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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9 18: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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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文化#

宁波的文化之魂(18)浮桥经略史

六、清代的浮桥官营 (续接上文)

管朝代更迭时,民间团体会遭遇极大的生存风险,但在同一朝代内,法律环境还算是相对稳定的,晚清历任道尹知府们对桥厂董事的管理权还是尊重的。比如,清光绪十三年(1887),有“监工绅董”为便于桥下行船,提议减去四舟,绅士董沛等力主不可,经告于官,知府胡练溪亦只是要求“浮桥董事公同妥议”,并建议桥董会同当地绅士“另行公议”,并没有挟公议而强行干预(申报》1887年8月28日)。

民国代清,桥厂及其经营制度保留了下来,中间虽有过收归官有的三年,但实际上并不成功。到了老江桥第三次筹备改建活动兴起的1932年7月4日,甬方筹备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纪要中有“前老江桥董事业已星散决议公推卓葆亭(官方代表)、沈景荣(原桥厂代表)陈如馨(甬筹备处代表)接收”,再度转为民营。桥厂存在了104年(1824-1928)它在老江桥筹备委员会及后来的灵桥管理委员会中获得了新生。

钢构灵桥建成后,筹委会组建“灵桥管理委员会”用与“新江桥管理委员会”并列,已属官商合办的管理组织。

1950年9月8日,市(政治)协商会议建议将新江桥、老江桥管理委员会合并为“宁波市江桥管理委员会”,推原“改建宁波老江桥筹备会而筹备处”主任王文翰为“首次会议召集人”。关于修桥所需经费“建议丽机轰炸善后委员会将余款拨补,建议政府拨助并请在一九五一年起将管理修理经费列入地方预算,请即由组成的宁波市江桥管理委员会设法劝募”。

老江桥自李煦独资捐建后,逐渐走上了民营的道路。关键在于经营浮桥的民间组织拥有了属于该组织名下的独立资产。细究起来,浮桥本身因有民间捐资,可视为公产,而田屋沙涂则大多为官府拨入,当属官产。所以不妨将桥厂视为一个官有民营的公共组织。从它存在的百多年历史看,它的经营还是相当成功的,甚至毫不逊色于洋务运动以来大量出现的官督民办企业。

而桥厂的成功,在于浮桥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业务又比较简单易解,故而便于公众监督而难于官商暗箱操作,而官府由于不时因重修浮桥之需而有求于民(劝捐),故也不敢对桥厂懈于监管。相对而言,这种公共组织最大的问题恐怕在于找不到热心公益而勇于任事的主事者。宋《它山水利备览》有载,“程公所置谷田,始委乡之上户,掌其租人,督以邑丞,上户不欲与闻官事;委之云涛观,观又不欲,遂归丞厅”,是故宋时它山水利工程的民营化尝试遂告失利。有贤者则兴,唯知墨守而慵懒者任之则衰,不幸奸而不肖者继之则败.假如官府、公众不施以必要的干预及援手,则衰广是这种民间公共组织难以逃遁的宿命。

桥厂的组织目的,固然在于做好保障通行、日常养护、开桥过船以及岁修重建等项工作,但诸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则是要有正常的经费来源。在BOT融资模式中,靠的是收取通行费;如老江桥那样的义桥,则靠的是赡桥产的佃租、涂租、屋租。我们看到有清一代,官府所拨给桥产的租金岁入,已经足够老江桥的日常所需,且能“积至三年一大修”(道光李可琼碑记)。

可惜到了清末,我们发现有了“该桥厂经费支绌”的报道,且又将屋租标准提高了一倍达每间2800文。尽管如此,桥厂的财务状况却再也没能达到道光时的水准。财产单位小而分散",是桥厂对桥产管理殊感困难的原因之一,更主要的原因恐怕还在于田权与佃权的分离,佃户、租客几经转让或维承,使桥厂逐渐失去对桥产的控制,其结果就是通欠少缴、日积月累,陈陈相因、积重难返,最终使得这些桥产只变成账面上的数字,而收人则日益枯竭。

显然,桥产需要有人花大力气整理以重振财产的权能。但我们在清末民初,没发现桥董里出现过中兴名人。相反,宁波市政府甫一成立,桥董们便以“交通水利,均属市政范围”为由,将浮桥向官方一推了之,诸董作鸟兽散,只留司事张赉祥一人苦苦支撑,以致甬筹备处再度从官府接管浮桥时,发现“老江桥厂原有田产、契据多已遗失”,即便此后筹备处对桥产进行重新统计与整理,“唯田产均在乡间,每年收花诸感不便”,仍是不可轻易绕开的问题。到了战后修桥新漆和修理平政祠时,仍向社会募捐了事,可见历年积累下来的赡桥产已经彻底散失。

当然,桥厂的衰微,也有当年的法律制度对产权保护不力、官府怠于监管及未予桥产权益以必要的行政支持、桥务不够公开、而民众和舆论又疏于关注及监督,桥厂组织本身则日益沾染了官僚习气等各种因素使然。但任何时候,事在人为,毕竟是一个组织活力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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