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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凭证合同保管期限 银行取款凭证保管期限

时间:2020-09-14 18: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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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凭证合同保管期限 银行取款凭证保管期限

广东广州,陈伯拿着20多年前的存折去银行取出116703元存款时,银行告知存折已“挂失销户”,无法取款。多次沟通未果,陈伯不服,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偿还存款及利息。(来源:中国经济网)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1996年,陈伯在银行开立一本存折,存折首页清楚载明:存折所记账目以本行账目为准,储户每次存取后应立即核对存折记录。在陈伯的存折换折以后,从1998年到1999年,该存折账户一共产生了53笔流水。最后一笔流水是存入2.6万元,存入后的余额为116703元。

为什么在存折销户前的余额仅为703元?银行对此却无法提供完整的流水记录。银行方辩称,银行系统经过数次的数据移植,可能是因为陈伯的存折已经销户,在2000年数据移植时不一定会把之前的流水记录一并移植,只移植了最后一笔的挂失及销户记录。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原始凭证的保管期限是,涉案账户的挂失及销户的原始凭证记录在已经销毁。

那么本案中,银行到底需不需要将116703元本金及利息支付给陈伯。

第一、银行与客户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客户把钱存入银行,那么银行就应当保护客户存款的绝对安全。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3条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本案中,陈伯的存折上有银行出具的存款记录,上面记载着陈伯有116703元存款在银行,至于银行系统内部出了问题,没有具体的记录,提供不了完整的流水记录,这也是银行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这个责任应该银行自己来承担,与陈伯没有任何关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银行在陈伯拿着存折来银行取款时,银行应该无条件地向陈伯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不得拖延、拒绝支付。

第二、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和采用适当的技术、识别与验证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客户的真实、有效身份、并应依照与客户签订的有关协议对客户作业权限、资金转移或交限额等实施有效管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银行应当不断地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来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这样才能让客户更信任,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客户来存款,而不是自己的系统内部出了问题以后,不但不自己反省,反而将责任推给客户,这是明显不负责任的一种表现,是不可取的。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向陈伯返还存款本金116703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银行已依法履行了还款义务。

最后,亲爱的读者们,你们对于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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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行家计划#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凭证账簿+移交,不多不少是30。

年报以及保鉴销,永久存续不能忘。

1税2银3期报,统统跑不了

保管期限从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会计#印花税的缴纳方法#税法#

概述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

内容

一、一般纳税方法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或指定的代售单位购买印花税票,就税务机关来说,印花税票一经售出,国家即取得印花税收入。但就纳税人来说,购买了印花税票,不等于履行了纳税义务。因此,纳税人将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后,应即行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

二、简化纳税方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对那些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税法规定了以下三种简化的缴纳方法:

1.以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的方法

某些应税凭证,如资金账簿、大宗货物的购销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如果一份凭证的应纳税额数量较大,超过500元,贴用印花税票不方便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2.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法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若需要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经税务机关核准发给许可证后,按税务机关确定的限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汇总计算纳税。应纳税凭证在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纳税人应将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3.代扣税款汇总缴纳的方法

税务机关为了加强源泉控制管理,可以委托某些代理填开应税凭证的单位(如代办运输、联运的单位)对凭证的当事人应纳的印花税予以代扣,并按期汇总缴纳。

三、纳税贴花的其他具体规定

1.在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2.印花税票应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严禁揭下重用。

3.已经贴花的凭证,凡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部分,应补贴印花。

4.对已贴花的各类应纳税凭证,纳税人须按规定期限保管,不得私自销毁,以笮税检查。

5.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扣。

6.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7.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8.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其他凭证均应在履行纳税义务完毕后保存1年。

对国家政策性银行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总结

印花税的纳税方法较其他税种不同,是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贴花和画销,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来源:中税答疑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下列会计档案 中,需要永久保管的是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总账年度财务报告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下列会计档案 中,需要永久保管的是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总账年度财务报告

