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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包括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科目

时间:2022-11-16 01: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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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包括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科目

#大连检察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五条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大连检察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五条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大连检察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五条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三条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九十五条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每日翻译精炼:

Not everyone supports micro reactors. However, edwin Lyman is the director of

Nuclear Power Safety at the Union of Concerned Scientists, a non profit group.

并不是所有人都支持微反应堆。然而,埃德温·莱曼是非营利组织忧思科学家联盟核能安全部门的负责人。

He called the movement completely unjustified.

他称这一运动完全没有道理。

Lyman said micro reactors would require much more uranium to be mind and

enriched for each unit of electricity then for normal reactors.

莱曼说,微型反应堆需要比普通反应堆更多的铀来处理和浓缩每单位的电力。

He said fuel costs would be much higher, and micro reactors would produce

more uranium waste than full sized reactors.

他说,燃料成本会高得多,而且微型反应堆会比全尺寸反应堆产生更多的铀废料。

A study from Stanford University in Palo Alto, california found that smaller,

modular reactors produce more waste than normal or conventional reactors.

加利福尼亚州帕洛阿尔托斯坦福大学的一项研究发现,小型模块化反应堆比普通或传统反应堆产生更多的废物。#英语#

宗教信仰崇拜,应当单独划出来,归入慈善事业中的“非营利机构法人”来监管,对其收入也要有核算和审计;对相关从业人员也应该纳入职业规范管理,有其统一的纳税法则。

朱知一二优质历史领域创作者

中国富二代在加拿大留学被绑架:意外引出道长父亲,年入上亿

《民法典》中强制性规定的理解。

《民法典》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反《民法典》中有关强制性规定,是否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要区分情况:

(一)违反《民法典》中有关强制性规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

(1)《民法典》直接规定违反即无效。

197条关于诉讼时效的约定无效;497条格式条款无效;506条单方免责条款无效;682条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737条虚构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无效;850条非法垄断技术侵害他人技术成果合同无效;

(2)《民法典》禁止性规定的目的涉及公序良俗。

680条禁止高利放贷;791条禁止建设工程分包、再分包;992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和继承。

(3)《民法典》禁止当事人约定的期间、期限,当事人约定的无效

152条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88条三年诉讼时效的期间;

(4)《民法典》禁止特定主体从事的活动,从事的即无效。

683条禁止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5)标的物为《民法典》禁止流转的或限制流转的,违反规定即无效

1007条禁止买卖人体细胞、组织、器官;

399条(一)至(三)项规定的财产(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学校医院等公益组织的财产)不得抵押;

(二)违反《民法典》中有关强制性规定,可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需要结合其他法律规定及法律事实做出判断

(1)做出禁止性规定的同时,规定了某种法律效果

401条禁止流押,428条禁止流质

(2)强制性规定属于赋权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考虑是否追认、行对人是否善意。

171条无权代理;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504条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538条债权人的撤销权;147、148、149、150、151条规定的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撤销权

(3)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行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违法规定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

502条须经审批的合同,未经审批不生效

(三)违反《民法典》中有关强制性规定,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1)《民法典》明确规定,违反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706条租赁合同备案登记;726、728、734条侵犯承租的人优先购买权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738条租赁合同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合同效力;

(2)需要结合具体法律事实判断行为后果

399条(四)至(五)项规定的财产(所有权不明有争议的财产、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进行抵押的,经审查属于无权处分的按照311条善意取得处理。

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能否实现需要看取得财产人是否有善意。

(3)涉及合同履行的强制性规定,违法它产生违约责任,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597条无权处分买卖合同;612条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无权处分);716条未经同意转租可以解除合同但不影响合同效力。

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

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委员建议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由政府解决# 头条热榜 养老,不仅仅是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问题,也包括非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问题,随着我国老年化社会的快速到来,是一个绕不开的课题。至于养老方案,每年两会都有委员提议,方案也是花样百出。

提到国家养老这个话题有点太宽泛了?国家养老是什么概念?国家是全国人民的国家,我国某一个时代,大多数都是独生子女,尤其是大城市,几代人几乎全部是独生子女,要国家立法一样待遇吗?

说话容易办事难,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区之间差别很大。若全部采用统一的标准,显然是不可能的。再说,国家力气都用来养老了,后续发展怎么办?复杂的事不能用简单的办法处理!

我认为我国的养老一定是多元的,结合我国的特点照顾各地习俗。能居家养老的还是居家养老,这个还是会占绝大部分比例,政府可以提供必要的社区服务,包括医疗,购物,食堂等,现在推行的合作社就有此功能!

再就是市场化养老,政府可以放开政策,鼓励民资,开办非营利性的各种档次的养老机构,托老机构。供有经济能力的老人,按市场规则双向选择。这也会消化一部分的养老需求。

最后就是政府托底的福利养老了,对于没经济能力的老人,政府托底建设养老机构,也可以是互助的方式,把这类老人组织起来,各人力所能及,自助与政府投入辅助相结合,实现养老!

总之,对于我国未来的养老,也不必太过担忧,过分焦虑是不必要的。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也许将来会有现在想不到的辅助方案。现在我们当思考的还应该是如何又好又快的发展!

只要社会发展了,国家富强了,包括养老在内的一切问题都很易得到解决。再说,老年人也不一定是负担,也可能是资源?还是谋发展吧,否则一切都是空谈!你以为呢?#宿迁头条# #学问分享官#

关于胡鑫宇事件的一些思绪

之所以受到这么广泛的关注,

一是,近年来屡有离奇失踪的人,找到了基本是死亡,加上常有小孩失踪,引发了广大群众的普遍担忧。

二是,长期以来,人民身边的腐败问题日结月累,人们已经对相关单位的作风行为司空见惯,形成了基本不信任的共识。

三是,一个事件出来,权威部门总是不及时,给了谣言太多的可乘之机。

胡鑫宇事件是个悲剧,很多孩子及家庭被教育绑架,学以致用,很多的学校教育根本用不上,现代科技如此发达了,孩子压力却越来越大,学校的素质和道德教育与社会的功利主义又是相反,很多孩子一面要做个努力学习的好学生,一面也对社会有了一定的感知认识,有了抵触情绪,没能很好的正确掌握和处理学习和将来走上社会的关系和意识。

曾经状元及第的杨慎因为“大礼仪”事件,被贬发配云南,路上江边留下了醒世名作临江仙:

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是非成败转头空。青山依旧在,几度夕阳红。

白发渔樵江渚上,惯看秋月春风。一壶浊酒喜相逢。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

非盈利单位变成了追名逐利,社会也有病态的时候,学习有用的知识和技能,培养健全的心理才是教育的本意,只剩下追逐名利的高压和应试教育本就是扭曲的教育。

生活本来就是要求我们适应和改造,

教育要我们长创造理想社会的本事,却很少客观全面的教育认识当下社会。

既然改变不了世界,就改变我们自己吧!

祝愿天下善良的、伸张正义的家庭和孩子都能平安健康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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