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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级会计 重庆市初级会计考试

时间:2024-03-15 0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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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级会计 重庆市初级会计考试

【#张波叶诚尘涉嫌故意杀人案择期宣判#】#重庆两幼童坠亡案生父作案详情# 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7月2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波、叶诚尘故意杀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要求赔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张波与陈某某于8月结婚后先后生下女儿张某甲(被害人,殁年2岁)、儿子张某乙(被害人,殁年1岁)。4月左右,张波向陈某某提出离婚,同时隐瞒自己已婚有子的事实追求网友叶诚尘。同年8月左右,张波与叶诚尘私下建立恋爱关系。后叶诚尘得知张波有小孩,仍继续与张波交往。2月,张波与陈某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张某甲归陈某某抚养,张某乙在六岁前归张波抚养,六岁后由陈某某抚养。叶诚尘多次向张波表示自己及父母不能接受张波有小孩,两人多次共谋并商定采用制造意外高坠的方式杀害张某甲、张某乙。同年6月,叶诚尘多次通过微信催促张波作案。同年10月,张波、叶诚尘商定以给张某甲买衣服为由,将张某甲接至张波家中伺机作案。10月25日,张波让其母亲联系陈某某将张某甲接到自己租住于南岸区某小区的家中,后因陈某某一直在场而未能作案。同年11月1日,张波再次让陈某某将张某甲带至家中并留宿。次日下午15时30分许,张波趁家中无其他人,将正在次卧玩耍的张某甲、张某乙一起从次卧飘窗处扔到楼下,致张某甲当场死亡,张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波、叶诚尘共同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要求二被告人赔偿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等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张波、叶诚尘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做了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当庭表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严惩二被告人。法庭平等、充分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的亲属、被害人的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群众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照片上,这位头发花白,身着咖啡色西装被警察押送的老人名叫胡启能,要是他身边没有警察,你肯定以为他是一位西服革履的老总,意气风发气质独到。殊不知,他此时是被押送到法院进行最后的宣判。

胡启能,1945年出生在重庆,他经过自己的努力,他从临时工转为了正式工,经过近二十多年的奋斗,他从市供销总社最不起眼的公务员,一跃成为了总社下属重庆市农资公司总经理。

此时的胡启能有些飘了,曾不止一次对着下属夸耀自己的能力,毫无愧疚吹嘘自己最适合从政,对官场所有的规则都了如指掌。他逐渐开始堕落腐化,道德沦丧,彻彻底底成了一只披着羊皮的狼,并且还是深藏不露的“花心大萝卜”。

他通过各种手段来满足自己对美貌的贪恋,甚至还会不知廉耻对身边的女性下手,几乎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

3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贪污1191万元的胡启能进行终审公开宣判,以胡启能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10月28日,对胡启能执行了注射死刑。

1月17日,在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戴军当选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戴军简历

戴军,男,1968年4月出生,重庆江津人,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学位。曾任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1月,任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十几年前重庆的公交车大多数还是上车一元,很多还是月票车,带空调软座椅的中级车上车一块五,不过那时候中级车还是少数。的时候重庆主城公交普遍实行一票制,没有空调的普通车一元,中级车两元,之后普通车越来越少,中级车越来越多。现在主城公交基本上没有上车一元的公交车了,都是上车两元的,而且座椅很多又是硬座椅了,现在新造的公交车座位数量也不如以前的车多。

[翻白眼][擦汗]重庆又一五星级酒店被申请破产重整[点亮平安灯]

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的信息了解到,重庆天来大酒店因资不抵债,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天来酒店的破产重整申请。

“姐弟坠亡案”生父及女友判死刑 生母:不是最终结果 万一改判了呢

法院认为,两名被告的行为突破了法律、道德和人伦的底线。犯罪动机特别卑劣,主观恶性很深,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严惩。

12月28日,重庆兄妹被生父从15楼摔下一案一审宣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波、叶成晨死刑。28日10时30分,从一栋楼上掉下来的孩子的生母陈女士告诉南都,她对一审判决感到满意。

“我暂时感到满意,因为这不是最终结果(他们可能会上诉)。”陈女士说她在法庭上看到了张波和叶成晨。当他们听到死刑判决时,他们没有说太多。

陈女士透露,判决后,法官问张波是否上诉。张博说他会考虑的。然后法官问叶成晨是否上诉,但叶成晨没有说话。陈女士说,她要去寺庙把这个消息告诉她的两个孩子。

南都之前报道说,公诉被告张波和陈于8月结婚后,他们生下了女儿张某a(受害者,死于2岁)和儿子张某B(受害者死于1岁)。4月左右,张波隐瞒结婚生子的事实,与陈某提出离婚,并追查网友叶成晨。

