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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会计网上报名时间中级 辽宁省初级会计考试报名时间

时间:2020-05-19 03: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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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吓人,开设赌场罪判了80万罚金,没收50万,结果在监狱不能减刑。

罪犯王某某,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因开设赌场罪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3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0元(未完全履行)。刑期自12月16日起至12月13日止,现在辽宁省。

执行机关辽宁省某某监狱于10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建议减去余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

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被给予警告处罚一次;被给予警告处罚一次;被给予集训矫治15天;考核期内积分折抵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卷宗为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纳。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多次因违纪受到处罚,不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且未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虽考核期内积分折抵表扬五次,但该犯的行为不能证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不予减刑。

锦州公交新开127路 调整228路

东湖大桥和士英北街通车啦?

你知道吗?东湖大桥和士英北街就要正式通车啦!

公交车必须给您安排上!

为方便锦城百姓出行,市公交公司将在16日开通127路运行东湖大桥,调整228路运行士英北街。线路信息就在这里,接着往下看吧。

127路(世纪花园—市府西路新民街)

站点设置

该线路由世纪花园始发途径南阳路肇东街、南阳路厚生街、凌湖锦苑、南阳路、南楼、西山头、刘北、回纹街、宝地东湖湾、东湖湾E区、盛京银行、锦州银行曼哈顿支行、市财政局、市府路长沙街、锦州日报社、市府路中央南街、经典爱心幼儿园、市政协、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市府路状元城、市政府办证大厅、太和供电局至市府西路新民街为终点,共设置25对公交站点。

首末班时间

世纪花园首班车:6:00

末班车:18:00

市府西路新民街首班车:6:40

末班车:18:40

票 价

2元/人次

228路(渤海大学—锦州北站)

站点设置

调整后增设锦城四月天、锦州数字城、何屯和何屯北4对公交站点,取消辽宁工业大学北门、医科大学西校区、白老户屯、长城里、大成检车线、渤大驾校和三屯7对公交站点。

首末班时间

渤海大学定点发车时间为:8:00、11:20、14:30、16:40、18:40

锦州北站定点发车时间为:9:00、13:10、15:50、17:30、20:10

票 价

3元/人次

#每日普法#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王某洪与李某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辽04民终238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规定,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王某洪因案涉交通事故导致左股骨颈骨折,行左股骨颈骨折闭合复位空心钉内固定术治疗,出院医嘱:远期骨折愈合可行内固定取出。结合病志及已查明事实,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洪的损伤已治疗终结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故王某洪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不符合鉴定时机,平安保险抚顺公司关于一审法院不应采信鉴定意见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对一审法院据此支持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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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案件当事人,我们衷心感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刘姝娜等法官,她们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渉嫌QJ案件中,发现了一审F院在案件审理中,在审判程序等方面的一些问题,作出了“原审判决审判程序违F”,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从而使辽阳市某区GJF三家联手制造的一起错案得到了制止和纠正,保护了涉案未成年人应有的合F权益,维护了法F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 向恪守职业道德、刚正不阿的司法人员致敬!有了他们,人民群众才能“在每一个司F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图片取自网络)

【河北检察机关依法对孙国相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孙国相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孙国相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孙国相,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国相利用担任盘锦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长,中共盘锦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网页链接

辽宁,一男子花了1440元,买了两盒干海参,不料,回家后却发现,这两盒干海参均已经过了保质期,男子找到超市索要10倍赔偿,然而,超市却以男子未打开包装、未造成身体伤害为由,拒绝赔偿,索要未果后,男子将超市告上法院。

(来源: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日,王某本来去超市购买香烟,当看到超市酒柜上整齐的摆放着一排珍品干海参时,王某心动了,但看到720元/盒的单价时,王某又犹豫了,因为这价格属实超出他的预支了。

然而,超市老板的一席话,彻底打消了王某的顾虑!超市老板告诉王某,干海参营养价值大,具有延缓衰老、滋肾补血的奇效,于是,王某决定先买两盒试试功效,如果好的话,吃完以后再来购买。

但是,王某也给自己留了个心眼,他害怕老板为了推销,故意夸大宣传,便录了相留存好证据。回家后,刚准备打开来享用一下,细心的他却发现,王某高价购买的这两盒干海参竟然超过保质期了。

于是,王某又折回了超市,跟老板索要赔偿,但超市老板态度坚定,拒绝赔偿,于是,王某又向市监局投诉,随后,又将超市告上了法院,请求退还货款1440元及赔偿14400元。

【@以案普法 】

那么,这起案件中,王某的诉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呢?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购买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该法同时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如果消费者没有受到伤害,十倍价款的赔偿请求不成立。

意思就是说,关于王某要求十倍赔偿一节,至少包括三个要件:一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是“经营者明知”;三是“标签、说明书”类问题不符合条款关于“瑕疵”的但书规定情形。

关于这一点,超市辩称,海参的保质期是按国家规定执行的,海参过期不是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更不会造成身体伤害,只是营养价值减少而已。而且,过期的海参可以返回给厂家,因此,他根本没有必要销售过期海参。

本案中,王某以超市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为理由而要求超市赔偿的理由并不充分,理由有三:

一是在法律规定的众多食品安全问题中,只有经检验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才能是十倍赔偿的法定情形;

二是对“食品安全标准”概念的理解应当依法理解,不能做扩大化的解释,食品安全标准既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部门规章,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也只能以形式逻辑主义为指导思想,必须要明确违反的是哪个具体标准。

三是王某在购买海参过程中,进行了全程录像,有悖于正常的交易习惯,且王某当时应该知道海参已经超过保质期而购买,购买后应当向超市主张退货,或者更换挽回和减少其损失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和达到净化市场的目的,但王某返回超市,要求退款、赔偿,协商未果,便向市监局投诉。

综上分析认定,王某多次购买类似商品并以此主张惩罚性赔偿,应认定为非消费需要的牟利性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违背了关于对销售者适用惩罚性赔偿条件的立法精神。

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还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超市销售的涉案商品未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而且,王某在购买涉案海参时进行全程录像,尽到了注意义务,王某如对涉案海参是否超过保质期存在质疑,可进行查看,或要求超市说明。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王某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超市存在告知虚假情况,及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则需要承担举证不能得不利后果。

故一审法院对王某要求超市赔偿十倍价款赔偿金即144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但超市应返还王某购买海参款支付的1440元,王某将二盒海参退回给超市。

一审过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到了二审法院。然而,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王某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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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以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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