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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贷款违约典型案例 信用贷款的案例

时间:2021-12-02 13: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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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贷款违约典型案例 信用贷款的案例

湖北恩施,一男子花费10万元,买了两株桂花树,在支付5万元钱后,男子以树木未成活为由,拒绝支付尾款5万元,卖家状告男子,要求男子支付尾款。

(案例来源:湖北恩施中院)

男子名叫邢某某,是湖北恩施人,年轻的时候,邢某某从湖北老家出发,选择到深圳发展自己的事业。

由最初的打工,到之后的自主创业,邢某某的深圳历程虽然坎坷,但也算是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看着子女一个个成家立业后,邢某某也有了回老家养老的想法。

于是,邢某某在家人的帮助下,在老家建了一栋别墅,别墅很漂亮,但唯独外边的花园处没有几棵像样的树木。

在朋友的介绍下,邢某某认识了卖树的男子张先生,二人经过商议,最终决定由邢某某以5万元每株的价格,购买两株桂花树。

因为是熟人介绍,双方变未签订任何纸质合同,直接由邢某某支付5万元钱款后,张先生将树木送到了邢某某老家。

由于暂时资金困难,无法支付尾款,邢某某便为张先生打了一张欠条,欠条中显示3个月后归还剩余的5万元欠款。

可万万没想到,一直到了还款期限,邢某某都没有还款的意思,张先生要求邢某某归还自己的欠款,但邢某某提出,因为一株树木没有成活,所以拒绝归还尾款。

就这样,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张先生跑到湖北,一纸诉状将邢某某告上了法院。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可谓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张先生认为,邢某某给自己打的欠条可以清晰的证明一个事实,即邢某某欠钱不还,所以双方的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应当判决邢某某归还欠款。

但刑某某表示,双方之间的纠纷根本不是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属于合同纠纷,现在自己购买的桂花树没有成活,就意味着张先生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了巨大瑕疵,所以自己有理由拒绝支付尾款。

【#普法行动# 】

1、毫无疑问,本案是一起因为合同纠纷,进而形成欠条,最终引发的纠纷案件。

在类似案件中,双方之间为了简化交易流程,便将合同中的欠款,转化为打借条的方式。

通常情况,如果双方没有纠纷则皆大欢喜,但一旦有了纠纷,就存在是以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案件,还是以合同处理案件的问题,关于这一点,法律上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将合同欠款转化为借款,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是双方自愿的行为,所以这种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法院应当遵循当事人的意愿,以借贷纠纷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审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在能查清案件基本情况的前提下,还是要以双方最开始的合同关系来判定。

2、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来审理。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审理张先生和邢某某之间的案件,还是要看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

在这里,有网友可能就会发问,双方在没有签合同的情况下,基础法律关系还存在吗?

毫无疑问是存在的!

事实上,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分为书面合同、纸质合同和其他合同三种,三种合同没有优劣之分。

本案中,双方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从交易记录、实际情况来看,双方显然是存在基础的买卖合同关系。

因此,法院最终决定用买卖合同关系来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问题。

3、基于此,在确定了双方之间的纠纷系合同买卖纠纷后,就需要看张先生和邢某某是否约定了树木必须存活的条款。

这一点,双方没有争议,都表明未约定过类似的违约条款,所以不属于代证的事实。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某些条款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结合树木的市场价格可以看书,包成活的价格明显高于5万元,所以双方应当没有约定类似树木不成活的违约条款。

因此,对邢某某提出张先生违约的情况不予认可,邢某某应当归还张先生5万元尾款。

4、最后,一起非常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好心帮你,你竟然一直耍我!”江西九江,58年出生的徐某,没什么文化,平时就靠着做点小生意养家糊口。,徐某堂姐家大女儿刘某来找他借钱,因为两家人关系很亲密,徐某想也没想就答应了。然而,到了约定的还钱时间,刘某却推托没钱。

因为一直没钱还,刘某表示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按揭房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徐某,由徐某偿还35万元贷款。考虑到是亲戚,徐某同意,东拼西凑还清了银行35万元贷款并给了刘某1万元。

