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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骗取银行贷款案例 银行贷款诈骗案例

时间:2022-12-28 1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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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骗取银行贷款案例 银行贷款诈骗案例

“骗我中华烟?”河南南阳,发生了一件冒充公职人员亲戚实施的诈骗案。

宋某和周德闯是,在看守所认识的。8月份的一天,周到宋某的七一路的烟酒店里找宋某。

当天晚上,他们一起在十二小对面一个饭店吃饭,宋某还找了两个人陪客。周说他现在在卧龙区城管队上班,还说有个亲戚在教育局,如果有学生了给他说下,他能安排进十五小、十二小。

过了几天,宋某一个亲戚家小孩正好想上十二小,就打电话问周德闯能安排进十二小不能。他就说了问问再说,让宋等等电话。

过了两天,周打电话说没有问题,得25000元。宋某就和亲戚一块到中光厂家属院门口给了周25000元和2条中华烟。

又过了两天,周说放心吧,安排住了,但是自己啥也没落住,就又到宋店里里拿了2条中华烟。

隔了几天,说是请领导吃饭,又到宋店里拿了一箱五粮液。结果开学了,亲戚家的小孩还没有被录取,周德闯说等等,又过了2个月还是没有信,宋就让周退钱,周说人家把钱花了。现在退不了。

宋给周的现金加两条中华烟一箱酒总共33000元。其实,周给张某转了20000元,并将学生信息发给他,过了两三天,张某说办不成,把钱退给了周。

周跟宋某联系说这个关系不行,他再托人办,宋某说行。接着周又找其他人,但没人能办,后来周就没有再找人。这些钱都被周某花掉了。

另外,张某只是周某的普通朋友,其并不在教育局上班。6月24日,周德闯被刑事拘留,6月26日,周主动退还宋某33000元,两人达成刑事和解。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认定周某诈骗罪,必须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本案而言有以下情节需要注意:

第一、周某虚构了有亲戚在教育局上班的事实,实际情况他是只认识一个普通朋友张某,该朋友说过他认识的人可以办理入学。

第二、周某收到张某的钱后,没有能力再办事,就应该及时将钱退还给宋某,其有拒不退还的行为。

第三、周某无论是找谁,他均没有能力办成该事,还是硬着头皮说能办成,这又是继续欺骗的行为。

以上三点可以判定周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法院认定周某构成诈骗罪,依法判1年,罚金3000元。

本案是典型的冒充有关系可以帮忙办事的诈骗案,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例有很多。

有网友问:如果张某是周某的近亲属,确实是领导,张某把事情办成了,那么本案如何评价?

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基于上面的案例,如果张某并不知道周某收钱办事,那么张某不构成受贿罪,周某可能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如果张某已经告知了周某他收钱办事的情况,那么张某和周某构成共同受贿,无论周某给张某送了多少,两人的受贿数额均是33000元。

具体到本案,周某根本不是公职人员的近亲属,自己也不是公职人员,根本没有能力办事,却谎称可以办事,而收了钱也没有办成,这不就是妥妥的欺骗吗?

本案警示我们,找人办事要注意,万一他办不成,钱可能被骗,而办成了,可能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因比事情只要不违反规则,办事人员不懒政,事情总能办成,千万不要迷信找人可以办事。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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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通报3起公职人员涉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近日,常宁市纪委监委通报了3起公职人员涉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1

常宁市企业改制服务中心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杜和平诈骗案。至期间,杜和平利用常宁市商业总公司副总经理和常宁市企业改制服务中心副主任的身份,以帮他人购买社保为由,骗取多人资金共计162万余元,陆续用于购买地下六合彩赌博。9月,杜和平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12月,杜和平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

常宁市科工信局原工作人员雷丽诈骗案。3月至1月期间,雷丽以帮人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资金过桥、投资工程项目为由,骗取多人资金共计407万余元,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一空。6月,雷丽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9月,雷丽受到开除党籍处分,10月,雷丽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3

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谭玲涉嫌诈骗案。以来,谭玲虚构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参与项目招投标等事项,以高息为引诱,采取借新还旧、高额付息的方式,不断从多人处进行借款,并将借款用于购买房产、循环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借款利息以及个人挥霍。因无力偿还直至案发时,谭玲共下欠他人借款本金1700万余元,8月,谭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处置财产,偿还了本金472万余元后,再无其他可处置资产。4月谭玲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逮捕,现该案正在审理当中。9月,谭玲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待法院依法判决后,将依纪依法对其作出政务处分。

