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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法人可以信用贷款吗 法人征信不好 企业可以贷款吗

时间:2021-07-02 06: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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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法人可以信用贷款吗 法人征信不好 企业可以贷款吗

#官方调查雷丁汽车举报县委书记#

政府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是不能作为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但是有一个例外,就是机关法人可以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行为提供担保。

如果政府为雷丁汽车的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担保合同虽然无效,但不代表政府不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虽然保证合同无效,但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要根据各自的过错来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的解释》第17条第一项的规定,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债权人、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该以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为限,也就说,担保人最多承担一半的债务。

如果政府明知道不能作为担保人为雷丁汽车的贷款提供担保,仍然为其提供担保,那政府是有过错的,如果雷丁汽车届时无法偿还贷款,债权人是可以要求政府进行还债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一般很少由政府直接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都是通过政府融资平台的国有企业为相关企业提供担保。如果雷丁汽车举报属实的话,举报中所提到的政府提供担保应该是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为雷丁汽车的贷款提供担保。

只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这些担保应该是有效的,如果雷丁汽车无法偿债,可能会影响到这些国有企业。

国企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8月29日,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工商变更,王思聪已退出董事职务。

大连万达成立于1992年9月,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由王健林、大连合兴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持股,王健林为董事长、法人及实际控制人。

记得王建林以前说过,万达不会交给王思聪,他的大部分家产会捐给慈善。

那么,谁能告诉我接下来会发生了什么事???

共富背景下,这些高管们动辄亿元工资究竟高不高,拿着还能心安理得?只要不是私人企业(百分百),无论采取什么算法,年薪要尊重常识,尊重国情,遵守共同富裕原则。这是政治意识。为什么就不设个上限呢?罗老师也当过国企法人总经理,从管理上讲,这是必须的,也是简单的。没有,只能说管理层缺乏监管或因某种原因无法监管。

关于国企改革,个人觉得,国企与社会企业竞争当前不具备现实条件,给国企一年或者两年市场保护,而后逐步和社会企业公平或者略公平竞争,从而真正意义上提振市场信心,我相信略公平竞争,只要国企能存活下来,社会企业更可以,从而才能制定出更科学合理的税收,利率等政策。

但是国企内部要树立竞争,借用学校模式,实行快慢班,建议国企应该一个法人,两套班子,各自独立。将有干劲的,能力强的组建一班人马,成立突击队,内部在细分小组,避免有浑水摸鱼者,勇于创新突破,进而沉淀公司项目经验。

将一般员工,关系户成立一般项目组,按照突击队的成功经验,照猫画虎,开展工作。

当然,薪酬要拉开,树立能上能下机制。

办法总比困难多,在这场信任危机面前,必须要下狠劲,我们需要英雄,处理阻挡国家发展的蛀虫,无论是谁。

需要解决的问题太多了,先提振市场信心。

3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国资委国企改革“百日攻坚行动”工作部署暨委派总会计师、外部董事任职工作会议召开。通辽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任志国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建立委派总会计师制度、推行外部董事制度,是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健全出资监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具体实践,有助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控,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推动国有企业稳健高质量发展。

会议要求,要强化问题导向,紧盯短板弱项,全力推进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用工市场化、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深入开展规范企业参股投资行为,加快推动资产优化重组、企业国有土地存量盘活,指导提供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加快构建公平合理的补偿机制等九项改革任务;要规范董事会建立,落实董事会建设,处理好国资委与董事会、党委会与董事会、董事会与董事长、董事会与专委会、董事会与经理层、董事长与总经理、董事会与纪委、董事会与职代会“八个关系”;要聚焦主责主业、努力提质增效,打好项目建设、主责主业、增信融资、问题整改、合规管理、风险防控、党建引领“七大攻坚战”,开创国资国企发展新局面。会议宣读了总会计师委派通知和外部董事任职通知,并向新任职的总会计师颁发《委派书》,签订《履职责任书》。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同志、总会计师、外部董事代表分别作表态发言,表示将不断提高政治站位、自觉履职尽责,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外部董事工作职责,高效完成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本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通辽市国资国企推进委派总会计师制度、建设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正式落地实施。市国资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各科室负责人,霍煤集团、通粮集团、城发集团、农发集团、文旅集团5家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同志、纪委书记和新任总会计师、外部董事参加会议。

供销社再“回归”?供销社到底是公务员、事业单位还是普通企业?

