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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有补报名 中级会计师补报名时间

时间:2024-04-08 05: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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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有补报名 中级会计师补报名时间

法院的判决有问题,你认定的标错价,并不排除商家的主观故意,本着契约精神的原则,标错了也要自己承受,不能让善意第二人或第三人蒙受损失……//@以案普法:石家庄,一男子发现价值上万元的打印机,只卖1100元,便下单购买,万万没想到,店家以价格标错为由,要求男子补差价9900元,男子拒绝后,被店家一纸诉状告上法院。(案例来源: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范某某系某某文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事发前夕,文具公司向男子岳某某购买了一台佳能打印机,并通过扫二维码付款方式向岳某某支付货款8500元,岳某某为文具公司出具了收据。随后,范某某让公司的销售将打印机放在某鱼二手平台进行销售,标注的价格是11000元,可万万没想到,销售因为工作失误,直接将价格标注成了1100元。另一边,恰逢王先生想要购买一台打印机,便看到了这台标准价格为1100元的打印机,在和对方销售确定价格系1100元后,王先生果断下单购买,事后也如约收到了这台打印机。可万万没想到,5天过后,文具店发现了标错价格,便联系了王先生,要求王先生退回打印机,王先生予以拒绝。于是,文具公司在多番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告上了法院,庭审中,文具公司表示,由于在和王先生联系时,王先生已经表示将打印机出售给了第三人,无法返还,所以现在请求法院判决王先生归还差价9900元。另查明,一审中,王先生经法院多次通知后,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文具公司花费8500元购买的打印机,进行销售时标价为1100元,显然不是文具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已构成重大误解。文具公司主张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涉案打印机王先生自认已另行销售,依照法律规定,王先生应折价补偿。文具公司诉称实际标价应为11000元符合日常经验法则,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对于文具公司主张返还差价款9900元的诉请,因文具公司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本人应承担20%的责任。对于剩余比例差价款7920元,基于公平原则,王先生应当补偿。一审判决后,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上诉,王先生表示:涉案的打印机并未出售给第三人,出售给第三人系文具公司的虚假陈述,所以不能采纳,一审判决撤销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应当判决双方返还,即:自己返还文具公司佳能大幅面打印机,文具公诉返还上自己1100元购买款。【@以案普法 】1、王先生在一审时没有出庭应付,法院是否可以判决?事实上,这种情况在民事诉讼中称为缺席判决,就是指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就本案而言,王先生经法庭多次传唤后,拒不参加庭审,故符合缺席判决的条件,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任何问题。2、王先生主张自己的打印机并未出售给第三人,是否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由于本案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就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进行举证,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早在一审中,文具公司就提交了与王先生的电话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王先生已经将案涉打印机转卖给第三人,货物也已被第三人提走。王先生虽然在二审时表示文具未出售给第三然,但二审法院认为,王先生前后陈述矛盾,根据证据规定,由其承担对已不利的后果,故案涉打印机并未出售给第三人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3、为何在部分价格标注错误的案件中,法院会支持合同有效?事实上,在类似价格标注错误的案件中,合同都是有效的,不同之处在于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情况。关于这种重大误解的判定标准,必须依据社会多数人的一般认知情况来看,如果标注的价格与实际价格相差过于悬殊的话,是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的,反之则亦然。比如在本案中,打印机的实际价格比销售价格相差过于悬殊,显然不符合正常的市场交易习惯,故可以认定为存在重大误解。最后,对于上述案例,你们有什么看法呢?欢迎留言、评论、交流。#律师来帮忙# #我与宪法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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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一男子发现价值上万元的打印机,只卖1100元,便下单购买,万万没想到,店家以价格标错为由,要求男子补差价9900元,男子拒绝后,被店家一纸诉状告上法院。(案例来源: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范某某系某某文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事发前夕,文具公司向男子岳某某购买了一台佳能打印机,并通过扫二维码付款方式向岳某某支付货款8500元,岳某某为文具公司出具了收据。随后,范某某让公司的销售将打印机放在某鱼二手平台进行销售,标注的价格是11000元,可万万没想到,销售因为工作失误,直接将价格标注成了1100元。另一边,恰逢王先生想要购买一台打印机,便看到了这台标准价格为1100元的打印机,在和对方销售确定价格系1100元后,王先生果断下单购买,事后也如约收到了这台打印机。可万万没想到,5天过后,文具店发现了标错价格,便联系了王先生,要求王先生退回打印机,王先生予以拒绝。于是,文具公司在多番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告上了法院,庭审中,文具公司表示,由于在和王先生联系时,王先生已经表示将打印机出售给了第三人,无法返还,所以现在请求法院判决王先生归还差价9900元。另查明,一审中,王先生经法院多次通知后,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文具公司花费8500元购买的打印机,进行销售时标价为1100元,显然不是文具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已构成重大误解。文具公司主张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涉案打印机王先生自认已另行销售,依照法律规定,王先生应折价补偿。文具公司诉称实际标价应为11000元符合日常经验法则,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对于文具公司主张返还差价款9900元的诉请,因文具公司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本人应承担20%的责任。对于剩余比例差价款7920元,基于公平原则,王先生应当补偿。一审判决后,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上诉,王先生表示:涉案的打印机并未出售给第三人,出售给第三人系文具公司的虚假陈述,所以不能采纳,一审判决撤销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应当判决双方返还,即:自己返还文具公司佳能大幅面打印机,文具公诉返还上自己1100元购买款。【@以案普法 】1、王先生在一审时没有出庭应付,法院是否可以判决?事实上,这种情况在民事诉讼中称为缺席判决,就是指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就本案而言,王先生经法庭多次传唤后,拒不参加庭审,故符合缺席判决的条件,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任何问题。2、王先生主张自己的打印机并未出售给第三人,是否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由于本案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就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进行举证,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早在一审中,文具公司就提交了与王先生的电话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王先生已经将案涉打印机转卖给第三人,货物也已被第三人提走。王先生虽然在二审时表示文具未出售给第三然,但二审法院认为,王先生前后陈述矛盾,根据证据规定,由其承担对已不利的后果,故案涉打印机并未出售给第三人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3、为何在部分价格标注错误的案件中,法院会支持合同有效?事实上,在类似价格标注错误的案件中,合同都是有效的,不同之处在于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情况。关于这种重大误解的判定标准,必须依据社会多数人的一般认知情况来看,如果标注的价格与实际价格相差过于悬殊的话,是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的,反之则亦然。比如在本案中,打印机的实际价格比销售价格相差过于悬殊,显然不符合正常的市场交易习惯,故可以认定为存在重大误解。最后,对于上述案例,你们有什么看法呢?欢迎留言、评论、交流。#律师来帮忙# #我与宪法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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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错是消费者的责任吗?你写一毛就要一毛卖掉!其它都是放屁!有人强迫你的标价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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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事业编出路三

