通过自己的努力赚到了第一桶金。

后来胆大的吴胜明用超市赚来的几千块钱开了一个饭店,开了饭店之后一开始的生意并不是很好,后来吴胜明认识的一个朋友给吴胜明帮了很多忙,不久后吴胜明饭店的生意越来越火爆,吴胜明和帮助她的那位朋友慢慢有了感情两个人很快就结婚了。

1984年,51岁的吴胜明凭着自己的努力,在全国开了很多家分公司,此时的吴胜明已经身价几千万。越来越胆大的吴胜明又打起了其它生意的主意。一年后,吴胜明凭借着自己多年以来的关系,从海外进口了四五十辆豪华轿车,在当时很少能见到如此高级的轿车,吴胜明短短的时间内转手都卖了出去,狠狠的赚了几百万。

可是赚钱后的吴胜明还没来得及高兴,上海警方就查到了吴胜明的违法行为,随后上海警方抓走了吴胜明,最后以投机倒把罪被判了死刑,吴胜明瞬间崩溃,吓得都快晕过去了,在警方之后的调查中,由于吴胜明积极配合的态度被法院改判为无期徒刑。

吴胜明入狱后,不久吴胜明却得知丈夫带着保姆私奔了,吴胜明气愤不已。吴胜明的女儿得知母亲被判无期徒刑后悲痛万分,后来又被父亲抛弃,想不开的小姑娘自杀了。

吴胜明得知女儿死后在监狱里哭的撕心裂肺,好几次想要自杀,幸好被狱警给救下了,后来在狱警的开导下又重新有了活下去的决心。由于吴胜明改造期间表现良好,吴胜明被监狱释放,出狱后的吴胜明成了七十多岁的老人。

没钱没家的吴胜明干起了清洁工的工作,闲暇时间吴胜明还写起了自传小说,出版后一夜爆红,很多好心人帮助吴胜明,后来在一位好心人的帮助下,吴胜明凭借着自己的经商头脑和独特的眼光,短短六年的时间开了好几家公司和饭店,80岁的吴胜明又重新成为了千万富翁!#社会##人物#

“杀人犯变作家”当事人被执行死刑,好友:很可惜也罪有应得

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10月22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汪维明、刘永彪抢劫死刑复核一案,近日依法裁定核准汪维明、刘永彪死刑。

浙江湖州中院收到最高法刑事裁定书后向汪维明、刘永彪进行了宣告,并于10月22日下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汪维明、刘永彪执行了死刑。

1995年11月,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晟舍村一饭店旅馆内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旅店老板一家三口及一名住客被凶手残忍杀害。

8月,犯罪嫌疑人刘永彪、汪维明先后落网。潜逃间,后者在上海经商,刘永彪则成为安徽小有名气的“农民作家”,还曾获得安徽文学奖。公开资料中,刘著有《行者武松》《难言之隐》等多部作品,他在自己的小说自序中曾说,想创作一部推理小说,写“作家杀死多人而不能破案的”。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浙江前灭门惨案告破 凶手成知名作家 曾想创作《身背数条人命的美女作家》

10月22日19时,刘永彪生前好友、前安徽南陵县作协主席柳拂桥(笔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已得知刘永彪被执行的消息,“他因为家庭生活困难走上这条不归路,作为一个走在文学路上的人,觉得很可惜,因为他在写作上是有前途的,走上犯罪的路,也是罪有应得”。

柳拂桥称,刘永彪与其是老乡,在自己担任南陵县作家协会主席的时候,刘永彪是理事会理事,“他获得过文学奖,我还给他开过研讨会”。

上述通报称,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1995年夏,被告人汪维明、刘永彪因经济拮据共谋前往湖州市织里镇抢劫,并纠集同乡王某保参与。后3人携带匕首至织里镇,因未物色到合适对象而未果。同年11月下旬,刘永彪到上海市找到在工地打工的汪维明,提议再去织里镇抢劫作案。11月28日,汪维明和刘永彪再次来到织里镇,入住织里镇晟舍新街闵记饭店旅馆203房间后,发现同房间的山东籍客商于某锋(被害人,殁年38岁)来此地收账,即商定劫取于某锋的钱财。次日,汪维明、刘永彪上街购买了一把羊角铁榔头和一段尼龙绳。当日深夜,趁于某锋熟睡之际,汪维明持榔头猛击于某锋头面部数下,随后刘永彪也拿过铁榔头朝于某锋头部猛砸数下,致于某锋颅脑损伤死亡。二人从于某锋身上仅翻出20余元现金,遂决意继续抢劫旅店老板。

