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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信用贷款 信用社针对事业单位贷款

时间:2020-04-12 06: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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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信用贷款 信用社针对事业单位贷款

你情我愿,何来的霸王条款?甘肃庆阳男子肖某等在内的22名公职人员,因拖欠贷款,在未经口头或书面告知的情况下,个人信息、贷款发放日、到期日、结欠本金等情况被银行登报曝光。

肖某等人认为,他们并不是法院认定的“老赖”,作为公职人员,个人信息以这样的方式公布于众,导致社会评价极大降低,严重侵犯了其隐私权、名誉权。

虽然贷款合同约定,如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的权利。但只有法院或在相关生效司法文书允许下,个人信息才可以被公开、曝光,银行未经司法程序直接曝光他的个人信息严重违法。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肖某将银行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肖某对此不服,将依法上诉。

那么多公职人员同时都有贷款逾期的情况,且多次催促无果,从银行的角度来看,确实令人十分头痛。

一方面,贷款逾期通常作为民事纠纷,除个别情况外,一般并不会因此涉及刑事犯罪,但仍然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此可知,当肖某等人在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时,就与银行形成了贷款合同的法律关系,按期履行偿还贷款,是其法定义务。

逾期不还就需要承担逾期罚息等违约责任,严重的还会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影响今后的贷款等事项。

据肖某称,贷款到期前,他曾想和银行协商贷款延期事宜,且多次向银行提出更换担保人,银行也没有同意,结果导致贷款无法在期内及时转贷(延期)而出现逾期。

然而肖某的贷款逾期的理由似乎并不能成立,因为当贷款快要到期时,肖某希望与银行协商合同延期或更换担保人的这种行为可能直接导致银行方面认为,肖某以其行为表示,在贷款到期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不能还贷款。

因此,银行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在贷款合同届满前请求肖某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肖某所主张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权的一种,存在其显著区别。

从客体上来看,隐私权的客体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或者不宜公开的秘密。而名誉权的客体是公众的社会评价,也即不特定的第三人的评价。

从内容上来看,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公开的内容一般为事实,并非捏造、虚构的。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散布的内容则往往是捏造、虚构的,一般不是事实。

本案中,银行在报纸上公开的肖某等人的个人信息,包括贷款发放日、到期日、结欠本金等情况,属于真实信息,并非杜撰、虚构或捏造。

因此,肖某可以主张银行的行为侵害了其隐私权,但并不能因为个人贷款逾期的真实信息被曝光,而主张银行侵害了其名誉权。

回归本案争议的焦点,银行曝光肖某的逾期贷款事实是否构成侵害其人格权了呢?

本案中,从银行在报刊上登载的内容来看,与特定个人相关联,反映个体的特征,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包括个人身份、贷款具体信息。毫无疑问,这些被公布的信息均属于肖某等人的个人私人信息。

由于合同中有约定,“如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因此,银行方面认为,已经取得了借款人肖某等人的授权许可。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即便在自然人或者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也需要合理实施。同时,《民法典》第497条也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因此,上述的“授权许可”作为银行的格式条款,不仅不能违反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的银行如果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比如未通过常规追讨,定向发送律师函,或向有权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定方式进行追讨。

直接将肖某等人的个人信息公布于众,加重了贷款方肖某等人的责任,限制、排除其主要权利的,那么该格式条款应属于无效。

您觉得银行的做法正确吗?可以接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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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仅为个人观点,事件以官方结论为准。

#公职人员贷款逾期被银行曝光#

#普法行动#

#庆阳头条#

意外?甘肃一公职人员拖欠贷款被登报曝光,起诉银行侵犯隐私一审败诉

#普法在行动#

#公职人员贷款逾期被银行曝光#

11月16日下午,甘肃庆阳,当地某单位工作人员肖亮(化名)遇到一起糟心事,起,他开始在庆阳农商银行办理业务,办理了一笔贷款41万元、期限一年。之后由于种种原因,上述贷款未能如期归还。“银行在没有口头告知和书面告知的情况下,在未经法院诉讼的程序下,直接在当地报纸上曝光了包括我在内的22名公职人员拖欠贷款情况,严重侵犯了我们的隐私权、名誉权…肖某将银行起诉到了法院,不过一审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素材来源于华商连线,笔者稍作整理)

1.俗话说得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更何况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诚实守信是基本的原则和首要条件,而且更有必要为市民树立良好的典范。肖某认为本人并不是法院认定的“老赖”,但客观上确实没有履行归还贷款的义务,有关观点站不住脚…

