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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托贷款委托 信托贷款与银行委托贷款区别

时间:2019-08-29 14: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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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托贷款委托 信托贷款与银行委托贷款区别

成交量的思考…

过去底和顶的成交量一直都是相差十倍,比如底,成交量只有100多亿,而的顶部峰值是千亿。

的顶成交量4000多亿,而的底仅是接近400亿,还不够,的顶约4000亿,底,中,中,底的成交量也是仅400多亿。

顶部超过交易所可记录的值,超过20000亿,甚至接近40000亿,因为中午就己超20000亿,而的底,成交量也就是没有超过3000亿,不是顶,只能算阶段顶,成交量最大也就不超过15000亿,而4.27日前几天的成交量也在5000亿左右,并不是说明这不是底,而是环境真的变了,变的就是投资的渠道起来越少,少到只剩下股市债券,或者说只有权益投资了!

过去的资本市场甚至可以理解为就是一个忽悠的市场,几乎关联的高回报都与地产行业相关,信托,委托贷款,理财等都在前里吃尽了房地产红利,从开始,信托,保险,委托贷款,理财,相关重资产基金等等,在中央防风险的主导下,监管越来越严格,而那些忽悠式的信托,关联银行,委托贷款等几乎全部被清理,以p2p模式的民间借贷类炒钱行业企业也基本清理,而我们的票据市场居然在之前也没有一个统一的交易市场,和发行标准,完全是各商业银行各干各的,而票据市场也因此一直不温不火,甚至全国市场票据业务最大的却是南京银行,可南京银行连16大上市银行都排不上,直到南京银行的票据女王落下维幕,才令人注意到票据市场的不规范。

而如今,因欧美在俄乌冲突中的无底线,瑞士被美裹挟,百年信誉一朝散,国内地产爆雷不断,河南小银行的无底线,信托,委托贷款,理财背后的最大金主地产卖不动,过桥贷款等项目逐渐减少,海外金融形势悲观,区块链币圈骗局层出不穷!比特币市值也大幅缩水。真正可以投资的渠道越来越少,实体店关店潮,互联网内卷,连创投母基金都不敢募资,二级vc就更难,因为一二级市场倒挂,海外上市被美国政治打压,投资渠道己被极端压缩…互联网内卷!中国仅产生三家独角兽企业…

在阵营划分的国际环境下,综合以上各种问题,未来资金换成地产容易,而地产换成资金却是个难题的情况下,在美国家信誉尽失的事实前,各路资金的选择也许才是这次底部成交量如此之大的原因,同比其他资产,核心的权益资产在相对低位,无论内外资而言,预期收益明显高于其他资产,而安全边际也更高。

开曼信托有哪些形式?STAR信托的特点是什么?

开曼主要有四种信托形式:全权信托、固定收益信托、慈善信托和STAR信托。

1、全权信托

全权委托是一种常见的信托形式。由委托人把所有的决策权、经营权、管理权全部从委托人转给受托人,仅仅通过向受托人提供一份意愿书的方式来给予受托人有关收益分配的指引,受托人依据其信托责任来按照意愿书的意愿对受益人派发信托收益。

2、固定收益信托

固定收益信托是一个较为稳健的信托方式。由于其收益相对固定,其一般适用于委托人遗产规划或者是为了使其家庭成员可以有序地获得信托利益的情况。

3、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一般是指为了慈善基金而设立,或者是为了向现有的慈善机构提供帮助,或者是为了慈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4、STAR信托

STAR信托最初的设立,主要是用于商业目的和证券化交易,使信托不拘泥于某一特定的人或某一特殊的目的。STAR信托既可以为任意数量的人设立信托,亦可仅为慈善或非慈善目的设立信托,只要该等目的是合法的且不违反公共政策的。

5、 豁免信托

豁免信托也是开曼的一种特殊信托类型,在根据开曼政府要求支付一定费用后,内阁首脑可以向豁免信托的受托人授予免于征税的承诺,使得豁免信托项下的财产和收益免征遗产税或者继承税。该承诺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0年,自豁免信托设立之日起计算。

