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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信用贷款非担保人风险 做贷款担保人的风险

时间:2019-12-25 13: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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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信用贷款非担保人风险 做贷款担保人的风险

民法典-债务承担

1. 概念: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根据承担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

(1)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不再承担

(2)并存的债务承担-新债务人和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2. 法律效果:

(1)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不再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2)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并不退出,新债务人在相应的债务范围内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3)从债务原则一并转

(4)担保问题

a. 免责的债务承担中,若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在转让范围内不承担担保责任

b. 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没有风险,所以担保责任不受影响

(5)新债务人可援用原债务人的抗辩,但不得援用原债务人的抵销

(6)从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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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就没责任吗?为什么不评估贷款人是否有还款能力呢?放贷就是一种风险投资,银行为了追求利润,不应该把本应自己承担的风险让担保人独自承担!

颜回说法公职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北京,陈某在银行贷了50万元,请求朋友郑某给其担保,郑某出于好心就同意给陈某担保。谁知,贷款到期后,陈某无力还款,郑某就被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偿还贷款,法院这样判决。(来源:北京金融法院)事情是这样的,郑某是陈某的发小,二人关系特别好。陈某因生意需要,在银行贷了50万元,借期三年,由于其没有抵押物,银行就要求提供两个保证人,陈某找了妻子担保后,又找了郑某担保。郑某的妻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郑某给他人担保,担心陈某到期后,无力偿还贷款,从而连累他们,但是郑某不听,认为陈某是自己的发小,贷款又是做生意,到时候肯定能偿还上。谁知,贷款到期后,陈某无力偿还,银行就给郑某打电话,郑某又联系陈某让其还款,但是陈某表示不要理睬银行,他现在身无分文,银行拿他没有办法。银行多次联系二人还款无果后,就将郑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郑某偿还贷款,并向法院申请保全了郑某的房屋。郑某听从陈某的建议,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拒不到庭,一审法院就根据银行提供的证据,支持了银行的主张,判决郑某偿还陈某在银行的贷款。郑某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慌了,担心银行申请强制执行,买卖自己的房屋,就迅速到法院提起上诉,理由为:第一、贷款合同保证书的字不是他签的,是银行伪造的,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专家咨询意见书,证明保证合同书上签字不是他签的;第二、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没有给他送达法院传票,导致缺席审判,剥夺了他的辩论权利;第三、银行从陈某贷款到去法院起诉,已经五年了,超过了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第四、陈某才是银行真正的贷款人,银行应该先起诉陈某,陈某无力偿还,才轮到他还款。银行则对此辩解:第一、专家咨询意见书系郑某单方面委托,且鉴定材质都是复印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二、一审法院给郑某快递了传票,是陈某自己拒不到案的;第三、陈某到期未还贷款后,他们一直在向陈某和郑某主张权利,所以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第四、虽然陈某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是郑某是连带保证人,根据法律规定,他们既可以向陈某主张,也可以向郑某主张。法院在审理期间,根据双方提供的检材,再次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结果是贷款担保合同上是郑某本人签字的。因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本案银行分别与陈某、郑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第二、虽然郑某否认担保合同系本人签字,但是第三方鉴定结论证明是郑某本人签订的,郑某虽不予认可该鉴定结论,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其次,关于郑某主张的保证责任是否超过保证期间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本案中,银行一直在向郑某和陈某主张权利,且从贷款到期到去银行起诉未超过两年时效,郑某抗辩理由不成立。第四、至于郑某主张的程序问题,经过审理,一审法院严格按照审理程序给郑某送达了法律文书,系郑某本人拒不到案的,其责任应当由郑某本人负担,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综上,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郑某的上诉,支持了银行诉讼请求,判决诉讼费用由郑某本人承担。实际上,该案再次提醒人们,给他人做担保一定要理性慎重,尤其是连带保证,责任特别大,就相当于债务人,没有什么特别关系,尽量不要担保,否则债务人到期不还款,后果非常严重!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头号创作家# #北京头条#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犯错

【基本案情】黄某与李某系经人介绍相识,李某系区域某平台投资代言人。黄某通过李某等人介绍投资网上某平台虚拟货币赚取高额回报,黄某害怕有风险,每次投资让李某出具借条,载明如资金从平台套现,借条作废;如资金在约定日期不套现,由李某还款。李某应黄某要求出具借条。

【观点评析】

该案中,李某出具借条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系债务加入还是对债务的保证担保?对于李某行为的认定,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在某平台上投资,其行为本身存在风险,且款项也是转账给平台,平台及其经营者应为主债务人,而李某出具借条,表示其愿意与平台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故李某的行为应为债务加入,其应承担归还黄某款项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在某平台投资,与平台及经营者之间形成投资关系,且其存在的风险黄某是明知的,而李某出具借条中也载明在平台不套现的情况下,李某才承担责任,借条中的承诺内容系对该笔债务的保证担保,且是连带保证担保。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来源:江苏法治报)

@小鹿子说法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民法典首次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债务加入制度,虽然填补了法律空白,但仍未能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区分债务加入和保证担保的难题。债务加入是第三人自愿加入到他人债务关系中承担债务,加入方与原债务人之间不具有从属关系,对债务均负有平等的偿还义务,即合同地位是并立的,无先后顺序关系。

债务加入负担的债务可能是全部的债务,也可能是部分的债务,但对负担的债务,第三人与债务人一定是平等负担,而不是附条件负担。第三人将债务加入负担的债务履行后,无权向债务人追偿,但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第36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

保证担保是为他人债务提供还款保证,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具有从属关系。债务担保中涉及的保证担保系从合同,从属于主合同。根据保证担保的内容和方式,区分为一般保证担保和连带保证担保。一般保证担保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在债务人经一切手段均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才可向保证担保人主张权利,而连带保证担保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同一般保证担保一样,都受保证期间的保护,过了保证期间,债权人未主张权利的,担保人免除责任。

