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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发放借名贷款案例 信用社违法发放贷款无罪案例

时间:2024-07-17 01: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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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发放借名贷款案例 信用社违法发放贷款无罪案例

湖北房县,林某与雷某是多年好友,林某因需资金周转遂向雷某借款12万元,雷某二话不说就答应了,雷某将钱转给林某后,林某当时写了一张借条,并承诺还款时间。可到期后,林某却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

雷某碍于朋友面子,一忍再忍,最后无奈之下,只能委托妻子邢某将多年好友林某告上法庭。邢某手上有林某亲手写下的借条,举证方面没有任何问题。

随后法院先行调解处理,林某也承诺了最后还款时间。可到了还款日,邢某去要钱时,林某却谎称已经找其父亲拿钱还,并让邢某先写收据。邢某没多想就同意了。

可林某找父亲要钱还债,根本就是谎言,邢某苦等许久没收到钱后,林某就又声称给邢某写一张新的借条。可万万没想到的是,邢某拿着新借条离开一个小时后,却发现林某给的是一张白纸。

原来,这一切都是林某为了不想还钱设的局,那张新借条是用“消字笔”写的。可还没等邢某找对方讨说法。林某反而拿着骗回来的收据找到法院,要求再审,即其主张已经将钱还了。邢某收到法院的再审通知后,立即报警并向法院说明真相。

1、事发后网友们无奈的表示!“这年头,千万别借钱,基本上都是借一个少一个朋友,甚至会变成老死不相往来了”、“现在欠钱的都是大爷,邢某还没有去报警,林某反而恶人先告状,太无耻了!”

2、那么林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有网友认为是诈骗罪,也有人认为是虚假诉讼罪。

诈骗罪是使用手段致使被害人处于错误认知时,错误将个人财产交付给行为人的情形。也就是说,构成诈骗罪的前提条件是被害人已经将财产交付出去或者已经失去了控制权。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具体而言,林某手上的收据是其使用欺诈手段获取的,且其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上已经还款。因此邢某可以主张林某手上的那张收据是无效的。

换而言之,邢某实际上并没有丧失债权。因此不构诈骗罪。

司法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中,林某捏造已还款的虚假事实,不仅妨碍正常司法秩序,同时还侵害了债权人邢某的合法权益,其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由于发现及时并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故林某的行为应当在3年以下考虑量刑。

最终,由于林某将12万元还了,邢某也同意谅解,且林某认罪态度较好、未造成严重后果,故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所谓相对不起诉并不是说林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检察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故可以再给一次机会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可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诚信是人在社会上立足的根本!人若没有了诚信,路就很难走远!因此笔者认为,这件事过去以后,林某再想获得别人的信任,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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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创作挑战赛# #男子借朋友12万 1小时后借条变白纸# 头条热榜

靠欺骗同学搞到第一桶金!!!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1998年东北某著名汽车专业类的大学的一批学生,集体就职于奇瑞汽车。由于当时奇瑞没有拿到牌照,很多人动摇,想另谋出路。这时候有个人,同时向多个曾经的同学现在的同事借钱,谎称家里急事急用,一两千三五千不等,一下子借了数万元。然后,一夜之间人间蒸发了。

那时候大概是2000年,经后来同学追踪,他去了广州,手机号码统统换掉,大家一时间都联系不到他。那个时候几万元,不要说首付,在广州郊区甚至都可以买到一套小户室。就这样,一夜之间从身无分文的打工者变成了一个在一线城市有固定住所的“成功人士”。

若干年以后,被他借过钱的人,有的人家里的确急用钱,打电话给他,但他听到是同学的声音马上挂掉。

再往后,几千块在人与人之间变得不再是一个很大的数。不要说跨省讨要,就是同在一个城市,也不值得花精力去追。

再往后,被欠钱的人逐渐心态平和了,甚至觉得那个人有些地方值得学习。

值得学习!!!

唉!!!

#借名买的房,真的属于你吗# 济南房产网整理了几个关于【借名买房】的案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文。

少部分人为规避购房资格限制、逃避债务、隐藏财产、减免税收、获取贷款等因素萌生“借名买房”的想法。然而,买房有风险,借名需谨慎。这种投机行为不仅游走于法律边缘,更容易出现“竹篮打水一场空”的情况,进而引发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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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 【“借名买房”究竟归谁所有?看这8个案例】

【案例814---陈某、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犯罪金额分别为3520万、717万,法院分别判处4年6个月、2年,()京0108刑初18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12月1日被羁押,于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段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7月8日被羁押,于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伙同被告人张某(脱保在逃)于7月29日,成立北京和盛斋京味菜馆有限公司。自,被告人雇佣被告人段某某等人,以北京和盛斋京味菜馆有限公司在海外投资上市的名义,在本市海淀区增光路某大厦某号等地,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许以高额利息回报,通过签订合同书等形式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52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段某某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717万余元。

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显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书证证实,陈某等人于7月29日成立北京和盛斋京味菜馆有限公司,后以上市募集资金,开设多家店铺为名,于至间与投资人签订“定向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等向社会大量吸收存款,并允诺高息回报,具有非法性。投资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均能够证实,陈某等人通过在微信“互动吧”活动平台上发布招募投资人大会消息、召开投资人大会、张贴海报、宣传“旗袍秀”等多种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