STAR信托的特点

1、必须存在的执行人

STAR信托必须要有信托执行人,其是拥有执行信托条款的法律地位的个人或公司实体,但不得是受益人。执行人负责执行信托,且仅有被任命为执行人的主体有权执行信托。这样一来,信托的受益权和执行权就被分离开来了。

2、灵活的设立规则

与英国普通法必须为确定的一个人或一类人设立信托的信托规则不同,STAR信托既可以为任意数量的人设立信托,亦可仅为慈善或非慈善目的设立信托,只要该等目的是合法的且不违反公共政策。

3、灵活的执行方式

与传统信托不一样的是,信托对象不确定、执行方式的不确定或因不具执行性、违法或违反公共政策等原因使信托目的全部或部分无法执行时,不当然导致STAR信托无效:受托人或其他有权主体可依据信托文件条款消除信托对象或执行方式不确定性;若信托文件不可消除的,法院可通过变更信托、制定管理计划等消除。

4、永续性

STAR信托无期限限制,可以是特定期限信托,也可以是永续信托。目前除了STAR信托外,开曼设立的其它的信托均要受《永续法案》所规定的最长为期150年的存续期限限制。STAR信托取消了该限制也让家族通过信托实现世代传承成为可能,避免了信托终止时的税收风险。

开曼拥有成熟的法理、政治、经济背景,独特灵活的金融政策与健全的司法制度,非常适合家族企业和高净值人士在此设立信托、基金或上市架构。

“我莫名其妙收到了385万巨款,莫名其妙地被银行告上了法院。”河南洛阳姚女士称自己在某信托公司购买了300万元的理财产品,年限20个月,现在还没有到期就突然收到了银行385万元的打款。

姚女士收款后感觉非常意外,根据信托公司的规定,这笔信托理财产品应当是1月份到期,而如今却提前了一年多的时间收到了本金和分红。

这笔信托产品的分红有85万元之多,姚女士顿时起了疑心,收到转账后就立即向信托公司的客户经理询问,但对方没有当即回复。

信托公司知晓该情况后,告诉姚女士因为银行操作失误,多打了200多万元的本金给姚女士,听到信托公司的解释,姚女士觉得非常无语。

在打款前,信托公司没有发布任何关于退回本金的公告,财富经理也没有告知给姚女士本金要退多少。

姚女士认为,既然信托公司没有提前公布本金退还的计划,那么姚女士收到的385万元中的300万元本金就应该视为信托公司全部退还的本金。

同时,信托公司在打款后发布的公告,告知投资人仅退还本金的19.3%,明显是事后行为,对投资人不负责任。现在信托公司想要反悔,是没有道理的。

事发后,姚女士也第一时间将多余的85万元退还给了信托公司。但双方对剩余200余万元的本金退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12月17日,银行将姚女士诉至了法院,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银行要求法院判令姚女士返还242万余元及利息。

从法律来看,姚女士该如何处理这一笔投资款,银行是否有权起诉姚女士退还这笔款项?

1.从姚女士与信托公司之间的关系来看,姚女士与信托公司签订了信托理财合同,双方具有合同关系,姚女士所购买的信托产品在这期间的收益和亏损是否告知过?如果该信托产品没有亏损,那么姚女士是可以不退还这笔款项;反之,若存在亏损,那么应当将相应亏损部分退还给信托公司。

2.本案中,银行和姚女士之间是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的,银行是受信托公司委托付款给姚女士,而且付款备注明确注明付信托本金。信托公司与银行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如果银行系操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承担。因此,银行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姚女士存在诉讼资格的问题。

3.本案其实还涉及到信托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违约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信托产品的到期日应当是1月,而信托公司在没有告知姚女士的情况单方面终止合同,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退还本金。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是否可以要求全部退还本金,那么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姚女士可以视为信托公司以实际行动证明自愿退还全部本金。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和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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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上突然收到385万,女子留本金退回85万因“不当得利”被银行告上法庭,银保监介入调查,律师分析案情焦点

家族信托是不是也有风险?

