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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模板 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

时间:2019-07-17 16: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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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模板 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

《借条》怎么写?

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朋友之间相互借款的情况,那么书写《借条》还是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的。

1.书写:最好由借款人亲自书写,且最好将书写的时间明确到年月日。

2.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约定利息时,不得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同期LPR的四倍,因LPR理论上每个月都可能会变化,因此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也可能每个月都会变化的。

3.还款期限: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

4.担保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找第三人作为借款的保证人。

【太平人寿推出八年固定给付型年金保险产品“国金一号”:用确定性“护航”美好生活需求】太平人寿日前宣布,将推出一款八年期固定给付型产品“太平国金一号年金保险”(以下简称“国金一号”),通过年金保险产品的稳健安全,为客户提供更多元的资产配置解决方案,满足客户对子女教育、养老规划、家庭财富管理及财富传承等美好生活的确定性需求。

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大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愈加强烈,需求也越来越细分、多元。如何提升家庭抗风险能力,保障家庭美好生活所需成为了每一个国人都需要面对的现实课题。太平人寿立足市场需求,特别推出“国金一号”,不仅为客户提供一个安全、确定,同时兼顾流动性的中期资产配置方案,同时帮助客户做好短、中、长期的综合财务规划,抵御经济周期的波动,实现家庭财富的长期、稳健增长,筑牢资产保障城墙。

具体来看,“国金一号”是一款短期交费、八年满期的年金产品。在第5至第7个保单周年日,该产品每年给付20%已交保险费的生存保险金,这一给付比例已经达到目前规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上限;八年期满时,产品还会给付与基本保险金额相等的满期保险金;在整个保险期间形成一笔持续稳定、收益确切可期的现金流。此外,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还享有身故保障责任。以40岁女士投保为例,选择购买“国金一号”,交费期为3年,年交保费1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约15.4万元。该客户在保险期间内可获得的主要利益包括:第5至第7个保单周年日,每年领取6万元的生存保险金,共3次,累计共可领取18万元;第8个保单周年日满期时,还可领取约15.4万元的满期保险金。也就是说,8年期间该客户合计共可领取约33.4万元。

而且,为了顺应市场变化,充分考虑到高龄人群的养老财富管理需求和年轻群体的支付习惯,该产品将投保年龄上限提升至80周岁,同时还支持月交保险费,进一步降低了投保门槛,从而覆盖更多人群的需求。

对于有长期财务规划需求的客户,“国金一号”还可选择搭配多款长达终身的万能险产品。通过这种搭配,被保险人可以在已有的固定收益基础上,进一步获得保证结算利率2.5%以上的浮动增值收益,且长期复利增值。

“国金一号”和万能险产品均设有保单贷款权益,同时,万能险产品还可在规定范围内提取万能账户价值,以应对客户在资金流动方面的需求。

随着时代发展,消费者对于保险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太平人寿始终践行民族保险的初心使命,坚持“央企情怀”、“客户至上”的总体要求,用专业和责任为客户提供更有价值、更加专业、更为丰富的产品和服务,为更多中国家庭的“美好生活”保驾护航。(该内容仅供宣传,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等内容应以产品条款及保险合同为准。)

每日说法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可以主张利息吗?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杨某系同事关系。1月20日,杨某因资金周转向张某借款20000元,并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因当时双方关系较好,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在借据中注明还款期限。直至今年10月,受疫情影响,张某开始向杨某催要借款,因杨某未及时偿还,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25390元。但在庭审中,杨某却以当时并未约定利息为由,对利息部分不予承担。那么本案中,张某关于利息的主张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原则上是无偿的,只有当事人对利息有特别约定时才应当支持。所以在本案中,因为没有约定利息,故张某的利息主张不能获得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以案释法】

近年来,由于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已无法满足民间对资金的旺盛需求,催生了大量的民间借贷行为,其作为正规金融的合理补充,因手续简便,期限灵活,成本低廉,放款迅速等特点,借贷规模激增,已经成为广大群众获取资金、谋取利息的重要渠道。但在司法实践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形式较为简单和随意,往往仅由借款人出具借据、收条或欠条等,且条据记载内容也仅包括借款时间、数额,而未对利率、借款期限等进行约定,一旦对是否支付利息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在借款合同中利息支付没有明确约定的,对其利息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现实生活中,出借人往往有这样的疑惑,法律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规定呢?借出去的钱就让被告白用几年吗?这是因为根据社会常理及民间风俗,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一般具有亲戚、同事或朋友关系,出借也多为互帮互助,借款用途主要是生活消费或应急之用,有别于一般的商事行为,所以原则上应属无偿。当然,如果出借方希望借款方支付利息,就应当明确约定,这样才能收到利息。

贷款的利率,从执行LPR开始,借款人得到的利率几乎所有银行都是采用LPR+/- BP的方式,其实在银行借款合同上是有好几个利率定价模式,不过采用这种方式的为多数,也有一些银行采用固定利率

贷款合同上如果有类似条款,你是必须缴的。因为,抵押品的价值要能够覆盖贷款成数,银行的房屋贷款合同上应该有类似条款,银行很专业的。说白了就是风险是你的,银行不能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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