汪维明以结账为名将住在隔壁202房间的旅馆老板闵某生(被害人,殁年60岁)骗进203房间,二人用尼龙绳捆绑闵某生双手,将毛巾塞进闵某生嘴里,从闵某生手上劫得一枚黄金戒指,后汪维明持榔头猛击闵某生头面部数十下,致闵某生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尔后,汪维明进入202房间,向闵某生之妻钱某英(被害人,殁年56岁)逼要钱财未果,即持榔头朝钱某英及其孙子闵某(被害人,殁年12岁)的头面部猛砸,致钱某英、闵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刘永彪、汪维明一起在202房间翻找出现金100余元逃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汪维明、刘永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汪维明、刘永彪结伙持械抢劫,致4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均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应当依法予以严惩……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汪维明、刘永彪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来源:红星新闻记者 李文滔

今日公布一个老赖,浙江俩口子。李彩茶,唐柳昌。在五华区人民法院有10件以上被执行案件,都超过5年了无法执行。法院也发布了悬赏令,至今无人应征。

去年开始,我的委托人撤换掉了他原来的律师换成了我。此案到现在为止,已经查找到了4套房产和一些特殊物。四套房产正在处置中,但是无法覆盖债权。

今日有一笔特殊物要实物抵债,现在要带领承办人去现场送到裁定书和协助办理转移登记手续。那么多债权人都想分一杯羹,经过5个月来前后谈判沟通,这比特殊物全部抵债给我的委托人,其他债权人无权和未能参与分配,今日实现抵债金额124万元,这比金额是5年来唯一的一个债权人实现第一笔债权。很多债权人包括他们的律师已经放弃。

此笔债权的实现,是委托人和我共同努力,深度亲密合作的结果。

辞去公职后 原浙江建设厅一处长因受贿获刑7年半

尽管已辞职下海10余年,原浙江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何从华,还是因为早年的受贿行为受到法律制裁。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何从华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简称一审判决书)《何从华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简称二审裁定书)。两份法律文书显示,因在原浙江省建设厅任职期间受贿约296万元,何从华一审获刑7年6个月。之后何从华提出上诉,5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澎湃新闻(澎湃新闻-专注时政与思想-)注意到,何从华辞去公职后,至少在两家房地产企业担任过高管,且这两家公司均与其受贿行为有一定关联。

在省建设厅任职期间受贿近300万

公开资料显示,何从华,男,汉族,浙江杭州人,1962年7月出生,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9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曾任原浙江省建设厅对外经济联络处处长、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等职,11月辞去公职。

6月18日,已辞职的何从华因涉嫌严重违法,经浙江省监委指定嘉兴市监委管辖,由桐乡市监委对其监察调查。

一审判决书介绍,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被告人何从华在担任原浙江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等职务期间,利用其负责全省住宅与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住宅产业化、房地产开发及资质管理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96.3803万元。

其中包括:1、,被告人何从华为金都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都房产集团)法定代表人吴忠泉在企业发展、政策咨询、资质评审、矛盾化解以及奖项评审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以“低价买房”(比市场价低126.3803万元)和“安家费”(100万元)的形式,非法收受吴忠泉所送财物共计226.3803万元。

2、,被告人何从华在担任原浙江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职务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浙江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企业发展、政策咨询、资质评审等方面谋取利益,以“债务免除”的形式非法收受该公司监事金秀媚70万元。

桐乡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从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何从华有自首情节,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予以从轻处罚。1月,何从华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296.380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辞去公职后至少在两家房地产企业担任高管

