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品房认购书?在商品房买卖中,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有时会通过其他形式对交易房屋的相关事宜进行初步确认,例如认购书、意向书等。因此商品房认购书是为了保证将来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而签订的预约合同。当事人签订认购书后,还需要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但实践中,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购房人的利益该如何保障呢?
张雅看中了胜业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童话小镇项目,并于今年7月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决定购买该项目的15号房屋,双方约定房屋折后总价为820260元。同日,张雅支付了定金。一个月后,张雅收到了房产销售人员通过微信发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要求她在8天内完成签署。本以为进展顺利,没想到张雅发现在合同中,房屋总价仅为413350元。房屋总价为什么会相差如此悬殊?这让张雅非常不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雅决定起诉胜业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此前签订的认购合同。于是她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接待室内,全志凯律师和张雅进行了沟通。在全面了解案情后,全律师为张雅解释了相关法律问题,审慎研判确定了诉讼方案。同时,为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全律师也积极地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联系沟通,争取把损失降至最小。
▶庭审中,冠领全志凯律师指出:
买卖双方交易应诚信为先,信守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认购合同中第三条约定,若原告张雅未按约定提起补款并在被告规定时间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该认购合同自动解除。
▶法院认同了冠领全志凯律师的意见,进行了积极调解,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就被告开发建设的童话小镇项目15号房屋签订的《认购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确认收到原告交纳的购房款为413350元,被告扣除2.4万元后于七日内将剩余的389350元返还给原告张雅。
三、原告张雅于七日内协助房地产公司办理网签撤销备案的手续。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商品房买卖中,一旦与房地产开发商发生纠纷,购房合同是解决双方争议最主要的根据和凭证。因此,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一定要慎重审核合同条款,确认是否与认购书相符。如合同条款与认购书内容不相符且对购房人有实质损害的,一定要进一步协商或以法律手段维护权益,避免利益受损。(文中人物除代理律师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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