流水账不能造假。//@爱荷圣洁:如果储户申请存折挂失,银行是无法收回存折的,因储户存折丢失了,找不到了,才会去银行办理挂失,银行给予办理挂失手续,银行是有挂失帐本可查的。银行也查到了当年挂失的依据,那么陈老伯手中的存折就是废折,法院是不可能判定银行赔款的,再说银行的重要凭证是永久性保管,象储户存取款的流水帐凭证属重要凭证,怎么可能查不到流水,我怀疑这篇文章的真实性。

张晓磊资深媒体人

广东广州,大爷搬家时找到一本20多年前的存折,发现有11万多存在银行里忘记了!于是他满心欢喜地去取钱,却被银行告知存折已被“销户”,不能取钱!大爷说自己从未销过户,但和银行沟通未果,无奈只能将银行告上法庭!事情要从1996年说起,陈伯在银行办了一本存折,先后往里面存入116703元,而最后一笔是在1999年年底存入2.6万元,此后陈伯就没在动过这本存折!时间久了,还把存折的事情忘记了!,陈伯搬家时,无意中看到了这本存折,这才想起自己还有这么多钱在银行,于是去银行取钱,但却被告知该账户注销,无法取款!(来源:华声在线)陈伯听后一脸懵,他问是谁挂失的,能否拿出挂失的证据?但银行表示不能提供,反正系统里显示,该存折在2000年的时候就已经挂失销户,销户前的余额为703元!于是陈伯质疑销户了为什么存折还在自己手上?银行辩称,是陈伯先挂失后销户,所以存折原件还在陈伯手中,但他们的系统已经查不到陈伯的账户,况且陈伯的存折和银行卡关联绑定,卡折资金通用,不能光凭存折的流水,来证明余额还有116703元!无奈之下,陈伯只能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偿还116703元本金及利息!法院要求银行提供完整的流水记录,证明存折上的钱已经被取走销户!以及解释存折销户前的余额为什么是703元?但银行方辩称,2000年的时候,对银行系统数据进行了数据升级和移植,陈伯的账户当时可能已经销户,所以没有把之前的流水记录一并移植,只移植了最后一笔的挂失及销户记录!其次,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原始凭证的保管期限是,涉案账户的挂失及销户的原始凭证记录在已经销毁!所以现在不能提供该存折完整的流水记录!然后,卡折合一以后,存折上记载的余额根据规定,要以本行账目为准!法院审理后认为,陈伯手上的的存折可以证明存款余额的事实,而银行系统“挂失销户”记录只能证明该账户不存在了,但是对于存款余额为何减少,如何减少,账户是谁挂失的,银行没有任何流水记录或原始凭证和证据可以证明!另外,虽然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原始凭证要求的保管期限是,但是银行也应该提供完整的流水记录予以印证。其次,银行既然明知原始凭证在将来会被销毁的情况下,更有责任和义务保存好客户完整的流水记录,不能以系统升级和移植数据为由,把潜在的风险转移给储户,这有违公平原则。所以,法院判决银行向陈伯返还存款本金116703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银行依法履行了还款义务!其实,陈伯之所以能赢官司,是因为根据《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现在陈伯提供了存折证明上面有11万多,但银行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账户被谁销户,这笔钱是怎么被取走,那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对于此事,有网友说,11万都能忘了?是正常人么?感觉银行吃了哑巴亏,有可能陈伯当时找不到存折,就挂失用卡把钱取出来了!现在又翻出来就去银行试试运气,没想到银行没有流水记录了,这下银行说不清楚了!也有网友说,如果现在是陈伯欠银行10万,银行会把他账户销户掉吗?所以银行自身没有尽到保管账户数据的义务,那赔偿没毛病!还有网友说,这是10万陈伯才会追究,如果是五百一千的,很多人怕麻烦就懒得打官司了!而且有些父母去世拿存折也不让取钱的,要证明父子关系!那这些取不走的钱。都进了谁的口袋?便宜了谁?我觉得,银行要拥有公信力,就要勇于为内部系统存在的技术问题承担责任,自身有过错还让储户担责,明显不利于银行的口碑,与保障储户利益的金融目的背道而驰!那么, 你对此事怎么看呢?

