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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是工商银行不知道密码 工商贷款卡需要设密码吗

时间:2020-07-10 0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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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是工商银行不知道密码 工商贷款卡需要设密码吗

不得不吐槽一下建设银行APP,每次登录要密码不说,没有工商银行方便,工商银行指纹人脸随便来,建设银行APP过段时间总是提示输入登录密码,忘记了密码必须去柜台办理,唯一的途径就是去柜台办理,不能用身份证,手机号码直接在APP上找回,真是无语了,明天去办理了取消资格建设银行卡。

之前听同事说现在开通新的银行卡特别的麻烦,昨晚比较闲,想着还有一张工商银行卡多年未用,会不会已成废卡了,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开通工商银行手机银行,结果多次密码输入错误。一早搜了距离较近的工商银行骑车过去,银行对面是 “四川大学”大门,四川最好的大学之一,红色为基调的大门相当气派,希望女儿以后能考上,扯远了。。。。银行门口有2位保安驻守,要求出示绿码,核酸检测48小时证明,保安又说请打开行程码,我嘟嚷一句,成都是全国疫情最严重的地方,看这个有何意义,保安笑笑说:这是上级要求;进入银行大厅除了一排排工作人员,没啥人办理业务,大堂经理迎面指引我如何在ATM一体机操作及核对身份,几分钟就办理好修改密码业务了。后自己在开通手机银行时查到卡中还有几千元钱,心中一阵窃喜,这一笔意外之财,我又可以犒劳犒劳自己了。。。。。。。

今天被中国工商银行魏县支行的服务暖着了。由于自己不经常用手机银行,致使今天想用手机办理业务时,试了几次密码都不成功,试了几次人脸识别也 使人灰心丧气,看来只有去工商银行让工作人员帮忙了。

我一般对密码一类不感兴趣,都是老婆帮助着操作。我拿着身份证合和银行卡,按照工作人员的介绍,机械地把卡插入机器,到设置密码的环节,我是让老婆设置的,毕竟是年纪大了[我想静静],密码记不住[捂脸]。密码很快就设置好了。老婆前面走,我后面紧跟,这是时,工作人员一再提示我需要帮我做一下账号安全检测。开始我认为是银行又搞什么促销活动吧[捂脸],心里还挺反感。就没有答应。回来的路上,想起来了,原来她们怕我是被骗转账吧。她们把老婆当成“坏人”了。

为魏县工商银行的服务点赞[赞]。

友友们帮我看看,这到底是咋回事?刚刚我下载了工行的电子银行,想查一下自己账户明细,按照提示我填写身份证,然后做到这两步。

它说我用这个手机号曾注册过,我一下子懵了,这是我第一次注册呀!!而且我并不记得我有这个手机号呀,还有注册卡号,和我自己卡号也对不上!!

我试着输入两次密码,都说不对!!

这到底是什么情况?有知道的友友吗?我这心有点慌[捂脸][捂脸]#头条周刊#

#工行南宁分行回应“存款丢失”# 南宁工行回应这属于梁建红的个人犯罪行为,与工商银行无关。但其实目前仅仅是针对梁建红的刑事判决结束了,梁建红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且要求承担损失。但对于受害者来说,梁建红已经没有对剩余1.2亿存款的履约能力,所以他们更需要去赶快提起民事诉讼,诉讼对象就是工商银行南宁分行,要求工行对于梁建红的犯罪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否则这个事情将会一直拖下去,存款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在工行的说明中已经将事情说的很清楚了:“目前司法认定梁某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同时,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我行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将依法合规处理此事,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同时也没有阻止存款人去起诉,但是对于存款人来说,去银保监会进行反映问题估计也不会有结果,还是要走法律程序才能讨得公正的说法。

工商银行南京分行肯定是有着连带责任的,因为犯罪分子梁建红是银行的高管,而且所有的犯罪行为实施都是在银行的办公场所之内,如果银行没有完全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存款事务的处理,那就是有责任。至于存款人是不是因为高息而上当,但是这不能影响工行责任的认定。#南宁头条#

之前德先生反复的给大家讲明,存款一定要在柜台上完成,密码一定不给任何人知道,身份证件一定要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交换,所有的银行存款凭证一定要自己保管。如果每个人能做到这一点,骗子即使用高息,也只会陪着夫人又折兵。头条热榜

手机下载了一个中国工商银行APP,注册账号时居然要输入银行卡取款密码!!这也太过分了,没敢输,APP也删除了。总感觉这APP不靠谱。你们有遇到这样的事吗?

有个事情我很郁闷,大家帮我分析一下到底问题在哪儿?儿子小的时候我用他的名字开过一张工商银行的卡,存了大概3-4万块钱,后面一直没动过,也忘记了卡在哪儿?密码啥情况。今年突然想起来这回事,想着儿子大了,取出来给他吧,结果去银行,人家说根本没有过这张卡,我觉得不可思议,我清清楚楚记得,儿子也记得有这张卡,怎么能没有呢?只有两个可能,第一儿子自己偷偷取出来花完了注销了?这种情况以前他还小,有多大可能自己去注销?第二种情况银行给恶意注销了?大家的经验中,有没有可能查到曾经有这么一张卡以及卡的情况?