对于供销社这个词语,大家应该不陌生了,从很早之前,大家印象中的供销社,就是隶属国家的单位,但是,如今有不少人十分疑惑,这究竟是企业也单位还是事业单位呢?过去的几十年发展中,供销社的成员确实是公务员或者是事业单位。

曾经,在供销社上班,不仅家里人很有面子,而且,还是吃国家工资的。因此,这个工作在当时还是很多人羡慕的,不少人都十分羡慕这样的早期体制内人员。

到如今,供销社的体系已经出现了比较大的改变,如今,供销社中不仅包含公务员,而且也有事业单位,当然了,还包括国企或者是民营企业,又或者是个体户。

一、公务员的部分

供销社并不能算是单纯的公务员单位,不过他的考试范围还是和普通公务员类似,都是通过考试选取的,在福利待遇方面,也十分不错,所以说,这是一个比较不错的公务员岗位。

供销社属于我国正部级机关,里面的员工都需要参考公务员法管理,这是十分重要的。其中主要包括总部办公室以及研究室等的部门,这都是公务员的范围。除此以外,在很多的省市中,县级以上的供销社都是要参考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类型。

根据其官方所说的,其需要的编制人员达到4.9万人,参考公务员管理法的人达到3.4万人,因此,这就占据编制人数的70.1%。

二、事业单位的部分

在我国的一些单位中,包括统计局或者是其他的单位,都属于国家机构,供销社也是其中之一。

供销社下属单位主要包括时报社、总社管理干部学院等,到今年为止,供销社所属的事业单位超过二百多个。

三、国企部分

供销社能够有如此不错的发展,也足以证明我国的重视。并且,属于国企的那部分,更是铁饭碗。供销社的发展已经成为有相应的运营体系和管理体系的部门,且真正的运营主体是在国企的那部分。

供销社中的发展系统,主要是和邮政、铁路等的系统有很大的相似性,管理部门算是公务员的一部分,不过,在运营中占据主体部分的还是国企。

供销社之下的集团包括中国供销集团、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以及中华棉花集团有限公司,这三个公司也是隶属于供销社旗下的。

国企也有相应的执行单位,也有专业的行政级别,因此,他们的发展还是非常的不错的。中国供销社作为副部级单位,另外很多公司也属于厅级或者是副厅级的级别。

根据供销社官网来看,他们共有22739个法人企业,并且,省级的有1303个,省辖市共有3041个,县级的有16485个,综合来看,供销社发展的体系十分健全,在全资企业有8872个,控股的有3729个,参股企业有4302个。不管如何,大部分还是属于国企企业,又或者是由国有企业控股的。

四、民营经济部分

现在的供销社发展十分不错,整体的体系非常大,从机构数量到人员方面,主要还是依靠民营经济发展。

到,总共有192460个不同类别的专业合作社。除此以外,供销社的配送网点达到83.2万个,直营连锁以加盟连锁数量都有十几万甚至几十万个。

供销社的发展也紧跟时代,不仅在线下发展,而且在电商发展的发展也十分的不错,全面开展的服务系统达到3977个,其商户达到15.4万户。

这些数据就是十分有力的证明,供销社的发展十分不错,并且覆盖的范围非常大,想要进这些单位,基本上都需要通过相应的考试,这也非常的公正、透明。

不过,在实际的网店中,不少都是加盟的,因为这些网点都是民营企业或者是个体户。

从中来看,供销社总体的系统表复杂,是一个大的混合体,保留了原本的经济发展形势,也加入现代经济发展元素,这就是一个大的市场化的运营。

在我国,属于国企以及事业单位的工作是比较多的,供销社的发展和中铁集团以及邮政有很大的区别,前两者都是依靠自身运营,后者算是比较大的超市形式的发展,主要是管理公务员以及国企人员,加盟商或者是个体户基本上都是民营企业的人员。