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颜小江说法##民法典#

老人去世后,男子将老人的骨灰寄存在殡仪馆内。在某次瞻仰时,竟然发现骨灰不见了,男子一气之下将殡仪馆起诉至法院。

寄存老人骨灰时,男子与殡仪馆签订了《寄存协议》,约定寄存期限为1年,殡仪馆给了一张寄存卡。

双方对此进行了特别约定,寄存卡是进出骨灰堂、瞻仰悼念骨灰的重要凭证,需妥善保管。

由于找不到骨灰,男子起诉主张殡仪馆返还骨灰,并进行赔礼道歉。

开庭审理中,殡仪馆表示男子的亲属曾拿着寄存卡,借瞻仰的名义,将骨灰取走了。

法院了解到男子将寄存卡交给了父亲,实际由父亲保管。

为了查清楚在父亲保管的情况下,为何骨灰会被亲属取走,便拨通了这位亲属的电话。

亲属认可从殡仪馆取走了骨灰,但称是老人让取走的,而寄存卡则是男子给的,现在老人的骨灰已经安葬完毕。

此外,亲属还称当时取走骨灰的时候,殡仪馆并不知情,在殡仪馆打来电话后,才将取走骨灰的情况如实告知。

对于亲属的说法,男子表示自己并没有寄存卡交给亲属,父亲也没有授意亲属取走骨灰,自己更不知道骨灰下葬的情况。

真相逐渐清楚后,男子不再主张殡仪馆返还骨灰,但认为殡仪馆存在失察行为,事后也不作为,没有积极追回骨灰,造成老人没能按照生前遗嘱下葬,主张殡仪馆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男子将老人的骨灰寄存在殡仪馆,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根据约定,寄存卡是进出骨灰堂、瞻仰悼念骨灰的重要凭证,男子应当妥善保管。

但在保管期间,男子将寄存卡交给其他亲属持有和保管,导致骨灰被取走并安葬。这种情况下,主张殡仪馆返还骨灰,已经无法实现,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注意到《寄存协议》约定了免责条款,即在殡仪馆已经尽到合理维护、 管理义务的情况下,产生骨灰保管责任或造成其他损失的,殡仪馆免责。

法院认为男子疏于履行对寄存卡的妥善保管义务,对骨灰被其他亲属取走存在过错,向殡仪馆主张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但男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的意见与一审法院一致,驳回了男子的上诉。

@荔枝看法

但从殡仪馆的做法来看,似有不妥,男子虽然未妥善寄存卡,自身存在过错,但是殡仪馆就没有问题了吗?

作为保管人,殡仪馆除了维护和管理以外之外,更多的是保管义务。在不是寄存人本人领取骨灰的情况下,殡仪馆仍有义务去审查领取人是不是寄存人本人。

更严重的是,在骨灰被取走之后,殡仪馆既没有去追讨,也没有将情况告知寄存人,从保管合同的角度来说,这是违约的行为。

虽然寄存协议里约定了免责条款,但这种条款倾向于免除殡仪馆的义务和责任,明显是不公平的,在法律效力上有待商榷。

从双方的法律关系上来说,属于保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888条的规定,是指保管人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予以返还。

所以说作为殡仪馆主要的是保管义务,在骨灰被取走一事上,也有一定的过错和责任。

另外保管的是骨灰,其中寄托着后人的追思和悼念,在未妥善保管的情况下也必然会伤害寄存人的情感。

从法律上来说,保管合同是一种合同关系,如果殡仪馆存在过错,承担的是扣除保管费、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而赔礼道歉则是基于侵权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不能在保险合同纠纷中进行主张,只能通过侵权责任进行主张,

但基于法院已经判决殡仪馆没有责任,也难以主张。

好在老人的骨灰已经安葬,虚惊一场,多多到老人墓前祭拜,以慰藉哀思。

#律师来帮忙##北京头条#

江西上饶,周女士通过银行揽储员段某在银行存款27000元,段某给周女士出具了存单。然而周女士持存单去银行取款时,银行却告知存单是假的,拒绝兑付。周女士不服,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按照存单兑付本金及利息。(来源: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的这样的,周女士所在农村比较偏僻,很长一段时间内,银行为了吸收存款,都会安排工作人员上门揽储,具体操作为储户将资金交给揽储员,揽储员给储户出具存单,之后将资金交回银行。

