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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纳税人转让

时间:2023-08-31 04: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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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纳税人转让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傅佩荣团队旗下“新一代增值税法律分析与方法学研究中心”推出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这是中国第一部针对土地增值税法律政策的详细规范,在我国税收法律政策制定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定义土地增值税

《暂行条例》定义土地增值税为“根据所有权人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土地权利的所有权的变更的税收。”根据《暂行条例》,当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土地权利发生变更时,即加计土地增值税,如增值税税额大于土地变更费用,应当垫付税款;如果增值税小于土地变更费用,乙方应当再补足差额。

二、免征条件

《暂行条例》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的免征条件,主要有以下4类:(1)国家减免或免除土地增值税;(2)土地使用者拥有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除土地增值税收入;(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仅通过安排市场活动或负责人购买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发生的收入与支出平衡,且经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收入或者支出无税收要求;(4)土地所有权发生变更,在变更前24个月内土地使用者购买的土地变更费用非应税收入,应税收入且实际纳税额等于变更费用,应当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定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地权所有权发生变更的人。具体包括:受让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含车位)或者其他土地权利(含车位以外的合同项下财产权)所有权人;因其他合同项下财产或者享有其他权益经改变方式而获得土地使用权(含车位)或者其他土地权利(含车位以外的合同项下财产权)所有权的人;受让或者转让土地承包权人;受让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土地权利且占用土地的用途未发生变化的人。

四、土地增值税税率

《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减税政策是:不管增值税税额如何,只要其他费用相比较而言高于增值税,增值税应当可以减税。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征收率(包括单位土地增值税的税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征收,税收率为1%-5%,具体应当根据土地增值的具体情况确定。

五、征收办法

《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应当由财政部、地方税务部门按税法规定负责征收,不得进行一次性征收。同时,《暂行

序号\t 事项

1\t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凡是纳税人通过出让、货币出售、合同转让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得,均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财产性收入的税率征税,其中,出让方式的土地使用权所得,按百分之七十点五征收其形成的增值部分,同时免征收土地使用权价款的增值税。

2\t该暂行条例还允许纳税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同时,自行计税,增值税自行缴纳,即使该收入未被注册发票也能实现纳税,此时买方除了应当签订买卖合同外,只需准备买方有关证件,房地产证明和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以及纳税责任确认书等即可。

3\t在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时纳税的纳税人,在自行计税时,应当根据土地所有权有关记载内容,准确确定所租赁、出租或出让土地所获取的经济收入,计算出应纳土地增值税金额,向税务机关报送;而在货币出售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按照财产性收入和服务性收入征收相应的增值税,同时免征土地使用权价款。

4\t 对于未经税务机关同意按自行计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仍将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进行稽核,并责令其依法纳税,严格按照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5\t而依照税收法律规定,任何纳税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增值部分必须缴纳增值税,任何税务机关不允许免除对受让土地使用权增值部分的税费征税,如果纳税人未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将其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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