出于信任,徐某表示房子可以先不过户,给刘某2年时间,如果把50万元还给自己,房子还是刘某的,随后刘某将房产证和地契交给徐某。

徐某见刘某一直没有还钱,就准备让她将房子过户给自己,可是令徐某没想到的是,刘某挂失补办了房产证和地契,又从银行贷了44万元。

而拿到的44万,大部分都已经拿去放贷。听到这的徐某顿时火冒三丈,质问之下,又得知堂姐一家其实对这些都知情。

而也正是这个时候,银行又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44万元贷款本息,并查封、随后还要执行房子。

徐某认为自己家一直住在房子里就是房子的所有人,一边跟法院僵持,一边向刘某一家讨说法。

如果想要房子就得把贷款还了,刘某被逼无奈之下,最终咬牙决定自己还了这44万,但是令他想不到的是,法官告知他,这房子是刘某和其前夫的共同财产,根本无法单独转让、或者过户。而此时,这场经济纠葛已经整整持续了8年。

被搞得精疲力竭的他意识到自己被刘某下套,自己辛辛苦苦攒的钱血本无归,老婆也因此跟自己离婚、孩子因此跟自己翻脸,也是产生了杀意!

6月的一天,他将刘某约到自己的出租屋,用事先准备好的锤子,敲击刘某头部致其死亡,随后将其尸体残忍分尸丢入卫生间。

不久案发,徐某因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以为杀人偿命,无可厚非。然而令他意想不到的是,最高院在进行死刑复核时,最高院认为,刘某在案件起因上有明显过错,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予核准,并发回重审。

1、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还钱也就罢了,还给年过6旬的老舅舅下套,逼得老舅舅负债累累、一家子七零八散,真是令人气愤!

2、泥菩萨都有脾气,更何况老舅舅长达八年的忍耐,一步又一步的退让换不来任何感恩,反而被当成傻子一样变本加厉被愚弄?

徐某杀害刘某泄愤,这种行为毋庸置疑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本案因为借款引起,同时刘某在起因上存在明显的过错,这种情况下判决徐某死刑立即执行确实不妥。

但对于徐某而言,杀人泄愤,即便死罪可免,已经60多岁的他余生注定要在监狱中度过。

3、冲动是魔鬼!

徐某购买刘某房子,双方虽然没有过户,但是买卖合同已经生效,由于卖方刘某的原因导致所有权无法转移,协议无法履行,刘某的行为已然构成违约,同时刘某隐瞒产权属于其与前夫共有,随后又挂失补办房产证、契税,将房子再次抵押,这种行为还属于欺诈。从合同角度来讲,徐某完全可以起诉刘某,要求刘某返还购房款、赔偿违约金。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刘某隐瞒产权属于其与前夫共有卖给舅舅徐某,目的就是骗钱,这种情况下还会涉嫌诈骗。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及相关规定,诈骗数额二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量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换句话说,徐某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无需走此绝路!

4、最后,徐某的案例令人唏嘘,在此除了提醒大家借钱须谨慎之外,也提醒广大朋友们,遇事三思而后行!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欢迎留言评论!#江西# #九江头条#

河北石家庄,朱女士在自己家的门店将要到期的时候,告诉租客雷先生,自己打算把租金由原来250000涨到480000元。万万没想到,朱女士会把租金翻倍地涨,雷先生怒不可遏,扬言:自己花600万装修的,不想租给我的话,我看谁敢租你的!

事情是这样的,朱女士家的门店之前一直是父母管理的,五年一续租,租金是每年25万元。雷先生则把门店用来开洗浴中心的。

在谈好合同后,雷先生便拿出了600万先将门店装修了一番。

朱女士的父母由于别的业务繁忙,后来就将门店的管理权交给了朱女士

朱女士看门店的租期快要到期了。朱女士通过打听,自己门店附近的房价和消费都在上涨。所以,朱女士也就把原来租金25万元直接涨到了48万元。还在三个月之前就告知了租客雷先生。

不料,雷先生对于朱女士突然涨租金的事情并不接受,而且扬言:如果是不想租给自己了,到期后自己不会在续租,但别人也别想来租,老子花了600万装修,钱不是大风刮来的。

雷先生认为:朱女士直接将房租翻倍的涨,这太过分了。明摆着就是讹钱,看我装修这么好,肯定不会轻易搬走,趁火打劫。再说,最近这几年,生意大不如以前,很多房东都是在特殊照顾租客,朱女士不但不照顾,还翻倍涨租金。