澎湃新闻注意到,何从华辞去公职后,至少在两家房地产企业担任高管,并且均与一审判决中提到的行贿方有关。

《楼市》杂志相关报道显示,何从华曾于成为金都房产集团新上任的执行总裁。

另据二审裁定书介绍,一审判决后,何从华上诉,其中提到100万元“安家费”是其应聘到吴忠泉公司(即金都房产集团)上班的条件之一,与他的职务没有任何关系。

对此,嘉兴市中院认为,何从华辞去公职后任职金都房产集团的薪酬、福利包括年薪、销售提成、配车等,安家费并非其辞去公职后在金都房产集团工作的薪酬、福利,而是吴忠泉向何从华在职期间为其谋利而支付的好处费。该“安家费”于何从华在职时约定,离职后给付,认定构成受贿,符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审裁定书还披露,何从华此后还担任过迪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迪凯集团)总裁。

公开资料显示,迪凯集团核心业务为房地产投资开发,法定代表人为谢卿宝。谢卿宝为金秀媚的丈夫,同时也是浙江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审裁定书显示,何从华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其利用职务便利为谢卿宝、金秀媚夫妇开办的房地产公司企业发展、政策咨询、资质评审等方面提供帮助。何从华向金秀媚借款用于投资购买某商品房,后又将该商品房转让给金秀媚购买,金秀媚免除了何从华之前的借款债务。

对于何从华的上诉,嘉兴市中院指出,原判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上诉人何从华具有自首情节与事实不符,予以纠正。鉴于上诉不加刑原则,且原判量刑无明显不当,对原判量刑予以维持。5月18日,嘉兴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程真

诉讼官司穿越了?近日,浙江新昌法院临时取消庭审,却挂网公示裁定书,驳回原告解除扣押的诉讼请求。原去梁先生说:太离谱了。

因为生产的某品牌胶囊和设备被公安部门查扣,梁先生不服起诉,请求确认扣押行为违法。该案原定于今年2月16日上午9:00开庭,但在2月15日,梁先生接到延迟庭审的电话通知。

梁先生担心有人捣鬼,就向主审的法官打电话核实。法官确认推迟了庭审。梁先生还是不放心,上网查询,结果发现异常。(来源:潇湘晨报)

【阿芃看法】

从媒体报道的细节看,该案的扣押单位、法院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1.本案的扣押行为发生在底和初。而梁先生直到今年的1月11日,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扣押行为违法。

这中间经过了了,又发生了哪些事情?梁先生没有说明,我们只能存疑。

梁先生生产红花胶囊,被扣押产品和设备,应当是涉嫌经济违法或者犯罪案件。

如果扣押部门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是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而不是确认扣押行为违法,解除扣押。

所以,扣押部门没有作出行政处罚,至今仍然扣押着产品和设备,这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行政强制法》第25条明确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或许本案最初是作为经济刑事案件处理。后来因为案情变化,证据不充分,转为行政违法案件处理,才会拖宕未结案。

2.梁先生在庭审的前一天,2月15日被告知推迟庭审。他上网查询,却发现了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定书和第二天的庭审记录都赫然在目。

他在2月15日当日拍摄的视频,可以证实法院方面确实存在工作失误。

开庭审理是诉讼程序中最基本、最主要的阶段。依法庭审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法院审判权的正确行使。

当然,法官开庭前,会查阅卷宗,了解案情,明确庭审的重点问题。法官们会有一个初步判断,但只有在庭审之后,合议庭才能做出裁判决定。像本案这样,未经庭审就公刑裁判文书,十分罕见。

主审法官辩称,根据梁先生之前提交的材料,法院可以不开庭。这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一审行政案件应当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活动。第59条规定,二审上诉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必须开庭审理,不能书面审理。当地法院未开庭,就作出裁定,属于程序违法,应当纠正。

3.这些年,全国法院系统推行阳光司法工程,法院审判工作实现了信息化。

浙江法院网对全省所有的案件都进行了网上公开,包括庭审记录和判决裁定书。梁先生由此发现了本案的奇异操作。

阳光是权力最好的消毒剂。既然发现了问题,相信当地法院会一查到底,给当事人和公众一个清晰、可信的解释。

对本案,您怎么看?欢迎在下方评论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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