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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信用贷款金e融 江苏银行 信用贷

时间:2023-01-08 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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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信用贷款金e融 江苏银行 信用贷

【案例1150----金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业务员,犯罪金额2451万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罚金3万元,()沪0115刑初30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女,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5月,王某等人(已判刑)在本市设立镭驰(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外开展资金出借等业务。5月至4月,上海镭驰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镭驰金融公司”)、上海镭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镭驰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镭驰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等以“镭驰”为字号的公司先后成立。12月,王某等人注册成立镭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镭驰集团),通过镭驰集团统一管理镭驰系公司。

5月起,镭驰集团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企易贷”和“普交所”等网络平台,组织镭驰金融公司等相关的镭驰系公司采用互联网宣传、拨打电话、召开宣讲会等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销售“股权众筹”、“债权转让”、“智媒体空气净化一体机”等项目的理财产品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会员出借咨询服务协议》《企e融会员股权投资服务协议》《智媒体空气净化一体机买卖协议》《智媒体空气净化一体机租赁协议》《代收代付协议》,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10月至案发,被告人金某在镭驰集团控制的镭驰金融公司浦东分部担任业务员,明知镭驰金融公司不具备金融存贷资质,仍以承诺8%至15%不等的年化收益,通过口口相传、亲友推荐等方式吸收社会不特定公众资金。经审计,被告人金某在任职期间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451万元(以下币种同),未兑付金额1,998万元,违法所得471,647.49元。

4月22日,被告人金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案发后金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了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镭驰金融公司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董事会决议、房屋租赁合同、同案关系人王某、樊某某等人的供述、集资参与人等人证言、个人陈述选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相关投资协议、代付代收协议、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作为镭驰集团下属镭驰金融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量后依法减轻从宽处罚。金某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发生,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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