朱女士对于雷先生的说法不予理会。表示:我的门店我想怎么出租就怎么出租,能租的起就租,租不起就赶紧搬走,没人强留你。通过双方协商后,把事情闹的很不愉快。

在租期还有十几天的时候,朱女士再次来到门店,告诉雷先生,自己将要收房了。可雷先生还是不配合朱女士,见雷先生强硬,李女士说,既然是老租客,给你按46万元一年好了,这是最低底线,雷先生还是不同意。

朱女士感觉自己都让步了,雷先生应该配合,如果打算这里撒泼的话,对双方都没有好处。

从这之后,雷先生不再与朱女士协商。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朱女士便找记者来调解,打算通过媒体来解决此事。

记者来到洗浴中心的时候,并没有找到雷先生,而工作人员一问三不知。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了雷先生。

雷先生对记者说,朱女士这房租涨的太不合理了,她说的没错,这几年是周围的物价有所上涨,可涨几万是应该的,没想到她直接翻倍的涨,一点情面都不讲,这45万元一年谁能承受的住。

雷先生在和朱女士的父母合作的时候,没有拖欠过一次租金,共处的非常愉快。自己在这精英七八年了,如果现在突然搬走,会流失很多客户,对自己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朱女士还是没做任何让步,事情还是这样僵持,朱女士打算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最终,在朱女士父母的出面下,事情才有了一个结果。

一,事件中的朱女士在门店到期,突然涨房租是否合法呢?

《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合同还没有到期的时候,房东有权利与租客协商租金问题,房东自己单方面的涨租金,属于违约行为。租客在租期没有到期的情况下要求房东按原房租续租,是租客的合法权利。

假如租期到期,之前的合同没有对此有特殊的阐述,房东可以进行变更租金。是在国家的法律范围之内,租金是房东与租客协商而定的。

因此,朱女士可以根据合同是否到期,来跟雷先生商量房租的事情。

二,如果租期到了,房东要求涨租金,租客应该怎么处理呢?

在合同到期后,房东如果根据周围附近的物价,调整租金是合理的。像事件中朱女士这样突然将房租翻倍的有不少案例。作为租客我们应该冷静处理。

可以翻看一下之前的合同中,有没有利于自己的条款,比如:自己享有优先租赁或者租金价格上涨要和附近物价保持一致等。

遇到房东不退步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通过冷静分析处理,切莫向雷先生这样恶语相加,这都是冲动的表现。

对于本次事件中,朱女士突然涨房租,有的网友表示,太贪心也不好!弄不好自己门店会好几年都没人租。

还有的网友表示这也涨太多了!

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石家庄头条#

#我在头条搞创作#

#头条创作挑战赛#

山东临沂,凌某在银行存款144337元,去银行取款时发现仅剩337元,另外144000元居然“不翼而飞”了,凌某多次与银行协商,银行互相推诿,万般无奈之下,凌某遂将银行诉至法院,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来源:山东临沂兰山区人民法院)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9月,凌某在银行办理了折合一的存款账户,至9月26日,该账户存款余额为144337.04元。9月27日,凌某的存款144000元被他人利用银行开设的电话银行同名转账业务,转入另一家银行以凌某的名义开设的账户上,开户时伪造了凌某的身份证并存入现金5000元。转入的144000元到户后,同日,他人持卡分三次支取现金94000元、40000元、13000元,9月28日分两次支取现金1700元。随后,凌某拨打了110报案。

庭审中,凌某主张银行未经其同意,擅自开通电话银行同名转账业务,是导致凌某损失的主要原因和根源,银行应承担相应责任。

银行称,电话银行同名转账业务是银行系统开办的,该项业务开办时没有章程。是否办理该项业务由客户选择,无需办理手续。使用过程为,客户可以直接拨打银行电话进入个人业务后,输入银行卡号、密码,经校验卡号、密码成功后,再输入转入方帐号、卡号、并输入身份证号码,经确认即可转帐。原告的144000元即采取以上方式输入卡号、密码、身份证号码转账的。现该项业务已停止办理。