保证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对债权人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案中,虽然黄某与李某之间表面上为民间借贷关系,但实质上,案涉款项用于黄某投资某平台虚拟货币,双方并无借贷意思表示,故该借款合同的意思表示系虚假意思表示,且案涉合同因违反国家关于金融秩序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为无效合同。

对于李某在借条中做出如果平台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套现,其就承担还款责任,该约定系附条件的履行,且给黄某达到了增加信用的作用,并非系自愿与平台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而是以平台履行义务为主。

综上,李某的承诺行为应为债务担保即保证担保,根据其承诺的内容即“平台不套现”而非“不能套现或者不能清偿投资款”来判断,李某的保证担保为连带保证担保。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合同无效的,不承担担保责任,但要根据担保人对于担保合同无效是否存在过错确定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由于担保人提供担保导致债权人对风险预估降低。故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不存在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存在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该案中,李某明知借条中的款项系黄某用于投资某平台的虚拟钱币,非借贷款项,存在很高的风险,但其盲目自信,认为其投资几次均收回款项就不存在风险,就应黄某的要求出具借条并承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故其让黄某对投资风险的预估降低,导致投资款项未收回的损失,其存在过错,故李某应赔偿黄某不超过其不能收回款项三分之一的损失。

对此,您怎么认为?欢迎大家参与讨论。关注@小鹿子说法,从身边事学习法律,尽观人生百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今天来聊聊帮朋友贷款要承担什么风险和他不还钱怎么办?#金融#

相信平时大家的生活上都有见到过,但是要从专业的角度去说,这是两个不一样的事情!!

一、帮助别人做担保贷款承担什么风险?

1、帮助别人做担保贷款的,如果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的话,担保人有责任和义务偿还该欠款的。且在贷款未还清之前,担保人再次贷款时会受到一定的贷款条件和最高贷款金额的限制。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帮别人贷款别人不还怎么办

1、别人用你的身份证贷款还不上,不涉及刑事责任。

2、别人用你的身份证贷款,虽然是你的名字,但只要你没有到场签字,贷款与你无关。

3、根据《民法典》(自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签字必须是本人亲笔签名或按手印,如代替办理签字必须有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4、如果是你签名或按手印,你是债务人。或者有证据表明贷款资金实际部分或全部为你所用,你应该承担偿还义务。如果不如期偿还,银行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帮别人的贷款风险是很大的,如果什么都是你签字的话,那么你就会承担起所有的还款义务,在法律上跟别人一点关系都没有,因此,帮别人贷款别人不还怎么办?只有你自己帮着还,所以,做事的时候要动一下脑袋,不是什么事情你都可以帮的。#我要上微头条#

现在这个社会,千万不要替别人担保,不管是多好的朋友,哪怕是兄弟!

你给别人做担保,是在替别人承担巨大的风险。被担保人用你担保的钱去投资,去赚钱,你承担那么大的风险,你能得到什么?如果往坏的想,被担保人投资失败,没有了偿还能力,你考虑好后果吗?那你就要替别人偿还债务了,如果你家里不差钱那就另当别论了!如果你上有老下有小,家里并不富裕的话,你想过没有,当你替别人承担债务后的后果吗?可能是法院收走你的房子,可能是妻离子散!

前段时间,山东德州有个人替朋友担保贷款,结果朋友没有偿还能力被起诉,法院上门执行时,担保人的妻子崩溃的号啕大哭,可是这时候法院可不给你讲情面的,只能替被担保人偿还贷款了!

乡党做担保人,该不该借钱出去?这个社会真的是流动性泛滥吗?

前几天一个乡党跟我说他认识的一个做汽车租赁的老板需要一笔资金,利息比较高,应该是民间高利贷性质吧,他可以做担保人。我听完呵呵一笑,再说了我也没钱。

现在到底是流动性泛滥还是流动性紧缩?其实社会上的钱是真多,不过是在金融机构空转而已,只要你有足够的抵押,还是可以从各种渠道拿到钱,关键在于值钱的抵押物或足够支撑你信用的资金流水。

乡党的朋友之所以无法从金融渠道拿到便宜资金,而选择民间高利贷,这就说明了一个问题,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已经不值钱了。乡党说他能做担保人,我真想问他一句话,万一违约了,你怎么处理?!既然你都愿作担保人,为啥不去金融机构做担保人融资?那里的资金更便宜。

目前社会上的钱真不缺,只是掌握在不想花钱的人手上而已。在风险和利益面前,大家都会看重风险,利益固然诱人,就怕血本无归。

资质不够 “担保人”凑

最近才知道电销还有这么个办法套路借款人:

当借款人资质不够的时候,各种劝借款人找个资质好点的朋友做“担保人”,利用借款人本人有信心还款、不会害朋友的特点,促使借款人找人“担保”,实际上找到担保人后,以“担保人”名义行“借款人”之实。

简单点说,朋友做信贷,说让你给担保,实际上就是你朋友资质不够,让你出面做借款人,没朋友资质啥事,借了钱朋友拿走用了,其中风险,不言而喻……

这就是典型的套路,比较明显的套路,但是依然很多很多人上当[思考][思考]

世界上最长的路就是别人的套路。

有过贷款经历的人要注意了,最近是不是有人都会收到类似的信息。如果收到类似的短信千万不要信。

武汉的小张到某电销贷款中介公司做贷款,结果告知有额度,但是有风险,缺资质,需要担保人。

电销公司利用担保人的名义变相让客户介绍有相关资质的客户到公司,然后进行二次推销。

担保是假,通过客户介绍新客户是真。#武汉头条# #贷款中介# #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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