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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农商银行商业贷款利率 周口农村商业银行

时间:2022-09-04 22: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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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农商银行商业贷款利率 周口农村商业银行

今天问的周口4s店……说的03 2.0t pro贷款16能落地……结果是首付6w,贷款10w……这样就算16落地了……利息一万多都不算在内的……就想问一下大家,你们那4s店都是这样算落地价的吗?[捂脸]

刚需可以出手,不说价格,单说利率是会反弹的,一反弹你就多出真金白银。#周口头条# #我要上 头条#

秦时明月周口市大秦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地产经纪人

砸下清脆声音,收获家的温暖。感谢信任我的每一位业主!

01:01

21豪华+,现在落地多少钱,坐标周口,首付五万,分期三年,利息大概多少,谢谢啦,

各位能告知一下在河南周口市240劲动思域多少能落地吗 包括利息

买的1代蓝鲸豪华版,按揭,所有利息上路118530

周口21款速腾1.2舒适首付30%含利息总共需要多少落地啊?

#郑州头条# 今天和客户一起来行里签赎楼合同,和客户聊天时发现这个客户真的厉害呀!

客户刘老师,周口的,一直在郑州从事早餐生意。看着不起眼的早餐店但是现在已经给2个儿子每人都买了一套大房子,我算了一下现在2套房子市值600多万,最重要的是都是全款。然后前些年还在华南城买了好几处商铺,虽然现在租金不高,但是也是资产呀!

由于明年他想开一个向谷婆婆八宝粥一样的店面,所以准备让他儿子拿房产来申请一笔贷款。他大概算了一下全部下来投资需要150万左右,主要是装修和人工、房租都比较贵。

他大儿子的房子在金水路名门都房,由于买的大现在能值300多万。虽然可以贷200万,利率也低,但是客户就要100,他手里存款还有60多万。说实话小生意还是挺挣钱的,现金流特别充足,我看他们店里的微信支付宝流水一天都好几千。

还是那句老话,生意做遍,不如卖饭!

河南周口,刘先生拿着盖有银行印章的存单去取款,但银行却表示这张存单不具有真实性,并且相关的经办人也不在,于是拒绝了刘先生的对付请求。

刘先生在打扫家里的卫生的时候,找到了前在银行办理的一张定活两便的5000元存单,于是立马就拿着该存单去银行办理取款手续。

刘先生将存单递给银行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接过该存单之后由于年份太长无法分辨真伪,于是叫来了相关的领导。

银行的相关领导认为,这一张“定活两便储蓄存单”连相关的利息都没有约定,觉得这一张存单不具有真实性。

然后又看到了存单上的经办人,于是以经办人不再为由,拒绝了给刘先生兑付存款本息。

经过多次与银行协商,银行还是以存单上连基本的存款利息都没有写,银行上面的经办人也不存在为由,拒绝给刘先生兑付存款本息。

刘某诉称:

自己在1990年的10月28日在银行存款5000元,银行也出具了定活两便储蓄存单,上面盖有银行的相关印章。以此能证明自己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按照合同履行兑付存款本息的义务。

自己在农历10月6日去银行办理取款,但银行的工作人员总是以种种理由拒绝兑付存款本息。

自己还有相关的定活两遍活期储蓄存单的记账联,能够证明该存单记载的储户名是自己。为此,要求依法判令银行支付存款本息以及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

银行答辩称:

刘某所诉请的存单不具有真实性,银行与刘某之间也不存在存款关系,银行更不应该承担兑付责任。

银行对刘某的存单提出质疑,认为该存单不能证明是银行为刘某出具的,也不能证明刘某对该单据享有权利,该单据连基本的存款利息都没有约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银行给刘某出具的“定活两便储蓄存单”,双方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故,刘某要求银行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银行支付刘某存款本金5000元及自1990年10月28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定活两便存款利息。

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用50元,由银行负担。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有网友表示疑问,在1990年的5000元存款可不是一笔小数目,怎么可能随随便便就放了。而且案件中也没有说出利息的计算方式,那么这笔存款它的利息又该怎么算呢?

也有网友表示像这样的存单上面有银行的印章,银行就应该履行兑付的义务,不能让储户去法院起诉,起诉了就给,不起诉就不给,这属于无赖的行为。

而其实在本案中,刘先生能够拿出真实有效的存单,这就意味着自己与银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那么银行就应该依照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履行给刘先生兑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银行如果不想兑付相应的存款,那么他也应该拿出合理的证据,比如刘先生已经在银行办理过该笔存单的支取,那么银行应该拿出有刘先生亲笔签名的取款回单。

对于本案中,银行仅仅以相应的经办人不在为由,甚至还以存单上没有约定存款的利息为由拒绝兑付显然站不住脚。

当然在本案中还有一个较大的争议是这5000元存了存单上也没有约定存款的利率,那么银行到底是按照什么来计算利息呢?难道银行会给刘先生以定期存款计算利息吗?这样的概率显然很小。

