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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学历认证报名中级会计师 高级会计证报名资格条件

时间:2022-06-08 05: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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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学历认证报名中级会计师 高级会计证报名资格条件

疫情防控政策突然调整,代理律师无法进入昆明中院开庭。法官、代理律师、当事人选择三方席地而坐。

任律昨天也因为疫情等各种突发情况影响,法院已经临时取消两宗庭审。

多点包容,少点被负面情绪影响,每个人都不容易。

#加拿大移民# 加拿大好找工作吗?陪读可以工作吗?请关注本篇文章。

乐逍遥YUL

#我的生活日记# #打卡我的好习惯##家长讨论中心# 《在加拿大陪读可以工作吗?》有家长问如果陪孩子来加拿大读书可以工作吗?工作好找吗?首先如果家长是陪读签证入境的,法律规定是不能工作的,持有效学习许可的留学生业余时间可以工作。现在加拿大劳动力市场短缺,不久前政府发布了临时政策,留学生可以课余时间无限制地工作,以前规定每周最多工作20小时。家长如果想工作,需要申请工作许可,过批了才可以工作。申请加拿大工作、学习签证最重要的要求就是要过语言关,英语水平中级以上,需要参加加拿大政府认可的语言测试,通过 “雅思” 等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两年,过期需要重新考试。如果英语或法语流利,留学生或新移民在加拿大找工作没有问题。建议找第一份工作不要太挑剔,有加拿大半年以上的工作经验非常重要,一旦有了加拿大本地工作经验,就可以跳槽,直到找到自己心仪的工作。我在中国、法国、德国、加拿大都学习生活过。发现加拿大的工作机会是最多的,40岁以上也很好找工作,条件是外语过关,最好有一个加拿大本地文凭,有一定的加拿大工作经验。希望以上介绍对大家有帮助,欢迎关注转发。

殡仪官

男人摘掉了黑色的布罩,借着月光打量整个房间,他看着门口和窗外站着的民警和武警,咽了口口水,侦查员出去后把门锁好,民警和武警站在门口和窗口,把守这间屋子。

平房外还站在一位壮实的男人,只见侦查员出去后,和他汇报了情况,“嫌疑人刘涌已经安置妥当,现场有200多名民警和武警持枪把手,门口由专人控制”。

走在漆黑的小路上,男人仰起头看向漫天星辰,“黑夜要过去了,黎明即将到来”。

绝密行动

时间往回倒退到1999年10月下旬,沈阳市嘉阳

执法人员回到车前,还没还得及上车,就被宋建飞等人殴打,其中,郭金喜被刺了3刀致残,张军的眼睛被打了一拳。

不仅如此,刘涌在南市农贸大厅二楼有一家烟草店,他不许其他店家卖黄山、云雾山香烟。可王永学并没听,依然卖这两款香烟。

1999年10月5日,市场刚开门,王永学就被人从身后砍了一刀,随后又被围殴踢打,最后因肋骨刺入心脏,当场死亡。王永学的妻子投告无门,却还被人屡屡警告。

刘涌如此胆大妄为,究竟是谁在暗中暗中保护刘涌?

黑色保护伞

根据侦查员探回的信息,沈阳官员腐败的内幕也被随之揭开。

杨局长等人虽然之前也有猜测,但证据摆在眼前时,他们都沉默了,这份名单里,除了高层的领导,还有一些昔日的战友。

会议室一片静寂,最后,杨局长打破了异常的沉默,“他们是社会的蛀虫,我们一定要把他们统统清扫干净!”

和刘涌有关系的有市长,局长,银行经理,甚至还有警察等等。

长长的名单压在刘涌扫黑专案组会议室的每个人身上,这些人拿着国家的钱却不办实事,放任刘涌等涉黑人员破坏社会秩序,欺压百姓。

此时,距离第一次会议已经过去了大半年,杨局长等人已经掌握了3起是刘涌主犯的案件,涉案人员高达50多人。

杨局长揣着厚重的汇报书去人大常委、市委、市政府做汇报,这是他们抓捕刘涌前必须做的工作。

抓捕

杨局长原计划是在7月10日行动,但刘涌这伙人似乎也察觉到异常,竟然频频出现异动,为了防止刘涌等人有出境的可能,杨局长提前到7月1日晚上,准备打他们一个措手不及。

沈阳公安局抽派了许多优秀的干警前往不同的地方,等待时机,将这伙人一网打击。

“行动!”