近几年,随着资管新规的打破刚兑以及房住不炒政策调控的趋严,部分以地产项目应收账款抵押权等非标类资产为底层资产的理财型集合资金信托频频出现延迟支付等无法兑现情况。有意向设立家族信托的朋友发出疑问,家族信托是不是也有类似风险?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家族信托与近期无法按时兑现的“理财信托”有本质区别。本文从信托目的、受益人、投资起点、底层资产、信托财产类型、合同期限以及设立运作方式等角度进行了梳理。

信托目的不同

◾理财信托:属于资产管理产品,通过投资于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赚取投资收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家族信托:是唯一被同时赋予资产管理和家庭财富保护、传承等各项功能的金融工具。也就是说,家族信托不仅仅是普通的理财产品,更是一种法律架构安排。在实践中,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主要涉及财富传承、财富规划、资产隔离、遗嘱替代、协议替代、养老医疗、税务筹划、公益慈善等复合诉求。

受益人不同

◾理财信托:仅具有自益性,委托人即为唯一受益人。

◾家族信托:兼具自益性和他益性,受益人应是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充分体现了家族信托实现家族财富保护、传承和管理的核心特征。

投资起点不同

◾理财信托:根据“资管新规”,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家族信托:根据“37号文”,家族信托委托人委托的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底层资产不同

◾理财信托:“资管新规”发布前,理财信托主要投向以房地产项目为代表的非标类资产,因而在房地产行业下行和监管政策趋严的背景下,直接导致了该类理财信托的“暴雷”。目前,理财信托正在向权益资产等标准类资产的管理转型,顺应资产管理行业打破刚兑、净值化管理的发展趋势。

◾家族信托:由券商作为投资顾问的家族信托,在现金资产的管理上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等同类产品,底层资产主要是国内股票、债券等标准类资产。相较于非标类理财信托,家族信托的底层资产更加透明,流动性也更好。

信托资产类型不同

◾理财信托:接受的信托财产类型只能是资金,较为单一。

◾家族信托: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除了较为普遍的资金、金融产品、保单等现金类资产外,还包括企业股权、不动产、艺术品等。

合同期限不同

◾理财信托:根据“资管新规”要求,信托理财等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不少于1年,业务实践中一般存续期限在1-3年之间。整体而言,属于短期投资。

◾家族信托:根据《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调研样本数据显示,家族信托设立期限为永续即无固定期限的占比达58.34%,30年以上的占比12.22%,10-30年占18.13%。可以看出,家族信托的设立周期都比较长,体现出委托人对家族财富的长期投资管理与分配传承规划,以及对家族精神永续传承的美好愿景。

设立运作方式不同

◾理财信托:理财信托严格按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的既定条款来管理信托资金,信托存续期间若要变更合同条款需全体投资人表决。

◾家族信托:设立阶段,完全根据委托人个人意向拟定家族信托合同;运作阶段,委托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受益人范围、信托利益分配比例、分配频率、分配条件等事项。可见,家族信托始终保持了委托人的灵活调整权限,最大程度契合委托人在投资管理和财富分配传承的个性化诉求。

总结

10月,银保监会颁布《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将理财信托划分为资产管理信托,将家族信托划分为资产服务信托。新规旨在通过科学分类使不同信托业务的表述更加通俗易懂、简明扼要,方便全社会特别是信托委托人理解。

综上,委托人无论是投资理财信托还是设立家族信托,都需提高对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的认知,根据自身情况做出合理选择。中泰证券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严谨的资产管理和家族信托服务,陪伴客户财富起航、家业长青!

