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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买保险可以撤销吗 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可以退吗

时间:2020-08-02 22: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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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买保险可以撤销吗 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可以退吗

前几天银行的大堂经理给我推荐了一份保险,当时感觉很合适就买了,今天保险公司客服回访问我几个问题,我都不知道,感觉买的保险让我感觉不踏实,我在手机银行撤销保单了在犹豫期内。可是钱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退回来,心里很不放心。朋友们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都是怎么解决的?求赐教!

平安被实名举报上司潜规则女下属,逼迫自购保单

平安人寿离职女员工向重庆银保监投诉她被迫自购保单,要求平安返还170万保费。

如果平安确实违反了保险行业禁止自购保单的相关规定,银保监应该会调查,并对平安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但退还保费,属于民事经济纠纷,银保监可能没有权限裁决。

重庆银保监回复并没有给出平安是否违规的结论。只是说,追讨保费返回,是民事诉讼。潜规则问题,属于生活作风问题,责令企业处理。

她可打民事官司要求返还自购保单的保费,我猜她最多只能用“被胁迫”这一条来要求撤销保险合同。但平安已经发表声明,否认了“被胁迫”,估计女员工要想举证被胁迫,不会很容易。重庆银保监如果有平安是否违规的结论,最好是处罚决定,也许会对她的官司有帮助。

我对事件的解读是,她自购保单后,以为可以保住职位。但还是被男上司扣分、降职,意图开除。

她在平安人寿工作了,在这个男上司之前,也应该自购过很多次保单。也许之前的上司都比较讲信用。她自购保单,业绩达标,上司按照公司的规矩给予她该得的利益。她明知自购保单是业绩作弊行为,依然接受,只要公司遵守约定,自购保单带来的经济利益比成本高,她不会投诉。但这次,男上司没有履行诺言,她自购保单之后,依然对她扣分、降职、甚至想开除。

像平安这样的代理人机制,业绩为王,绩效考核量化的制度应该比较完善,不难查明谁是谁非。

其实平安应该彻查这个男上司,是否对该员工进行了打击报复,扣分是否合理。如果存在打击报复,从严处理这位男上司。平安根据调查结果,可以退还这位男上司在任期间,女员工自购保单的保费。她自购保单的额外付出并没有换取公司给予的回报。平安因为男上司的渎职,对员工违反了契约精神,应该做出赔偿。

女员工在这位男上司之前的自购保单,平安若已经给予合理的回馈,晋升、奖励等,不需要退还自购保单的保费。这样才能提高公司管理的公信力,避免发生类似的纠纷。自购保单是否合规是一回事,平安对员工是否有契约精神,更重要。没有了契约精神,类似的舆论曝光与投诉应该层出不穷。

她说男上司当众摸她,有人证,她完全可以在职期间就向警方报案,告男上司猥亵她。现在也可以报警。但她没有这么做。倒是她的上司报警,告她诬陷。平安的调查结果是,没有证据表明有职场潜规则。那就等警方调查结果好了。

阿里女员工至少是报警后才回公司要求开除嫌疑人。平安女高管从未报过警。

大家对平安人寿被检举有何看法?

#我要上 头条#

被追尾了,对方走的快处易赔流程。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和保险报案号都已经生成,保险公司核损结果已经出来了。这种情况对方还能撤销保险报案吗?

保险公司你凭什么减了我的附加险

我曾经是一名保险营销员,跟所有营销员一样也有给自己投保保险。我呢投的是康宁保险,每年缴费648元,其中有18元是附加险,要缴费。多少年来都是648元,直到今年,保险费变成了630元,18元的附加险莫名消失了。

18元附加险是提供意外医疗的,投保多年,很幸运没有办理过理赔,也许是因为从业的习惯,我是比较认可保险是帮助有需要的人。对于这份附加险我是非常了解,只有年龄允许,是跟主险一样,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终止。

作为一家号称世界级的保险公司,你是凭借什么权利单方面取消附加险,找公司问说话,保险公司却把责任推国家。说什么国家出台政策要求的,就算国家出台政策,可是国家也没有叫你违反合同。保险讲的就是合同,今天公司可以任意撤销客户的附加险,那么明天是不是又以国家为借口取消客户手中的任意保险呢?

