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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实务股份支付 中级会计实务 cpa会计

时间:2020-09-30 01: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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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实务股份支付 中级会计实务 cpa会计

#买房“跳单”违法吗#?

1、如果双方签了合同,买房跳单就属于违约,也就因此违法了。《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级人直接订立合同,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2、买房跳单在道德层面也是缺“德”的。买方利用中介的资源,享受中介服务之后,却跳过中介而不支付中介费用,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又在德行方面失分,会遭到差评。

3、认为中介费高,事先要做好功课,可以不选择中介自己登广告求房源,也可以与中介协商费用。过河拆桥的行为实在不可取!

广东广州,发生了一件特别奇葩的事情,男子龙某某结婚后靠着妻子徐某某通过钱色交易生意挣钱。但没想到的是,徐某某在一次服务中因对方能力太差,遂想要离开,并表示原先对方支付给自己的200元可退还130元。该男子却不同意徐某某离开。于是,徐某某叫来老公与其理论,可没想到的是,老公到场后最终却导致徐某某这一方非但没赚到200元还赔付给对方19万余元,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例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龙某某和徐某某结婚后,龙某某不务正业,整天无所事事;两口子也都没有什么擅长的技能,故两人商议后决定由徐某某出去卖淫,以此来赚取生活费。而龙某某就充当“保镖”的角色为妻子解决钱色交易过程中的突发纠纷。

案发当天,龙某某和男子吴某某约定好在广州市海珠区客村的一旅馆见面进行钱色交易,双方见面后,吴某某支付给徐某某200元作为嫖资,随后两人就相伴进入房间了。

本以为这就是一场再寻常不过的交易,徐某某办完事就可以拿钱走人,从此两人互不打扰。可没想到的是,这个吴某某实在是不行,2个小时的时间,徐某某尽心为其服务可吴某某却没有一点反应,这让徐某某十分不耐烦,要知道2个小时的时间换做平常,她已经可以接好几单生意了。

徐某某见吴某某确实不行,便准备起身离开,但因为徐某某一直秉承着“服务至上”的原则,且鉴于此次交易确实没有完成,徐某某遂提出:“我退还你130元,我就走了,我已经尽力了!”

可吴某某怎么会愿意让徐某某离开呢?这可折损了他作为男人的面子,于是他说:“你不需要退钱,留下来继续服务即可。“说罢,便把准备离开的徐某某一把拉回。

徐某某见此人难缠至极,为了摆脱其束缚,徐某某趁着上厕所的间隙给其老公龙某某打了电话让其前来帮助自己解决这场纠纷。

没过一会儿,龙某某带着平时要好的几个兄弟就来到了徐某某所在的房间,龙某某瞪着吴某某说:“你出来一下,有事情跟你说。”吴某某则表示跟他们没什么好聊的,遂呆在床上没有动。

可龙某某方毕竟人多,他们可不听吴某某的说辞,强架着吴某某出了房门。“你自己不行,怪谁!况且我老婆已经给你退钱了,还不满足吗?”龙某某出门后就开始斥责吴某某,吴某某听到这话,火气一下就上来了,抱住龙某某就开打。

随后,龙某某及其兄弟见吴某某这么不识好歹,遂拿出小刀,开始对吴某某进行捅刺,捅刺部位遍及吴某某全身,吴某某被捅刺后忍着剧痛,慌忙逃离了现场,龙某某一行人见吴某某身上被血迹沾染,生怕继续打下去会出大事,便停下了追打吴某某的脚步。

事后,吴某某受伤后到医院治疗,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吴某某的死因系被锐器作用右前胸致肝破裂,失血性休克,并多发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当日,龙某某及其相关涉事人员就被当地警方抓获了。

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龙某某等四人,请求法院对其从严惩处。

可为什么龙某某等四人造成了吴某某的死亡,却被判处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呢?

