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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涉房贷款 江苏银行贷款买房

时间:2022-04-06 02: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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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涉房贷款 江苏银行贷款买房

最新消息!又有六家银行【债券承销违规】被警告了!六家银行分别是招商银行、平安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江苏银行、广州农商行。六家银行所涉违规行为不同,主要有四种。1、未按发行文件约定开展包销,技占了其他投资人的正常投标,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发行利率率。2,低价包销多期债务融资工具,影响市场正常秩序。3,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签订不规范。4,薄记建档利率区间未在充分询问基础上行成发行工作程序,执行不到、工作开展不规范。

涉与已婚女官员偷欢淮安副市长韦峰遭免职

江苏省淮安市副市长韦峰日前传出桃色丑闻,被指与扬州市广陵区商务局副局长戴璐在婚房内偷欢,女方丈夫发现后拍下过程并举报。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周五(14日)深夜通过,决定免去韦峰的淮安市副市长职务。

丑闻爆出后,江苏省纪委监委和扬州市委高度重视,组织开展深入调查。经查,曾在扬州市工作的韦峰与戴璐存在生活作风问题,当局其后按程序追究二人纪律责任并建议免职。反腐专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彭新林表示,二人属于通奸行为,违反了生活纪律,而“建议免职”有约束力。韦峰此前曾在扬州任职,先后任扬州市江都区委副书记、区长,江都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高邮市委书记,扬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扬州市广陵区委书记等职务。

韦峰与戴璐曾共事,属上下级关系。网上消息指,才结婚一年多的戴璐在闲置的新婚空房内与韦峰偷欢,她的丈夫在收到水电费帐单后察觉不对劲,因此设置监视器录影,讵料拍下不堪画面,决定拿着证据向官方举报。据报官方起初未处理,在戴璐的丈夫把影片放上网后,事件才曝光。

#立方风控鸟#①因违规交易,恒久科技股东孙忠良收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②因家属涉短线交易,福安药业独立董事朱姝收重庆证监局警示函;

③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等,中通国脉副总经理孟奇收吉林证监局警示函;

④贝因美控股股东贝因美集团、实控人谢宏等收法院执行通知书,被要求向长城国融支付3.16亿元;

⑤因长期未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洪涛股份收深交所关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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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徐某某在与刘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不知情的李某办理结婚登记,李某发现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人民法院追究徐某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并请求宣告双方婚姻关系无效。

【分歧】

重婚刑事自诉案件中,在判决认定被告人构成重婚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根据自诉人的诉请一并判决宣告双方婚姻无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相较于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的程序较为灵活,从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诉累的角度,可以根据自诉人的诉请一并宣告双方婚姻关系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事自诉程序仍然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婚姻无效不属于刑事诉讼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不宜在刑事判决中作出此类判项,可告知自诉人另行通过民事途径依法解决。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外不应在同一判决中一并作出处理

刑事判决本质上是人民法院以法定的程序,确定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并附随处理相关犯罪物品及涉案财物、确定是否赔偿因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直接产生的物质损失,以及特殊情况下基于特殊预防的考虑对被告人处以某些非刑罚处罚措施的一种法律后果宣告方式。民事判决则是人民法院针对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与撤销、民事责任的承担与调整而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民事法律后果宣告方式。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调整和处理的法律关系并不相同,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特殊情况外,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应当互不理涉、相互独立,判项内容也不应在同一个判决中作出,以防刑事判决判项内容被不当扩大,偏离刑事判决的功能属性。就本案而言,重婚刑事案件的审理只是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重婚罪以及判处何种刑罚,尽管被告人构成重婚罪必然满足了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但对于婚姻无效仍然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另行宣告,而不宜在刑事判决中一并作出。

2.刑事判决判项的类型和内容应当具有刑事法律依据

刑事判决定罪之有无、判刑之轻重,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有着决定性宣告意义。因此,刑事判决主文部分的类别、内容以及判项表述应当受到来自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严格限定。根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判决的判项类型主要包括三大类,第一,触犯的罪名以及宣告的刑罚,如判决有罪、判决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判决无罪、判决不负刑事责任等;第二,犯罪物品的处理,如违禁品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追缴或退赔;第三,非刑罚处罚措施,如缓刑考验期或管制执行期间的禁止令、职业禁止、对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出境等。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还涉及是否支持被害人的赔偿请求。上述各类刑事判决的判项内容,实际上都源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本案中,自诉人提出的宣告双方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并无任何来自刑法、刑事诉讼法或相关司法解释上的依据。在重婚刑事判决中作出宣告双方婚姻关系无效的判项无论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上,都面临着于法无据的困境。

3.宣告婚姻无效也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有观点认为,本案中自诉人在诉请法院追究被告人构成重婚罪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诉请宣告婚姻无效,属于实质上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笔者认为,该观点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理解有误。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收案范围仅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形。而对于本案中自诉人提出的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并非犯罪导致的被害人方物质损失的范畴,基于现有法律,难以被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