18元是小,但是对保险行业影响是大...@保险内幕爆料

#你认为医患关系紧张,用什么办法可以解决# 抓紧建立医疗机构、保险机构、民众三者之间的博弈机制,才是最科学的医疗改革途径。1、完成对个人和家庭财产的税务机关监管的税务过滤。2、然后或者可以同时修改保险法,强制保险公司以医院的除床位费以外的所有花销(包括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诊疗费、药品费、营养餐费、护理费等)作为报销基数,严禁如A类、B类、C类等药品分类报销。这样保险公司就会替民众监督医疗机构的利益输送,有利于降低医疗成本,有利于科学治疗,解决医患矛盾。3、严禁保险公司出台复杂的保险产品,仅可以出台比例产品,如报销50%,甚至100%,这样就避免了保险公司的猫腻,民众有保障,医患矛盾也会降低。4、严禁保险公司出台最高限额产品。可以出台不予报销的最低额度标准。这样也避免的医患矛盾。5、出台医生职业保险,任何人在工作中都会犯错误,这种保险十分必要,可以有效解决医患矛盾。6、改变政府医疗经费模式,不再对医院拨款,不再对医院人财物管理,改为一部分购买服务,比如防疫服务、救灾服务等。一部分为低收入人群、军人、特殊贡献人群购买商业保险。撤销医保局的社会保险业务,转入商业保险。就会天然大幅提高医疗保障,大幅提升好医生的空间,提升医生主动作为的动力,减少医患矛盾。7、医院先治病后付款,医院寄账单,参加保险的付款由保险公司负责,政府负责支付不付款的账单,之后的追缴由政府去做。做到以上七点,所有的医患纠纷就消失了。

自己剐蹭,保险报了还没修可以撤销吗?

没有听过的保险公司安全吗?

这家保险公司没有听说过,未来如果这家保险公司倒闭了,我的保单怎么办?虽然保险公司是金融体系中最安全的,保险牌照比银行牌照更加难以申请,后保险牌照是0批复,但是严格意义上来说保险公司也是可以倒闭的,《保险法》第八十九条写的很清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等需要解散,经过监管机构批准后是可以解散的。比如之前的安邦保险被撤销后,现在就更名为大家保险,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持股98.23%,摇身一变成了国企,原来安邦的客户保单利益不受任何影响。为什么会这样?我们看《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被依法撤销的保险公司,必须转让给其它保险公司,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直接指定其它保险公司接手,并且需要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针对于客户我们买的是保险合同,不起哪家公司。的新华保险,还有去年的华夏保险等也都被接管过,你有没有听说因为接管客户的保单受损的,还有保险公司在成立时和经营中需要交的保证金、责任准备金、公积金、保险保障基金等等,还有再保险业务,在加上我们国家金融体系的强监管,从成立前的层层审批、到成立后定期严格的监管考核、再到事后问题的法律法规等等,作为普通的消费者,与其担心保险公司会不会倒闭,不如担心我自己的健康状况,现在还能不能买保险?

保险公司能否破产?破产后保民的保单将如何处理?

一、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破产?

《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债务,那么企业可以申请破产,包括保险公司。

《保险法》第90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保险法》第92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法条中,我们不难解读三条信息:

1、保险公司也是企业,如果发生资不抵债的财务状况,也是有可能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如果保险公司破产,其人寿保单不参与清算,而是直接转让给其它保险公司继续按照保单原定条款履约。换句话说,持有人寿保单的保民利益不会受到任何损失。

3、其余类型保单并没有相关法律保护,故在保险公司破产时需要对保单现金价值进行清算。

二、继续思考:何为人寿保单?

《保险法》第95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分为年金保险(包括定期年金、终身年金)和非年金保险(包括定期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两全保险)。

也就是说,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年金保险、养老年金保险,生死两全保险均属于寿险

《健康险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也就是说,医疗保险(如百万医疗保险、小额住院医疗保险、癌症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如重大疾病保险,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属于健康保险,而不属于寿险,不在保护范围内。但是,含有身故保险金责任,具有寿险责任特征的重疾险到底是否属于寿险呢?这个还没有法律依据,国内也没有保险公司破产清算时相关判断案例。

不过,我认为含有人寿保险责任(即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重疾险,在保险公司破产时,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有理由作为人寿保险进行归类。

三、非人寿保单,其保单现金价值如何清算?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第19条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若保险公司依法申请破产,健康险、意外险保单按照现金价值解约,由无法清偿部分由保险保障基金支持,损失5万元以下的,保险保障基金全额救助,5万元以上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90%救助。

江苏南通一名男子花了10万元买了一份分红险,近日想取出本金时,却被业务员告知不论是十年还是二十年都拿不到这笔钱。

谈起业务员在给客户推销保险的时候,说得总是非常美好的。这名男子当时在买这份保险的时候,也是看中了业务员所描述的,这是一份分红险,不仅投保完成之后可以拿回本金,还可以享受保险中的其他福利。

谁知道当男子交完这10万元钱之后,感觉到不对劲,跑去保险公司一问,才晓得出了问题。当时说十年就可以把钱拿出来的保险,现在变成了二十年也不能取出来。试问几十年都拿不出存进去的钱,那客户买这份保险的意义是什么?

男子在气愤之余,应该如何维权呢?