对此,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两者的判定标准: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区分不仅仅要看结果,更主要在于被告人的主观意图。

主观意图是伤害,即使被害人死了也是故意伤害罪,加重情节;主观意图是杀人,即使被害人没死,也是故意杀人,未遂而已。主观意图不是仅看被告人的供述,而是要结合作案场景、打击手段、常情常理等综合分析。

鉴于此案中,龙某某等人本意只是帮助徐某某解决纠纷,并未想伤害吴某某;只是到达旅馆后,吴某某却主动出言挑衅,以至于双方发生争斗。

虽然龙某某等人对吴某某进行了捅刺,但在吴某某逃离后,龙某某等人并未再对其进行追打,由此看来,龙某某等人的主观意图并非杀害。

故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龙某某等四人,并无不当。

那么龙某某及其相关涉事人员应该如何量刑呢?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鉴于龙某某等人在伤害吴某某的前提下致其身亡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中的加重情形,故应该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其余三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到十一年不等。除此之外,龙某某一方还需赔偿吴某某家属194215.38元。

@熊小二看世界 :

龙某某及其妻子试图通过钱色交易活动来挣钱本身就不合法,最后还因为交易纠纷问题,不仅没挣到这不合法的钱,还倒赔进去19万余元,这真是现代版的“竹篮打水一场空“了。

更严重的是,龙某某现在还犯了事儿,进了监狱,这个家庭的未来实在让人看不到一点光亮了。

所以说,不合法的事咱别去沾,别去碰,不然不知道哪天就引火烧身了,躲都来不及躲!

#头条创作挑战赛#

“我要撤案”。浙江杭州,袁某上午刚报警称自己被人强迫发生关系,下午就找到警方要求撤案,说自己和他人发生关系是自愿的。最终袁某自己被判刑了。(来源: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天晚上,男子李某邀请袁某陪同客人一起吃饭,席间袁某喝下大量白酒后醉酒。饭局结束后,李某将昏迷的袁某带至某酒店办理了入住手续,然后就独自和客人一起唱歌了。

当晚23时25分许,李某唱完歌回到酒店后,趁袁某醉酒之际与其发生了关系。第二天早上,袁某自行离开酒店,并通过手机收了李某转账支付的1000元钱。

袁某到家后和其丈夫说了此事,其丈夫马某就和袁某一起向公安机关报案了。袁某告知了李某,李某得知后,立即向袁某表示,自己愿意支付12万元,请求袁某去向警方撤案,告诉警方二人是自愿发生关系的。袁某和丈夫商量后同意了,然后就发生了开头撤案的那一幕。

撤案后,袁某收到了李某支付的12万元。

警方认为,上午报案,下午撤案,事情应该没那么简单,于是展开了详细排查。调查后发现,李某有向袁某12万元大笔转账这一反常行为,结合案情分析,警方认为这很可能是一起犯罪后买通受害人作伪证的案件。

随后,警方将李某和马某夫妻俩全部予以刑事拘留,其中李某涉嫌强奸罪、妨害作证罪,马某夫妻俩均涉嫌伪证罪。

经法院一审,认定男子李某趁女方醉酒之际与之发生关系,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案发后又唆使他人做虚假陈述,意图逃避刑责,犯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其认为自己是被马某夫妻俩算计了。并提出了以下疑点:

1、根据袁某工作,其当晚的饮酒量根本不足以让其达到醉酒无意识的状态,其系自愿和自己发生关系。

2、袁某第二天早上醒来后未在第一时间报警,与自己有微信联络并收取手机转账的1000元,该行为根本不是被强奸后的正常反应,与常理相悖。

3、本案不能排除袁某出于掩盖自己不端行为、免遭其丈夫马某家庭暴力等原因诬告自己强奸的可能,亦不能排除马某夫妻俩设局、以强奸威胁自己进而谋取金钱的可能性。

综上,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请求二审改判自己不构成强奸罪,亦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二审法院审查认为:根据酒店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当晚袁某是被李某抱着进入酒店的,次日早上离开时仍走路仍不稳,可以表明其已处于醉酒状态;根据调查,李某向袁某转账的1000元实际为袁某应邀前往陪酒的费用,并非二人发生关系后的补偿;袁某自己未第一时间报警,回到家后再报警,该行为符合常理。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马某夫妻俩也因犯伪证罪分别被判刑。

1、不少人可能认为,女生喝醉了,当时迷迷糊糊的我们就发生了关系,我没有强迫她,她也没反抗,这不是强奸吧?