同时银行不认可,主张凌某无证据证明电话银行同名转账业务是银行未经凌某同意申请开通,且该业务的开通渠道并非是银行唯一,凌某也可直接通过电话或银行其他网点开通,对这一事实的举证,应当由凌某来完成。

那么,本案中银行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向凌某支付144000元存款及利息。

第一、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3条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二、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和采用适当的技术、识别与验证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客户的真实、有效身份、并应依照与客户签订的有关协议对客户作业权限、资金转移或交限额等实施有效管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凌某到银行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按照银行的规定、章程办理了卡折合一的储蓄存款存折,双方成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双方就应当在合同范围之内履行各自的义务。

同时,银行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手段,保护客户资金的安全,不能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银行还应当保证客户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应当由银行举证证明其开通电话银行同名转账业务系由凌某申请,程序合法,该举证责任应由银行承担。

如果银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凌某已经接受了该项业务,那么双方之间就不存在电话银行同名转账业务关系。银行擅自开通电话银行同名转帐业务,致使他人利用银行开设的该项业务,将凌某的存款转走并支取,给凌某造成存款损失,银行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凌某已经接受了电话银行同名转账业务,银行擅自开通电话银行同名转账业务,给凌某造成存款损失,银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银行向凌某支付存款144000元并支付利息。

最后,亲爱的读者们,关于本案你们有什么看法,还有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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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行家计划#

这个案子是因为经验缺乏,买房不看合同,闭着眼签的典型案例。

买家是名96年的小姑娘,刚毕业就在上海入手一套1500万的房子,结果因为贷款推迟了2个月,被追究违约赔偿490万。

这个事儿,坦白来讲,不能怪银行,问题是出在了合同上。

5月份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6月份卖家就已经把房子交付给这个女孩,协议约定首付5成,剩下的房款通过贷款,合同还约定8月30日过户前要付尾款,谁知这个女孩的贷款直到10月29日才被银行通过。

那女孩为什么要给买方赔偿呢?

原因就在于双方签的合同,合同补充条款明确约定,女孩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视为违约,除需支付10个工作日的赔偿金外,还需向卖方支付相当于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

到了法院,法院只是严格遵照了双方的合同条款而已。

一毕业就能在上海购置千万豪宅,女孩家庭条件自不必说,但有钱人家的孩子还是经验太少,法律意识不足,签了风险很大的合同,也算买了一次惨痛的教训。#上海买房[话题]# #法律常识[话题]#

“太黑了!咋不去抢?!”上海,朱女士被封控在家,因物资短缺,于是在某平台花270元左右求购6桶泡面和20个鸡蛋。可是令朱女士气愤的是,一外卖骑手代购物资后,竟然向其索要900元,声称代购物资花了577元,还要另外支付330元的跑腿费。

朱女士认为,求购时的报价已经包含跑腿费,而如果确实花这么多自己也认了,可按照商品实际价格支付货款,但是外卖骑手就是不出具购物凭证!因两人长时间争执无果,围观的大白报了警!

目前,警方调查发现,骑手赵某自4月份以来,通过平台接单、小区蹲点、朋友介绍等方式接单,在为客户代买、配送蔬菜、水果等商品的过程中,私下联系客户提高跑腿费、还在送达物资后恶意加价,非法牟利2万余元,目前赵某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拘!

#安律说法#

1、之前还有报道称,上海这段时间,外卖骑手的工资高得达到日入万金,本以为这是个玩笑,看到这个新闻,才知道确实存在这种可能。

一个单子,6桶泡面,20个鸡蛋,赵某这一顿骚操作,直接挣了630元,一天随随便便接个10来单,可不得日入万金!

2、朱女士以270元在平台上求购物资,骑手要900元,朱女士该给多少钱?