来源: 清风衡阳

蓬安县住建局原群工办主任魏福生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问题。,魏福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两次以相关工程需要缴纳保证金等为由,骗取项目承建人曹某某、龙某2人现金共计6.55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魏福生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违纪违法所得已全额收缴。

“我哥哥被抓后,他说有关系捞人,我才给他拿了500万”。福建厦门。公安局局长被抓后,其家人为了“捞人”,被骗高达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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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杨超(化名)的哥哥杨江忠(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原局长)被厦门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审查。

4月中旬,杨超经人引荐,与黄建新取得联系。

黄建新在仅拜托裴某打探涉案消息的情况下,即虚构其能帮助“捞”出人,但“办事的人”要500万元的事实,要求杨超先向其付款300万元,待人快出来时再付尾款200万元。

黄建新强调其系GA局下属大唐国投公司副总的虚假身份,让杨超误以为其系公职人员,骗取杨超信任。

4月19日,杨超支付给黄建新现金300万元。

4月28日,黄建新在明知请托事项无法办成的情况下,编造“人快出来了”的谎言,继续向杨超索要尾款200万元。

杨超于5月2日至3日通过他人账户,向黄建新银行账户转款200万元。

黄建新取得上述钱款后,并未依承诺将款项用于请托事项,而是用于个人开销。

5月9日,黄建新在明知“捞人”不成的情况下,以到厦门协调放人手续为由,继续编造“送人疏通关系可保住杨江忠工作”的谎言,向杨超再次索要“活动经费”300万元,并索要劳力士手表一块称要送给裴某。

次日,杨超购买劳力士手表一块,并通过他人转交给黄建新。

6月27日,杨超委托他人到北京找黄建新追问进展,黄建新谎称临时出差避而不见。

7月4日,杨江忠被逮捕。

黄建新在明知杨江忠被逮捕,“捞人”失败的情况下,采取避而不见、将杨超一方电话微信拉黑、断绝联系的手段,逃避杨超追讨钱款。

杨江忠受贿案一审宣判后,杨超于10月向公安机关报案。

11月3日,黄建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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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杨说法 :

黄建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杨超钱款共计800万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其中,黄建新诈骗杨超300万元系犯罪未遂,该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黄建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最后,法院以黄建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责令黄建新退赔被害人杨超全部经济损失。

【榆林男子冒充公职人员诈骗20万被抓】近日,榆林公安高新分局成功侦破一起冒充公职人员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查明涉案资金20余万元。

4月,榆林公安高新分局刑警大队接群众报警,其被人以介绍工作为名实施诈骗。接警后,刑警大队安排精干警力立即开展案件侦办。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通过虚构身份,多次在受害人面前吹嘘自己的工作是其亲戚安排的,骗取受害人信任,并谎称某单位领导是自己亲戚,可以为他人安排工作岗位,受害人便请托王某帮助其女儿找工作。从1月至4月,犯罪嫌疑人王某先后2次以办理工作需要活动为由,从受害人处骗取了现金20余万元,用于自己日常挥霍。#榆林头条#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已被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湖南省资阳区农业农村局原党组成员谢萍违规帮助骗取国家涉农扶持资金问题。

至,谢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在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为其丈夫钟益仁(资阳区新桥河镇财政所干部)骗取国家涉农扶持资金共计805万元提供帮助。3月,谢萍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钟益仁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江西宜春一男子冒充公职人员诈骗获刑#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7月,被告人邱某到宜春市袁州区鼓楼路步行街被害人方某甲经营的某烟酒店购买香烟,在交谈中谎称其为宜春市某发改委主任,有能力帮助申报项目。被害人方某甲、方某乙遂请求其帮忙申报农业项目立项。7月9日,邱某以申报新农村农业项目需要申报费用为由,要求方某甲、方某乙支付6万元。二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多次向邱某催还钱款,邱某仅退还27000元给方某甲。

另查明,邱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诈骗罪于9月5日被袁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邱某曾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邱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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