2.实际上,不管是公职人员进行民间借贷的,或者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贷款的,如果公职人员逾期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职人员还款,如果不还款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比如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类似本案中,以公务员身份进行民间借贷或者通过商业银行借款而未能及时还款的,债权人可以向要求公务员还款。之后,如果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公务员还款。

3.当然,本案引起争议的是,肖某认为自己并非法院认定的老赖,商业银行没有经过本人同意进行公告或者催告,有关行为侵犯名誉权。

实际上,国家机关只有在履行法定职责,并且获得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许可,才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对个人隐私信息进行适当的公开,并且不能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这样来看,通常而言,认为“只有法院或在相关生效司法文书允许下,个人信息才可以被公开、曝光,比如法院公布老赖名单等”的说法,确实有道理。

而在本案中,银行在法律范畴中也属于民事主体,正常情况下应该对客户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无权在报纸、网络上曝光客户的私人信息。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当地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可以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的部分信息进行公开。

也就是说,目前银行曝光私人信息,其理由是合同中有约定“如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并且也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因此,银行认为其取得了借款人的授权许可。

实际上,通常来说,由于借款人的同意,银行公开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就得到了个人的授权许可,可以豁免银行的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在银行和借款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是对的;但是对于本案来说,由于借款人与银行之间有约定,这种说法就不适用在本案中。

公职人员拖欠贷款被登报曝光,起诉银行侵犯隐私一审败诉;原告:只有法院有权曝光,银行:合同约定可曝光以通过上诉的方式行使,毕竟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

#法律小讲堂#

对此,您怎么看?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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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拖欠贷款被登报曝光,起诉银行侵犯隐私一审败诉;原告:只有法院有权曝光,银行:合同约定可曝光

体制内工作人员负债100多万,该怎么解决?

体制内欠这么多钱,基本没办法解决。相当于下半辈子,就毁了。因此,还是提早避免出现这种局面为好。

公职人员的工资水平,其实并不高。登记公务员的时候,十年工龄的副科级干部,工资也才两千多。现在二十多年了,每月到手的工资,也才过纳税线。你算算,像这样的水平,100万,需要多少年才能攒够?

就按现在的工资水平,全年6万多,加上年终杂七杂八的,全年算8万,也需要。这还要不吃不喝,人家也不要利息,才做得到。如果是贷款,算上利息,就算是到退休,把养老金全算进去,也就将就着还完。这一辈子,其它事不用干了,净还债了,这生活还有什么希望?

花钱这种事,量入为出。即使是不得不花,也要尽量节省。除非亲人有什么病了,那就没有办法,就这个命了。如果是其它,比如借债、担保什么的,或者是创业、经商,投资买房,就不要为难自己。公职人员有禁令,遵守纪律,也是保护自己。

身边有许多这样的例子,全是DU惹的祸,有自己上当的,有别人诱惑作套的。有一个极好的哥们,都算是官二代,高、帅,个性好,被人作局,家破人亡(逃跑),小家散了,自己坐牢出来,公职也丢了,现在不知道去哪儿了。父亲还是个副县级退休干部,也算当地的书法家,为还债卖了三套房,自己还开过装裱门市,现在租房抚养孙子。

银行大幅授信公职人员贷款额度,处级120万、科级70万、科员50万。很多人羡慕甚至嫉妒

其实对公职人员而言没什么用,或说用不着,无处用。

公职人员该买房住的基本都有了,再买算投资,死路一条,今后房价只跌不涨

买股票吗,十个玩九个亏,别沾为上。

留着存银行嘛,亏了自已贡献给银行,银行倒是很开心[大笑]

公职办实业不允许、纪监部门24小时盯着

所以,这场授信,目的撬动中产消费、提振内需,但估计作用不大。

到底有多少公职人员贷了款?让我们试目以待

感谢我的老领导借我十多W……[祈祷][祈祷][祈祷][祈祷]

这几年我家因老公生意亏损,外债几十W,都是银行贷款,其中有我担保(必有公职人员),至此每天都过着提心吊胆的的日子,没有Q还呀,我们也就被列入了失信名单[流泪][流泪]