有人说骑手冒着被感染的风险去给朱女士买物资,即便加价也是应该的,也有人认为,骑手嫌不挣钱可以不接,接了又临时加价,就是趁人之危,大发国难财。

从合同角度来讲,朱女士以270元在平台上求购物资,相当于要约行为,而骑手接单相当于承诺,而一旦骑手接单,两人之间的代购合同关系,就成立了。

骑手应当按照朱女士的要求的价格购买所需的物资,而如果实际购买价格超出了朱女士的预期、或者附近区域不能购买,需要绕远路购买,都应当提前征得朱女士的同意,否则就属于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

换句话说,单从合同角度而言,朱女士遇到骑手坐地起价、临时加钱不仅可以不付钱,还可以依法追究骑手的违约责任。

3、挣钱的生意都写在刑法里!

赵某这样来钱确实快,但是要知道这种坐地起价、私下提高跑腿费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其与朱女士之间的合同约定,属于不诚信的行为,而且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市场秩序,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而根据《刑法》第22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就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而如果情节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最后,上海正在抗疫的关键期,赵某在上海抗疫的关键时期大发国难财的行为,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此也提醒广大朋友们,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上海一外卖骑手恶意加价被抓# 头条热榜

#法律专家团浅析315# #315全民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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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是否类判?律师带你解读#最惨购房案#

大家好,我是上海最惨购房案的再审代理律师曾智红。

上海最惨购房案,想必大家都有所耳闻。这个案子是在购房过程中,银行放款逾期两个月导致买方违约,法院判决购买方承担总房价20%的违约金及180万元装修损失,合计490万元。

这个案件我们老百姓十分关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可能是这个案件和以前的判决不一样。

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我们找到了一系列上海法院和最高院的案例。

【上海一中院案例】()沪01民终7285号,,上海陆某华以387万购买一套房屋,与本案相同,约定的违约金为房款价格的20%。陆某华因贷款审批未通过未能按时支付尾款,于是卖方依照约定行使解除权,一审法院判决违约金为5万元。二审法院考虑违约情况及程度,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上海一中院案例】()沪01民终8340号,,因朱某辉既未能支付部分首期房款、也未提供申请贷款的资料,导致未能办理房屋过户。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总房价的20%,即276万元。朱某辉认为违约金过高,法院以房屋差价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酌情下调违约金的数额至170万元。

【最高法案例】()最高法民申256号,,划坤公司与高乐公司就《设计服务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同意以甲乙双方确认的欠款金额的八折进行结算。”同时,对重新确定了欠款金额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补充协议签订后,高乐公司仅支付了第一期款项,第二期款项经划坤公司催告后仍未支付,违反了补充协议的约定,划坤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本案高乐公司应支付设计费8,518250元,已支付4685037元(约占55%),又按照补充协议支付第一期款项10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明确:案涉补充协议是对支付金额、支付方式、期限达成的补充约定。合同一方当事人虽存在迟延履行行为,但已履行大部分付款义务的,尚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在此情况下,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函并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双方签订的合同仍合法有效。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通过与上述约定违约案例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在这几个案例中,虽然0合同都约定违约金为房款的20%,有的买方违约情节更加严重,甚至连首付款都没有支付完成,但法院也并未支持如此高额的违约金,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情况下,通常判决继续履行。

法院判例对人们的行为有着指引的作用,其实如何判都行,但我们老百姓最怕的是自己是违约方了,就判高额的违约金及赔偿实际损失,自己是守约方了,就判实际履行,让我们无所适从。这个最惨购房案是不是会推翻以前的判例,形成一个新的判例,还是会坚持类案类判呢?让我们一起等待本案的结果。

男子花157万买婚房后发现是“凶宅”耽误终身大事

四川一男子称,他通过链家房屋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入住后发现竟是“凶宅”。他找房东退房被拉黑,链家称他们也是受害者。一度维权无门。

7月21日,该购房男子向某以“故意欺诈隐瞒构成严重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了原房东和四川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链家公司”)。目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向某表示,他从4月份开始找链家公司解决此事,希望他们履行“房屋筛查,最高原价回购”的承诺,至今未有实质进展。“这是我们举全家之力买的房子。”向某说,他原本准备今年结婚,但女朋友知道这件事之后,都不来他家住了。他对此非常着急,称再不解决此事,就要耽搁终身大事了。

