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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资格证的编号 会计初级资格证书编号

时间:2020-03-04 17: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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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资格证的编号 会计初级资格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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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最新招标项目已发布,请注意查收

【查看招标详细方法见本文末尾】

刚刚江西发布的部分项目

[鄱阳县]

[东湖区]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公园街道办事处器材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493-216112108031)电子化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江西正和义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文印设备项目(文件编号:JXZHY211号)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江西元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新余市渝水区典型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分析项目(JXYJ-2141CF10-073-01)电子化公开招标公告

[赣州市本级]江西辰宇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赣州市人民医院智慧消防项目(项目编号:JXCY-GZ-G004-1)的电子化公开招标公告

[新余市本级]江西元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新余市渝水区典型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分析项目(JXYJ-2141CF10-073-01)电子化公开招标公告

[省本级]

江西和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萍乡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技术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江西和泽-PX001)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吉水县]吉安隆海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吉水县妇幼保健院整体迁建项目雨水收集回用系统设备安装工程(第二次)电子化公开招标公告

[宜春市本级]宜春大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宜春811台中波发射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采购项目电子化公开招标公告

[仙女湖区]

宜春大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宜春811台中波发射机及相关配套设备采购项目电子化公开招标公告

[九江市本级]

[南昌市本级]

抚州市弘兴招投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中小学教学设备(项目编号: FZHX--0034-ZX)竞争性谈判公告

江西省正乙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鹰潭市人民医院医科达PRECISE直线加速器及辅助配套设备维修保养(全保)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江西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饶市信州区秦峰镇人民政府秦峰镇-度松材线虫病防治项目(项目编号:JXGC--045)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浮梁县]江西正和义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浮梁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项目(文件编号:JXZHY168号)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景德镇市本级][线下]江西省熹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信息系统安全测评与整改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高新区][线下]江西省大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抚州高新区投资项目相关前期咨询工作评审(包括可研报告评审、初步设计评审、节能评审等)服务机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DY-12-C037)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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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流程正逐步透明化,评分标准和要求明确,评审专家都是随机分配,对中小企业参与投标也有政策支持,投标单位凭实力中标已占绝对多数。少量消极人员未参加投标凭以往印象或仅参加几次没中标,就怀疑有黑幕是对自己不负责的行为,所有公司都是凭借多次投标积累的经验。如果只投标几次就能就中那才不正常,甚至有少数人,不负责任散布负面消息鼓动别人不要参与,减少竞争对手,自己却积极去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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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招标文件

【问题】公文发文字号拟制的原则有哪些?

【解答】什么是公文发文字号的拟制原则呢?即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只标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中规定: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顺序号组成;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不加“第”字。

根据上述规定原则,发文字号编制的具体要求是:

1.发文字号三个成份的排列,应符合规定的精神,即先是发文机关代字,再标明年份(前后加六角括号),最后是发文顺序号。例如“*发〔〕22号”,代表某单位在的第22号发文。目前,有些公文专著介绍的所谓标准式的公文发文字号过于随意性,如“(22)×财字第017号” “×电(22)第6号”、“冀()4号”等,这几种发文字号均不符合规定的原则精神。第一个发文号,排列顺序前后颠倒,而且多一个“字”字和一个“第”字,并且在顺序号前冠以虚位“0”也是不妥的。第二个发文字号,顺序号前也多一个“第”字,并与第一个发文字号有共同的毛病,即年度被简化,并采用圆括号;第三个发文字号近似合乎规定,但年度使用圆括号是欠妥的。

2.党政机关的发文字号应以分开为宜。地方党政机关的发文字号一般以分开为宜,故这方面是不存在问题的,如“*政发”某地人民政府的发文,“*党发”代表某地党委的发文。但是具体到一个局、一个公司而言,党政对外发文字号不分的问题就比较突出。某市工业信息化局,不论是以局或机关党组、党总支的名义向外发文,统用“×信局发”为代号,三方面的文件合用一个顺序号,这就不利于区分哪一份是行政文件,哪一份是党组织的文件,也不便区分哪一份是党组的文件,哪一份是机关党总支的文件,这种做法实际上起不到真正代称的作用。

3.机关的代字中应明确发文的含意

目前不少机关单位发文字号的机关代字中,只有机关代称,如“*电”(代表***市电力公司),而未标明“发”,即“*电发”。单纯看这个机关代号,不能准确地判明它是一份发文还是一份收文。因此,凡属发文编号的均应在机关代字中加注“发”字,为了区别于发文,以收文编号中当然也应在机关代字中加注一个“收”字。

4.几个机关联合行文时,不应一多文号

例如某市所属的8个单位联合行文,在版头之下,标题之上处,并列8个发文字号,占去了首页四分之一多的位置,使得这份文件的首页变得很不均称。这种做法,既不便于引用,又极不易于收文登记,造成混乱。正确的做法是,可由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即可,没有必要各编一个发文字号。

5.在同一地方,有些机关发文字号的机关代字重复,不利于准确把握制文机关是谁。如某县人民政府、政协、政法委三个机关的代字都是“×政发”。正确的做法是,要从机关名称中选取一个最能代表自身特性的字,以避免产生重复。如某县政府的代字可用“×政发”,政协的代字为区别于县政府,可用“×协发”;政法委的代字,既要考虑区别于县政府,又要防止与县法院的代字重复,故用“×政法发”比较适宜。