一时间,沈阳各地不同的娱乐场所、小区房内进入了大批民警,雷厉风行的民警按住了这伙犯罪嫌疑人,刘涌黑社会集团的主要成员全部抓捕到位,除了刘涌。

身在指挥部的杨局长等人得知这个消息,表情异常严肃,辛苦布局多年,却功亏一篑。

原来,刘涌当晚在歌舞厅给手下人打电话却没人接,察觉异常的他去了洗手间,侦查员一直盯着门口,却迟迟不见人出来,进去一看才知道刘涌跑了。

一直守在刘涌车旁边的侦查员接到消息也傻了,“车还在啊”,坏了,刘涌肯定是坐别的车跑了。

沈阳公安局召开临时会议,分析刘涌逃窜的方向,同时发布通缉令和加紧对刘涌家人的监控,几天后,监控刘涌妻子的侦查员来报,“她去了黑河”。

黑河公安局得到消息后,立即将刘涌的信息下发至各个局里,同时加大了海关的检查力度,7月11日,刘涌落网。

于副局带队连夜前往黑河看守所,将刘涌押回他们提前选好的秘密地关押。

自从沈阳公安局公布了刘涌的通缉令,杨局长也受到了各方面的压力。

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在于副局押解刘涌回来的那天,上万民群众手举横幅、鲜花站在道路两旁迎接他们,有些被刘涌等人欺压过的人们看到这一幕都落泪了。

上百面锦旗送入沈阳公安局。

审讯

初到关押地的刘涌虽有些惶恐,但很快就冷静下来了,他知道有人一定会救他,于是闭口不言。

审讯的民警一直给刘涌做思想工作,不动声色地摧毁他的心理防线,让他意识到想保他的人都自身难保,不久后,刘涌终于承认了他的所有罪行。

根据沈阳公安局收集到的信息,刘涌集团共作案42起,致死致伤42人,非法藏匿枪支13支,凶器26把。

2002年4月17日,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可刘涌却不服,继续上诉。

刘涌的3位辩护律师抓住一切漏洞,加上刘涌家人为其到处奔走。8月1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刘涌死刑,缓期2年。

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刘涌提审。

早在刘涌被捕时,中纪委就叫杨局长到北京汇报沈阳的具体情况,2001年,臭名远昭的沈阳“慕马”案迁出了100多人,刘涌再也没有保护伞了,杨局长对提审充满了信心。

12月18日-22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二审判决,判处刘涌死刑,并立即执行。

22日上午11点,刘涌被法警押解着抬了出来,到了锦州殡仪馆,针管里充满了致命药物,尖锐的针头刺破了刘涌的皮肤,药水推入刘涌体内,注射过程中刘涌表情镇静一言不发。

10分钟后,刘涌的尸体被抬进了黄色盛殓匣内送去火化。

刘涌创立的嘉阳集团也被彻查,最后化作乌有。

湖北省十堰市熊某诉XX区政府逼迁行为违法案,将于11月18日14:30在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线上开庭审理!(由李顺华律师、段双双律师代理)

诉讼事由:

委托人在湖北省十堰市XX区拥有合法房屋,政府因XX项目需对委托人的上述房屋实施征收。

3月至4月期间,XX区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XX指挥部拆除了委托人房屋所在区域的水电设施,且用建筑垃圾堵塞了通行道路。

委托人认为,XX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的断水、断电及堵路的行为系违法逼迁行为,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委托人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XX区政府组织实施的逼迁行为违法,判令XX区政府将委托人房屋所在区域的水、电、道路恢复原状。

山西古交,有矿工反映,古交煤焦集团平定窑煤业井下8号煤层在未经审批规划的情况下长期违规生产,该矿工组织临时旷工在井下生产作业,将项目分包给吴姓、徐姓的两个大小包工头,每班7名旷工进行两班倒,这些旷工煤业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无证上岗,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古交应急管理局称正在调查。(信息来源:二三里资讯)