4.刑事自诉案件的判项处理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便利当事人诉讼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刑事自诉案件也不例外。此类案件虽然规定了一些不同于刑事公诉案件的审理程序,比如,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然而,刑事自诉的目的仍然是惩罚犯罪、实现对有罪被告人的追诉,在性质上属于刑事诉讼程序,部分程序虽然不同于公诉案件,但并不意味着自诉案件程序可以任意为之,也不意味着自诉人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都应当在自诉案件中处理,其仍然应当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程序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对自诉案件,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本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因此,刑事自诉案件的判决方式同公诉案件并无实质不同。就本案而言,对自诉人提出的宣告双方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并无实体或程序法律依据,故无法在刑事判决中支持,只能告知其待刑事案件生效后另行提起婚姻无效之诉,引导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无锡,老人张某通过原工作单位的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一套学区房。张某和妻子陈某一直在这套房子里共同居住。

9月,张某的孙子凭借这套房子进入了房子所在学区的小学读书。

8月,张某夫妇与儿子、儿媳共同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受人为孙子,成交价格为10元。

合同签订后,四人共同到房产登记部门将房屋过户到了孙子名下。但是,房屋的产权证仍由张某持有,房屋也由张某夫妇继续居住。

,张某的妻子陈某患病,张某夫妇与儿子儿媳发生了争执,儿子便擅自将房屋产权证进行了挂失,并重新申领了产权证。

陈某去世之后,心灰意冷的张某要求儿子将房屋归还自己,并将房屋回复登记到自己的名下,但儿子不同意。

无奈,张某遂向法院起诉儿子,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回复登记到自己名下。

法院认为,虽然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张某与孙子之间的赠与有效,故案涉房屋应当归孙子所有。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现在,很多地方都划学区,孩子上哪个学校,关键得看你属于哪个学区。这也导致,一些好学校的学区房往往成为非常稀缺的资源,虽价格不菲但仍一房难求。

在本案中,张某此前购买的这套房屋就属于学区房,他的孙子也靠着这套学区房很顺利地上了学区内的小学。

按张某的想法,之前把房子过户到孙子名下,是为了孙子能正常上学。

但是,张某却怎么都想不明白,为什么自己想要把之前“借”给儿子的房子要回来,法院却不支持自己的诉请呢?

1、张某和儿子儿媳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答案是否定的。

合同有效的条件有三个:一是签订合同的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是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本案中,张某和儿子儿媳之间虽然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但是,双方根本没有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这一点是确定的。

因为,如果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买卖案涉房屋的话,双方确定的买卖房屋价款就不会只是10块钱了。

既然买卖房屋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就意味着二手房买卖合同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个法律构成要件。因此,案涉二手房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2、张某与孙子之间成立何种法律关系?

虽然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但是,案涉房屋却过户到了孙子的名下。张某主张,他是为了让孙子上学,才将房屋过户给孙子的。

但是,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在张某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孙子之前,孙子已经在案涉房屋所在学区的小学上学了。

也就是说,张某的主张不能成立。

另外,尽管张某收取了10块钱,但是该钱款数额几乎可以忽虑不计,可视为无偿。

张某“无偿”将自己的房屋过户给孙子,孙子通过他的监护人表示接受。因此,张某与孙子之间成立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3、张某能否撤销赠与,要求孙子将案涉房屋返还给自己?

答案是不能。

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在本案中,案涉房屋已经过户至孙子名下,权利已发生转移,故张某作为赠与人,无权主张撤销赠与。

既然张某无权撤销赠与,自然也就无权要求孙子返还赠与物。

4、有网友说,张某过早地处理自己的财产,才给自己留下了祸根。对于老人而言,在自己身体康健之时,不要随便将自己的财产分给自己的子女儿孙。

否则,搞不好的话,有可能会像张某这样,既失去了亲情,也失去了房子。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爷爷10元卖给孙子学区房想要回遭拒##律师来帮忙#

关注|【旅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要严格落实“五必须”!公安部发布10起典型案事例(七)】江苏省厅治安总队根据一起涉未成年人非法拘禁案,督导涉案地淮安市公安机关开展“一案双查”。经查,朱某某等5人(14至18岁不等)以还钱为由,将张某某(女,15岁)带至淮安市经开区某酒店入住,酒店工作人员未逐人实名登记,未询问监护人联系方式及同住人员关系。期间5人用暴力、拍摄视频胁迫等手段要挟张及朋友还钱,涉嫌非法拘禁。公安机关对涉案酒店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来源: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川狱在线##法治关注#

最高法:24日出具借据载明“1日借款100万元、20日借款200万元”,该借据是借款结算还是借条?出借人未能提供打款流水能否认定借款事实?

