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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小额贷款电子合同 工商银行按揭贷款合同

时间:2022-11-12 19: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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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小额贷款电子合同 工商银行按揭贷款合同

【案例1902-----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公司业务员,犯罪金额141万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2万元,()陕0113刑初1893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某,男,案发时系陕西公明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明公司”)业务员,2月4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9月12日刑满被释放,9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4月2日,杜某某(另案处理)为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成立公明公司,由王丽萍(已判决)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作为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公明公司,公明公司成立后,以投资建设周至县XX庙项目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后将所募集的资金用于XX庙的建设、公司运营、支付集资参与人本息等事务。被告人于1月至11月在公明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发展客户。

经鉴定,自2月至9月,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金额为1410000元,报案金额1175000元,已返还金额为70000元,未返还金额为1105000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0人(详见附表)。

9月12日,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另查明,公明公司成立后,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为主要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工商登记信息、借款合同书、收据、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书证;集资参与人吕兴龙、王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及同案犯杜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公明公司以业务员介绍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向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均成立,唯指控涉案数额有误,本院予以更正。

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钟某某系从犯的意见,经查,钟某某作为公明公司业务员,负责发展集资参与人、吸收存款,应对其本人参与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和涉案数额承担主犯责任,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钟某某及其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钟某某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中国工商银行的“智能万户”自动电话功能骚扰用户涉嫌严重侵犯用户私权利

最近两年,我经常接到中国工商银行“95588”电话推广的广告、通知或某种业务。这些电话何时打来没有任何规律,而且电话接通以后,只有智能语音播放,不管用户愿意不愿意听,它会一气说完。如果用户不愿意听,它则一遍又一遍地重复说,直到其所设置的时间到了以后才结束。

昨天(8月20日10时零2分)我正在电脑上书写一份重要文件,突然接到95588的电话。因为我是工商银行通化分行的金牌客户,偶尔会接到工商银行当地银行打来的一些业务电话,所以,我顺手点击了接听键。然而,电话中的女生却询问我的姓名、身份并向我推介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的一个“优惠”业务。我没有听清,要求她重说一遍,然而,她没有回应,却继续重复没有感情的刚才已经说完的内容。这时我才知道,这是中国工商银行滥用客户的信息管理权,将我的信息输入了智能电话的系统之中,定期向客户推介业务。

由于电话的干扰,我中断了思考和书写。心中非常生气,便向工商银行当地的市级分行打电话询问,结果在当地的工商银行各经营机构中没有查到和我通电话的记录。今天我查看通话记录,确认是95588电话打来的,便向95588的投诉功能打了一个电话。接线员查询后,确认是中国工商银行95588电话的“智能万户”业务系统打来的电话,共计通话1.05分钟。我向接线员询问:“智能万户”是什么功能,权限的管理是由哪个银行行使的?接线员只告知:这是工商银行设置的,昨天推送的业务是吉林分行的一个优惠业务。

因为工商银行和用户建立业务合同时,并没有约定工商银行可以不定期地向用户推送广告,而且我只是在工商银行通化分行(或某个支行)开展业务,我只能与该分行或该支行发生业务信息往来,如果是建立业务的分行或支行的业务人员给用户打电话,用户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如果是上级银行给用户打电话推介广告或业务,则属于侵权行为。因为,用户没有授权工商银行的上级银行或其他经营机构可以和自己进行业务联系,而工商银行智能电话系统推送的广告或业务是没有规律的,它不管用户在干什么,有没有时间,是否能影响用户的工作,它都会自己向用户打出电话并自动语音通话。这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用户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工商银行的智能自动电话停止对用户骚扰,这是用户的基本民事权利。

在这里有一个最关键的问题,用户在与某地工商银行建立业务关系的时候,双方的合同上有保密条款。也就是说,金融机构必须为用户保密。然而,银行的大数据管理系统却将用户的信息调取后,未经用户许可输入推介广告和业务的“智能“电话管理系统,实际上已经将用户的隐私权传递给了第三方,即使这个第三方是工商银行的内部机构,也是侵权行为。因为这个“智能”电话管理系统并没有具体的金融业务功能,只有信息推介功能。工商银行将用户信息筛选之后,输入“智能”电话管理系统中,不定期发布广告和推介业务的行为,是实实在在的侵权,是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后果并应该向用户道歉的。