#高律道法#

根据法律规定,煤矿企业生产作业必须具备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只有在证件齐全的情况才可以按照规划进行开采,超规化、无规划开采均属于违法行为。

中古交煤焦集团平定窑之所以铤而走险长期违规生产,与背后的巨大经济利益是分不开的,同时也必然形成了一条非法开采、运输、销售的利益链条,这是直接获利,而且不用交税。在此期间,相关责任部门是否存在监管缺失的问题?又或者是包庇纵容呢?这需要古交政府部门进行调查。

根据《刑法》343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则是3到7年,并处罚金。如果这是古交煤焦公司的行为,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很可能构成本罪,同时对于该公司可以判处罚金。

另外,通过检索发现,7月26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山西古交煤焦集团有限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案号:()晋01执604号,执行标的:189576656元,申请执行人为山西融金振兴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而古交煤焦集团持股56.6%的大股东(执行董事)王月明也被太原中院限制高消费。那么,古交煤焦集团的高额债务,是否是平定窑违规开采的直接原因呢?

#山西# #山西头条# #山西古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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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律道法】一起说道说道生活与时事中的法!

昨天在面试一个高级java开发工程师时,我问到了关于Hashmap线程安全问题,他竟然和我说:不好意思,这个问题我没有背。我一下就惊呆住了[捂脸]

我是实在理解不了,这种问题需要背?难道一个java高级开发,写代码从来都不考虑线程安全的问题?难道不知道ConcurrentHashMap的存在吗?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大家都喜欢去背题了,我觉得这样非常不好,我们想要让自己去成长,一定是从平时的一点一滴去积累,去理解了,而不是在面试前,临时抱佛脚,咵咵一顿背,这样即使你背的滚瓜烂熟,它也不属于你自己,你只有花费时间,花费精力,去理解它,去领悟它,它才真正的属于你自己,有好多人说,某个技术点,我之前看过,但是时间长不看就会忘,你之所以会忘,就是因为这个原因,你看的时候就是想把它背下来,而没有想怎么去理解它,怎么去领悟它,它就不属于你自己,那你时间长了肯定忘。

如果想面试初级中级,你依靠去背题,或许能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但是你如果还想在往上发展,做到高级或者高级以上,你还是去背题,那你一点戏都没有,你一定走不远。

大家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握手]

四川乐山,男子入户侵犯女子,在女子求饶后放弃。离开前,他逼女子拿出40元打车费,结果这40元换了有期徒刑和6000元罚款。

(案例来源: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女子赵某是四川省乐山市人,在一家饭店当服务员,平日下班较晚,经常是夜里十点钟才到家。

这天晚上九点多,赵某做完饭店里的工作后,按时下班回家,但她并不知道的是,男子黄某一路尾随、欲行不轨。

赵某的老家在乐山市的下辖乡镇,她一个人在市里打工,没什么亲人朋友,独自租住在一间小出租屋里。

黄某穿街过巷、登楼入室,一直没有找到下手的机会,等到赵某到家开门后,黄某从后面跳出来,强行进入了赵某的家中。

进入房间后,黄某采取打耳光,使用板凳、锤子等工具相威胁,逼赵某就范,准备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

赵某从来没有经历过这种场面,一下子就吓哭了,她苦苦哀求黄某放过自己。声泪俱下之下,黄某动了恻隐之心,主动放弃了自己的侵犯行为。

就在黄某准备转身离开时,他想起现在夜深了,最后一趟公交车已经停运,摸摸口袋,身上无钱,黄某便再次逼迫赵某拿出40元的打车费,之后便扬长而去。

想到黄某可能去而复返,考虑到自身今后的安全,赵某果断报警,第三天上午,黄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眾生法相 )

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

黄某尾随妇女进入家中,并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欲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这已经构成强奸罪。但后来因为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这是犯罪中止,依法可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的普通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黄某主动中止犯罪,量刑标准应该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强奸罪,黄某逼迫赵某拿出40元现金,这也已经构成抢劫罪。

黄某实施抢劫的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可他最初是以强奸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宅,在主动放弃强奸犯罪后,因为身上没钱打车,才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故而不构成入户抢劫。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外加黄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这依法也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一审后,对此案作出了宣判:

黄某因犯强奸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一审宣判结果出来后,控诉机关对此提出了抗诉,他们认为黄某的抢劫行为就是入户抢劫,原审量刑畸轻,应当依法改判。

那么控诉机关提出如此抗诉,它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其实争论的焦点,就在于对“入户”非法性的认定上!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有这样的明确规定:

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本案中,黄某以强奸为目的入户,这就是“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为目的”,他在户内中止强奸行为后实施抢劫行为,理应被认定为入户抢劫。

最终,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抗诉机关提出的抗诉理由,依照我国《刑法》第263条、第236条、第24条、第67条、第69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25条之规定,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因为抢劫40元的打车费,换了的有期徒刑和6000元的罚款,这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法律是不可触碰的底线,它至公至严,只要伸手就必然被抓被处罚,不存在任何的徇私行为,我们最好的便是奉公守法,切莫伸手试探!

对于黄某的这个案例,大家怎么看呢?欢迎下方评论留言。

法者,天下之仪也!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

【关注@眾生法相 ,为您分享更多真实案例 】

#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打开眼界#

“警察蜀黍,老师打了我! “拘押15天,处罚1000! ”黑龙江哈尔滨市某中学初一学生韩某报警称,自己在学校被班主任关某给打了。 公安机关机关通过调研,确定拘押关行政部门15天,并处罚款1000元。 关某提出不服气提起行政诉讼。 (由来: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查清,11月6日下午12点左右,高二学生韩某因授课不听提议,关某踢韩某的臀部,并拽了韩某肩上的衣服。

可是,韩或是不认同。 抓住她的衣衫,把她拖至一楼的监控室再次批评教育。 可是,韩接受不了,于11月8日向派出所报案。

韩告知警员,他被关在教室和监控室里被殴打。 可是,通过评定,韩没有损害。

据审理案件机关调研,关某殴打韩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即殴打别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之上十日以下拘留,处以二百元之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内拘押或是五百元以下罚款。

按照此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之上十五日以内拘押,并惩处五百元之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寻衅滋事、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损害伤残人、孕妈妈、未满十四周岁或是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三)数次殴打、伤害他人,或是一次性殴打、损害多人的。

因韩某没满14周岁以上,审理案件机关觉得管某的个人行为归属于以上第(2)项,并对治安拘留15天,并处罚款1000元。

这是最高的酷刑。

但是,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了一些问题。 《公安机关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了解未成年,理应告之其父母或是其他监护人参加。 他的父母或是其他监护人不可以参加的,还可以通告未成年儿童别的成年人家属以及他所在单位、居所基层党建或是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代表参加,并记录状况。 的确不可以通告或是通知后不可以参加的,应当在咨询记录中标明。 ”

侦察中,审理案件机关未通告未满十八岁法定监护人在场,做为临时监护人的未到场人员执行监护责任。 审理案件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开展证据调查,违反了程序规定。 因而,以上见证人讯问笔录不能作为此案评定事实和行政处罚的根据。

一审法院最后觉得,审理案件机关对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关键证据不充分,程序违法,应当依法撤消。

韩不服气一审裁定提出上诉。 在这次行政诉讼法中,韩处在第三方的法律地位,但其诉讼权利与民事案件略有不同。 做为第三人,韩也是有起诉权。 )

韩某觉得,关某打人的整个过程被提出问题视频和机关的监控摄像机清楚纪录,关某的提问视频也承认了殴打自己的行为。

即便一审法院不敢相信见证人讯问笔录的内容,以上视频也足以认定存有犯罪事实。 但一审法院在审理环节中,并没有在法庭上播放视频以上视频,而是将有意殴打自身叙述为批评教育。

此外,韩在法庭上明确规定播放视频以上视频,一审法院并没有批准。 这不仅剥夺了韩的证据权,严重违反了程序流程,没法开播证据的关键直接证据,并且一审法院评定案件事实不正确。

事务管理机关揭示了了解次序。 虽然调研本案的警察并没有给予一切信息内容

只有在其父母或是其他监护人不可以参加的情况下,为了能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利益,能够通告别的家属或者其隶属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参加。

但审理案件机关并没有通告这种学生的家长,而是直接告知了相关情况。 此外,在咨询环节中,关联没有在学员身旁,没法执行这类临时监护的责任。

因而,二审法院觉得,审理案件机关对这些学生的了解全过程显著违反法定程序,讯问笔录具体内容不能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 最后,二审法院驳回了韩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裁定。