7月22日,链家公司一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链家会履行承诺,按相关流程对该房屋进行回购,并退还佣金。链家现在也初步认为,前房东向客户和中介公司隐瞒了该房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相关信息,但还需要等法院的判决,从法律程序上确认其“凶宅”性质之后,链家才能着手进行回购事宜。

向某称,该房在成都锦江区三圣乡蓝润V客东都一期。1月17日,成都链家卓锦城店一名员工带他看了这套房子。当时,他觉得这里离地铁口近、房子采光也还不错。因价格超出他的预算,犹豫了很久,最终还是决定买下来。

经链家中介约了房东,反复谈判,他最后以157万余元的价格签下这套房子。向某说,他是90后,工作时间还不长,只能选择按揭。他是按30年还款期限,向银行贷了105万。为了购买这套房子,父母把养老钱全部取给他,又向亲戚朋友借了一部分,才凑够50余万的首付。

购买这套房子,向某向链家支付了47299元钱中介服务费。按理,这个费用应该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但这次交易的中介服务费均由向某承担。除此之外,他还支付了链家2000元的贷款服务费。

5月25日,向某拿到新的产权证。当他得知其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之后,开始向更多邻居求证,经多位邻居介绍,1月,该房屋发生过幼童坠楼身亡事件。

确认上述情况之后,向某首先找原房东讨要说法。

他从女房东处再次确认了此事,向某说,女房东不认可他关于“非正常死亡”的说法,她认为这是意外,“这种事情谁也不想发生”,她备受打击,和丈夫也因此离婚了。

一,何为凶宅?

凶宅不是一个法律名词,一般屋内如果出现非正常死亡,都可以称为凶宅。非正常死亡是指凶杀、自杀等异常死亡事件。按照惯例,凶宅一般是指发生异常死亡事件的这套房,并不包括楼上楼下。

二、司法实践中,对于凶宅退房的裁判不一

现实生活中,如果不慎买到凶宅,要想实现退房其实挺难的。很多法院其实并不支持这种凶宅退房,认为属于迷信,不能因此而解除合同或撤销合同。但是,还是有一些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而赞同下面的一些观点,支持退房。

1、以重大误解或欺诈退房

购房的时候不知道房子是凶宅,卖房人和中介也事先并没有告知。对于购房人而言,对于房屋实际情况的了解就会存在误解,误以为不是凶宅,误以为属于一般正常的房屋,从而构成重大误解。或者房东隐瞒房屋真实情况,告知是正常房屋,不是凶宅。

一般而言,如果认定属于重大误解或欺诈,走的是撤销合同,而不是解除合同。上述案例走的是故意欺诈隐瞒构成违约,恐怕还不是撤销合同,而是追究违约责任退房。这个就需要看合同具体约定了,如果没有相关约定,以这个诉讼策略实现退房是有一定难度的。

2、以房屋价值贬损退房

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法官会认为由于房屋是凶宅,所以市场价值会有不小的贬损,进而影响到购房目的,从而支持解除合同。

3、以有悖公序良俗退房

虽然凶宅看起来似乎有点迷信,但是毕竟属于几千年的老风俗习惯,还是会给人一些不太好的感觉,所以一些法院会以公序良俗为理由支持合同解除。

4、以特殊约定退房

这个主要看合同约定,一般北京的很多二手房买卖中会有特别约定这么一个条款。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隐瞒凶宅可以退房,一旦真的遇到了凶宅,就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买房人认为贷款利息过高,且房价下跌,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卖方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买房人承担近50万元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不构成违约,买房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买房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只支持5万元,这是为什么呢?

6月13日,卖房人盛某与买房人梁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

1. 梁某购买盛某的房屋,房屋价款163万元。合同约定,梁某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于过户当日支付购房首付款63万元,梁某向银行商业贷款97万元,一次性划拨到盛某提供的银行账号,贷款不足部分梁某于办理过户之前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

2. 合同签订后,梁某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6月27日,梁某的配偶刘某通过银行转账向盛某支付购房首付款64万元。同日,刘某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3. 后在履约过程中,因银行贷款政策收紧,梁某无法办理银行贷款,双方发生争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4. 7月19日,盛某将购房首付款64万元返还给刘某。