最近遇到一件让人着急上火的事。8月份我10万元购买了工行理财.智合多FOF720天持盈混合类产品,代号20HH5166,当时合同上业绩基准为4.5%,如今近两年过去了,马上到期了,今天看到两年收益仅为440元。

刚才联系了工行,他们说国家出台了不允许银行刚性兑付的政策,自7月开始实施,我是买的该理财产品,大家说是不是7月之前的应该刚性兑付,之后的再按净值比较合适?毕竟顾客购买该理财产品时还没有开始按净值计算收益,我们是冲着它的4.5%的业绩基准才购买的。大家有没有遇到这种情况?国家对过渡期的理财产品是怎么规定的?我们客户就这么认了吗?

存款2.5亿“不翼而飞”,银行要承担责任吗?

这是近年来较大的银行高管“暗箱操作”案例之一。

工行南京分行高管梁建红利用职权,以承诺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大额存单”为名,利用职权暗箱操作,骗取28名储户“存单”共2.53亿元,后被被梁建红操作“悄悄转走”。

5月,部分被害人经查询后发现存单被注销了,已经没有钱了。

案发后,一审法院认为梁建红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犯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最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20万元。

是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引发争议。

实际上,网友们是在讨论背后是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梁建红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对工行大额存单存、取款方式是具有主观明知的,为了能够顺利取出存单中的钱款,梁建红事前与被害人约定好存单金额以便制作假存单,并与被害人约定大额存单的密码由其指定的企业方设置,而企业方是受其指使的时蓓,以此取得存单密码,在被害人将钱款存入银行取得真实存单后,又在按事前约定的封存存单过程中用提前准备好的假存单秘密替换真实存单,取得被害人的真实存单后,梁建红再以需要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要求客户将身份证交给企业方进行核验,而后交由时蓓以代办取款的方式将钱款转移至梁建红控制账户,梁建红、时蓓密切配合完成了盗窃存单款的过程,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多名被害人表示:“指控梁建红、时蓓涉嫌盗窃罪不当,盗窃罪的犯罪特征是秘密窃取,但从整个犯罪过程来看,没有秘密窃取这一特征,无论是存单封存被调包、拿储户身份证、以及去各个支行取款都是梁建红利用其职务的便利和职位的影响力,梁建红所实施的相关行为都绕不开她工行高管的特殊身份,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位的影响力,就不可能出现本案存单被盗的后果。因此,存单部分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储户与工商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当在民事诉讼中解决。”

有人认为:如果是职务侵占罪,那么,工行南京分行可能要向储户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人认为:如果是盗窃罪,那么,梁建红要向储户承担赔偿责任,银行不担责。

本律师认为:本案涉及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交叉的复杂问题,也就是“刑民交叉”的问题。

无论梁建红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刑事案件判决书生效后,储户都有权利起诉银行,即使梁建红构成盗窃罪,银行也并非完全免责。

民事案件中,应结合双方的违约行为、过错责任等综合认定各方承担责任的大小。

本案中,银行可能存在管理失职、对储户的存款未尽到“安全保管”义务等过错,可能被认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如果储户在此过程中也存在过错,也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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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

刚刚准备向工商银行申请提前归还部分房贷,居然被银行告知他们的提前还款额度用完了,今年内都不能提前还款了。这是什么奇葩规定?是不是将内部考核凌驾于合同权力之上了。

#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逾2.5亿元存款“不翼而飞”,暗箱操作的银行高管一审获无期徒刑,涉案的储户却陷入了血本无归的境地。

看到这条新闻,我倍感震惊。储户的钱存到了工行,暗箱操作的银行高管虽然获刑,但是,一审法院竟然认定银行高管梁建红对储户实施了盗窃行为,但是,银行却不用承担任何赔付责任。

作为一名普通的旁观者,我认为这个判罚是有问题的。储户存钱在银行,事实上就形成了合同关系,客户的钱被银行自己的高管给转走,银行岂能无责?银行岂能不承担任何赔付责任?

