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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长治,男子冯某玩交友软件时,认识了女子李某。第二天,冯某约李某见上一面,李某前往,结果见面后,冯某将李某带回了家里,并与其发生了关系。
事发后,李某报警,一审法院认为冯某构成强奸,但冯某不服,冯某认为双方是自愿的,没有强迫行为,遂提起上诉。
(来源:山西长治中级人民法院)
两人认识的第二天上午,冯某约李某到一村落附近见面,李某按时赴约后,冯某将李某带回家里,两人在客厅聊天。
一审法院认为,两人在聊天过程中,冯某强行脱掉李某衣物,与其发生了关系。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冯某是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与李某发生了关系,所以冯某构成强奸罪。
一审宣判后,冯某不服。
冯某认为,他没有对李某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也没有违背李某的意志,两个是自愿发生关系的。
冯某是否构成强奸罪,按照法律规定,主要看冯某是否构成2个要件。
第一,从手段上讲,强奸需要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压制住被害人反抗,或者利用对方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
第二,违背妇女意志,在妇女不同意的情况下,与其发生关系。注意,是发生关系时妇女不愿意,而非事后反悔。
二审庭审过程中,冯某一方主要从细节方面,论证不构成强奸罪。
1、到冯某家中时,李某上身穿了一件宽松的大V领衣服,下身穿着松紧带宽裤子,神态轻松、自然。
冯某供述说,事发时,李某是半躺半坐的,两人发生关系的过程中,李某没有抵抗过,甚至主动配合。
冯某认为,自己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更没有压制住李某,使其无法反抗。
2、事发后,李某说,她要去和朋友逛街,让冯某拿500元,冯某让她把桌上的200元拿走了。
电梯监控显示,李某进入电梯后,有手擦试头部的行为,但无法确认李某是在擦眼泪,还是擦汗水。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里面非自愿。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定罪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排除合理怀疑。
综合全案证据,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虽然李某供述说,发生关系时自己说了不愿意,且有哭泣的行为。
但是,现在有证据无法证明冯某有使用过暴力、胁迫等手段(李某身上无伤痕),也无法证明事发时,冯某违背了李某的意志。
最后,二审法院以冯某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认为冯某强奸罪不成立。
至此,冯某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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