殊不知,强奸保护的是女性的绝对性自主权,即只要发生关系未经女方同意,就涉嫌构成强奸。你和醉酒昏迷的女生发生关系,经过她同意了么?很明显没有,因为她当时已经不清醒了,无法表达同意,也无法表达不同意,而法律只关心她有没有同意,只要没有就构成强奸。

实践中该种情况经常发生于熟人之间,还出现过一些男大学生抱着“把生米煮成熟饭”的错误心理把喜欢的女同学灌醉,然后和对方发生关系,结果必然是因为犯罪而要遭受牢狱之灾,大好前程也毁于一旦。

2、强奸案报警以后想撤就能撤么?

要知道强奸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哪怕起诉到法院了也可以随时撤案,但刑事案件因为具有普遍的社会危害性,一旦立案警方就要展开调查,最终目的是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所以不存在报案人撤案这个概念,除非经警方调查后发现,确实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情节较轻不用追究刑事责任的,警方才会撤销案件。

3、关于妨害佐证罪和伪证罪。

根据《刑法》第307条,妨害佐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的李某,自己发生了强奸的事实后,企图通过12万元让袁某作虚假陈述,已构成妨害作证罪。

同时,马某和袁某夫妻俩收受金钱后忽悠警方,意图使犯罪分子脱罪,也构成了伪证罪。

李某一时邪念,要坐4年6个月大牢,而其给袁某12万元本想自救,反倒害了自己;马某夫妻俩一时贪念,从受害者变成了犯罪分子,一样要受牢狱之灾,二人出狱后夫妻能不能继续维持都难说。

只能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做事之前一定要想清楚,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许某需要购买河沙,经过他人介绍认识汤某,向汤某购买河沙。许某分别于5月18日、5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向汤某支付了200000元,汤某收到货款后,并未向许某供应河沙。

另查,许某已收到汤某所退购沙款100000元,于是人民法院故判令汤某向许某退还购沙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

汤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21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

许某主张向汤某购买河沙并支付货款200000元,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汤某在一审庭审中承认许某向其购买河沙及收到货款200000元,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双方已达成合意。

汤某收到货款后,未向许某供应河沙,属于违约。许某已收到退款10万元,汤某还应对尚欠货款10万元承担全部责任。

至于汤某收到货款后将钱转汇给檀某并不影响许某与汤某之间合同关系的成立,汤某上诉称该货款系许某与檀某之间由借贷关系转换为砂石预付款无相关证据佐证,人民法院对汤某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基于证人檀某在本案中作出的陈述,汤某可另行主张权利。故对汤某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原告汤某和被告檀某的案件中,原告提交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檀某所做的调查笔录,调查日期为10月27日。

在该份笔录中,檀某承认其收到了汤某转来的全部款项共计20万元,且系由汤某分多笔转至檀某指定的他人银行账户内。

檀某在另外一桩案件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时亦对该事实进行了确认。檀某还对汤某依其指示向他人支付该20万元款项的数额和时间等进行了书面确认。

对于被告檀某主张其已经将案涉款项中的10万元退款案外人许某,原告汤某予以认可,人民法院亦予以确认。故被告檀某还欠原告汤某案涉款项10万元未退还。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檀某收到原告汤某案涉转账款项共计20万元后,并未履行向原告汤某或案外人许某交付河沙的义务,后各方实际已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故被告檀某应依法返还原告剩余款项10万元。

关于逾期退款利息,因双方并未约定具体退款时间,可从原告起诉之日即5月5日起按年利率3.7%的标准开始计算至款项清退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檀某限期退还原告汤某100000元,并按年利率3.7%的标准支付自5月5日起至实际清退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汤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河南信阳,男子为结婚支付女方11万彩礼。谁知,结婚四个月,女子就以男子隐瞒身体疾病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后男子又以支付大额彩礼导致其家庭困难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女方返还彩礼,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肖某与女子郑某经人介绍于10月13日登记结婚,后又于11月12日举办结婚典礼,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