承包人主张:

第24项借款借据中200万元一审未确认错误。

江苏一建提供的借据系双方对凤阳中学工程借款进行结算的凭证,该借据于4月24日签署,是对4月1日借款100万元、4月20日借款200万元的确认,鞠建军、财务徐某甲亦签字确认。鞠建军一审中只认可其中100万元,而不认可另外200万元不符合逻辑。

最高法院二审查明:

4月24日的借款借据显示:

4月1日借款金额100万元,4月20日借款金额200万元,合计金额300万元。

借款人是江苏一建凤阳中学工程项目部,盖江苏一建凤阳中学工程项目部印章,鞠建军在借款负责人处签名,徐某甲在项目部财务处签名。

最高法院二审认为:

关于第24项300万元借款。

加盖有江苏一建凤阳中学项目部印章以及鞠建军签名确认的4月24日借款借据显示,所涉两笔借款分别发生在4月1日、4月20日,均在该借据形成日期之前。

对于上述借款,江苏一建虽未提交转账凭证,但孙炎、鞠建军在借款借据中对上述借款进行了确认,一审法院以孙炎、鞠建军对其中200万元辩称没有收到为由不予认可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孙炎、鞠建军辩称其是打了借据才借钱,但这与借据记载内容不符,对其该部分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最高法民终1779号 · -03-30

民间借贷案件审判要点

【违反生活纪律的官员问题都不会小】

违反生活纪律,搞迷信活动,大搞钱权交易,丧失纪法底线,对抗组织调查的这个人被双开了

他叫张敬华,江苏省原南京市委书记、省委原副书记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称

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张敬华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江苏省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5月31日,张敬华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说明张敬华很快就要判刑蹲监狱吃牢饭了

多行不义必自毙,张敬华必须为自己贪婪无度买单,进去,他罪有应得

85年,张敬华从南京大学毕业,分配到了国家计委综合司工作,从一个小干部做一省的省委副书记,应该说,张敬华是一个很有能力的人

但官当大了,手就伸长了,最后一发不可收拾,成了大贪官,他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5月31日,张敬华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张敬华

1962年7月生,江苏泰州人,大学学历,经济学学士学位。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8月参加工作

曾任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省委副书记

12月3日,江苏无锡中院通报一起爷爷将房屋过户给孙子后起诉收回的案件。张某购买一套学区房,与妻子陈某居住。9月,孙子小张进入小学读书。8月,张某夫妇与儿子儿媳签订合同,买受人为小张,成交价为10元,将房过户给小张。但产权证仍由张某持有,房屋也由张某与陈某继续居住。陈某住院,老夫妇与儿子发生矛盾,儿子自行将产权证挂失、重新申领并持有。

陈某死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其名下。张某称将房屋过户给孙子系为其入学所需,而儿子认为是自愿赠与。法院认为,双方虽对房屋过户真实原因有异议,但均认为签订合同不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合意,房屋买卖成交价10元,非正常房屋买卖价款,故应认定案涉二手房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过户时小张已入读对应学校,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为入学暂时过户,故认定为赠与。因此,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归小张所有。张某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人父母者,爱之深,虑之远。房产作为家庭的重要资产,父母在向子女赠与房产或为子女购房出资时,该赠与或出资行为性质的认定不仅涉及父母、子辈夫妻两代人的财产利益,更关乎父母与子辈之间的亲情是否融洽、子辈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稳定和谐等感情权益。因此,父母在向子女赠与房产或为子女购房出资时,应结合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方案,以尽最大可能实现父母向子女赠与房产或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最终目的,同时维护父母及子女的合法权益及家庭的和谐稳定。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房子是安家立命之本,也是婚姻家庭关系中重要的固定资产。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向子女赠与房产或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况非常常见,由此引发的争议也很普遍。

婚姻家庭中,我们既强调夫妻人格独立,也应兼顾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理念。我们在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促进家庭整体权益的平衡。对于父母向子女的房产赠与或对子女购房出资的法律认定,首先应结合证据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属于赠与、借款甚至是代持;如果认定为赠与,需要进一步认定是赠与单方还是赠与子女夫妻双方。在进行上述认定时,我们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谨慎认定。我们建议,父母在向子女赠与房产或为子女购房出资时,应考虑清楚是赠与还是借贷,并与子女双方进行明确沟通;如果可能,最好以书面方式进行确定,可以是父母与子女之间进行约定,也可以是子女夫妻之间进行婚内财产约定。#爷爷以10元成交价将房过户给孙子后反悔#

#天平杯随手拍大赛#【集中执行,强制腾房】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保障了申请方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据悉,该案被执行人未在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迁出房屋并交还房屋。申请执行人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东法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并多次与被申请人沟通,其始终拒绝露面。多方考虑之下,如东法院执行局三十余名干警集结前往案涉房屋,在做好现场证据资料固定,物品登记造册等相关工作后,法院实施强制腾房。#随手拍#(图/文: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季诗秋/严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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