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只要2年内10次以上的放贷,都算作非法经营罪?
不是。
举一个例子,比如张三和李四是同事,张三经常需要资金周转,李四就经常借钱给他,利息很高,达到了年化36%以上,张三也很讲信用,有借有还,都是短期借贷,10天或者几天的周期,有时候一个月双方借贷次数就超过了10次,总金额一个月过千万。
此时,李四的放贷行为,利率超过了36%年化,次数也远超过了10次,金额也达到了200万以上,甚至超过了1000万,此时,李四是否可以因为这个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答案是不能。
为什么,因为李四没有针对不特定对象放贷,他仅仅是针对张三开展了放贷行为。
如果不信,大家可以去看非法放贷司法意见的原文,其规定的是“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因此,不仅仅要2年内10次以上,还需要这10次放贷,是针对不特定对象的,而张三仅仅是特定的一个对象,无法满足“社会性”的构成要件。
因此,要注意区分犯罪构成和犯罪标准的区别。
同样的道理,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也一样适用。
具体如何,大家自己去想。举一反三,很简单。更多研究,欢迎关注曾杰律师的套路贷案件研究专栏,相信你会有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