首先,男子应该尽可能多地收集证据,比如当时业务员进行业务办理时候的说辞、陪同人员的证词等,都是非常强有力的证据。只要能够证明当时业务员有夸大事实,误导客户的证据,那么男子拿回本金肯定没有问题。

男子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或者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能够证明保险公司确实存在不当行为,那么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及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买保险的时候你是大爷,签字付款之后他是大爷。笔者这里提醒大家,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合同条款是否与业务员推销时的说辞一致。不然到时候出现问题,很可能就是只能认栽的结果了。

投保之后应注意哪些事项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咨询:

您好,请问,投保之后应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解答:

妥善保存保险单,因为保险单是保险户参加保险的凭证,也是将来给付赔偿的重要依据,应小心保存,最好还应将保险单号码抄下来;拿到保险单后应仔细看一下,确保保险单内容与投保时申请的项目完全一致;按时缴纳保险费,维持保险单生效;出现保险事故,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通知保险公司越早,越有利于保险公司调查取证,这样理赔就越顺利。如有大的变化,如工种更改,住址改动,或想更改保险金额,更换受益人等,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必要时应征得保险公司得书面认可。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三条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法律咨询:

3月20日,张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合同,其主要内容是:被保险人齐某,投保人张某,与被保险人系母子关系;受益人张某,受益份额100%;保险名称为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起止时间为3月20日零时至终身。合同还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者身体高度残疾,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者复效之日起180日内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者身体高度残疾时,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者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合同约定交了两年的保险费。11月的一天,齐某因被抢劫而感到害怕和紧张,经医院诊断为精神抑郁症。经治疗虽然有所好转,但还是可以看出与正常人有区别。6月的一天,因与邻居发生纠纷吵了几句嘴后,齐某就回到自己家中打开煤气开关而自杀身亡。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齐某死亡结论为:因精神抑郁精神病导致自杀身亡。齐某死亡后,张某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二年内自杀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而拒付,因而成讼。

律师回答:

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相关法律知识:

《保险法》第66条第二款:“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结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保险法》第四百八十九条也规定:“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这样需要报保险吗?灯没有事,如果不需要,那么已经报了案是否可以撤销?

“希望能帮帮我,停止贷款,退还保费。”上海市民章先生9年时间里,买下29只人寿保险,支付保费800多万元,其中贷款370万元。

他说,这些保险都是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周某梅的诱导下买的。他说,对方花言巧语:“3年交150万,5年后能拿200多万”“购买这份保险,以后能免费入住养老社区”。他没有忍住,就买了。从到期间,他买了15份保单,没有贷款。开始,对方又说,可以用保单抵押贷款,用来交保费和购买新保险。他又没忍住,就开始一次又一次的抵押贷款。

现在370万元贷款,每年要还的本息都超过了20万元,光利息他都付掉了78万元,而他和妻子每年的退休工资只有11万元,家中的积蓄都花光了,实在还不起利息了。而当初这些贷款的用途,都写的是“公司经营”、“装修”,并非“买保险”。

他妻子说,这些保险里面还存在周某梅伪造被保险人签名的事。现在,保险公司否认存在伪造签名,双方为退保和停止贷款一事没有协商一致。(来源:新民帮侬忙)

看完这件事,实在让人不知道说什么好。对于章先生,只能说又让人感觉可怜,又让人感觉可恨!

从内容来看,章先生买的这些保险,大多应该是具有分红性质的人身保险合同。这类保险合同其实绝大多数人都是不建议购买的 因为实际收益并不会太高。而保险的主要目的还是保障,而非获利。

对于这些保险中都风险和收益情况,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陈述。

中国保监会保监发〔〕87号《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第七条规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隐瞒下列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二)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四)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第九条规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还不得有下列销售误导行为:(一)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

在这个事件里,如果章先生所说属实,那么周某梅可能确实存在一定的误导性宣传,其行为涉嫌欺诈。

对于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但是,问题在于,法律对于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应当在“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不行使,这个权利就消失了。

章先生从开始买保险,到最后一次买是在,这么长时间,应当早就发现被骗,却没有及时起诉要求撤销合同,到现在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年时间,可能无法再要求撤销合同了。

当然,虽然他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他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向银保监会投诉,由银保监会进行核查督促解决。

如果经过这一系列措施,都无法解决的话。章先生恐怕只能通过退保,获得保单的现金价值来解决了。那他可能就会产生比较大的损失了。

但这件事里,其实章先生自己也是享受了一定保障的。比如说,假如到现在的10几年时间里,章先生意外去世,他的家人获得的保险赔偿可能远远超过投保金额吧?

当然,不管怎么说,如果章先生确实当初是被骗投保,他主张权利自然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你对章先生的行为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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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 关注我,从热点里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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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懂保险合同专业名词(三)

四个期:犹豫期、等待期、宽限期、保险期间

1、犹豫期:买了保险后可以无条件反悔撤销的期限。

2、等待期:保险合同成立后,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赔付(观察期,防止带病投保等)。

3、宽限期:忘了按期交保费,在宽限期内保单仍保持有效。

4、保险期间:保障期限,合同产生效力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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