那么在本案中,有极大概率银行是按照当日活期存款利率给刘先生兑付存款的利息,也就是现在活期存款利率0.3%,很可能刘先生最后拿到的利息只有5000×0.3%×20=300元。

当然如果刘先生能拿出相关证据证明当时办理这张存单的时候,有约定相应的存款利率,那么计算利率很可能是另一个方式。在1990年办理的定期存款,很多银行当时为了揽存给出的存款利率,甚至是10%以上,但是现在定期存款的最高年化利率,甚至连3%都不到。

至于最后银行给多少利息,相信这又是一场官司。

当然像这种的一般都是意识遗留下来的问题,像现在去银行办理存款,你可以通过手机银行等多种渠道都能查到该笔存款的信息。而且每一章存款单上都会写明存款期限存款利息像这样的问题就基本上不会出现

对于本案中这5000元存了,你有什么看法?你认为这样的存单到底按照什么利息来计算才会比较合适?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图文无关

#11月财经新势力#

最高法院:以非住宅用房抵债,该房产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能否参照《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进行审查?

裁判理由:因秦玉中购买的案涉房产为商铺,属于非住宅用房,应参照《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进行审查。《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秦玉中主张其与河南鑫鑫公司周口分公司、河南鑫鑫公司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取得案涉商铺,购房款系以其本人和其受让张新合的对河南鑫鑫公司周口分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债权进行抵顶。但是,根据彭春提交的六方协议书、商铺回购协议等证据材料显示,案涉的东景国际名苑的商铺转让给河南浙鑫公司抵债时,商铺价格为每平方米10000元;河南鑫鑫公司的回购价格为每平方米8000元。而秦玉中与河南鑫鑫公司达成的抵债协议显示,案涉商铺价格每平方米仅为5000元,过分偏离同时期市场交易价格。

另,虽然秦玉中提供了借款协议书、借据、银行流水明细、债权转让协议、抵债协议等证据欲证明其已足额支付购房款。但是,银行流水明细显示,秦玉中于1月11日向河南鑫鑫公司周口分公司转款300万元;8月9日河南鑫鑫公司周口分公司向秦玉中转款300万元,该笔款项的摘要显示为“还借款”;同日秦玉中将300万元转至张秋艳个人账户。据此,原审判决认定秦玉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秦玉中对案涉商铺不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并无不当。

案件索引:()最高法民申6150号

保全与执行一本通

我82年周口人,因为3年前贸然做生意赔了200多个。

我老家周口太康的,一直在从事农产品生意,生意一般般一年也能挣几十个,但是比较辛苦。3年前一个朋友给我说可以搞水果生鲜超市挣钱,于是我们一拍即合投资了3个店。当时我手里钱不够直接把自己一套海马公园的房子给抵押了从银行借了200个。因为没经验,装修的也比较好,全部下来花了100多个,后面你们也知道,生意不怎么好,再加上各种团购,以及管理不善基本上每个月都赔钱。最后还是把花高价钱转来的店直接退租了,光转让费都赔了几十个。还不算其它各种开销,如果算上200万3年的利息又多赔了几十个,最后就是银行的200个到期了,我的口袋比脸还干净。

这位在郑州打拼的周口大哥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来告诉我们。千万不要随随便便的去做生意,不然真的会赔大发了。

你们支持他抵押房子借钱做生意这件事吗?#郑州头条#

儿子任法人代表,父亲做全面工作,母亲发展客户,舅舅接待客户——一家人一条龙服务——投资公司高管、业务人员、行政与会计人员非法集资被追究刑事责任。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认定:成立的周口弘鑫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郭某(已判刑)、其父郭某一(已死亡)负责全面工作、管理银行卡和利息结算,被告人徐某一(郭某母亲)主要负责发展客户、其舅徐某(另案处理)负责接待客户、保管客户收据、现任会计董某(另案处理)。该公司成立后,以高利息、风险小为诱饵对外进行宣传、发展业务,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截止案发,经司法会计鉴定,该公司参与集资客户133人,周口弘鑫投资有限公司融资总金额5.07千万元,尚未兑付的资金额5.07千万元、付息金额0.3122415千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一伙同他人利用周口弘鑫投资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作出()豫1602刑初629号判决:

一、被告人徐某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徐某一协助配合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非法吸收的公众资金、赃款予以追缴,责令退赔。

被告人徐某一不服,提出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豫16刑终2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看这地摊生意非常红火啊!疫情之下,各行各业都非常不容易,但是只要想赚钱,应该还是饿不着的。上班路上看到一个商贩摆地摊的,是卖夏装的,T恤,连衣裙之类的,连保安都去购买,应该是非常划算!虽说路边摊有点影响市容,但是对摊主来说,省去了房租费用,也方便了老百姓消费。大家怎么看?