还好我有个体制内的工作,稳定收入,虽然不足以还贷款,但还可以养活两个孩子,老公也一直没挣到Q.直到去年生意少有起色,但一下子还几十万还是无能为力……

可有一家银行催的紧呀[流泪][流泪],我们县教育局纪检组都在催这个事,再还不上就给我一行政处分——岗位工资降低,更严重可能会开除公职!我的老领导(上中学时的校长,参加工作后还是我的校长)知道这件事后就给我打电话(过周末我回家了),语重心长地说“孩子,这事咋办呢?愁死我了,你到底能拿出多少Q?明天给我个回话”……第二天,我给老领导回电话,最多就三W。老领导说“那好吧,剩下的我给你处理了,周一上班就处理这事”,当时,我就泪奔了[流泪][流泪],我无以表达我的心情,领导说“啥都别说了,孩子,周一来上班”……

要知道,这几年亲朋好友没有敢借给我们Q的.也让我体会到了“富在深山有远亲,穷在闹市无人问”。更何况一下子,十几W!老领导说“孩子,我不能看着你受处分、丢工作呀!”……

昨天事情都解决了,老领导说“就安心工作吧”,老领导对我的关心就像自己的老母亲一样,我无以表达我的感谢,只有努力工作,努力工作!

大手笔!银行将22个拖欠贷款的公职人员信息曝光! 合法吗?

甘肃省庆阳市的老肖最近有点烦,因为各种原因导致银行贷款没还上,本想申请延期的,可是银行不同意,只是催促还款。

最后居然直接在当地的有名报纸将他的具体信息曝光,被众多媒体和个人转载,的住址、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全曝光了!一起被曝光的有22个人,全部是公职人员!

这下好了,周围的亲人、朋友,单位的同事都知道了,老肖只感觉颜面扫地,尊严尽失!

老肖把银行告上了法院,主张隐私权和名誉权被侵犯!

@金宝每日说法 【法理分析】#普法行动#

1.首先,老肖逾期没有还上贷款,在民法上来说,肯定是违约了,这是毫无争议的。

2.银行在老肖违约后,并不是马上就去曝光他人信息,而是多次催促老肖以及老肖的担保人还款,也尽到了民法典关于督促违约方履约的义务!

3.银行采取这个手段,一定是为了节省时间成本,如果采取诉讼手段,费时费力,就算打赢了官司,执行起来也一定是千头万绪,麻烦得很,事实证明,效果很好,老肖马上归还了拖欠的贷款。

4.银行是民事主体,不是行政主体,更不是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就算有人违约逾期不还贷款,银行是没有权利曝光他人隐私信息的!光从这点来看,银行看起来确实侵犯了他人隐私权!

5.即使银行侵犯了个人隐私权,也没有侵犯他的名誉权,因为银行曝光的是老肖违约逾贷的事实。

6.凡事后面有个但是!但是,银行与老肖的贷款合同里有约定,如果逾期不还,是可以曝光其个人信息的,这个可以视为有条件的放弃个人信息隐私权,也可以视为授权曝光个人信息隐私。

从这个角度来看,银行最终又没有侵犯个人隐私权!

7.不过,老肖认为,之所以合同有约定,那是银行制定的条款是格式条款,你不签字根本贷不到款,所以这个约定条款是不合法的。

综上所述,所以,你会发现,通过@金宝每日说法 的分析,最后的焦点其实就是贷款合同里银行可以曝光个人信息的约定是否合法。

如果约定是合法的,那么银行的做法是合法的,也不会侵犯他人隐私权,更不会侵犯他人名誉权!

那么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欢迎关注@金宝每日说法 发表你的意见和想法!

#公职人员贷款逾期被银行曝光#

一被执行人,刚考上公务员那会春风得意,家庭美满,朋友羡慕,颇有威望,倍有面子。之后一做生意的朋友找上门来,希望被执行人帮忙担保贷款,因为被执行人是公务员,信用高,能帮着借到钱。

被执行人也知道其中的风险,但耐于情面,又觉得在自己的朋友圈中受人尊敬,自己是公务员有面子,不帮忙说不过去。结果多次为这个朋友担保,借款100多万元。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早已资金断裂,完全没有了还款能力,申请执行人只能向被执行人追讨,被执行人被起诉并被申请执行。工资被法院扣划,几个债主还去被执行人的单位闹事,被执行人因为没有报告财产,被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一来一去,被执行人也无心工作,便辞去了公职。最近几年,被执行人经济状况开始好转,但被限制高消费,征信受到影响,便找到了法院和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则放弃了利息,在近期才将100多万元借款还清。

被执行人从没有能力履行,不愿意履行,到后来慢慢分期履行,最终将欠款履行完毕,这个过程表明了被执行人对强制执行态度的转变。当然他也会朋友担保,付出了代价。

对于这件事情,大家怎么看?

