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头条#
【问题:邯郸住房公积金不让提取的情况】
留言内容:我于在邯郸xxxx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走的是商业贷款,现在购房合同、发票和借款合同等资料已齐全,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公积金,竟然已曾经走过公积金贷款不让提取。(当然公积金贷款是因为之前一套商品房贷的,现在那套房子已还清贷款且出售)。
国家、省和全省除邯郸以外的市公积金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在提取时没有任何之前曾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附加限制条件,只有我们邯郸出了这么严苛的规定,而且这与国家和省关于公积金提取规定是相违背的,严重不符全国家设立公积金政策的初衷。恳请有关领导重视,让公积金的权益真正落实到广大市民的身上。
【答复内容、答复单位】
3月30日,业务管理处接到关于对住房公积金不让提取相关投诉的转办文件。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现针对职工陈xx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反馈如下:
《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邯公积金委【】1号)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商业银行贷款购房已支付首付款,且从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房屋所有权证出证)日期当月末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已支付的首付款金额;
第十四条规定,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一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同时期还款金额,直到还清贷款为止。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贷款本息之和,提取时间须间隔12个月。职工可在商贷还款满12个月之后,持借款合同、最近3个月偿还贷款本息明细、结婚证(无结婚证的提供单身证明或离婚证)、身份证等资料,到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按照规定进行提取。一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同时期还款金额,直到还清贷款为止。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贷款本息之和。感谢职工对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点评】
回复的非常详细,很多细节都按照法律法规解说了,不知道能不能解决这个买房者的问题。
不过,大家可以根据这个例子,了解住房公积金实际的应用情况。
现在政府网上回复也非常及时,点赞了。
希望可以帮助到类似的头条网友。
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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