对我来说,虽说有一个固定的工作,但是疫情之下,几乎只有基本工资了,勉强温饱而已,平时一分钱都不敢乱花,喝个酸奶,都把酸奶盒子吸的前胸贴后背,那也没办法。看了国家公布的四月份消费数据,非常难看,老百姓手里都缺钱,怎么去消费拉动经济?哪怕现在各个城市降低首付降低贷款利率,但是数据也明显不尽如人意。问题的根源在哪里?

我在想下班之后去做什么,可以增加自己的收入呢?去摆地摊?去送外卖?去代驾?朋友们有没有适合的副业?

河南周口,72岁的刘奶奶带着亡夫留下的6万元去银行取款,但银行以刘奶奶需提供相关手续为由拒绝支付。最后,刘奶奶将银行告上法院,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刘奶奶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病故,刘大娘是李某的唯一合法继承人。李某生前从6月24日起至4月15日,在银行存款5笔共计60000元,该60000元存款系刘奶奶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各笔存款存期均为1年。

刘奶奶办理完李某的丧事后,持5张存折到银行支取存款,然而却被拒绝。无奈之下,刘大娘将银行告上法院。

银行表示,李某在他们行存款60000元是事实,存款期限是一年定期,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刘奶奶如果依法提供相关手续,银行会依法为原告办理取款业务。

审理中,刘奶奶向法院提交了6万元存款的存单5张,还提供了户口本、与丈夫的结婚证、丈夫去世后派出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等资料,用于证明6万元存款是夫妻二人共同财产。

本案中,银行到底应不应该将6万元存款和利息支付给刘奶奶。

第一、刘奶奶与李某系合法夫妻关系,而且双方也没有生育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这60000元存款属于刘奶奶和李某共同所有,那么其中有一半,也就是30000元属于刘奶奶所有,剩下的30000元按照遗产处理。

第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案中,李某生前并没有对自己的财产立下遗嘱,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就按法定继承处理,刘奶奶属于李某唯一合法的继承人,因此这剩下的30000元存款也属于刘奶奶所有。

因此,上述6万元以及利息银行应该向刘奶奶支付。

最终,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银行将6万元及相应利息支付给刘奶奶,同时,案件受理费650元由银行承担。

最后,亲爱的读者们,关于本案你们怎么看,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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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关注杰哥说法,大家一起从真实案例中学法律知识,品人生百态!

#头条创作挑战赛#

#行家计划#

河南周口,一男子拿着1997年办的存折到某银行取款,不料被银行拒之门外,理由是男子出具的存折上的印章样式不对,怀疑是假存折。男子无法便将银行起诉至法院。

(来源:鹿邑县人民法院)

老汉张某今年68岁,近来一直为自己取不出来1997年存入银行的18500元而苦恼。张某清楚地记得,自己当年是在某营业点存的,为自己办业务的是杜某。清点完现金之后,杜某给自己递来了存折,存折上还盖了杜某和银行的印章。

看着数额及印章,张某放心地将存折藏了起来。但他无论如何都没想到,等到他再次拿着存折去取款时,银行竟然说印章的形状不对,说真实的印章是椭圆形的,但张某存折上的印章却是圆形的。

毕竟是自己亲自存的钱,亲自检视的存折,张某坚决不相信银行的说辞,多年来一直向银行讨要存款。但银行也是坚持自己的看法,无奈之下,张某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返还存款及利息。

开庭的时候,银行进行了举证,拿出5份与张某同时期存款的存折,这些存单上的印章是椭圆形的,并不是张某存折上的圆形,证明张某的存折不真实。

张某当然表示反对,直击要害地说银行应该举证说明杜某用的什么章,而不是说别人的存折上盖的什么章。

其实,这就是类比推理的缺点。银行掌握的存折有很多,它完全可以选择性挑选,这种被挑选的存折反映出来的特点并不足以证明张某的存折也有这样的特征,两者并不存在直接的推理关系。

所以,法院认可存折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接着,银行又拿出当时的记账凭证,说这里面根本就没有张某这笔存款的记录。

关于这个证据,张某肯定也不认可,毕竟这是掌握在银行手里的证据。但这恰恰为张某胜诉提供了帮助,原来这些记账凭证对应了一张别人的存款单,而这张存款单上的印章与张某存折上的印章形状相同。

经过庭审质证,法院认为涉事银行与张某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张某有权要求银行支付存款及利息,银行应该予以履行。

至于银行主张印章虚假的问题,银行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据此,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其实,本案主要还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张某向银行索还存款及利息,就必须证明自己与涉事银行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而张某提供的证据就是存折,而存折在证据类型上属于书证。

由于存折是银行出具,而银行并不是行使公权力的机构。所以存折在证据法上属于私文书证。《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载明,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所以,张某提供的存折有杜某的印章,也有涉事银行的印章。根据前述规定,存折就是真实的,张某基本上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

当银行主张印章虚假时,举证责任便转移给银行,由银行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存在。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但银行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没有证实张某存折上的印章是虚假的,而且杜某已经去世无法提供证人证言。所以,法院最后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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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图片仅为说明本案情况,不是涉案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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