周女士的存单也是这样的,周女士给揽储员段某交付27000元,段某给周女士出具了存单,利率为3.3%,存单虽然是手写的,但上面却盖有银行的业务公章。

然而存款到期,周女士去银行取款时,银行却告诉周女士,段某已经被他们开除,银行没有收到段女士的存款,换句话说,周女士持有的存单是假的,因此拒绝兑付。

周女士不服,向当地银监局投诉未果后,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兑付存款27000元,利息891元,理由为:

第一、她与银行已经形成合法的存款储蓄关系,段某以银行的名义上门揽储,其行为代表的是银行而非个人;如果段某是个人行为,那么段某应以个人名义向她出具借条,而不是出具盖有银行公章的存单。

第二、段某向她揽储属于职务行为,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给她造成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民法典》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三、即使段某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也构成表见代理。上门揽储是我国基层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银行实践经营活动,并不是为法律所规定的无效行为。

本案段某以银行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且出具相关冠以银行名称、盖有银行印章的空白存折、存单,足以使储户相信段某的行为属于有代理权的经营活动,其相应的代理行为应认定有效,故她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为此,周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其他村民的证人证言,证明段某经常到该村向村民揽储,多位村民之前向段某办理过存款业务。

第四、本案中银行作为金融单位,对印章、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不善,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则辩称:

第一、周女士持有的存单不符合法律规定,案发时段,银行已经将存单全部改为机打,不存在手写;

第二、周女士诉称其在家中将现金交给段某,但给钱多少的真实性无法判断,且事后段某并未将款项交给银行,更没有补办手续,该行为不符合存款规定及一般常识;

第三、周女士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未尽到善意注意义务。周女士持有的存单上面没有盖业务单,没有出纳、复核、记账人签名。段某签名真实性无法判断。

第四、该案发生时,银行已经停止上门揽储,且段某因长期旷工已经被开除,与银行没有关系。为此,银行向法院提交了开除段某的手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个人存款应携带有效身份证到储蓄机构营业柜台办理,并由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存单作为凭证,但周女士在家办理“存款”不符合行业规定及一般常识,自己有较大过错,且段某向周女士出具的存单仅有业务公章,没有单位公章,没有会计签字盖章,不符合存单规范,段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判决驳回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周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除应审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作出正确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审理此类案件既要审查存款凭证的真实性,也要审查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具体到本案,周女士持有的存单凭条虽然不是机打存单,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存单系伪造或变造,且周女士对存款凭证的取得作出了合理的陈述,不过因涉案款项最终并未以存款形式转入银行,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周女士与银行之间没有形成存款储蓄关系。

不过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其相关业务印章、存单管理不善,对工作人员的行为未能加以防范,对周女士无法主张兑取存款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事,周女士作为存款人,理应知道存款手续须通过柜台办理,其在段某上门揽储时将款项交给段某办理存款手续,客观上造成段某截留存款,并导致自己不能向银行兑取存款,亦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周女士和银行各承担50%的责任,驳回周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要是能想到发生这事就不会借他了。//@牛霸天精品牛肉面:张三应该在李四还钱时。把李四原借条复印一个复印件。然后呢,在复印件上写明:李四的借款具体什么时间,数额,通过什么方式还款?写明白写清楚。並且保存好这张复印件。就不可能有这个案例发生了。关于到钱的事,再好的关系都不能少了手续凭证。

路一鸣

这个骗局陷阱真是太绝了,我们每个人都得留神小心点,赶紧看看,别掉坑里#骗局套路 #借钱需谨慎 #生活

03:52

在交易过程中,一定要有签订买卖合同的法律意识,若不便签订买卖合同,则要保存好结算单、送货单等相关证据。最重要的一点:结算单、送货单、欠条等凭证上一定要让买受人签名并留存其身份证信息。

天津二中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方账号

没签订合同,未结清的货款还能追回吗?