总结:总而言之,供销社的人员还是比较复杂的,所说的国企或者是公务员,都有涉及。这也是目前我国比较大的发展系统,发展的也非常的完善。

仅看国有企业的数量没有意义,因为你看不出什么问题,得不出什么结论。虽然都是法人单位,一家特大型国有企业,其资产规模、人员数量能抵得上100家甚至1000家小型国有企业。

#国家话剧院回应易烊千玺等艺人考编# 具体情况不是很清楚,提出来与有关方面商榷。

易烊千玺等已经很有名气的演员,如果没有单位,他们参加演出和出演影视角色时,都是如何与制片方、演出方、主办方签订协议的,都是个人以及自己的设立的公司吗?如果是,个人与个人设立的公司是什么关系,算不算合法的法人单位。如果不算,那就应当查处,就要对其收入合法性,对演艺收入进入公司账户的合法性等进行检查。

如果是家人设立的公司,有些财务如何处理,艺人们算不算签约这些公司。不然,收入怎么好进入这些公司的账。

如果算,那就说明他们确实已经有合法的公司接收了,即便是自己注册的公司,也是合法单位,录用就是有问题。而非一定要是演出单位或团体。

同时,国家话剧院是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易烊千玺们一旦录用,他们的个人公司是否应当取缔。否则,公务人员是不能名下有公司的。

所以,有些问题,恐怕不能就事论事,而要举一反三。

何为“国有全资公司”?

文/ 高景言律师(炜衡济南分所)

关于国有企业,近年来出现了一个法律法规从来没有规定的“国有全资公司”的提法,对于如何界定“国有全资公司”,其法律地位如何,还有待立法完善。

一、关于“国有全资公司”说法的出处

1、7月11日,国资委《国资委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95号)第一条第二款:“本通知所称国有全资企业,是指全部由国有资本形成的企业”。

2、6月24日,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国有全资企业的表述为: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3、4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36号)规定: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须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对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出资人机构主要依据股权份额通过参加股东会议、审核需由股东决定的事项、与其他股东协商作出决议等方式履行职责,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活动。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由相关股东依据股权份额推荐派出,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国有股东派出的董事要积极维护国有资本权益;国有全资公司的外部董事人选由控股股东商其他股东推荐,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4、8月6日,国资委官方网站刊登的问答选登,问“在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中出现了国有全资企业的描述,请教老师: 1.如何界定一个公司是否是国有全资企业?本概念中企业与公司有何区别? 2.是否存在国有全资公司?如果存在国有全资公司与国有全资企业有何区别?”

答复:1、日前没有文件对国有全资企业的概念作出解释。实际操作中,通常是指由国有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直接或间接合计拥有100%权益的企业。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36号)要求,年底前,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基本完成,国有全资公司与国有全资企业本质上没有区别。

5、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制订、修改、审核、批准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应当明确由出资人机构或相关股东推荐派出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设立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二、现有法律法规均没有规定“国有全资公司”

1、《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三、目前的企业注册登记类型中没有“国有全资公司”

1、9月22日,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国统办字[]105号《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涉及国有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2、9月30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修改的国统字〔〕86号《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中, 有限责任公司下分为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四、“国有全资公司”的界定

基于国有公司财产权利权属的特殊性,为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国有公司治理,且对国有公司的分层进行限缩,建议对“国有全资公司”给予其法律地位。

笔者认为,国有全资公司应为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至于国有全资公司再设立的持股100%的企业,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界定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国家的发展离不开企业,但企业的发展必须是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如果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违法现象的存在,对企业主,法人,可以从轻或者不予追究法律责任。那么,是否犯有同样问题的国有企业的法人,也可以从轻或者不予追究责任?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企业和企业家也一样,无论任何人触犯了法律都应该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只有人人都有对法律的敬畏,社会才能稳定,企业才能健康有序的长远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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