5. 7月25日,盛某向梁某电话询问涉案房屋的贷款办理情况,梁某称因贷款批不下来,所以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6. 8月8日,盛某通知梁某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8月9日刘某签字确认同意解除合同。

此后,盛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梁某刘某承担违约金49万余元。

盛某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系梁某、刘某认为贷款利息过高,且房价下跌,故意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而梁某、刘某则主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系由于银行贷款政策收紧无法办理贷款导致。在此情况下,双方未能通过进一步沟通、协商达成新的协议继续履行合同,致使合同未能履行。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已合意解除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合同解除后盛某应当将梁某刘某已支付的定金3万元、房屋维修基金予以退还。故买卖契约不能履行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原、被告双方均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且盛某未举证证明梁某刘某存在其他违约情形,故盛某要求梁某刘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以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为依据。

就本案房屋买卖合同而言,作为房屋出卖方的主要义务为交付房屋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作为房屋买受方的主要义务是依约支付购房款。在买房人办理银行贷款受阻,不能按约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买房人构成违约,在无法定阻却履行事由前提下,应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买房人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且卖方应返还定金及房屋维修基金的主张,本院认为,在一审庭审中,卖方提交通话录音证据,证明买方系因“现在利率太高,上浮的我们接受不了”“说实话大姨,跌的这么厉害,定金我们都不要了,合同执行下去,贷款批不下来”等原因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买方已认可录音中确实是买方梁某的声音,故一审以卖方未能办理银行贷款是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裁判结果:本案应认定买房人构成违约!

案例来源: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鲁02民终1211号#普法行动#

太惨了!#女子首付745万房没了还要赔500万# ,上海伍女士本来付了745万首付想买一套房子,但是没想到却因为合同违约责任,结果房子没到手,反而损失了接近500万,真的是太惨了。

根据媒体报道,5月,在上海居住的伍女士准备在黄浦区购买一套180.09平方米商业用房,总价1550万元。但是伍女士高估了自己的筹款能力,也没料到对方用合同布下了套路,于是在伍女士付出745万首付款后,银行贷款出了问题,结果伍女士被告上法庭,被判总共赔偿接近500万元,真的是太惨了。

5月17日,伍女士通过中介跟卖家达成卖房协议,伍女士支付100万元定金和400万元购房款。

过了13天以后,5月30日,伍女士和房主签补充协议,房子总价1550万元,约定6月30日之前交清首付745万元。但是伍女士在6月30日之前并没有筹到245万元。

7月2日,卖主要求签订补充条款,约定了罚款项目。不仅有罚息,而且有20%总价的违约金条款,还有180万的装修费等。并且约定8月30日前过户前付清尾款745万元。

7月13日,伍女士筹到了245万元,顺利缴纳了745万元首付款。但是到了8月底,伍女士贷款没有批下来,直到10月29日745万贷款才批下来,但是这时候卖家已经不同意履行卖房合同了。

卖家在9月13日发律师函,9月30日要求伍女士搬出房屋,并且赔偿损失,而且即使伍女士贷款10月29日批下来了,卖主也不同意卖了,而且还把伍女士告上法庭,伍女士败诉,需要赔偿总共497万元,上诉后,维持原判,伍女士还要承担2.72万案件受理费。真的是太惨了。

伍女士的遭遇确实太惨了,也值得大家同情,但是更值得大家高度警惕。

首先,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给自己贷款筹款留足充裕的时间,而且约定违约责任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谨慎,否则就可能被套路,而且签订了纸面合同,如果真违约了,那可是打官司都打不赢的。

第二,签订重大合同,最好找一个律师朋友帮忙看看。这个案例中,卖主签订合同的时候,有律师朋友参与,而伍女士显然可能就没太注意,这个也是造成巨大损失的一大原因。

第三,别太高估自己的筹款能力。买房子一定要力所能及,别太高攀,否则可能更容易损失惨重。这个案例中的商业房,总价需要1550万元巨款,而伍女士只有400万款项,筹款245万都不容易,而贷款又用了比较长时间,这些都是伍女士高估自己筹款能力的恶果。而如果自己有900万左右的现款,贷款比例低于40%,这样银行可能就更容易贷款,当然了如果有全款那就会更稳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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