,一名湖北老汉向当地部门出示了一张年代久远的借条,其数额显示为400块大洋,当工作人员看到署名时,更是为之震惊!

[微风]老汉名叫杨明荣,那张借条是1930年所写下来的,已经过去整整85年了。时间比新中国成立还早,不仅让人感到疑惑,这样一张借条时至今日还有效力吗?

但是,当然能看到借款人那里的时候非常惊讶,落款赫然是红一军1师。原来是当年红军给老乡们打的借条,如果经过鉴定能确认它的真实性,那么政府自然会折价进行偿还。

红一军是1930年三月份左右在黄麻起义、六霍起义、安南起义的三支部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第二年一月与红15军合编在一起。从时间上来说,是对得上的。

1师的首任师长是后来成为开国元帅的徐向前,一直在鄂豫皖苏一带进行活动。1930年6月,他们在结束了一场战斗之后对部队进行了扩编,增加了200人。

这件事情在当地的地方志当中是有非常明确的记载的,所以不管是时间、地点还是事件都一一对上了。

一支上千人的部队,不管是为了筹集所需要的粮食还是购买药品和武器弹药,都需要大笔资金。但当时的红军并没有那么多钱,于是他们就想出了向老百姓借的方法。

1师麾下第7七大队有一个秘密活动的地点就在杨明荣老家。他的爷爷杨长银非常支持革命拿出了家里的余钱,但是他觉得还不够又去亲友家中借了一些凑够400大洋送到红军处。

当地的负责人名叫涂杏,做了记录,打好借据交给杨长银,还交代他一定要好好保管这张凭据。等到将来革命胜利了,不管借的是粮食还是钱,政府都会一一如数奉还的。

他说的没有错,新中国成立之后在全国范围内对当年打下的这些借据进行了偿还。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拿着凭据去找政府了的,有的是弄丢了有的是不愿意向政府要钱。

杨长银是后一种,他把借条作为一种纪念好好保存了下来。对他来说,那只是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给红军提供一些帮助,从一开始就没想过再要回来。

他和儿子杨文顺把这件事情放在心中,不向政府邀功也从来不和任何人提起。哪怕是杨明荣,也是在父亲临终之际才知道这件事情的。

杨明荣按照父亲的交代,也把这段往事闷在了肚子里。就这么过去了快一个世纪,杨明荣也老了,他的生活却陷入了困境之中。在为治病的费用发愁之时,他突然想起了这张借条。

虽然杨家人一直都妥善保管这张凭证,但由于时间太久了上面的字迹有些已经不清晰了,辨认不出原来的模样。于是,杨明荣只能抱着试试的心态找到了当地政府,把这张借条拿给他们看。