#众说财经:长寿时代新机遇#信托是以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为基础产生的。正是由于这种信任,受托人就应当忠诚、谨慎、尽职地处理信托事务。

委托人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信托的设立必须有意思表示和财产权转移的同时满足,即有委托的意思加上转移财权的行为。

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之后,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而不需借助于委托人、受益人的名分。

受托人是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和特定目的管理信托事务。受托人不能为了自己和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能从信托财产上取得个人利益,否则就违背了信托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托经理已经成为高危职业!里应外合,当起内奸】

事情是这样的,信托经理林某,协助某犯罪团伙,虚构海发公司对协和医院的巨额债权,采用制作虚假财务数据和医药购销合同、违法开设并控制冒充的协和医院农行对公账户、安排专人在协和医院冒充该院工作人员对虚假债权进行盖章确认等方式,骗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信任海发公司对协和医院的债权真实存在,进而对其融资放款。(详情可见中国裁判网)

我的观点是,信托被坑还得赔钱!

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免责的前提,是任何一个项目应当做到双穿透,向上穿透底层资产是真的。所谓真的,就是程序和法律上应作合法合规。

涉及应收账款的确权,真实有效性是基础条件。

向下穿透至投资者,是否具备匹配能力,销售适当性工作是否合规。

因为所谓,以自己是通道业务,非主动管理为理由,以求免责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举个例子,私募委托信托放贷,最终信托投向非标债权。

私募基金募集,信托只负责放款,其底层资产被定义为合同诈骗或者虚假债权。

即便信托只收取通道费(0.3%),投资者一样可以要求承担部分赔付责任,实际赔偿不止0.3%那么一点。

信托未尽到管理人勤勉尽责,资产端的作假,内奸作祟是本案的根源。

本案中,销售机构只是和信托打交道,只是传递了有限的错误信息,诈骗与销售无关!

而真正了解融资人的是信托,能里应外合蒙混过关,突显该公司内控体系存在严重问题,风险传染是必然!

非标债权作假,一向是一烂就是一锅!

如此生态,怪不得投资者,避之不及。

发表于北京

#华信信托#终于知道委托人和投资人的区别了。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在华信买信托产品,转眼20多年了。第一笔信托产品,起购点是5万,还是刷信用卡买的。当时把钱转到信用卡里面,刷信用卡买信托产品,一下子有2500点的积分。以当时我的消费能力,两年也刷不了这么多,心中很是开心。

想来好笑,买了20多年,竟然不知道委托人和投资人的区别。今天有群友在群里讲华信对于我们的称呼悄悄地发生变化,以前发短信写的是“尊敬的客户”现在变成“各位投资人”。称呼的变化源自董董抡锤后,接任的宋女士上任开始。登时觉得笑话一样,我一直以为自己是投资人,实际上是委托人和投资人的区别傻傻分不清。但是称呼的变化会改变我们彼此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吗?

群里的难友们说,今天华信员工发年货了,大家很气愤。目前华信产品全线停发,产品无法兑付竟然还给员工发年货,我们过年都没心情吃饭了。

但是,站在员工的角度,每天我们去营业厅讨债,他们对应我们也蛮辛苦的。昨天,我站在那里就想,我们每天到华信讨债,根本见不到华信管理层,满眼都是警察或警卫。我们究竟是在惩罚自己还是惩罚华信信托呢?

11月份去华信信托中午还给一个面包和一瓶水,现在中午大家要么饿着要么出去吃饭。昨天把地下室淹了3米的卫生间今天也没听说修好。

【涨知识时间】委托投资和信托投资的区别:

委托投资是信托机构受委托人委托,以其交存的资金向指定的单位、项目进行投资,并负责监督资金的使用和利润的分配。

信托投资是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用自有资金及组织的资金进行的投资。以投资者身份直接参与对企业的投资是目前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一项主要业务,这种信托投资与委托投资业务有两点不同。

第一,信托投资的资金来源是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金及稳定的长期信托资金,而委托投资的资金来源是与之相对应的委托人提供的投资保证金。

第二,信托投资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直接参与投资企业经营成果的分配,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而对委托投资,信托公司则不参与投资企业的收益分配,只收取手续费,对投资效益也不承担经济责任。

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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