其中,肖某在订婚时支付女方父母彩礼9万元,第一次见面礼1万元,看家费1万元;给郑某购买价值48399元的三金和钻戒;结婚典礼时又给郑某改口费5500元。

谁知,2月,郑某以肖某隐瞒生理疾病,无法完成夫妻生活为由起诉离婚,郑某提供检查单予以否认,但同年5月,法院仍然判决双方离婚。

后肖某以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不久即离婚,女方向其索要大额彩礼,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退还彩礼115500元;退还价值48399元的三金。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实际共同生活,肖某并未举证证明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其本人或家庭生活困难,且在庭审中自认其父亲购买有信阳的房产及车辆,故其要求全额退还彩礼不予支持。

不过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能形成稳定的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已离婚,故郑某理应退还部分彩礼。

1、关于彩礼的范围和金额,虽然女方辩称收到彩礼8.8万元,但两位媒人证实男方给彩礼9万元,故给付彩礼的金额应认定为9万元。

女方另收取的第一次见面礼1万元、看家礼金1万元,均系肖某为缔结婚姻的支出,亦属于彩礼范畴,故女方收受彩礼总金额为11万元;

2、至于双方互给对方的改口费、过节红包及给对方亲属的红包、购置衣物饰品支出,属于按民间习俗礼尚往来的自愿花费,该部分费用均不列入彩礼范围;

3、男方购置的三金及钻戒,系为缔结婚约的赠与,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该部分费用亦不列入彩礼范围。

综上,考虑肖某与郑某已办理婚姻登记、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各自均有一定开支等诸多因素,一审法院酌定女方返还男方彩礼6万元。

一审判决后,女方提起上诉,理由为:

第一、本案二人从拍婚纱照,一起生活长达半年,且男方家在本地还有房产,支付彩礼并未导致其生活困难,不应适用上述司法解释;

第二、彩礼认定数额错误,当天男方虽然支付9万元,但其中2千元为购买礼物的钱,彩礼为8.8万元,见面礼1万元和看家费用1万元不应为彩礼范畴,为赠与。

第三、双方离婚给女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女方为此换上严重的抑郁症,现在还在医院治疗,男方应赔偿女方精神损失费20万元。

肖某则辩解道:

第一、双方虽然登记结婚有四个月,但实际生活仅有两个月,生活时间非常短;

第二、离婚系女方主动提出的,他对离婚没有任何过错;

第三、女方患抑郁症和他也没有关系,他不应当对此负责,除非女方提出证据。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郑某与肖某10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5月经法院判决离婚,故女方是否应当返还彩礼的关键在于对“共同生活”的认定。

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除考虑夫妻是否居住于共同的住所外,还应综合以下方面的情况:(一)夫妻生活情况;(二)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情况,主要是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藉;(三)夫妻履行相互扶助义务的情况;(四)夫妻共同承担对其他家庭成员所负义务的情况。

本案根据离婚判决查明的事实,以及庭审中郑某陈述的相关事实,可认定郑某与肖某实际共同居住时间仅有两月有余,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当事人之间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及相互扶助的义务均较为有限。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到双方的感情稳定程度、结婚时间的长短、生活联系的紧密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女方返还6万元并无不当。

女方作为一审被告在一审时未针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向肖某提起反诉,其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上诉主张不属二审审理范围。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信阳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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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彩票站老板规定,打错彩票产生损失的,员工负责掏钱。一天,一张“错票”意外中奖,女员工便拿着去兑了9万余元。老板得知后却说奖金是他的,通过起诉将钱要了回去。

(案例来源: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艾某是一家彩票站的出票员,在她上岗之前,彩票店的老板就告知她,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她打错了票导致顾客不要而产生损失的,由她负责,她需要掏钱填平损失,每天工作完成后一天一算。艾某接受。

