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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税法和会计不一致的有哪些

时间:2018-11-22 04: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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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税法和会计不一致的有哪些

我国古代赋税大致包括:田赋、人头税和徭役三部分。

秦朝:田赋极高、人头税极重、徭役沉重

汉朝:田赋较轻、人头税极重

隋朝:沿袭北魏实行“租调制”。租即田租,调即纳帛或布为调。

唐朝:

1.唐朝初年,继承并有所发展,实行“租庸调制”。除租、调外,男子不去服徭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称为庸。这样做既保证农民有较充分的生产时间,也保障了政府的赋税收入。

2.唐天宝年间,唐德宗时,实行“两税法”。规定:每户按人丁和资产缴纳户税,按田亩缴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

宋朝:宋承唐制,征收两税,但附加税繁杂多变,往往超过正税数倍。

元朝:

1.元朝基本上沿袭唐朝的租庸调和两税法,分别施行于北方和南方。

2.但是,元朝有前朝没有过的“科差”,即按户之上下征收丝和银两。

明朝:实行“一条鞭法”,即赋役合并、一概折银。

清朝:雍正帝时实行“摊丁入亩”,即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统一征银。至此,人头税废除了。

拓展部分: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内,农民还需要缴纳农业税。但在党的领导下,于彻底取消了农业税,推翻了压在农民身上的这座大山。农民真正实现了种地不纳粮,甚至国家还给予一定的补贴。

新时期,在党的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政策的指引下,相信将来农民的生活会越来越富裕,乡村也会建设的越来越美丽!

五一放假了几天,我也休息了几天,一放松下来重新再拿起来学就有点费劲儿了。

本来这几天咬紧牙关坚持做做题,7号去考完试就解脱了。现在也不知道要再熬多久。

今天发的是《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老师分了3个部分,第一部分很少,第二部分贼多。

图片得发两条微头条才发得完。

第二部分主要讲增值税法律制度。

唐朝守寡妇女再嫁

1、唐代的主流观点是反对再嫁,但并不禁止再嫁

社会结构一如既往,是指中国自秦朝以来就是一个由农业、农民、工商组成的四民社会。

到了唐朝,虽然国家的具体政策和制度发生了变化,如从一开始的租庸调制到后期的两税法,从九品中的正制取士制度到科举制度。

但这一时期的生产力并没有大大提高,整个社会仍然以小农经济为基础。

而且士农工商核心,以农为基础,各阶层各司其职的传统依然如故。

诚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与社会结构一如既往相适应的是,思想观念上对过去的延续:政治上强调君君臣臣,家庭观念上强调父父子子,针对女性又强调“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而贞洁与再嫁观念作为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几乎是完全承袭过去。

隋末唐初妇女裴淑英说:“妇人事夫,无再醛之理。”唐朝在贞观年间(627)发布了的一道诏令。

这道诏令主要意义在于鼓励早婚和鼓励再婚,关于早婚的问题暂且不予讨论,而关于再婚,从这道诏令可以看出大量信息。

第一是唐初人口凋敝,鼓励寡妇再婚是最直接的增加人口的办法之一,其不得不让位于宗法道德。

为了确保这一法令的顺利实施,唐太宗放弃了以往一对一违反法令的人的一般措施,采取刑事手段,但不愿意执行或执行

无法执行法令的人采取更人性化的措施,如资格、任期等,并奖励积极执行者。不得不说,这种做法是唐朝前所未有的独特创新,更符合一些社会群体的利益。

但相对而言,这种做法也意味着法令没有强制执行,它不是强制法,而是政治家对社会发展的建议和官方立场的指导文件。

因此,在违反这一法令不受刑法处罚的背景下,加上守节传统在过去1000年中的强烈延续,可以想象这一法令对再婚部分的执行。

2、寡妇守寡观念被推崇,但改嫁也无可厚非

唐朝寡妻的再嫁原因有如下几个:第一,因为财产的争夺,夫家不希望无子寡妻得到亡夫的相应遗产,于是无子寡妻被夫家一长辈“强嫁”。

第二,由于法律承认寡妇之祖父母、父母的强嫁权,因而被娘家长辈“强嫁”。

第三,由于法律只规定有子寡妇立志守节时,官府“勿强”,那么对于无子寡妇,官府可依据唐贞观年间发布的诏令,强令其嫁一与鳃夫。

第四,为了生存:在唐朝这个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在社会中下层的劳动家庭如果缺少必要的男性劳动,寡妇想要生存是非常困难的,故而为了生存也只能改嫁。

第五,为了生活:如果是社会中上层的寡妇,生存本不成问题,但有财则凯叙者众,生活会比夫亡之前艰难,俗语说,“寡妇门前是非多”,所以为了更好地生活。#好内容我来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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