本案最终决定撤消行政处罚决定,但纵览裁决书全篇,实在是缺憾。

教导学员没问题。 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老师教导学生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 此外,假如是一般的建议,行政部门机关也不应该过多干预。

可是,遗憾的是,在判决中不清楚对国外开展“抨击文化教育”的方式是不是正常的合理的责怪。

此外,从审理的角度来看,韩在一审中提到了有关事务管理机关关联的提问视频和监管视频,认为这俩视频是评定案件事实的重要直接证据,并要求在一审审理之中在法庭上播放视频。

可是一审法院不可以,韩的上诉理由也提到了这个环节。 为何没放呢? 二审法院在裁决书中没有谈及这事。 视频的内容究竟是什么? 为何要绕开这一关键的证据,我们得做一些想到。

指责同学是合情合理的! 可是,其他个人行为都是有程度,不可超过法律框架。 你觉得呢? #普通法行为##哈尔滨头条#

“法官大人,我们根本没发生关系,被判10个月我不服,而且车辆也不是我的作案工具,不该被没收”。贵州黔西南,男子胡某因犯强奸罪被判10个月,犯罪行为发生场所,胡某驾驶的小汽车也被没收了。考虑到判罚过重,张某提起了上诉。

胡某妻子有位要好的闺蜜,王某。一天,胡某背着妻子约王某吃饭,却在接到王某后把车开到了某商场地下停车场,然后向王某提出发生关系的非分要求。王某断然拒绝,但胡某不死心并开始动手动脚,后在王某坚决反抗下,胡某主动放弃。(案例来源: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随后,胡某提出要将王某送回家,王某则提出要将此事告诉胡某的妻子。胡某劝王某,不要将事情搞大,见说服不了王某,只能带王某回了自己家。胡某妻子得知此事后,和胡某一起将王某送回了家,随后三人一起报警了。(这个情节真的有点匪夷所思)

就这样,胡某被刑事拘留了。案情很简单,妥妥的强奸,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小汽车。

这时胡某提出了上诉,有两点诉求:一是自己当时主动停止了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且未造成任何伤害,另外自己还是自首,被判10个月有点重了;二是自己驾驶的车辆属于家庭用车,自己当天开车本意是要接王某吃饭的,犯罪属于临时起意,因此不应该将车辆认定为作案工具而没收。

这个案子有两个关键点:

1、胡某强奸过程中主动放弃,该怎么量刑?

根据《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一般强奸罪的起步刑期是3年,情节严重可以判。

根据《刑法》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再说说减轻处罚。

量刑中有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两个概念,对于普通的强奸犯罪来说,从轻处罚,就是在3-这个幅度内从轻,也就是3-4年。

减轻处罚,就是在3年这个基础上减轻,可以判6个月到3年。本案中胡某自动放弃犯罪,且属于自首,另外考虑到行为的危害性和所造成的后果,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

2、胡某的车辆该不该被没收?

根据《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这里的“供犯罪所所用的本人财物”,一般是指为了犯罪行为而准备的必要的作案工具,最常见的是盗窃犯罪所用的面包车,这个非常典型,市专门用来犯罪的,所以都会被没收。

但胡某的车辆平时主要用途为家庭生活,并非为实施犯罪而事前准备,因此虽然犯罪事实发生在车内,但车辆的确不应被认定为犯罪工具。

最终法院终审判决:胡某有期徒刑10个月,车辆予以返还。

通过本案,大家应该能认识到犯罪行为的严肃性,想可以,但是实施了就不行。胡某觊觎妻子闺蜜,这个想法不犯罪,但一旦付诸行动,且对对方造成实质性的威胁,就购成犯罪了。

所以,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很多犯罪行为都源自一时起意,起意的时候,一定要想想这样做的后果。

对于胡某被判10个月,你认为重么?欢迎留言讨论。

任何战争,痛苦的只有两种人:

一种是士卒,要冒枪林弹雨,冲锋陷阵,流血牺牲每每弹指间;