6.在机关代字中,要不要注明承办部门的代字,可视具体情况而定。有些高、中级机关和大型企业,每年对外发文数量较多,为了便于分别管理,并使收文者明确知道承办此文的某一机关的哪一个部门,以便直接进行业务联系,减少不必要的周转。有时使用某一机关名义发文时,在机关代字中往往再加注承办部门的代字,这种做法也是可取的。如某市城管局的一份下行文,发文字号用“×城人发”,从这个机关代字中可以使收文者了解到,此文虽是以市城管局的名义下发的,但是具体承办部门是该局的人事处,如有需要询问、交涉、联系、反映等事项,不必找局办公室,可直接与人事处联系,这就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假若没有承办部门的代字,人们有事要联系势必是先找局办公室,最后还要找到局人事处,给工作造成不少麻烦。

“这些烟是买来给亲戚抽的,凭什么罚款?”山东泰安,烟草局到老高的商店检查时,发现门口车筐内的一批香烟监销编码与进货的条码不符,决定对老高罚款35.1元。老高不服,状告烟草局两次。

(案例来源: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老高开了一家小商店,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事发当天,烟草局的工作人员到老高的商店进行例行检查。

在商店门口的车筐内,执法人员发现存有一批香烟,其中,泰山(红将军)1条、泰山(白将军)1条、泰山(硬红八喜)1条、泰山(华贵)1条、红塔山(软经典)2条、娇子(X)1条,共6个品种,总计7条卷烟。

执法人员现场对7条香烟上的监销编码与老高在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编码进行了比对。经查,两批香烟的条码无一重合,也就是说这批烟不是从当地的烟草批发企业进的货。

后经鉴定,查获的7条香烟均为真品。烟草局遂以老高实施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为由,决定对其罚款35.1元(香烟进货总额585元的6%)。

老高被罚款后,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在法庭上,老高辩解说:香烟并没有放在商店里销售,是在商店外的车筐里查获的。这7条烟自己是买来给亲戚老杨抽的,不是用来卖的。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老高的意思很明显,查获的烟是在店外的车筐里,不是柜台里,你就不能说我是拿来卖的。我虽然取得了销售香烟的许可,但法律也没禁止凡是取得销售香烟许可的就不能去其他商店买烟自用。

这些烟是自己从其他商店买来给亲戚的,所以,自己的角色是消费者,而不是该条例规定的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因此,就不能处罚。

随后,老高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亲戚老杨的书面证明,说明涉案香烟是归老杨所有。

本案是行政诉讼,老高告到法院以后,烟草局就要首先证明事实清楚。

《行政诉讼法》第34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个人或组织,负有举证责任,如因不能举证的,需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烟草局举证称,经核对,查获的7条香烟是真品,但监销编码与老高在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编码均不一致;老高也未提供涉案香烟的购买凭证。

老高在执法人员询问时称,泰山(硬红八喜)是去济宁时购买,剩下的卷烟是从宁阳别的商店里买的。

涉案卷烟购进价格为:泰山(红将军)卷烟是以每条70元的价格购进1条,泰山(白将军)卷烟是以每条100元的价格购进1条,泰山(硬红八喜)卷烟是以每条65元的价格购进1条,泰山(华贵)卷烟是以每条100元的价格购进1条,红塔山(软经典)卷烟是以每条75元的价格购进2条,娇子(X)卷烟是以每条100元的价格购进1条,总计585元。

本案中,通过对监销编码进行比对,就可以证明涉案香烟并非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即属于违法行为。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6条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可处以进货总额5%-10%的罚款。

而且,烟草局在法庭上也说明之所以按照涉案进货金额585元的6%对老高进行处罚,是因为老高之前就因同一违法事由被罚款4942元,属二次违法,处罚的合理性也没有问题。

在行政诉讼中,对事实的认定,采取的是“优势证据标准”。

本案中,7条香烟是在老高经营的商店处查获,老高本人也在从事香烟零售业务,且查获的香烟虽少,但品种多达6个。

而一般情况下,烟民抽烟多是固定抽一种或者两三种,一次购买6个品种香烟抽的情况毕竟还是很少见。

基于此,本案烟草局提供的证明,已经达到了优势证据的标准,可以认定老高从其他商店购买香烟销售的可能性,已经远远大于其买来给亲戚用的可能性。

因此,接下来,证明责任就转移给了老高,其要想免责,就要提出足以推翻前述可能性的反证。

本案中,老高虽然提交了老杨的书面证明,但是,法院认为老高和老杨是亲戚,有利害关系,证言的证明力较弱。

而且,老杨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无法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因此,不予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高虽主张涉案香烟是其替亲戚采购,归老杨所有,但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主张,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后,老高还是不服,向中院提起了上诉。不过,最终,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驳回了老高的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其承担。

那么大家认为,涉案香烟是老高的,还是老杨的呢?而且,有人也对老杨为了这30多块钱的罚款,又是申请复议,又是提起诉讼的折腾,非常的不理解,您又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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