工作人员非常重视,立刻委托相关人员对借条进行了鉴证。在它的真实性得到确认之后,政府立刻按照两个时间段的物价进行折算还给了他四万多元。

对急需用钱的杨明荣来说,这笔钱无异于是及时雨,解决了他当时的困境。当年选择借款和不去兑付的祖父,大概不会想到他的善心在几十年之后给了孙子莫大的帮助。

这一段跨越了85年的故事,让人们看到了当年红军与百姓之间的鱼水之情。也正是有了老百姓的支持,红军才能取得最终的胜利。

无独有偶,几十年来各地都有人陆续发现当年红军留下的借据。有的是在修建房屋的时候,从房梁上藏了很多年的盒子里面找到的,有的是在地锅后面墙的夹缝中发现的。

无一例外的是,它们都被一层一层包裹着保护得非常好。家人们也都是从祖辈的口中听说了当年的故事,有的后人被要求不能拿借据去找政府要钱,有的则是把钱捐给了当地的学校。

在藏区,人们还发现了一笔一划写在木板上的借条。那是当年红军经过的时候,被误导的藏民都躲到深山里面去了,留下已经成熟的青稞没人管。

如果一直不收,只要有稍微大的风一吹,就会全都倒伏在地里。而附近的大小村落都空了没有一个人影,无奈之下红军只得在每一块他们收割的田的地头留下一块写了借条的木牌。

但这种木板被发现得很少,原因是红军百密一疏,战士们习惯了汉语环境却没有想到藏民们连汉语都听不懂更不要说认识汉字了。

在几十年的岁月中,木板就被不知情的人们用掉甚至是烧掉了。只有个别的,无意之中被“识货”的人看到了,才得以和人们见面。

【明年元旦起,福建全面使用全国统一财政电子票据】

据福建日报·新福建客户端11月11日报道 福建省财政厅消息,为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社会化应用,实现财政票据统一,福建省将于1月1日起,全面使用全国统一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原有的旧版票据,即至各年度省财政厅监(印)制(见票面的年度注册号码)的各类财政票据,停止使用。

在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票据视为无效票据,缴款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各级用票单位应于6月30日前,及时清理本单位的旧版票据。

已使用的票据存根由用票单位保存,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未使用的旧版票据应汇总填写销毁清单(含用票单位名称、票据种类、数量、票段号、年度注册号等信息),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审核后组织销毁。

#福建##财政电子票据#

编辑| 杨艳娜 来源| 福建日报·新福建客户端

【台智库呼吁“抢救兰千山馆文物”】

参考消息网12月1日报道据台湾“中央社”11月29日报道,国民党智库发起“抢救兰千山馆文物”联署,要求台北故宫博物院继续签订兰千山馆文物寄存合约。台北故宫博物院方面表示仍在协商,将以符合博物馆伦理为前提,并在尊重所有人意愿下协商新合约。

报道称,兰千山馆文物为板桥林本源家族的林伯寿及其后人寄存于台北故宫博物院的收藏品,“兰”代表唐代书法家褚遂良的《黄绢本兰亭》,“千”则代表唐代书法家怀素的《小草千字文》。

1969年,兰千山馆馆主林伯寿担任台北故宫博物院管理委员会委员期间,寄存书画及器物300余件。台北故宫博物院11月29日表示,当时林伯寿与该博物院订定交接寄存藏品办法,至林伯寿过世前,陆续召开过数次管理委员会会议,只是其间并无续约文件。

兰千山馆文物于今年10月31日寄存期满。10月27日,中华语文教育促进协会秘书长段心仪投书媒体指出,台北故宫博物院将不再寄存兰千山馆文物。

该博物院曾于10月28日发表声明回应,库房空间有限,保管自身文物已显狭窄,实不宜长年提供私人无偿寄放。在寄存文物的合约陆续期满后,已通知几名寄存人取回文物,兰千山馆并非特例。

报道称,国民党智库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11月29日上午举行“抢救兰千山馆文物”联署行动记者会。

行动发起人之一陈学圣表示,若文物沦落拍卖市场,将失去林伯寿期盼“文物留台湾”的寄存目的;段心仪则表示,兰千山馆文物补足台北故宫博物院典藏不足,若离开博物院,对该博物院将是重大损失。

据报道,“抢救兰千山馆文物”联署诉求包含要求台北故宫博物院尊重历任院长留下的传统,继续签订兰千山馆文物寄存合约;请文化部指定褚遂良的《黄绢本兰亭》和怀素的《小草千字文》为国宝,避免珍稀古物流落海外;台北故宫博物院应恢复指导委员会,议决重大事项。

据报道,针对联署行动,台北故宫博物院11月29日表示,兰千山馆文物为私人所有,其寄存合约于日前到期,已请寄存人取回,并在寄存人要求下,给予取回作业缓冲期。至于是否与物主协商新的寄存合约,至今双方皆未谈及。

该博物院表示,诸如“永存故宫”“以寄代捐”等说法并无凭据。

该博物院强调,目前本案双方仍在协商中,未来将以符合博物馆伦理为前提,制定更完备的寄存制度,并在尊重所有人意愿下协商新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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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杨艳娜 来源| 参考消息网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下列会计档案 中,需要永久保管的是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总账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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