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上海的外资银行(6)
汇川银行、利华银行、利生银行、利昇银行
跨入19世纪60年代,自身刚于60年代初开业就急急忙忙来上海设立机构的是英商汇川银行、利华银行(亦称利彰银行)、利生银行和利昇银行。汇川银行于1861年,其余三家于1864年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资本额小,规模不大,又均于1866年金融风险中一起倒闭,我们不妨称之为昙花一现的“小四行”。
汇川银行(Central Bank of western India)清咸丰十一年(1861年)9月13日在上海开业,收售汇票和信用证,行址在福州路。第一任经理为卡思伯特森,总行在印度孟买,资本50万英镑,同治五年(1866年)倒闭。
利华银行(Asiatic Banking Corporation)亦称利彰银行同治三年8月6日在上海设分行。总行在伦敦,收售汇票,发行信用证和经营各种银行业务,曾以利彰银行名义发行钞票。资本为50万英镑,同治五年倒闭。
利生银行(Bank of Hindustan,China and Japan,Ltd.)同治三年2月1日在上海设立分行,收售汇票,发行信用证和经营各种银行业务,行址在江西路,经理为安德森,总行在伦敦,资本100万英镑,同治六年1月25日倒闭。图三29号是利生银行,19拆除。图四左为禅臣洋行右为利生银行。
利升银行(Bank of India)同治三年12月6日在上海开设分行,总行在印度孟买。同治五年5月30日倒闭。
1866年经济危机和金融风潮从英国伦敦很快影响到了中国上海,几家资本薄弱、投机过多的英商银行不能幸免于难。5月23日,汇隆银行倒闭!5月30日,利昇银行倒闭!7月7日,呵加剌银行倒闭!11月30日,利华银行倒闭!12月29日,汇川银行倒闭!撑至1867年1月25日,利生银行也倒闭了!暴风雨过后,上海原有的11家外商银行幸存下来的只有丽如、有利、麦加利、法兰西、汇丰等5家。
法院管辖权确定之三步走(上)
先确定管辖法院的种类,然后确定级别管辖,最后确定地域管辖。
(一)确定管辖法院的种类
1、铁路运输法院
《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
受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
(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3)由铁路处理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件;
(4)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案件;
(5)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6)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7)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在修建、管理和运输方面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
(8)铁路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9)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
(10)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
(11)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原告选择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案件;
(1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问题:铁路列车致人人身损害必须由铁路法院管辖吗?
2、海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海事执行案件
注意各个海事法院管辖的地域范围
3、军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
判断标准:(1) 双方都是军人,以当事人的身份作为判定标准;(2)自愿原则
4、人民法院
(二)确定级别管辖
第一、民诉法的规定,作用不大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已被修改);标的额大,案情复杂,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3)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4)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5)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2)专利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注意:部分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5)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7)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仲裁法》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的后半段增加一个新管辖法院)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