“我把钱存在银行,银行把我的账户消掉了,钱也没有了”。工行广西南宁分行,有28名储户将钱以大额存单的形式在工商银行办理了储蓄业务,但是后来发现钱被犯罪分子取走,储户要求银行承担责任,法院则以此案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驳回了储户的诉讼请求。

此案中的关键人物是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梁某,初,梁某对外许诺高额利息,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莫某等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除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在办理完大额存款后支付给莫某(储户)等人每个月4.5%左右的高额存款收益。

梁某还向被害人莫某等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成企业方指定的密码;二是存单必须要在其和企业方、客户方在场的情况下用信封封存,在三方见证下用信封封存好后,三方在封口上签字;三是存单到期后,必须要在三方见证下打开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业方陪同取款;四是将存单封存后,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梁某或企业方代表去核实客户身份。

梁某在被害人莫某等到工商银行办理大额存单时,让时某以企业方代表的名义陪同,要求被害人按时某提供的密码设置存单密码。钱款存入银行后,进行存单封存时,梁某与时某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被害人不备,将真实存单调换。

伪造的大额存单封存后,梁某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获得受害人的身份证原件。有了真实存单、身份证原件和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被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

梁某此种行为是犯罪,这是确定无疑的。但是梁某犯罪的损失谁来承担呢?是储户,还是银行!梁某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取走的钱,是银行的钱,还是储户的钱?是银行是受害者,还是储户是受害者?

我们先说储户和银行的关系,在储户与银行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储户将钱存入银行就是完成了合同义务,银行收到储户的钱之后,怎么处置与储户无关了。等到储户需要用钱的时候,银行将钱与利息交给储户。银行与储户之间,不是保管合同关系,银行不是替储户保管钱财。储户存入银行的钱,就是银行的,储户对银行按照合同有一个债权。

那么,如果储户与银行之间是合同关系,储户将钱存入银行之后,对银行有债权,存款到期,银行就有义务向储户支付利息以及存款本金,否则银行就是违约。

按照银行的说法,储户的钱被盗走,是因为储户自身的过错,储户自己贪图高额利息,将身份证原件和密码告诉犯罪分子,那犯罪分子去柜台取款,银行没有义务进行阻拦!银行假如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是储户的过错导致钱被盗走,那么,银行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不过,对于银行是否有过错,要经过庭审调查才可以得知,法院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对这事根本就不调查,不给储户机会就很难说是正义了。

储户有过错吗?储户过于轻信银行工作人员的外表了!

此案中,除了正常的利息,还有额外的4.5%的月利息,这个利息我认为任何一个正常人都应该产生疑问,不应该仅仅凭借梁某是银行工作人员就应该相信!这就像有个科学家说天上的月亮是立方体,即使是科学家所说,我也不信!因为违反了常识!如果银行有月利息4.5%的好事情,还轮到普通百姓参与吗?银行工作人员的七大姑八大姨估计就可以把这个好事完全给包圆了!

本案中谁是受害者?

通过公开的案件信息,我们得知,是储户和梁某等犯罪分子在一起,犯罪分子用假银行存单替换了储户的真的银行存单,梁某这种行为盗窃行为,盗窃的不是银行的钱,是储户的钱!所以,我基本判断出储户是受害者。

储户是梁某等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学过法律的都知道这个受害者的意义,那就是说,损失应该由储户承担。

银行有责任吗?这个目前信息不足,不好判断。#媒体评“2.5亿存款不翼而飞”事件#

“内鬼转走储户2.5亿元,银行不用承担责任?”近日,工行南宁分行高管梁某某暗箱操作,转走28名储户2.5亿元存款,同时涉嫌诈骗、伪造金融票据证罪等涉案金额达35.6亿元,被判无期。

一审法院对转走2.5亿元存款的行为定性为盗窃,银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储户对此不能理解,认为属于职务侵占,银行应当承担责任。

#安律说法#

1、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定义上,我们可以发现两者之间主要的区别有二,第一,是否利用了职务的便利,第二,盗窃的是谁的财物。

换句话说,如果定性为职务侵占,梁某某非法占有的是银行的钱,这种情况下银行是受害人,银行应当向梁某某追偿。而银行出了这种问题,属于内部问题,对储户而言,储户仍可按照双方的约定要求银行退还存款。

而如果定性为盗窃,那就需要判断盗窃了谁的财物,拿办案来说,一审法院显然是认为梁某某盗窃了储户的钱,这种情况下,储户是受害人,储户应当向梁某某追偿,至于银行在这一过程中存在错过的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也正是因此,双方对梁某某行为的定性争议较大!

2、那梁某某的行为到底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

报道中,梁某某的行为大致可以概括为许以高利找人办理大额存单,随后以伪造存单等银行票证,替换真实存单。

在具体操作中,梁某某在被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单时,让人以企业方代表的名义陪同,要求储户按企业方代表(同伙)的要求提供的密码设置存单密码。在储户钱款存入银行后,进行存单封存时,梁某某与企业方代表(同伙)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将真实存单调换。

随后,梁某某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让储户将身份证原件交给企业方代表(同伙)。企业方代表(同伙)随后携带储户身份证原件、储户的真实存单到银行柜台,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储户存单中的钱款取走。

从案件来看,梁某某确实如受害方所言,利用了其高管身份,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所谓的从报道来看,这种仅仅只是利用了工作过程中易于接触本单位财物,或者熟悉作案环境的便利条件,只能称为“利用工作之便”,而非“利用职务之便”。

法律上所谓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职责,即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也就是说,一审法院认定梁某某实施的是盗窃行为并没有太大问题。

3、最后,不是职务侵占,银行就没有责任吗?

其实不然!

正如前文所说,梁某某虽然是盗窃,但是如果银行存在一定的过错的,储户仍可要求银行承担过错责任。但是银行是否存在过错,这个就需要储户自己去举证了!

这事你怎么看?#315全民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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