我是@执行君 ,请关注我,专注强制执行,解决执行难题。

#代表建议取消醉驾入刑 为何遭反对# 在这个事情上存在着两个群体,也就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第一个群体是以国家的司法部门工作人员,还包括一些律师和知识分子在内的人员,他们主张取消醉驾一律入刑,要根据造成的后果和违法的情节来判定是不是入刑;第二个群体是普通的网民,尤其是以没有车的普通民众和青年学生为主体,他们的意见是醉驾一律入刑,要用严厉的刑法来预防犯罪。第一种群体的人所占的数量不少,也就是所谓的社会精英,但这些人基本上很少上网发声,也怕只要公开发声就会遭受到网络暴力;尤其是有公职的人员,只要敢这样上网发声,就会影响到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状态。第二个群体的人数量众多,代表着很多基层的网民,这些人特别喜欢到网上表达个人意见,但公开实名的人很少,很多人即使实名了其他网民也不知道他们是谁,所以显得更安全一些,也是网暴的主力。

刑法的意义在于承前毖后治病救人,在于让越来越少的人受到法律的惩罚,不把更多的人推向社会对立面;自古以来,越严厉的刑罚越制止不了犯罪,有时候甚至会到相反的效果。只要一个人受到了刑事处罚,不仅会丢了党籍公职,而且影响个人贷款、信用等创业,还会影响到子孙后代,所以这个代价极其惨重,要尽量控制少的人触犯刑法。但从这几年情况来看,醉驾入刑的占了整个刑事处罚人的1/4左右,比例实在是太大。而且很多人喝醉酒后驾车,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也没有出现恶劣情节,这些人是首次触犯相关的法律,是属于可以教育挽救的对象。所以醉驾是不是要入刑?还是要根据后果和情节来判断。

从现在开始拖欠银行贷款会被曝光个人信息?甘肃省庆阳市一公职人员肖某因拖欠贷款,被银行在报纸上曝光,银行的这一行为合法吗?肖某以银行侵犯自己隐私权、名誉权将该银行诉至法院,但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却驳回了肖某的诉讼请求。肖某表示对该结果不服,将依法上诉。

#个人信息保护法# #公职人员贷款逾期被银行曝光# #普法行动#

现在虽然已经有了一审结果,但我们还是可以来看看,以后如果遇到这类问题,银行这么做到底合法不合法。首先,银行作为一个金融机构,其实是没有权利这么做的。银行并不是法律授权的可以未经法定程序披露个人信息的主体。

其次,在本案中,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认为肖某和银行签订的《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银行)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这一约定应当视为肖某同意银行可以以公开披露的形式进行催收。

但我认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银行应当在肖某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的同意这一公开行为时,才能在报纸上进行曝光。但银行的这一条款明显属于格式条款,按照法律规定,银行应当对格式条款进行说明。

如果银行没有给肖某进行说明,此时就存在两个问题:第一,肖某并不知道有这么个条款;第二,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制定者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肖某注意这一条款,而且没有按照肖某的要求进行说明的,肖某就可以主张这一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那么,此时银行就侵犯了肖某的权利。您以后在贷款的时候要签订这个格式合同,您可得让银行好好给您进行说明,尤其是涉及到这种个人信息的条款。

最后,我们还得看看这个合同约定“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这个违约行为到底如何理解?我觉得这是需要思考的。公开欠款人的工作单位和身份证号也算是违约行为的披露吗?我认为不是,这个违约行为应该只包括欠款人姓名、欠款金额、违约期限等,并不应该包括欠款人单位、身份证号等信息,这并不属于违约行为的范围。您怎么理解呢?

现在个人征信越来越重要了,各种公职单位政审都需要提供。刚才在网站上操作了一波,各种插件装了好几个 ,还要和银链绑定提升安全等级。终于申请成功,但是告诉我要24小时后再查看结果[捂脸]怎么会这么慢,难道相关部门还要亲自给我输入吗?

之前助学贷款好像上收入征信系统的,毕业几天就还了,也得感谢我有个得力的老爹,虽然不富裕,但是不能给孩子背债啊'!好像有些没有相关记录的,还要到银行征信中心现场查询,也是挺麻烦的,希望自己明天可以查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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