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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时间:2022-01-16 1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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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最高法:投资协议中约定一年固定收益1500万,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款,借款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还是按照当时最高标准24%计算?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8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郑幸福与郑春木之间签订的《投资入股协议》中约定的一年固定收益为1500万元,明显超过法定借贷利率标准。为此,一、二审法院以900万元借款为本金,并从借款交付之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对过高的借贷利率予以调整,并无不当。

天宏公司、李远操再审申请称,案涉《投资入股协议》为无效协议,应当根据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按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郑幸福与郑春木8月3日所签《投资入股协议书》的性质问题。

该协议约定:双方投资金额仅限使用于红军广场项目。项目投资风险均由郑春木承担,郑幸福享有固定收益1500万元并占有天宏公司25%的股份。项目正式对外销售后,可销售面积售出率达到50%以上,郑春木应向郑幸福一次性支付其投资入股本金及约定的固定投资收益共计2400万元,并应受让郑幸福在天宏公司25%的股份,双方合作期限终止,郑幸福退出天宏公司。协议生效后届满一年时,该项目仍未进入建设、销售阶段或房产售出面积未达可销售面积的50%时,郑春木应向郑幸福一次性支付其投资入股本金和约定的固定投资收益共计2400万元,并应受让郑幸福在天宏公司25%的股份,双方合作期限终止,郑幸福退出天宏公司。

前述表明,该协议中关于风险排除、保底收益、股权回购以及郑幸福仅享有收益而不承担风险的约定,均与个人合伙“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本质特征和法律构成要件相悖。

从生效判决角度,前述()黔26民终2118号郑幸福与天宏公司、李远操及郑春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认定该《投资入股协议书》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该案天宏公司《证据清单》载明,其提交此份协议的证明目的为郑幸福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无论盈亏均收取固定利润。郑幸福仅是向郑春木借款,并无入股天宏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综合以上,一审判决认定郑春木与郑幸福所签《投资入股协议书》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并无不当。

()最高法民申5439号 · -12-1

民间借贷胜诉实战指南

最高法:工程未交付、也未提交竣工报告,在起诉之前发包人委托造价公司进行审计但承包人对审计报告不认可,工程价款应付时间如何起算?承包人起诉时?还是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审计时?

最高法院二审认为:

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和计算标准是否正确问题

根据原审查明事实,至城建五公司起诉之时,案涉工程由双方共同控制,尚未交付,城建五公司亦未向中服公司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但本案系因中服公司违约导致施工合同未能竣工验收并交付,在城建五公司提起诉讼之前,城建五公司已经向中服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

中服公司曾经委托杰信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城建五公司予以配合,说明双方已经进入结算阶段。

尽管城建五公司不认可杰信公司的鉴定意见,但是能够证明此时中服公司应予支付工程款。

杰信公司出具审计报告之日12月5日做为中服公司应付工程款时间更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原判决自城建五公司起诉之时计算工程款利息,本院予以纠正。

双方对迟延支付工程款利息未予以约定,原判决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并无不当。

()最高法民终1285号 · -07-28

收取工程价款实战指南

#好朋友来借钱,怎么处理比较好#经历了几次亲人及朋友借钱的事件后,我的结论是无论多好的朋友,我都不想借钱出去,但我会针对他目前的经济状况给些建议。

我的几次借钱经历的结果是:

1.给我还款的,借钱的年限都在5年以上,有些甚至用了,还了本金算是不错了,虽然然钱已经贬值很高;

2.有3个直接不再还款的,无论你多有困难,他也视而不见,就像从来都没有找你借过钱一般,友谊、亲情那个时候啥都不是了,借了一笔钱出去,得罪一个人,还添了很多的堵;

3.有一个借款买房的亲人,借了4年,还款的时候还给我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了利息,很是感动,像这样的借钱的亲人与朋友真的太少。

鉴于自己这样的经历,我也人至中年,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真的再也承受不了钱借出去拿不回来的结局了,毕竟我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实在承受不起损失,如果有亲朋来借钱,我采取的方式是:

1.拒绝。对于那些很少有往来的亲朋,平时联系都少,无论他是什么理由,我都会拒绝;

2.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帮助。我与老公的兄弟姐妹,我们平时比较了解,会根据他们借款的用途给予帮助,但绝对不会拿出影响小家的方式来帮助,身边有很多人为了帮亲人,自己还去贷款或者用自己的信用卡的方式,我是坚决不会这么做的。

3.关系还不错的亲朋,借钱就算了,他确实困难了,我就尽自己的心意给点钱,也不用要他归还得了,不想将来为借钱的事情既伤神,又伤情。

我是做贷款金融的,一定会针对亲朋遇到的问题给予一定的融资建议,其实正常的通过银行融资的方式进行自救,才是每一个借款人真正要去做的事情,也一定要记得,将自己所有的负债控制在自己的能力范围之内,毕竟,借的所有的借都是要还的。#我要上 头条#

退息——有砍头息,实际利率高于约定利率的,砍头息冲抵本金,多收取的利息相应返还。在()沪74民终1034号田某、周某与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借款合同载明平均年利率为11.88%,经核算其实际年利率高达20.94%。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贷款人与金融消费者订立借款合同时,若因贷款人对利率格式条款未予披露和详细说明的原因,致使借款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应当认为双方就“按照该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未达成合意,贷款人无权据此收取利息。截至提前还款日12月17日,应发生利息合计766,944.27元,已归还本金1,228,200.34元,剩余本金应为4,630,799.66元,故应付本息合计6,625,944.27元,田某、周某实付本息合计7,470,522.81元,实际多支付利息844,578.54元。据此判决,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田某、周某返还844,578.54元,以及以844,578.54元为基数,自12月18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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