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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中级会计报名时间 山东省聊城市初级会计资格报名入口

时间:2022-06-17 12: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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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尖刀刺伤四人,造成一死三伤,法院一审无期徒刑,村民联名请求轻判,为何?

,山东聊城发生了一起故意伤人案,犯罪嫌疑人于欢(男、22岁),手持水果刀对面前的杜志浩一行4人一阵乱捅,造成一死、2重伤、一轻伤的严重后果,案发后一审判决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村民知道结果后,联名写信,请求法院轻判,究竟发生了什么?

原来,于欢刺伤的四人是上门来暴力催款的,于欢母亲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就找到当时做贷款的吴某,前后借款135万,约定月利息10%,但随着利息越滚越多,4月,于欢母亲向吴某还款184万,但还剩下17万无力偿还。

4月14日这天,杜志浩带着10多名催款人员再次上门催款,各种辱骂、折磨长达一个小时,随后杜志浩竟然脱下裤子,用极端的手段当着于欢的面侮辱母亲,于欢此时再也控制不住情绪,从桌上拿起一把水果刀就朝众人一阵乱捅,杜志浩受伤严重。

案发后,于欢主动交代事实。

2月17日,山东聊城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村民知道结果后,联名请求法院轻判。但事实就是事实。3月,南方周末一篇题为《刺死辱母者》的文章引发舆论的轩然大波。也将于欢的案件迎来转机。

报道发布3天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检察院先后迅速发声,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法院认为:

杜志浩的辱母行为严重违法、亵渎人伦,应当受到惩罚和谴责,但于欢在实施防卫行为时致一死三伤,防卫过当。于欢及其母亲苏银霞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于欢的防卫行为超出法律所容忍的限度,依法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既是严格司法的要求,也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6月23日,山东省高院对于欢案作出二审判决,原判量刑过重,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从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5年,于欢的人生迎来了希望。11月18日,由于于欢在服刑期间表现优秀,提前5个月减刑释放。

9月3日,两高一部发布《正当防卫指导意见》,于欢案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当防卫领域的唯一一个指导性案例。

何为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对于欢的审判不仅体现了法律威严,也让人们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值得点赞。

对此,你会同意于欢的做法吗?

#于欢接父亲出狱#于欢案的真相。于欢案,从舆情处置角度看,这是律师和记者运用包装的方法,通过媒体与自媒体发酵舆论,做的最成功的一个案例。

一、媒体是怎样包装于欢案的呢?

第一,把受害人描述成小白兔,是无辜的可怜的受害者,而隐藏这个案子关键信息,于欢妈妈是2000多万元涉案金额的犯罪嫌疑人,回避了这是案中案,黑吃黑。包装方法:隐藏事实。

第二,把讨债人包装成十恶不赦的坏蛋,罪犯。

包装方法:1、制造生殖器塞嘴蹭脸的谣言。2、制造标题党:11人凌辱于欢母亲。包装方法,歪曲造谣!

第三、把警察包装成恶警,玩忽职守,不作为。包装方法:造谣警察随即离开,制造警察不作为导致血案的因果关系。

二、于欢案时间线

1、4月14日,因为10多人找于欢母亲讨债,于欢持刀伤人四人,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3、3月23日《南方周末》新闻《刺死辱母者》。

4、3月24日,网易转载时将标题改为《母亲欠债遭11人凌辱 儿子目睹刺死1人》

5、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立案受理于欢上诉。

6、《人民日报》《侠客岛》《澎湃新闻》《中国青年报》《新京报》转发与评论。

7、3月26日《法制日报》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于欢案一审的判决书。

8、3月26日有网友发现于欢母亲苏银霞本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警方羁押。

8、5月2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9、5月27日,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报庭审相关信息。

10、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11、11月14日,山东高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3年,于欢父亲有期徒刑4年。

12、2月1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于欢父母上诉,维持原判。

13、12月14日,于欢母亲出狱。

14、11月18日,于欢出狱。

15、5月31日,于欢父亲出狱。

#于欢接父亲出狱# 据新闻报道,辱母刺杀案的当事人于欢的父亲将于5月31日出狱,于欢将亲自接父亲出狱。

短短的一则新闻,又将人们的记忆拉回到了 。当年4月14日,22岁的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4人,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

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月27日,山东高院二审作出的终审判决,改判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本案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因为受辱后奋起反击符合人们朴素的道德观和正义观,然而法院一审却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老百姓的观念与法院的认定存在如此大偏差的原因在于对于正当防卫的认识不同。

正当防卫属于违法性阻却事由,一旦成立正当防卫,那么行为人就不构成犯罪。但实践中,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较难把握,并且想要成立正当防卫需要具备诸多条件,例如在时间上只能在犯罪行为发行时实施防卫行为,提前或退出都不行;防卫的对象只能是犯罪行为实施人,不能对不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教唆犯、帮助犯实施范围行为。

最为关键的还是防卫的程度问题,防卫手段和烈度以能够阻止犯罪行为为限,但是在面对犯罪行为时,何种程度才是恰当的,对防卫人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挑战。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防卫人具有无限防卫权,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就于欢案来说,当时的情况是母子的人身受到限制,母亲的人格受到侮辱,而这些都不属于可以实施无限防卫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严重暴力行为,所以,于欢的辱母刺杀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属于防卫过当。

涉及正当防卫的另一个问题是,在实施了正当防卫之后,防卫人是否有救助的义务。正当防卫在客观上也是伤害行为(事实判断,不涉及价值判断)。既然是危害行为,那么防卫人就有避免事态恶化的责任。例如防卫人在进行正当防卫时把犯罪分子打伤(在正当防卫限度内),但如果防卫人不救助犯罪分子就会死,那么防卫人就因为正当防卫行为对犯罪分子有救助的义务,否则就会构成不作为犯罪。

随着最高法、最高检进一步明确了正当防卫的适用情形,向在昆山龙哥反杀案、唐雪正当防卫案等案件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于防卫人的正当防卫行为予以了肯定。此举对于维护社会正气、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具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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