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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21号

时间:2019-08-24 14: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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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21号

【案例1101----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善林金融分公司大团队经理,犯罪金额4740万元,非法所得27万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罚金10万元】

被告人罗某某,女,善林(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高新区分公司大团队经理,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5月29日被取保候审,7月9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被告人于3月进入善林公司重庆营业部工作,于3月至3月任善林大坪营业部团队经理,于4月至6月任善林高新区分公司团队经理,7月至5月任善林高新区分公司大团队经理,在此期间作为业务员吸收公众存款584万元,作为团队经理、大团队经理时团队吸收公众存款4740万元,共计吸收公众存款5324万元,获取收益27万余元。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罗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实付某转款给她的29113元都是当时付某在她的团队担任业务员时她挂单在付某身上的业绩提成。付某将这些钱都给了她。因为当时按照公司规定,团队经理以上的级别不能自带业绩,正好付某差业绩,她就挂给了付某,付某拿到提成后就转给了她但这些业绩是之前她在大坪时团队的业务员陶某离职后转给她名下代管的,这些提成她都转给了陶某。陶某在她到高新区营业部之前就离职了,她就将这些客户带到了高新区营业部,但这些客户的业绩提成她都给了陶某。另证实对于审计报告认定她获取收益27万余元无异议

【法院判决理由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的辩护人认为罗其智犯罪后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不能对其适用缓刑,故对于辩护人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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