出路一

走职称

近年来,乡镇开展机构改革

把乡镇畜牧中心、农业技术推广站、林业站等县局派出机构都下放到了乡镇

今后如果你学农业、畜牧等专业

完全可以走技术岗

最少可以升中级

职称工资+乡补+车补

待遇比县直好多了

出路二

走管理岗

现在乡镇成立了两中心一站

便民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退役军人站

都是管理八级

只要努力

管理八级可以转为公务员副科

出路三

走职级并行

今年,乡镇事业人员开始职级并行

管理九级

符合条件可以晋升管理八级职员

也可以享受副科级待遇

“禁止手工豆腐坊?”湖南张家界的老周,不会其他手艺,但他做了半辈子的手工豆腐,一直靠手工豆腐作坊为生,让老周没想到的是,他去办理豆制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时,市场监管局却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给了他一张《不予受理通知书》。

(案例来源:湖南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

老周的手工制作豆腐小作坊已经开了很多年了,以前有个营业执照就行,也没有要求办什么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但现在市场越来越规范了,老周被教育了一番后,决定去办个许可证。

事发这天,老周拿着《请求办理豆制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报告》和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来到市监局,他把材料递给窗口的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

老周不懂其中的门门道道,以为把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等一交,市监局就会给他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可万万没想到,工作人员以老周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给了他一张《不予受理通知书》。

接过不予受理通知书后,老周傻眼了,不是说都能办许可证吗?为什么不受理自己的申请啊,随后,想不通的老周,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上法庭,并提出了两项诉求:

1、要求法院确定市监局不予受理行为违法;

2、要求法院判令市监局给他发放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

从法律上讲,市监局不予受理的行为违法吗?

《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换而言之,如果老周提交的材料不齐全,市监局应该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内容,不能不予受理,除了《行政许可法》有此规定外,湖南省的规定更为严格,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小作坊许可申请,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综上所述,市监局不予受理的行为违法,法院审理后,也确认了市监局的行为违法。

老周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市监局给他发放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是否能得到支持呢?

老周认为应该得到支持,理由是,手工制作豆腐小作坊历来就有,而且主要以家庭小作坊的形式存在,如果往前追溯的话,豆腐小作坊的渊源,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老周认为,手工制作豆腐小作坊不应被禁止。

但市监局持不同意见,市监局拿出了《张家界市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版)》,文件中写得很清楚,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非发酵豆制品、其他豆制品和除腐乳、豆豉以外的发酵豆制品。

市监局的意思是,他们之所以给老周发了一张《不予受理通知书》,根本原因是当地禁止手工制作豆腐小作坊,老周即便提交了材料,他们也不能给他办理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

老周不服气,老周表示,国家都没有一刀切的禁止小作坊生产,而且湖南省会城市长沙,亦没有禁止豆制品小作坊的生产许可,为什么当地不让豆腐小作坊生产加工?

市监局没有回答老周的问题,但他们从法律层面进行了举证,拿出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证明《张家界市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版)》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老周第一项诉讼请求,确定市监局不予受理的行为违法,但也驳回了老周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判令市监局给老周发放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

一审败诉后,老周不服,又上诉到二审,老周希望二审法院能够改判,支持他第二项诉讼请求,但很可惜,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探讨人心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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