我认为,不管是不是银行高管的盗窃行为,银行都负有不可推卸的保管责任。钱在银行里,被盗窃了,储户只能自认倒霉?没有那个道理。如此一来,谁还会把钱存到银行里?谁还敢把钱存到银行里?而对于银行高管的行为,理应认为是职务侵占,而非盗窃。#鸿水说#

仅从目前“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公司)和“深圳市腾讯科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腾讯科融)的股权结构和出资情况,分析合同履约能力,讲解、把控合同风险:

(图片来自某眼APP,数据仅供参考,一切以工商登记为准)

【华为公司出资情况】

华为公司注册资本为4044113.182万,实缴资本为4034113.182万!

华为公司的股东为“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华为控股),持股比例100%!

华为控股的注册资本为3886301.2072万,实缴资本为3405044.528万!

【腾讯科融出资情况】

腾讯科融注册资本为2000000万,实缴资本暂时未查到(有查到的可以分享一下,暂认为未实缴)!

腾讯科融的股东为“深圳市藤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出资额100万,下称藤绿企业)和“深圳市藤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出资额100万,下称藤远企业),藤绿企业和藤远企业的大合伙人(75%)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藤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下称藤青企业 )。

【总结出资】

1、华为公司是真有钱,实缴资本4034113.182万!身后的股东也是相当有钱,实缴资本为3405044.528万!

2、从目前来看,腾讯科融是真没钱,因为未查到出资。身后的股东也是没有钱,两个股东的出资加起来才200万!用200万的身价,成立了2000000万的公司!(当然不能保证以后会有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参股,希望腾讯科融越来越强)

【合同风险】

假如我们先定一个小目标,需要在上述两家公司里选一家,与之签订10000万的贸易合同,你会选谁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先不要决定,分析一下:

1、假如因为市场风险和一些不能预料的因素导致企业经营不善,那么华为公司用实缴资本经营产生的资产绝不会少!如果有万一,那么10000万的合同,多少还有点羹分。

2、退一步讲,如果华为公司的认缴资本为0!那么他身后的股东也是可以承担责任的。

3、腾讯科融会怎么样?从目前的信息收集来看,我们难以预料这家企业是否在实际经营,没有实缴,就说明公司账户里没有钱(或者很少一部分钱),没钱怎么经营?

4、因为没有钱,履行合同的时候就不得不向其他人筹款。未履行我们的合同,自己就先亏损?

5、万一腾讯科融付不出钱,由谁来付钱?两个大股东连骨带肉也就200万,能否满足10000万金额的合同赔偿?

这么一分析,就知道签订合同并不是那么简单了!#华为##腾讯##合同##风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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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回应“停贷”事件,表示将引导金融机构市场化参与风险处置,加强与住建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协同,支持地方政府积极推进“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多家银行密集发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等十余家银行发布公告披露排查情况。不过所有的银行回应都差不多,“规模较小, 总体风险可控”。开发商违约,到期了就可以解除合同。贷款合同也是基于购房合同的,购房合同不存在了,贷款合同也就终止了。业主已按揭的按合同履约了,业主首付继续找开发商讨,银行贷款本金就找开发商要。这个问题要一分为二的来看,如果是因为开发商销售收入不足,无法完成项目,那么贷款人不该停止还贷,但还有另一种情况,如果开发商的销售收入完全能够完成建设了,但因为它把资金挪作他用了,导致楼房烂尾……那么银行对资金监管有责任,贷款方应该有理由自救。放贷款先让房地产商把房子盖好,再将房子交给业主,就能稳定和谐的社会。目前市场不景气,合理松绑房地产市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就行了。为什么要断供?期房就是空手套白狼,钱套走了,房不见,谁的错?可以说业主一点错都没有,停工烂尾无人管,要钱的时候就有人管了,这天下到底还有没有王法?什么时候交房,业主就从什么时候开始还贷,这个没有一点毛病。当初银行贷款给业主,但是这个钱没有一分在业主手上,银行既然要放贷,就要监督钱款去向,不能跟开发商联合起来坑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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