之后,在工作中即便艾某分外注意,但因为数字繁多,彩票类型也不一样,艾某也避免不了偶尔出几张“错票”;而一旦没人要,她就只好自己承担损失。

一天,一位老顾客来买彩票,艾某一不小心出错了票,老顾客当即表示不要,并拒绝支付这张彩票的钱;店里别的顾客也都不要这张票。

艾某只好像之前一样,将这张“错票”放到一旁,自己承担损失。

然而当天下班后,艾某突然发现这张“错票”竟然中了奖,于是她在把这张“错票”的钱补给老板后,就拿着彩票离开了。

后来,她拿着彩票领了11万多的奖金,最终到手92800元。

然而这事儿后来被老板知道了,彩票店老板当即向艾某索要,说那奖金是他的,让艾某归还。

艾某当然不同意,彩票店老板就将艾某告上了法院,要求艾某归还奖金。

艾某觉得这彩票店老板就是无理取闹,但结果令她意外,法院竟然支持了彩票店老板的诉求,判决艾某还钱。

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主要的原因有两点:

第一,该彩票店与彩票发行中心签订的是代销合同,彩票店的主要盈利点是一定的代销费。在代销过程中,彩票店需要向彩票发行中心缴纳一定的押金和销售保证金。

在销售前,彩票店需要先在彩票设备账户中预充值,才能进行彩票的销售。

也就是说,只要一出票,这张彩票的钱就从店老板充值的预存款中扣除了。

因这张彩票无人掏钱购买,那么这张彩票的所有权就是属于店老板的。

那属于店老板的彩票中了奖,奖金自然也应该是店老板的,而非女员工的。

那可能有人会说,女员工后来不是掏钱将彩票买下来了嘛,那彩票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女员工了。不然,按照这个逻辑,那是不是所有售出的彩票,所有权都还属于店老板,中了奖也都是店老板的?

这就是接下来要说的第二点,女员工支付彩票钱的时间。

购买彩票是一种机会合同,在开奖之前彩民花钱购买,谁掏钱彩票的所有权就归谁。当然,自愿转让所有权的另说。

这张“错票”在开奖之前的最后一秒,也无人花钱购买,所有权自然一直属于店老板;而女员工掏钱,是在开奖结果已出,已明确中奖之后。

女员工在这种明知中奖的情况下,再“购买”中奖彩票,法院认为这一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利益,应当视为无效。

也就是说,在这种“彩票已不能购买,不符合购买条件的情况下”,女员工未经“原彩票所有人彩票店老板”的同意,出钱“购买”彩票而获得所有权的行为,是无效的。即便她掏了钱,这张彩票的所有权依旧是店老板的。

因此,这张彩票中得的奖金,也就应该属于店老板,而非女员工。女员工私自将原本属于店老板的钱拿走,就涉嫌侵占,应当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奖金属于彩票店老板,让女员工还钱。女员工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维持了原判。

不过,说真的,虽然这钱应该是彩票店老板的,但多少让人感觉有些不舒服。有一种损失都是员工的,好处都是老板的错觉。

你说,如果女员工只是像往常一样,填平损失,根本不知道这张彩票中了奖,在付过钱后才发现中了奖,结果会不会不一样呢?

我是@不染的时光 此事大家怎么看?

河南济源,孙某与成某、陈某,都是未成年人,三人相约饮酒,后因孙某酒精中毒,经救治无效死亡。孙某父亲孙某2,将成某及其父母高某、成某2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08041.65元。

(来源: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某死亡后,陈某家人已自愿支付11万元,与孙某2家达成和解。成某家人只支付1万元,给孙某2家,双方没有达成和解,故孙某2只起诉了成某及其父母。