同年8月左右,张波与叶成晨私下建立了恋爱关系。后来叶成晨得知张波有孩子,继续与张波交往。2月,张波和陈同意离婚。叶成晨多次与张波离婚,表示他和父母无法接受张波有孩子的事实。他们密谋多次,同意通过意外坠落杀死张某a和张某B。

11月1日,张波要求陈再次带张某a回家并过夜。第二天15:30左右,张波将正在第二间卧室玩耍的张某a和张某B从第二间卧室的窗台扔到楼下,导致张某a当场死亡。张某 B被送往医院抢救并于12月28日死亡,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被告人张博、叶成晨的故意杀人罪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波、叶成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告陈某申请撤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审理后,依法予以核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波与被告人叶成晨合谋,故意非法剥夺张波的两名未成年亲生子女的生命,造成其意外坠落死亡。张波、叶成晨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张波积极参与共谋,意图将女儿带回家并直接杀死自己的两个孩子;叶成晨积极追查第二名被害人死亡事件的发生,以张波及其家人无法接受张波的子女为由,多次催促张波杀害两名子女,并在张波犹豫不决时强迫张波杀人,最后促使张波直接犯故意杀人罪,这相当于张波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院认为,两名被告的行为突破了法律、道德和人际关系的底线。犯罪动机特别卑劣,主观恶性很深,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严惩。#情感##我要上微头条##生机大会#

“我们只是卖土特产的,这种判决实在接受不了!”重庆一大妈在网上接到150份土特产单位团购订单,对方收到货立即以购买到三无食品为由,将大妈告上法庭,主张退一赔十,即退回货款4499.16元,并赔偿44991.6元。

(来源: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眼CBG)

事情是这样,毛大妈做得一手好菜,毛大妈手艺是祖传的,由于出品都是真材实料,而且价格公道,深受亲戚朋友与附近的街坊好评与喜爱,于是毛大妈的女儿王女士决定顺应潮流,将毛大妈的出品以土特产的方式,在网上售卖,还打出了自己独有品牌。

由于服务周到、价格公道,而且出品都是农村原汁原味的土特产,也没有添加防腐剂和添加剂,所以王女士很快就有了很好的口碑与一群的稳定客户。这让王女士喜出望外。

一切似乎进展很顺利,但因为一张订单,令毛大妈和王女士猝不及防。下单的用户声称,他们是单位团购的,需要从王女士处购买150份土特产,其中50份烧白、50份粉蒸肉、50份豆鼓回锅肉,总共价值4499.16元。

当时王女士很开心,以为自己接到了一个大订单,一定要做到让对方满意,对方以后才会长期过来购买。

于是王女士与毛大妈忙前忙后,做好了这150份土特产,并以简易真空包装的方式将其打好包装,随后就按照对方的要求,给对方发货。

可让王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对方收到货,立即以购买到三无食品为由,将王女士告上法庭,主张退一赔十。

这可把王女士母女俩吓坏,辛苦忙碌过后,不仅收不回成本,还要赔偿对方4万多块,这让毛大妈欲哭无泪,但既然对方已经告上法庭了,也只能去应诉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本案是买家发起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在于买家一方。

买家的证据与主张很直接,就是他收到没有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地址和保质期等内容的150份土特产,即系三无产品,故主张王女士需退回货款4499.16元,并赔偿44991.6元。

《重庆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标明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本案中,王女士给买家发货的土特产仅有简易的真空包装,确实是违反了上述规定,即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俗称“三无食品”。

《食品安全生产法》第148条规定,商家经营销售没有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地址和保质期等内容食品的,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家退回货款并赔偿10倍货款。

10倍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赔偿。

对于买家的指控,王女士承认自己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但自己只是法律意识淡薄,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因此请求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其退回货款,原因是其行为并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且对方有职业打假的嫌疑。

但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事关民生,在食品安全面前无小事。本案中,王女士所销售的食品,经质证,属于“三无食品”。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主张退一赔10。

因此一审法院判定,买家需退回货物给王女士,而王女士需退回货款4499.16元,并赔偿44991.6元给买家。

一审宣判后,王女士不服,遂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也认为,食品安全无小事,故驳回王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笔者认为,无论做哪个行业,都务必要了解哪个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方可实施,毕竟法律绝对不会因为一句“我是法律意识淡薄”而减轻责任,更不可能免除责任。因此懂法,才能更好地守法。

那么大家认为,买家真的是职业打假么?欢迎大家讨论!

十年前重庆公交501路车,当时已经缩线了,原来是北碚到牛角沱,后来缩为同兴换乘枢纽站到牛角沱枢纽站,最初还有上车一元的普通车,后来都换成上车两元的中级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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