一种是百姓,要么被搜刮,要么被无辜殃及。

李宗仁在回忆录中,记录他以桂军护国军第二军林虎所部营长之身,参加每一次粤桂战争时,亲眼目睹先遣部队统领黄业兴在淡水与粤军作战过程中鼓励士兵抢劫百姓以提振士气,他说:

当时全国各地军队,因连年内战,任意扩充,既不注意训练,又缺乏饷糈,以致军纪废弛,本军自亦不能例外。有的将领甚至鼓励士兵抢掠以提高士气,我曾亲眼看到统领黄业兴的部队,包围淡水,正在对战激烈时,一部分官兵已勇敢地冲锋到墟场边缘,另一部分尚伏在子弹打不到的隐蔽地方。

黄氏走向前去,用自由棍轻轻地逐一撩着士兵说:“丢那妈,你们还不前去,东西被人抢光啦!”士兵果然笑嘻嘻地弯着身子,向前跃进了。

我才恍然大悟,原来旧式行伍出身的军官,以这种卑鄙的手段来为自己开辟升官发财的捷径,思之真不寒而栗。

黄业兴的部队攻破淡水之后,不顾虑敌人反攻,只一味搜刮商民财物,捆载出墟外拍卖,该地不旋踵已成为一个热门的临时市场。

我曾碰见一位中级军官,从口袋里掏出一对翡翠手镯,碧绿晶莹,光彩夺目,他喜洋洋地告诉旁人说,得之于一士兵之手,价值甚廉,说时洋洋得意而不以为可耻。#我要上 头条#

广东广州,一男子利用周末时间去代驾公司做临时司机,被同事意外发现举报到单位,单位在警告无果后,直接解聘了该男子。

男子认为自己在周末时间做兼职,是合理合法的,单位单方面解聘,违反了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双方多次就此事协商未果,只好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

(案例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先生是广东省广州市人,在一家制造业公司做质管经理,因为工作清闲,周末双休,无事可干的他便想着赚一些外快,于是应聘到一家代驾公司做临时司机。

这种临时司机相当于一种兼职工,只是在周末或假期的时候来开车拉活,周一至周五胡先生正常去制造业公司上班。

刚干了一个月,胡先生在拉客时恰好碰到了自己制造业公司生产部门的同事刘某,两人聊着聊着,刘某得知了胡先生兼职干司机的事情。

刘某想起以前在工作上与胡先生有过矛盾,此时胡先生周末兼职生意红火,更是让他眼红,于是在回到家后,他偷偷给公司老板打了一个电话,将胡先生的事情给抖了出来。

第二天,单位打来电话,告诉胡先生他是全日制员工,即使在放假休息期间也不能对外兼职,要求立即停止,否则便解除劳动合同。

胡先生觉得周末的时间属于自己,想做什么事情,公司无权管理,所以未加理会,继续兼职。

谁知道一个星期后,胡先生收到了单位的解聘通知书,他就这样被公司给开除了。

丢了工作后的胡先生觉得很委屈,他要求单位按照规定赔偿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损失,可单位以胡先生是过错方为由拒绝赔偿。

双方为此事争执不下,胡先生一怒之下将单位告上法庭,希望法官能够主持公道。

(@以讼明法 )

《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根据这一法条,很明显,兼职只能存在于“非全日制用工”之中。这主要是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薪酬的结算方式不同。

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平均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

而全日制用工以月份计酬为主,一般的是8小时工作制,部分公司或单位还会要求员工加班。

胡先生是全日制用工,所以单位有权对胡先生的兼职加以干涉,要求其停止兼职行为也是合理合法的。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说明在我国,全日制用工人员能否兼职,其决定权在于用人单位。

哪怕兼职员工只是在休息时间兼职,且没有因为兼职影响到在用人单位的本职工作,用人单位同样有权单方面解聘。

制造业公司的老板已明确要求胡先生停止兼职,可胡先生不予理会,所以单位在这种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依法行使正当权利,不需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胡先生的诉讼请求!

全日制用工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愿订立的,本身就是用来约束规范双方行为的。之所以会有节假日休息,那是让劳动者能够在紧张的工作中有所缓解,并且让其兼顾到自己的家庭生活。

对于法院的判决,您怎么看呢?是支持用人单位的做法,还是替胡先生喊冤呢?欢迎下方评论交流!

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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