另外,被告人供述及多名投资人证言相互吻合,均能证实陈某等人以和盛斋的名义向投资人承诺保本付息,上市不成的话或者中途退出也会有14%的年化收益故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关于本案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问题,本院认为,判断单位是否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应当根据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资金规模、资金流向、投入人力物力情况、单位进行正当经营的状况以及犯罪活动的影响、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本案中,第一,据被告人供述,其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用于办理上市,但根据办理上市的工作人员提供的证言,该公司在缴纳一定上市费用后,上市程序受到搁置没有推进,对此涉案被告人是知情的,且没有将该情况及时告知投资人,在上市项目中断后,9月至间,涉案被告人依然向社会人员募集大量资金,实际是借公司之名行个人集资之实。

第二,从其募集资金的规模来看,所募集资金总量大于办理上述所需要的费用,也大于店铺运营的实际需要,且募集资金频率之高、人数之多,也不仅仅是满足了被告人所谓的扩店需求,而是被告人以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为主,以店铺正常经营为辅,以募集资金作为主要的犯罪活动。

第三,从募集资金流向来看,部分证据显示所吸收的大量公众存款,大部分并没有用于店铺的日常经营及扩店所需,有部分用于偿还公司之前欠下的高利贷及其他方面,且在案的多名投资人予以证实。同时被告人的供述也反映了店铺经营后期资不抵债,被迫关闭了几家店铺,但从募集资金的总量来看,不足以导致后期店铺运营不善的情况出现,可见大部分钱款并没有用于实际经营,而是另作别用,不是维持公司正常的运转,而是个人借单位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为主要犯罪活动,行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构成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关于本案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问题,本院认为,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外在表现来看,都是从事非法集资行为,都破坏了金融秩序,但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重要是看行为人集资后的资金用途。

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被告人以公司上市为名募集资金,且有多家实体店铺在运营,但是否将所募集资金用于公司正常经营,现阶段没有充分的证据。

审计报告虽然对资金的流入及流出进行审计,但不能明确募集资金的最终去向,虽然审计报告中有部分交易显示公司账户有部分支出用于偿还高利贷,但在未查找到放贷公司、相关证人、借款凭据的前提下,不能证明所募集资金的流向全部都是为了偿还高利贷及其他经营外的用途。因此,现有审计报告中,无法明确募集资金大部分流向是用于公司正常经营还是用于肆意挥霍等经营之外的事项,也无法确定各自的比例。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关于借名买车,分享一则案例。张某借曹某名义买车。张某实际支付首付款及后续款项,车辆则理所当然登记在曹某名下,实际则由张某占有、使用。后,曹某起诉要求张某返还车辆,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是驳回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原告曹某也必须继续先偿还剩余尾款,直至还清(依法对张某有追偿权)。

不过其中的法律风险,值得你我他品~细品~仔细的品!!!

一个惊人的案例,深圳这个哥们借名买房一身骚,借名买房,房子被代持人要挟给钱。

代持人还发起诉讼,

“要求法院判决代持协议无效、代持房产归己所有,同时判决借名人立即腾退代持房屋给自己!”

可怕不?

话说啊,

一套房子,借名买入,一直住到现在,还款都是借名人还。

后面,

房价大涨了,

借名人要求过户,代持人提出要一百万代持费。但借名人给了100万,人家嫌弃钱不够,最终无奈告上法院。

法院说,界名人赶紧举证收集证据吧。

你怎么看啊??#深圳头条##买房#

【案例1128----王某某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8年,二审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

王某某辩解称:其借出去的钱,只是基于朋友关系,并不盈利。其一直在主动偿还集资参与人的资金,孟某2、丁某等人有能力偿还其欠款。孟某2借了其3000多万元,从起就还不上了。其与孟某2之间就是比较信任的朋友,没有让他提供抵押物。孟某2知道其钱的来源。

王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关键是看被告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王某某始终承认所借款项之本息,没有将借款占为己有的想法和目的客观上有大量还本付息的行为;借张某320万元未还,是因为该理财产品未到还款期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将“借新还旧”规定为集资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七种情形。“借新还旧”不能成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理由,反而说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抗诉所提王某某“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明显不成比例”,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理由不能成立。王某某将集资款用于偿还集资参与人的本息,另有一部分借给他人无挥霍和携款潜逃行为。

4.抗诉所提王某某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理由不能成立。王某某对孟某22.5亿元的债权真实客观存在,集资参与人不存在“错误处分钱款的行为”,是明知自愿的行为,本案更符合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而不具备诈骗罪特征。请求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撤销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冀10刑初5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彩礼# 谈婚论嫁,按照当地习俗 ,进行明媒正娶下聘礼,本是习以为常的事情,但是竟然会有人说:

“儿媳,给你的彩礼是借的,结婚后你必须还回来!”

案例回顾

近日有网友求助,说一位李女士(化名)和男朋友张某大学毕业后,在工作的城市买了车、房。

房子的首付是男女家长双方对半,车是贷款买的,女方还房贷,男方收入不稳定,就负责还车贷,房贷一个月5000元,车贷一月2000元。

到了谈婚事的时候,男方妈妈独自找李女士“掏心窝”:“家里存款不多,只有8万,5万块钱还是跟别人借来的,你把5万彩礼还给我,因为这是借来的,多借一天就要多还一天的利息!”

为此,李女士找张某求证,张某的回答更是清新脱俗:“我妈是把你当闺女才直接找你说的,你不要把她想坏了!”

李女士就觉得为难了:不给这5万块钱,是不是有点自私?

从法律层面来讲,李女士可以不用归还。按照当地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给李女士的,是李女士的婚前财产。即便钱是男方家借的,也是婆家的债务,跟李女士没有关系。如果李女士愿意归还,同情婆家,这是其个人的自由。

再延伸下,在日常生活中 ,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种: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普法课堂# 【“借名买房”究竟归谁所有?看这8个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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