孙某2提出,成某等三人到饭店吃饭,喝了10余瓶啤酒,后一同到成某家过夜,其间发现成某家有白酒,又喝了约两瓶,酒后均在二楼成某房间睡觉。

次日,孙某2多次给孙某打电话未果,到下午2点成某接听,告知孙某喝多了,还在睡觉。

孙某2即赶赴成某家,发现孙某昏迷不醒,且手、脚等多处发黑,将孙某送医治疗多日后死亡。

成某及父母称,孙某的死亡是孙某2的监护不力所致,其对孙某的死负全部责任。三个孩子喝酒差不多一样,相互也没劝酒,互不侵权。成某没侵权、无责任。

而且,孙某在医院按酒精中毒治疗19天,未愈出院,说明孙某根本不是酒精中毒,孙某死后也未作死亡鉴定,死因不明。

因此,成某及父母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成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已满16周岁,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对尚未清醒的孙某,未进行必要照看或告知家人,导致出现严重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当晚三人饮酒后留宿成某家,明知成某属未成年人,酒后带人回家住宿,次日发现成某清洗床单后仍未主动管问,致孙某未能得到及时救治,成某2等作为成某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确定成某、成某2等对孙某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109653.97元。

#普法行动#

因该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仍适用原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因孙某属未成年人,作为其父母的孙某2,没有阻止其饮酒,且一夜未归没有及时找寻,其负有监护义务,应当对孙某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孙某与成某等三人先在酒店饮酒,后又到成某家中继续饮酒,成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已满16周岁,饮酒期间未进行有效提醒、劝阻。

饮酒后,对昏睡在自家的孙某未进行必要照看,也未适时告知自己家人或孙某的亲属,对于孙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成某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为成某当时是未成年人,作为其父母的成某2、高某负有监护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确定成某及其父母,对孙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对于成某的赔偿比例,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欢迎关注@张律法谈,关注身边事,法眼看世界。

当年ofo的戴威以一大推共享单车作为动产抵押给天猫,获得了17.66亿元的融资。

在2月,他们先后两次将一定数量的共享自行车分别抵押给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蚂蚁金服100%持股公司)和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其中,抵押给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4447572辆共享自行车,被担保债权数额为5亿元人民币;抵押给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的共享自行车数量未披露,被担保债权数额为12.66亿元人民币,两次加起来总共17.66亿元。

如果按照444.75万辆共享单车融资5亿元计算,每辆共享单车的抵押价值也只不过是112.5元左右,就看起来是挺便宜的,但是熟悉共享单车的人都知道,这些共享单车放在外面压根就不值什么钱,这些共享单车随时有可能被城管扔到共享单车坟墓里面去,或者被一些人撬开锁之后成为私有财产。

对于这些潜在的风险,我相信天猫肯定是知道的,那为什么他们还愿意借给戴威这么多钱呢?其实就是为了入股ofo,入局共享单车市场罢了。

但估计连天猫都没想到的是ofo火得很快,但哑火也很快,在那会ofo是相当火热的,曾经是共享单车的两个头部厂家之一,用户量、日流水都非常可观,但最终戴威的情怀还是扛不过市场的变迁,最后头部的摩拜单车卖身给美团,其创始人胡纬炜拿着15亿元左右全身而退,而ofo的戴威还在硬扛,但最终还是扛不过去了。

从开始,ofo就开始出现资金链问题,9月,因拖欠货款,ofo小黄车被凤凰自行车起诉;10月至11月,ofo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等多个法院的多个案件中列入被执行人名单,涉及执行超标的5360万元;此外ofo还有大量的用户押金至今还没有退回。

在ofo糟糕表现的背景下,天猫也深受其害,当初借给ofo的钱虽然大部分都拿回来了,但是至今仍然有很5亿多元没有拿回来,这不天猫现在也开始向戴威讨债了。

12月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ofo关联公司上海奥佛合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方灵动(北京)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12月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ofo关联公司上海奥佛合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方灵动(北京)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根据公告内容显示,原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判令ofo运营主体公司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约5.38亿元,被告ofo创始人戴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不过按照目前ofo的处境来看,天猫这个钱估计十有八九拿不回来了,因为目前ofo还拖欠大量用户的押金,截至今年上半年,至少还有1400万人在排队等候退押金,如果按照每名用户199元押金计算,ofo还拖欠的用户押金至少达到27亿,在用户押金没有退清之前,其他企业借款都得往后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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